长青集团: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管理办法(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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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管理办法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管理办法为提高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合理使用银行借款,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一、 适用范围(一)凡属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所有下列间接融资行为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1、 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短期流动资金借款;2、 用于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投资方面的长期项目资金借款;3、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用融资工具,如

2、:保函、信用证、票据贴现、发票贴现等;4、 为本条上述 3 项所涉及的借款、融资而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取得综合授信额度等。(二)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二、 借款程序(一)申请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借款应提供借款用途,制定还款计划,明确还款日期;(二)申请项目借款应提供借款用途,项目可行性报告,制定还款计划;(三)申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用融资工具,应提供相关合同。三、 审批权限(一)单笔融资金额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值 10%的融资事项报董事长审批决定;(二)单笔融资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值 10%,但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

3、值 30%的融资事项报董事会决议决定;(三)超过上述(二)项审批决定权限范围的融资事项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四)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 1 页 共 2 页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管理办法四、 管理监督融资部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管理的责任部门,应对所申请的借款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借款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汇报。五、 附则(一) 本办法所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行为中涉及担保事项的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二)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三)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四)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修订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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