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红制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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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将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特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1、董事;2、监事;3、总经理;4、副总

2、经理;5、董事会秘书;6、财务总监、质量总监;7、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考委”)批准,公司可将其他人员纳入本制度的绩效考核范围,视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第三条 公司兼任管理职务的董事(董事长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分管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的薪酬。未兼任职务的董事(除董事长外)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独立董事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独立董事工作津贴标准领取工作津贴;兼任职务的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监事,按

3、照固定薪酬发放,具体标准与独立董事工作津贴标准一致。第四条 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1、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2、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3、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4、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5、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薪考委是实施相关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以及确定相关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薪考委确定的相关管理人员薪酬,由相关部门具体发放。第六条 薪考委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审批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方案;2、审查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

4、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3、负责对相关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4、每年度结束后年报前,向独立董事递交本制度规定人员的绩效考核方案及结果。第三章 薪酬构成第七条 董事长基本薪酬2.5万元/月,;每年按照十二个月发放。绩效薪酬参考公司业绩、发展状况及公司其他高管年度薪酬考核结果等综合情况,由薪考委考核并提出方案,报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薪酬均为含税薪酬。第八条 公司高管的全部薪酬均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其所占比例分别为为20%和80%。第九条 基本薪酬参考行业及市场同类薪酬标准,结合公司总体的薪酬实际水平,考虑职位、责任、能力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其中总经理的基本薪酬

5、为2.2万元/月,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为0.8万元/月至1.5万元/月。副总经理基本薪酬由总经理根据分管职责提出方案,由薪考委审核,报董事会批准。上述薪酬均为含税薪酬,基本薪酬每年按照十二个月发放。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薪考委可以根据市场及企业实际情况变化而调整基本薪酬。第十条 为了充分激励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除基本薪酬外,相关管理人员薪酬还包括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根据相关管理人员当年的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相关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计算公式如下:绩效年薪=(基本薪酬*12/0.2)*0.8*M,M为考核得分分配系数。其中绩效分配系数介于0至1.4之间。分配系数与个人年度绩效考

6、核得分挂钩,根据公司绩效管理制度,考核得分在110分或以上,分配系数为1.4,考核得分低于60分,分配系数为0。绩效薪酬主要与公司经营状况挂钩,结合重点项目、重大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成果,由薪考委考核确定,并经董事会批准。第十一条 相关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绩效薪酬,若当年绩效薪酬已发放的,亦应予以追回:1、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2、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7、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格人员的;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不应发放年度绩效薪酬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发放薪酬时,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四章 绩效考核第十二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01月0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三条 考核年度结束并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完成后,先由总经理对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质量总监等高管提出考核意见,再由薪考委参照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对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管进行考核并确定相关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金额。第十四条 相关管理人员如对薪考委的考核和评价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向薪考委提出申诉,由薪考委作出处理;如对薪考委的处理结果仍不认可,可向董事会提出申诉,董事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在未作出修订前,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和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薪酬方案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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