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三章 人身权

上传人:汽*** 文档编号:570146112 上传时间:2024-08-02 格式:PPT 页数:39 大小:16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总论:第三章 人身权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民法总论:第三章 人身权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民法总论:第三章 人身权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民法总论:第三章 人身权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民法总论:第三章 人身权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法总论:第三章 人身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总论:第三章 人身权(3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二十二章 人身权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其特征是:专属性、非财产性、法定性、对世性。 二、种类 最常见的是将其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第二节 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一、一般人格权 含义:一般人格权是与具体人格权相对应的概念,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其核心内容是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一方面决定着和派生着各种具体人格权,另一方面,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通说认为,一般人格权作为一项个人的基本

2、权利,具有解释、创造和补充三种功能。v 二、人格权发展历史v 主体从特殊到一般v 内容不断扩大v 保护方法日益完善、科学 三、具体人格权 (一)生命权 (二)健康权 (三)身体权 (四)自由权 (五)隐私权 (六)姓名权和名称权 (七)肖像权 (八)名誉权 (九)荣誉权v四、四、民法通则中的人格权民法通则中的人格权v生命健康权v姓名权、名称权v肖像权v名誉权v荣誉权v婚姻自主权第三节 身份权 一、配偶权 其内容主要包括同居权、忠诚权、扶养权及协助权等。上述权利也可以称之为义务。违反其中的某些义务,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亲权 指父母基于父母身份对其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身份权。其内容包括:抚

3、养教育权、财产管理权、惩戒权以及姓名设定权、住所指定权、法定代理权、民事行为补正权等。 三、亲属权 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v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判例资料v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人格权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人格权v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4、(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v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

5、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

6、,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

7、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 免 除 侵 权 人 的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第十二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v姓名权:其内容是权利主体

8、决定、使用和按照规定改变姓名,他人不得妨碍。v名称权:其主体是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体,其内容是决定、变更、使用和转让其名称。v肖像权:其客体是权利人的肖像,而不是肖像的载体。其内容是制作、使用肖像。问题: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是否限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v名誉权:此处的名誉是指社会对权利主体的综合评价,为名誉权的客体。而权利人的名誉感并非名誉权的客体。v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主要是侮辱和诽谤。至于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损的,也按侵害名誉权处理。根据是民通司解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

9、,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第7条(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兰祖诉山西日报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设杂志社侵害名誉权名誉权一案的复函 (1999年11月27日 1999民他第32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晋民一他字第1号关于刘兰祖诉山西日报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设杂志社侵害名誉权名誉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贾卯清和刘兰祖合谋侵吞公款的行为已经有关纪检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贾卯清相应的党纪处分,山西日

10、报社和山西省委支部建设杂志社(以下简称支部建设杂志社)将相关事实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报道,没有违反新闻真实性的基本原则,该报道的内容未有失实之处,: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和本案的具体情况,山西日报社和支部建设杂志社的行为,不构成对刘兰祖名誉权的侵害。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08/07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答如下:一、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起诉应如何进行审查?答: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

11、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v二、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经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v三、问: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如何处理?答: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应中

12、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v四、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答: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五、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v六、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

13、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v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

14、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v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v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

15、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v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答:人民法院依照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v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

17、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7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1998年8月31日 1993年我院印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又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释如下: v一、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

18、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问: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v三、问:新闻

19、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v五、问: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

20、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问: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是否认定为构成侵权? 答: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v七、问: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动提供新闻

21、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v八、问:因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v九

22、、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v十、问: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 答: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十一、问: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 答: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请求予以审理。发生适用数种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合并审理的合并审理;不能合并审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v案例v人民法院案例选第36辑页5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