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章回避教案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70174872 上传时间:2024-08-02 格式:PPT 页数:15 大小:9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六章回避教案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六章回避教案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六章回避教案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六章回避教案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六章回避教案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六章回避教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六章回避教案(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六章回避Stillwatersrun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Wherethereislife,thereis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第一节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一、回避的概念一、回避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为二、回避的意义二、回避的意义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2、和实行回避制度,基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和实行回避制度,基本出发点是要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它主要有本出发点是要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一)防止有关人员因同案件有特定的关(一)防止有关人员因同案件有特定的关系而先入为主,固执已见,甚至徇私舞弊,系而先入为主,固执已见,甚至徇私舞弊,从而保障案件得以客观公正的处理。从而保障案件得以客观公正的处理。(二)增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其有(二)增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其有关办案人员和某些诉讼参与人的信任感,防关办案人员和某些诉讼参与人的信任感,防止或减少不必要的上诉、申诉,提高诉讼效止或减少不必要的上诉、申诉,提高诉讼

3、效率和效益。率和效益。(三)增强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加强群众(三)增强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加强群众对有关人员的监督,体现诉讼的民主性。对有关人员的监督,体现诉讼的民主性。 三、回避的适用人员三、回避的适用人员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条和第第条和第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六类,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六类,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人民陪审员、勘验人员、执行员的回人民陪审员、勘验人员、执行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避问题参照审判

4、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当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成员与案当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成员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等存在法定关系,影件或者案件当事人等存在法定关系,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应当回避,不参与响案件公正处理时,应当回避,不参与案件的讨论和表决。案件的讨论和表决。律师法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在执业中的义规定了律师在执业中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如不得违法会见法官、务和法律责任,如不得违法会见法官、检察官,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检察官,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年内,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这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这些可以视为涉及律

5、师回避的特殊规定。些可以视为涉及律师回避的特殊规定。第二节第二节回避的理由与种类回避的理由与种类一、回避的理由一、回避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的规定,应当回避的理由是:规定,应当回避的理由是:(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其中,当事人指本案的被害近亲属的。其中,当事人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亲属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亲属指上述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指上述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女、同胞兄弟姐妹。

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关于审判人员严格员严格 执行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本项范围除当事人或,本项范围除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还扩至与当事人有直系血者当事人的近亲属,还扩至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另外,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另外,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也在回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也在回避之列。避之列。(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或者某诉讼参与人

7、虽然不是本案的。办案人员或者某诉讼参与人虽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但他们或其近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但他们或其近亲属仍有可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法律规亲属仍有可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法律规定了此项理由。定了此项理由。(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担任过本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理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由于对案件他们已形成了自人员,由于对案件他们已形成了自己的看法,所以就容易先入为主,己的看法,所以就容易先入为

8、主,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因此,应当回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因此,应当回避。避。(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由于可能影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由于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因素在现实中可能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因素在现实中可能存在的表现还有很多,立法中无法一存在的表现还有很多,立法中无法一一列举,因此,本项作出了原则性规一列举,因此,本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必须注意,定,但必须注意,“其他关系其他关系”只有达只有达到了到了“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时,才时,才符合本项规定的精神。符合本项规定的精神。(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五)审判人员

9、、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这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这是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条第第条第款鉴于惩治司法腐败的需要款鉴于惩治司法腐败的需要而作出的特别规定。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二、回避的种类二、回避的种类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了两第条规定了两种回避的方式,即自行回避和申请回种回避的方式,即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避。自行回避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自行回避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关人员自动地提出回避。申请回的有关人员自动地提出回避。申请回避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避指案件的当

10、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避。根据有关规定和司法解根据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当存在应当回避理释,当存在应当回避理由的法定人员没有自行由的法定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时,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时,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组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者负责人发现后,织或者负责人发现后,有权作出决定,指令相有权作出决定,指令相关人员回避。关人员回避。第三节第三节回避的程序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期间一、回避的期间回避的期间,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回避的期间,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其他适用

11、回避的人员自行回避,当员及其他适用回避的人员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以及有权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以及有权指令回避的组织和人员指令回避的时间指令回避的组织和人员指令回避的时间期限。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回避期限。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回避可以在刑事诉讼法程序开始后的任何诉可以在刑事诉讼法程序开始后的任何诉讼阶段提出申请和审核决定。讼阶段提出申请和审核决定。二、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二、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第条第款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

12、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依据察委员会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款的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条第款的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件的侦查。三、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三、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的第条第款的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法律这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法律这样规定,可以保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样规定,可以保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回避权的充分有效的行使。的申请回避权的充分有效的行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