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完教学课件完整版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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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基本概念一、基本概念1. 保险的定义 从经济学角度看:保险是通过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然后对个别客户出现的意外事故损失进行赔偿,所以,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财务安排。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并且损失无论多少,都必须按合同执行。 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稳定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一种措施,具有积极作用。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具有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非常有效地风险管理方法。2. 保险术语1)四种保险活动直接人:(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

2、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4)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三种保险活动辅助人:(1)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2)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3)公估人:也叫保险公证人。是指为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赔款理算并予以证明的受委托人。3)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是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

3、指向的对象。 4)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转嫁风险支付给保险人的与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价金。5)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6)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3. 保险的分类1)从保险的性质看,可以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1)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2)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3)政策保险。政策保险是指政府为了适应某项特定政策的要求,以商业保险的一般做法来开办的保险。2)从保险标的角度看,保险标的又称

4、“保险对象”,是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从不同的保险标的角度看,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及人身保险。(1)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的种类繁多,大致分为以下几种: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室内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是指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是

5、指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一种保险。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专门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2)责任保险。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责任保险中,凡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进行赔偿。责任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各种固定场所进行的生产、营业或其他活动时,由于意外事故的发生所引

6、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负责承担。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是指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由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是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是指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

7、,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负担的医药费及经济补偿责任,包括应支付的诉讼费用,均由保险人负责赔偿。(3)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关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它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一般来说,根据不同的担保对象,信用保证保险又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债权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保险。保证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与信用保险不同,保证保险中,投保人是义务人,被保险人是权利人,保证当投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有不法行为使权利人蒙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现在的信用保证保险

8、主要险种有:雇员忠诚保证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是指承保雇主因其雇员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承担。履约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是指承保签约双方中的一方,由于不能履行合同中的规定的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债权人)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后,由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使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常见的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等。(4)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而死亡、生病或伤残,或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9、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所以具体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人综合各种因素进行科学计算而确定,或者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目前,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种。3)按保险的实施形式分。从保险的实施形式分析,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类。( 1)强制保险。强制保险也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保险。这种保险不是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产生,而是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效力,凡是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保险对象,不管本人是否愿意,都必须统一参加强制保险项目。(2)自愿保险。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保险双方

10、采取自愿方式,通过协商取得共识、签订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自愿保险中投保人对是否参加保险,选择哪家保险公司投保,投保何种险别以及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确定等均有自由选择的权力,同时,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还可以提出中途退保,终止保险合同。二、保险要素二、保险要素保险要素是指进行保险经济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目前,现代商业保险包括五大要素:1. 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风险虽多,但有些风险保险人是不能接受的,只有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保险人才可以接受。可保风险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风险不是投机性的;二是,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就一个具体单独的保险标的而言,保险当事人

11、事先无法知道其是否发生损失、损失的时间和发生损失的程度;三是,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四是,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五是,风险可能导致较大损失;六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内预期的损失是可计算的,保险人承保某一特定风险,必须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收取足够数额的保费,以聚集资金支付赔款,支付各项费用开支,并获得合理的利润。2. 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众多投保人将其所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通过承保而将众多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又将少数人发生的风险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也就是说,通过保险的补偿行为分摊损失,将

12、集合的风险予以分散转移。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多数人的风险。如果是少数人或个别人的风险,就无所谓集合与分散,而且风险损害发生的概率难以测定,大数法则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二是,同质风险。如果风险为不同质风险,那么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与幅度是有差异的,倘若进行集合与分散,会导致保险经营财务的不稳定,保险人将不能提供保险供给。3. 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产品,也必须制定其价格,即厘定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构成,纯费率是根据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程度而厘定的,附加费率是根据保险经营的成本和保险人应得的利润而厘定的。4. 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基金是保险分

13、摊损失和功能的物质基础,只有建立了雄厚的保险基金,保险才能发挥其损失补偿和经济给付的职能。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保险公司的开业资金和保险费收入,并以保险费收入为主。5.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作为一种复杂的经济关系,必须通过法律形式固定,这就是保险合同。保险是专门对意外事故和不确定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的,风险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其损失程度如何,均具有较大的随机性。保险的这一特性,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应在确定的法律或契约关系约束下,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倘若不具备在法律上或合同上规定的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保险经济关系则难以成立。因此,订立保险合同是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是保险成立的法律保证。三、

14、保险特征三、保险特征 广泛性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被保险人有广泛性。例如,企业与个人广泛的拥有汽车,尤其是私人拥有汽车的数量在不断增加,汽车已逐步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另一层含义是机动车辆保险业务量大,普及率高。由于汽车出险概率较高,汽车的所有者需要寻求以保险方式转嫁风险。1. 广泛性2. 经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这种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此外,保险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即商品等价交换关系。因此,保险经营具有商品属性。3. 互助性 在一定条件下,保险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思想。互助性是保险

15、的基本属性。4. 法律性 保险的经济保障活动是根据合同来进行的。所以,从法律角度讲,通过保险所实现的权利与义务是受法律保护的。5. 科学性 保险是以数理计算为依据而收取保险费的。保险经营的科学性是代表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一、强制保险一、强制保险 交强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实行的保险制度,交强险条例中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1. 强制保险的特点1)强制性。交强险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契约自由进行合理的限制,原本是由缔约双方依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

16、现在强制双方必须签订保护第三者的保险合同。(1)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2)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必须承保。2)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即安全驾驶者将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承担高额保费。对有违反交通法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提高保费,对遵守交通法并无交通事故记录的保险车辆降低保费。3)坚持社会效益原则。我国实施交强险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而不是为保险公司拓展销售渠道、谋取公司利益提供方便。4)突出以人为本,保障及时理赔。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获得及时的医疗救助及有效的经济补偿,所以,为防止保险公司拖延赔付、无理拒

17、赔,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交强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三项义务。(1)及时答复义务。如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该及时答复,并告知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2)书面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要求之日起1 日内,向被保险人签发书面文件,说明赔偿标准,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3)限期理赔义务。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 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赔偿保险金。 同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规定相比较,交强险的理赔

18、规定更明确、具体、严格,更能切实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使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理赔。5)明确保障对象。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受害人中不包括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作为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受害人,是交强险合同的第三方。 将本车人员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其主要理由如下:(1)受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投保人的实际承受能力的限制、不能不顾实际盲目扩大理赔范围。( 2)基于乘车人与驾驶员建立了一种信任关系,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测和认识。( 3)对客车车辆出现的群死群伤事故,已通过其他制度实现了保障。6)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

19、司对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若交强险规定过高的赔偿金额,则可能会导致以生命换取金钱的道德风险扩大,因此,交强险从两方面作了立法技术限制。(1)交强险条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交通事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2)交强险条例在考虑我国的现有情况以及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上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7)实行救助基金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家设立道

20、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细化了这一具体制度。依照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之一,包括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交强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担负了较大社会责任,救助基金可起到两个重要作用:(1)救助基金的数额将直接影响强制保险保险费的高低,如果救助基金的数额无法确定,则将导致强制保险的费率无法确定,影响强制保险的收取。(2)救助基金可以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2. 强制保险的意义 交强险的实施为有效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交强险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

21、几个方面:1)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交强险制度的出台不仅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2)交强险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交强险有利于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全民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保险公司要通过管理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为社会提供全面丰富的保险保障和保险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3)实施交

22、强险制度是促进财产保险业诚信规范经营的有利契机。保险公司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交强险的经营管理,通过转变增长方式,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财产保险业务规范管理和诚信经营。二、责任保险二、责任保险1. 机动车辆责任保险概述 机动车辆责任保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依照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行赔偿,一般也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在保持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一是,机动车责任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免于因其所负的赔偿责任而导致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从

23、而避免出现新的社会问题;二是,机动车责任保险对依法保护第三者利益作用显著。2.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关系 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必须按照规定投保的,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存在取决于市场的需求。出于对社会和家庭负责的角度考虑,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可以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补充,以有效分散风险。在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两类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付时,应由交强险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交强险处于赔付最前沿,但凡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人身

24、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先行赔付。超过限额部分,再由相关人员承担。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是“有责赔付”,只在投保人有责任时才赔付2)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主将面临高额罚款,处罚所得的款项用于国家设立的救助基金。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先由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责任限额进行赔付,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将由救助基金垫付。3)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6 个档次: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100 万元及以上不超过1000 万元,由被保险人自愿选择投保。而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最高为5 万元。三、保险的监管三、保险的监管1. 政府对保险行业的监管 政府对保险行业的监管是

25、指政府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保险行业的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保险企业在保险试产中的行为规范等进行的监管和管理。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主要是要达到两大目标:一是保护保单持有者和社会免受保险人无力偿付保险费所带来的危害,二是保证保险人的稳定性和财务上的健全性,以及保证承保人和保险代理人能够公平合理的对待可能和已经存在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政府也为保险人提供一定有利于其成功运营的条件,维持保险人的资本、储备金和投资,对投保人的权利的保护可以通过明确制定对申请保险以及保险合同关于权力和受益的契约性条款来实现。1)政府对保险行业监管的作用(1)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各国政府都制定相关的法规来保障被

26、保险人的权益,加强对保险市场准入的控制,并对营业的保险公司从如下两方面加以监管:一是业务监管方面,包括业务范围、条款、费率、再保险等问题;二是财务监管方面,包括资本充足率、准备金的提存、公积金、最低偿付能力的确定以及财产报告制度等。(2)防止利用保险进行诈骗。保险市场中的欺诈行为不仅破坏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也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所以各国政府也将打击保险市场中的欺诈行为作为监管的目标之一。有的投保人明知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还故意投保;有的故意使保险价值超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以此来获得额外收益;还有的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这些行为都属于欺诈行为。对于保险人,其缺乏必要的偿付能力、非法经营

27、保险业务、利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等欺骗投保人等行为都属于利用保险进行欺诈的行为。(3)提高保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政府的监管下,保险行业保持着适度规模的发展,公众对保险的认知程度不断提高,保险业承保范围逐渐扩大,也使保险行业的经济效益稳步上升。当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与保险的社会效益间产生矛盾时,政府将借助保险监管的干预、管理和协调功能使两者达到协调统一。2)政府对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各国的监管机构因国家不同而不同,以下为部分国家政府的保险监管机构:(1)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2)英国的保险监管机构是贸工部,由工贸大臣颁发保险营业证书。(3)美

28、国的监管机构是各州政府的保险署,由保险监督官、保险局长或保险专员负责监管。全国设立了一个保险监督官协会,负责协调各州保险立法。(4)德国的保险监管机构是联邦保险管理局,由保险监督官负责。(5)瑞士的保险监管机关由联邦司法警务部和保险管理局共同负责,前者制定保险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后者负责有关保险条款、费率、报告书及年度报表等事项的制定与审核。(6)日本的保险监管机关是大藏省。大藏省银行局下设的保险部负责对私营保险公司的行政监管;大藏省下设的保险审议会咨询机构负责对保险业务进行评议,指导保险业的发展。( 7)韩国的保险监管机构是财政经济部、金融监管委员会及金融监管院,具体业务由金融监管院执行。(8

29、)法国的保险监管因业务不同而由不同的机构执行,直接承保业务归商业部监管,再保险业务归财政部监管。3)政府对保险行业的监管方式。政府对保险行业的监管主要有公示主义、准则主义以及实体监督主义三种监管方式。(1)公示主义。采用公示主义,是指政府对保险行业的经营不做任何直接的监督,而是通过规定保险行业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内容定期地将营业结果呈报主管机关并公告来实现,对于保险行业的组织、内部资金运用等,政府不加任何过问与干涉。(2)准则主义。准则主义又称形式监督主义、规范主义,是指由主管机关规定保险经营的一定准则,从而要求保险行业遵守。(3)实体监督主义。实体监督主义又称许可主义,是指政府制定相应法

30、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许可、业务经营、财务结构以及发生清算倒闭等予以有效监管。4)保险监管制度与监管内容。不同国家对保险的监管制度是不同的,监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我国对保险行业的监管主要有:(1)对保险组织的监管。我国对保险组织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保险组织形式、资本金、保险经营人员、停业以及外资保险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监管。保险组织形式的监管。我国保险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管理执行,保险法第七十条还为此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保险企业开业审批管理。我国对保险企业的设立及开业实行审批制度和许可经营制度,未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任何人不得从事保险业务。资本金管

31、理。保险企业申请开办保险业务必须有一定数额的资本金,资本金管理是确保保险企业清偿能力的基础保险金管理。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 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从业人员管理。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是指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保险经营人员。世界各国对保险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都有较高的要求,其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法定条件之一,申请营业登记时,还要出具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资格证明。对于保险的各种专业人员的配备,我国保

32、险法规定,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聘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还包括对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管理和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停业管理。国家对保险行业进行监管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保险企业破产。当保险企业因为经营不良面临破产时,政府一般采取辅助政策,利用各种措施帮助其解决财务困难。但当保险企业无法维持不得不破产时,监管部门一般会令其停业整顿,对于停业整顿无效的保险企业,监管部门发布解散令,并选派清算人员介入进行清算处理。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管理。为保护本国保险企业,各国在开放保险市场的同时,一般对外资保险企业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

33、。(2)对保险经营的监管:对经营范围的监管。国家对保险经营范围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保险企业所能经营的业务种类和范围进行规定。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一般表现在规定最低开业资本的限额、提取最低法定保证金、限制保险企业资金运用规模和去向、实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的监管等方面。对保险费率的监管。为避免保险公司欺诈被保险人或给予被保险人不合理的承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保险条款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险法中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保险费率由保险金融管理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定的其他险种的费率应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目的是为了增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

34、管内容以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为主。对保险企业的财务监管:a. 各种准备金及其管理。 b. 对财务核算的监管。2. 保险行业的自身监管 保险行业的自身监管,又称为保险行业的自律,是指保险人基于共同的权益组织起来,在遵守国家对保险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行业内部协作、调节和监督,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行为。保险行业对自身的监管是通过保险行业组织实现的,它是保险人自行组织并自愿参加的组织,是一种在保险及其相关领域中从事活动的非官方组织。1)保险行业管理组织形式。保险行业组织大体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综合性组织,如保险行业协会等;另一种是专业性组织,如保险学会等。2)保险行业自身监管的内容。

35、保险行业自身监管主要是制定行业管理规范等。(1)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保险行业组织能够强化行业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并协调会员之间的经营行为,要想更好的实现此职能,则需要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一旦有会员违反,则会对违反者进行罚处。(2)制定解释保险单措辞的共同规则。对于保险单上的某些通用措辞,如果保险人给出的解释不一致,将会导致保险合同当事双方产生争议。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分歧,一般都由保险行业组织制定一个共同遵守的解释规则,从而维护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益。(3)制定自律的费率。在当前保险行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一些保险企业会利用调整价格来增强竞争力,这就很容易引发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从而影响其健康发展。

36、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又很难对价格进行统一管制,所以就需要通过保险行业的自律手段,由行业组织收集整理保险业务的历史资料,使其尽可能公正、全面地反映保险市场的变化情况,从而制定出比较合理的费率,由保险行业共同遵守。(4)规定统一的保险单据格式。保险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一般的投保人很难对保险单据上的内容有所了解,因此必须要有规范的单据格式,以避免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欺骗投保人(5)建立反保险诈骗网络。保险行业组织建立反保险诈骗网络,利用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数据进行行业监管,一旦投保人发现可疑情况,可以通过反保险诈骗网络查询核实,以免个人利益受损害。( 6)对外交流与人员培训。保险行业涉及面广,往

37、往需要与各行各业联系交流,甚至和其他国家或组织沟通往来,保险行业组织在对外交流方面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一、保险合同及其特征1.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保险合同可按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机动车辆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2.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法律行为。2)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5)

38、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对人的合同。6)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3.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主体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承保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应具备下列条件:(1)投保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否则,不能成为投保人。(2)投保人对机动车辆具有利害关系,存在可保利益。(3)投保人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合同的关系人是指被保险人。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关系人,除了指被保险人外,也指受益人。(1)被保险人的特征:被保险人是因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人。在机动

39、车辆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即保险车辆的所有人或具有利益的人。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是相等关系。在机动车辆保险中,若投保人以自己的机动车辆投保,则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不相等关系。若投保人以他人的机动车辆投保,保险合同一旦订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则分属两者。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应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3)中介组织。由于机动车辆保险在承保与理赔过程中涉及的面较广,中间环节繁多,因此,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订立及其理赔过程中,通常借助一些社会中介组织,如保险代理人、保

40、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4.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客体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客体实质上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不是保障保险标的不遭受损失,而是保障机动车辆发生损失后会得到及时的补偿。 机动车辆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机动车辆所产生的实际或法律上的利益,如果这种利益丧失或受到伤害,将使之蒙受经济损失。1)机动车辆保险利益的特点:(1)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机动车辆产生的实际或法律上的利益;(2)保险利益是法律上所允许或承认的;(3)保险利益是能够用货币进行估价或约定的。2)机动车辆保险利益的表现形式。机动车辆保险利益主要体现在财产利益、收益利益

41、、责任利益与费用利益四个方面:(1)财产利益是指机动车辆的所有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留置利益、担保利益以及债权利益;(2)收益利益是指对机动车辆的期待利益、营运收入利益、租金利益等;(3)责任利益是指机动车辆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利益;(4)费用利益是指施救费用利益及救助费用利益等。5.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内容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是用来明确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并利用保险条款使这种权利义务具体化,其中保险条款包括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基本条款包括以下内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

42、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赔偿办法、违约责任以及争议处理等。 附加条款是应投保人要求而增加承保危险的条款,实质上是扩大承保范围以满足部分投保人的特殊要求6.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又称为“要保单”或“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申请承保的一种书面形式。 机动车辆投保单的主要内容包括:(1)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名称;(2)保险车辆的名称;(3)投保的险别;(4)保险金额;(5)保险期限等内容。2)暂保单。暂保单是保险人未签发正式保单以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合同,用以证明保险人同意承保。3)保险单。保险单又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4)保险凭证。保险凭

43、证是保险人发给被保险人证明保险合同已告成立的一种凭证,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5)批单。批单是保险合同中某些内容的更改说明书。6)书面协议。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同意后,可将双方约定的承保内容以及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下来。7. 保险法对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与保险业务的规定1)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机动车辆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机动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

44、动车辆保险金额若定得太高,超出了保险价值,多投保的那一部分,投保人也不能多得;但若保险金额定得太低,投保人的损失将得不到足额的补偿。2)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机动车辆的损毁是因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事故引起,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赔款之日起,在赔款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在赔偿保险赔款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款金额。同时,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辆的损毁因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事故引起,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赔款之前和赔偿保险赔款之后,被保险人均不能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如果放弃了这种请求赔

45、偿权利,这种行为不仅无效,而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二、订立保险合同二、订立保险合同1.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意见达成一致时,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保险事件达成的协议,并在协议中分别载明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必须基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统一意见,才能成立生效,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采取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订立,要约也叫做“订阅提议”,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建议的法律行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环节。要约中应提出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保险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和地

46、点以及违约责任等。一旦当事人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内容意见达成一致时,合同即可宣告成立,当事人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义务。 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生效1)生效条件。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以下订立合同的要件:(1)主体资格。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是指合同当事人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下面分别说明:保险人资格。保险人必须是按照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组织,且保险人从事机动车保险业务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才能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投保人资格

47、。投保人在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承担交付保险费的义务,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无效。被保险人资格。当机动车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的合法性是指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保障合同的有效性。(3)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在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订立的基本条件。(4)约定的其他生效条件。保险期限、如何交纳保险费等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其他生效条件,要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2)生效时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48、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责任的时间。 投保人提出承保申请后,保险人经核保无误后签章,保险合同宣告成立。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可以晚于交纳保险费的时间,按预先约定的期限打印保险单。三、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三、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根据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2)保险合同变更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变更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主体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人如有分立或合并时,可以变更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让给第三人的,可以变更投保人或被保

49、险人;保险标的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标的的价值、用途或危险程度的变化等;保险责任条款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或减小等。3)保险合同变更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发生变更效力。4)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保险合同一经变更,变更的那一部分内容取代了原合同中被变更的内容,与原合同中未变的内容一起,重新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2. 保险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或在保险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某些特定情况,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关系。这些特定情况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

50、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考虑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此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4)保险责任开始前,即保险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向保险人支付保险单上载明的应交保险费的5% 作为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其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也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但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支付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解除期间的保险费,而剩余保险费由保险人退还给投保人。除上述几种情形外,

51、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后,不能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一旦开始后,保险人、被保险人均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市场是商品和劳务交换关系的总和,所以保险市场就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保险市场既可以指有形的交易场所,也可以指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 保险市场一般由三个要素构成:一是,保险交易活动提供各类保险商品的卖者或供给方,二是,为实现交易活动的各类商品的购买者或需求方,三是,具体的交易对象,即各类保险商品或保险经济保障。现代的保险市场是由四个元素构成的,即保险商品的供给方、保险商品的需求方、各类保险商品以及促成保险交易

52、的保险中介方。一、保险需求与供给一、保险需求与供给1. 保险需求及其影响因素1)保险需求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价格条件下,消费者愿意并且有能力购买的保险商品的数量。2)保险市场的需求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1)风险因素。(2)经济发展水平因素。(3)价格因素。(4)相关商品价格因素(5)商品经济的发展因素。(6)人口因素。 人口结构对保险需求的影响也较大。人口结构一般包括年龄结构、职业结构和人口的文化程度三个方面:年龄结构对保险需求的影响,体现在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出现,老年人口越来越多。其基本特点是生理机能不断下降,并迫切希望得到保险保障,这就增加了保险的需求总量。职业结构对保险需求的影响,主要体

53、现在有职业者,或从事现代职业者在总人口的构成中所占的比例越大,对保险的需求量就越大;反之,无业者或从事传统农业的人数越多,就不容易接受保险的方式,保险需求总量则会下降。在职业结构中,从事危险职业的人越多,对保险保障的需求量就会越大。人口的文化程度对保险需求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人口文化层次的构成,其标志着人口素质的水平。人口素质不同,相应的消费心理、消费习惯及消费嗜好就有所不同。人口素质高,比较容易接受保险保障这种消费方式,客观上会刺激保险需求量的增加。(7)强制保险实施因素。2. 保险供给及其影响因素 供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条件下,生产或劳务提供者对某种产品或某一种劳务愿意并可能供应的数量。

54、保险供给形式可分为两种:一是,人们可看见的有形形态,即保险人对遭受损失或损害的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和给付;二是,心理形态,即对投保人提供心理上的安全保障。保险供给的内容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质是指保险供给者提供的各种不同的保险险种,也包括各个保险险种质量的高低;量则是指保险企业为某一保险品种提供的经济保障额度,也指保险企业为全社会所提供的保险供给的总量。制约保险供给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经营管理水平。2)保险市场的竞争。 3)保险成本。 4)保险资本量。5)保险供给者的数量和素质。 6)保险利润率。7)政府的政策。3. 保险市场的供求规律 供求规律表现在:供给

55、总是追随需求,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供给与需求间总是存在着差异,但从长远来看,供给量和需求量是接近的。 供求规律是通过对供求双方力量的调节达到市场平衡,从而确定较均衡的市场价格,即通过供求状况决定市场商品的价格。然而,保险市场上保险商品的价格即保险费率并不是完全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 保险费率的形成,一方面取决于风险发生的频率,另一方面取决于商品的供求状况,例如机动车辆保险的市场费率,是保险人根据预定机动车辆损失率、预定营业费用率和利润三要素事先确定的。保险人不能根据需求情况的变化随意调整市场费率。相反,保险市场的费率形成需要由专门的精算技术予以确定。费率的确定要考虑供求状况,而供求状况本身并不

56、是确定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二、保险人与保险消费者二、保险人与保险消费者1. 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机动车辆本身损失及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2. 保险消费者 保险消费者也叫做保险商品的需求方,是指保险市场上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保险商品的购买者,也就是保险市场上的各类投保人。三、保险中介人三、保险中介人 保险中介人是指向保险人提供有关各种可能获得的保险价格、保险特性以及所要承保的危险性质方面的知识,将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到一起促成保险契约达成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人员,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1. 保险代理人1)

57、保险代理人的含义。保险代理人是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根据代理合同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代理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2)代理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者进行活动必须具有法律意义。(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权于被代理人。2)保险代理人的分类(1)从授权产生的原因上分析,保险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类。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的代理。机动车辆保险代理就属于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

58、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的代理。(2)根据授权方式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明示代理、默示代理和追认代理三类。明示代理是指代理人依照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代理权限从事代理活动。机动车辆保险代理应属于明示代理。默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合同内授权不明,其在知情但未表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追认代理是指未经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越权或无权代理活动,但事后得到被代理人承认的代理行为。(3)依据主营业务不同,保险代理人可分为专业代理人和兼业代理人两种。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代理保险业务并以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为主管业务收入的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人按照其法律特征分为专业

59、代理公司和个人代理人。兼业代理人是指因其行业特点和便利在主营业务之外兼营代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如银行、邮政部门、旅行社、游乐园等。(4)依据代理保险业务的性质不同,保险代理人分为寿险代理人和非寿险代理人。寿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为保险公司代理人寿业务的保险代理人。非人寿代理人是指专门为保险公司代理非寿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如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机动车辆保险代理属于非寿险代理。(5)根据其是否专门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分为专属代理人和独立代理人。专属代理人是指只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代理人。独立代理人则可同时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3)保险代理人

60、的法律特征。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保险代理人只能以保险人(即授权代理权的保险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活动。(2)保险代理人必须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3)保险代理人依照保险代理合同以合同保险人名义进行民事法律活动的后果由保险人最终承担。(4)保险代理人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5)保险代理人接受保险监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6)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最大诚信原则。2. 保险经纪人1)保险经纪人的含义。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从保险人那里收取佣金的人。2)保险经纪人

61、的作用。保险经纪人是联结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一个重要中介组织,也是一个完善成熟的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2)促进保险市场竞争,完善保险市场机制。(3)维护国内保险市场。3)保险经纪人的法律特征。与保险代理人相比较,保险经纪人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1)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办理保险事宜的(2)保险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并独立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3)保险经纪人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4)保险经纪人依法收取佣金。3. 保险公估人1)保险公估人的含义及性质。保险公估人是接受他人委托,为投保标的或受损标的提供评估、鉴

62、定或查勘、估损和理算,并且出具公估报告书的保险中介公正服务机构。保险公估人的特点是:任何场合保持独立、中立和公正。2)公估人的分类。保险公估人的分类可从不同角度进行。(1)根据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公估执业过程中的先后顺序分类。根据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公估执业过程中的先后顺序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公估人分为两类:一是核保时的公估人;二是理赔时的公估人(包括:损失理算师;损失鉴定师;损失评估师)。(2)根据执业性质分类。根据保险公估人执业性质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分为三类:“保险型”的公估人。“技术型”的公估人。“综合型”的公估人。3)根据执业内容分类。根据保险公估人参与保险公估业务内容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

63、为三类:一是海上保险公估人;二是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三是汽车保险公估人。汽车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与汽车保险有关的业务。4)根据不同的委托方分类。根据委托方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二是一般只接受被保险人委托处理索赔和理算事项,而不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5)根据与委托方不同的关系分类。从保险公估人与委托方的关系来看,保险公估人分为雇佣保险公估人与独立保险公估人两类。四、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四、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1. 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1)我国保险市场的特点。我国经济形势发展使保险需求量大大增加,因此,保险市场潜力很大。我国保险市场大量借鉴和

64、采用西方国家的保险技术,但是保险市场仍具有很强的垄断性,大型的保险企业为数不多,保险产品竞争性不强,合同条款具有卖方强势形态,没有真正商业化,与国际保险市场的产品种类和服务水平相比有较大差距。2)我国保险市场的主要问题。我国保险市场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1)保险法规不健全。(2)缺乏宏观调控和管理能力(3)保险市场上出现不正当竞争(4)保险企业税赋过高,不利于保险总储备金的积累,难以承担特大灾害事故的赔偿。2. 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1)保险业将持续高速发展。2)保险市场正向多元化发展。3)保险市场竞争从无序化向规范化转变。4)保险费率降低、责任扩大、保险资金运用加强。5)保险市场与金融市场

65、趋于相互融合。6)保险中介体系将趋于健全和完善。7)保险创新成为市场主旋律。一、风险的概念及其分类一、风险的概念及其分类1. 风险的概念 从经济学、统计学、决策理论学、保险学等不同角度的研究方向上看,风险有着不同的定义。一般来说,风险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决策的过程中,对于事件预测的不确定性,包括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两方面的不确定性。从经济角度看,前者为收益,后者则为损失。保险学中所讲的风险,通常是指具有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 台湾学者宋明哲将风险分类为“主观说”和“客观说”。日本和德国学者则把风险理解为损害发生的可能性,而在许多国家的教科书上都将风险定义为不确定性,即意外和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本身是

66、不确定的,而所谓的不确定性是指人们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估计和认识上存在误差,具体体现在事故发生与否,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状况以及发生结果等的不确定,这种观点实质上就是“主观说”。在美国,一些学者强调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与不确定性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可以用客观概率来测定的,而这种观点实质上就是所谓的“客观说”。 国内许多学者认为风险的概念包含三层含义,即:风险是肯定能发生的客观存在;风险必然会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害,包括财产损失、收入损失、责任损失和额外损失;风险是一种随机现象,其发生的时间、伤害与损失的大小具有不确定性。风险存在与否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及损失三方面决定的。1)风险因素。风险因

67、素是指促使某一特定损失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1)自然风险因素。自然风险因素是指由自然力量或物质条件所构成的风险因素。(2)驾驶员因素。机动车辆的事故发生率与驾驶员本身有着巨大的关系。交通事故人为因素所占比例见表2-1。驾驶员心理和生理因素。从人的心理和生理因素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a. 行动特性。b. 适应性。c. 驾驶员的视觉。d. 驾驶作业和疲劳。e. 饮酒与驾驶。饮酒会给驾驶员带来生理、精神和心理的影响。人体血液中酒精浓度与事故发生危险度的关系见表2-2。驾驶员年龄因素。表2-3 可以说明驾龄与事故发生率的关系。驾驶员性别因素。驾驶经验、职业、婚姻状况因素。

68、驾驶员的道德因素。(3)车辆因素。主要包括:车辆种类、排量、车龄、行使区域和使用性质等。车辆种类。目前国内机动车辆主要分为客车、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五种。排量。保险公司从经营的角度出发,根据目前市场上机动车辆的情况,将排量分为五类,如表2-4 所示。车龄。行驶区域。使用性质。(4)环境风险因素。环境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地理环境因素。地理环境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a气候;b地形与地貌;c路面状况。社会环境因素。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 法制环境。 b. 治安情况。 c. 市场状况。d. 人文环境。2)风险事故。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间接的

69、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 风险事故意味着风险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风险事故发生的根源主要有三种:即自然现象、社会经济的变动、人或物本身。 对于某一事件,在一定条件下,如果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则该事件为风险事故,而在其他条件下,该事件转变为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则称其为风险因素。3)损失。在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或消失,即经济损失。在保险实务中,通常将损失分为两种形态,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总的来说,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风险因素会引起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又会造成损失。2. 风险的分类1)依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风险有自然风险、社

70、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2)依据风险的性质分类,风险有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3)依风险产生的环境分类,风险有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的区别:风险性质不同。 发生特点不同。影响范围不同。4)依损失的范围分类,风险有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5)依风险的对象分类,风险有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6)依风险造成的损失的多寡分类,风险有巨灾风险和巨额风险。3. 机动车辆的风险1)道路交通事故风险。道路交通事故风险主要是人车路环境不协调所致。(1)车与车的事故。(2)车与行人的事故。(3)车辆自身的事故。(4)其他事故。2)自然灾害风险。自然灾害风险是由自然界的自然现象

71、引起的机动车损害和驾乘者的人身伤害。二、风险的特征二、风险的特征 从风险的定义出发,结合目前保险学对风险的研究,得知风险具有客观性、普遍性、社会性、不确定性、可测定性以及发展性。 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科学,它是组织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负面影响的决策过程。具体而言,就是组织或个人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 风险管理之所以得到普遍应用,是因为它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实施风险管理有利于资源分配最佳组合的实现,也有助于消除风险给整个经济社会带来的

72、灾害损失及其他连锁反应,从而有利于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创造一个能推动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的良好的社会环境。 风险管理对经济组织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最小的耗费将风险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保障企业良好运营的实现。风险管理有助于促进企业各项决策的科学化和合理化进程,减少决策的风险性;同时,风险管理措施能够为企业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1. 风险管理的目标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目标无非是通过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实现财务稳定、持续发展和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机动车辆保险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降低赔付率。赔付率作为机动车辆保险风险管理的目标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赔付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经营机动车辆

73、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2)赔付率指标具有可比性。(3)赔付率既能反映保险企业的经济补偿职能;又可反映保险业务的承保质量以及事先预防工作和灾后抢救、减少损失和赔款的处理质量。2. 风险管理的分类为了便于对风险进行管理,可采用不同的方式对风险管理进行分类,具体分类如下:1)按照发生风险的标的不同进行划分。按照发生风险的标的不同,风险管理可分为财产风险管理、人身风险管理、责任风险管理。2)按照传统的逻辑方法进行划分。按照传统的逻辑方法对特定的风险来源进行分析,可把风险管理划分为自然风险管理和财务风险管理。3)按照风险管理的实施范围进行划分。按照这一方法可把风险管理

74、划分为企业风险管理、家庭风险管理和个人风险管理。企业风险管理分为生产风险管理、销售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人事风险管理等;家庭风险管理包括家庭财产风险管理、家庭财务风险管理等;个人风险管理包括个人人身风险管理、个人资产风险管理等。4)按照风险的性质划分。按照风险的性质不同,可把风险管理划分为投机风险管理和纯粹风险管理。3. 风险管理的程序 1)建立目标。 2)风险识别。 3)风险估计。 4)风险评价。 5)风险控制。机动车辆保险的风险管理是一个连续的、循环的、动态的过程,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6)效果评价 风险处理对策是否最佳,可通过评估风险管理的效益来判断:效益= 安全保障/ 成本=

75、 对策减少的损失/ (所需费用+ 机会成本)4. 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目前风险管理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保险型风险管理,其经营范围仅限于纯粹风险;另一种是经营型风险管理,其经营范围不仅包括静态风险,也包括动态风险。风险与保险联系紧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二者研究的对象都是风险。保险研究的是风险中的可保风险。可保风险除具有风险的一般特征外,还应具有如下特点:(1)非投机性,即可保风险必须是由客观事实导致的,而不是自我投机的结果(2)可保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这是计算保险各种赔偿费用的基础。(3)可保风险必须要有可能发生重大损失的大量标的。2)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3)风险的发

76、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规律。4)保险是处理风险的传统的、有效的措施。5)保险经营效益受风险管理技术约束。5. 风险管理的程序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是风险的识别、估算、评价,以及风险管理方式的选择。6. 可保风险可保风险是指保险所能承担的风险,一般而言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风险必须具有偶然性。2)风险必须是意外的。3)风险必须是大量的、同质的以及可测的。4)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5)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要有重大性和分散性。二、机动车辆保险风险的度量二、机动车辆保险风险的度量1)风险单位的定义。风险单位是指一次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害范围。2)衡量风险的几个指标。损失机会又叫损失频率,是指在一

77、定时间范围内实际损失或预期损失的数量与所有可能发生损失的数量的比值。具体可以指一定时期内,一定数目的风险单位可能(或实际) 发生损失的数量次数,通常以分数或百分率来表示,用于度量事件是否经常发生。损失程度是指一次风险事故造成损失的规模大小或金额的多少,它是发生损失金额的算术平均数,用来度量每一事故造成的损害。 通常情况下,发生损失的频率和损失程度成反比关系。从保险的角度看,损失机会越高,并不意味着风险越大。同样,损失程度越严重,也并不意味着风险越大。损失平均值,是根据一定时期内及一定条件下,大量同质标的损失的经验数据计算算术平均值所得的平均损失,它反映了所评价的目标总体在一定情况下损失的一般水

78、平。 次同类汽车碰撞事故,每次损失值为 ,则损失平均值为: 方差2。一个概率分布的方差等于每一观测值与平均数之差的平方的平均数。它可用来度量将均值作为估算可能结果的适用性。计算公式为:标准差。就是方差的平方根。计算公式为: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标准差越大,风险越大。方差与标准差反映了损失的变动范围,说明损失与平均损失的偏离程度。 变异系数V 是用来综合反映标的的变动范围与损失平均值的相对关系,从而反映离散程度,计算公式为:变异系数给出了一个风险的相对值。变异系数越小,损失分布的相对危险就越小。三、机动车辆保险的风险管理策略三、机动车辆保险的风险管理策略 风险管理的策略主要有风险控制、风险回

79、避、风险防范、风险抑制、风险分散和风险监管策略。1. 保险公司风险因素的控制策略1)经营风险的控制策略。主要从营销风险和承保风险两方面考虑。(1)营销风险的控制策略。加强行业协作。建立考核机制(2)承保风险的控制策略。建立核保体系。承保选择。2)理赔风险的控制策略。理赔风险的控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定责控制。(2)定损控制。(3)修理费用控制。3)防灾防损的控制策略。防灾防损控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公司可以对被保险人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编写交通安全宣传手册等。对大客户、贵宾客户应制订开展安全活动的计划,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及事故预防检查工作。(2

80、)对保险车辆盗抢险的多发地区或车型要分析原因,制定防止盗抢案件发生的措施,并督促被保险人妥善保管车辆。(3)保险公司可以加强与汽车厂商的联系与合作,开发对汽车安全驾驶、保持车辆安全性能、加强预防盗抢功能和改进安全装置与技术标准的项目,尽可能减少机械故障的发生,提高驾驶员对车辆的控制能力。(4)建立防灾防损档案。对防灾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作详细的记录,填写保险车辆事故报告表,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并据此采取相应的业务措施,有针对性地使用特约条款和差别费率。(5)提高防灾科学化水平,建立交通事故数据库,分析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4)管理风险的控制策略。建立以人为本的管

81、理模式保险产品合理定价。5)财务风险的控制策略。财务风险的控制策略主要有:(1)提取准备金(2)确定自留额。(3)加强应收保费管理。2. 外在风险因素的控制策略1)车辆风险的控制策略。具体的控制措施有以下三方面:(1)车龄差异的控制。( 2)使用性质差异的控制。(3)行驶区域差异的控制。2)驾驶员风险的控制策略。(1)实施风险费率等级。(2)实现免赔额与自负额的统一。3)环境风险的控制策略。与机动车辆安全有关的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因素。这两方面的风险因素与车辆驾驶员的关联性不大,其风险控制一般可根据被保险车辆所处的具体环境确定相应的费率等级。一、填写投保单一、填写投保单1. 投保

82、单的性质 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后交付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投保单是保险合同订立的书面要约,也是理赔过程中的重要单证以及确定保险合同内容的根本依据。投保单原则上应载明订立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主要条款,投保单经过保险人审核签章,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2. 告知义务1)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投保时,保险人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其告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及保监会的有关要求,向投保人告知保险险种的保障范围,特别要明示责任免除及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款内容。(2)对车辆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解释产生异议时,特别是对保险责任免除部分的异议,应通过书面或其他方式给予明确说明。

83、当保险条款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地明确说明。(3)应主动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尤其对涉及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承保时的特别约定、可能的费率变化等情况应如实告知,不能为了争取保险业务故意误导投保人。(4)对于摩托车与拖拉机保险,应向投保人解释采用定额保单与采用普通保单承保的不同之处。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投保时,投保人也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3. 投保单的填写 投保单是投保人缔约保险合同意愿的书面凭证。保险人接受了投保单,投保单就成为保险合同的要件之一。填写保险单具体要求如下:1)投保人的基本情况。2)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3)驾驶员的基本情况。4)保险汽车的基本情况:(1)保险汽车有关资料。(2)

84、为了了解车辆的所有与使用情况,大多数投保单都会有下述类似的问题:该车辆所属性质是什么?该车辆是否为分期付款购买的? 如果是,卖方是谁?该车辆的行驶证所列明的车主是谁?该车辆的使用性质是什么? 行驶区域如何?5)投保险种与保险期限:(1)车辆险种包括交强险,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2)在我国,规定的机动车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 年。6)投保人签章。投保单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方可生效,其主要作用为:(1)提供保险凭证所需要的信息。(2)便于保险人核保。( 3)获得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信息的确认。表4-1 是某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投保单,具体内容如下。二、车辆检验二、车辆检验1. 车辆

85、行驶证检验2. 车辆检验投保时要重点检验以下车辆:1)首次投保的车辆;未按期续保的车辆;2)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又申请加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3)申请增加投保附加险,如盗抢险、自燃损失险及玻璃单独破碎险;4)使用年限较长且接近报废年限的车辆;5)特种车辆;6)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修复的车辆。 核保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前,对保险标的各种风险情况加以审核与评估,从而决定是否承保、承保条件与保险费率的过程。保险人在承保时必须经过核保过程。 核保工作原则上采取两级核保体制。即先由展业人员、保险经纪人、代理人进行核保,再由核保人员复核决定是否承保、承保条件及保险费率等。因此,核保实务流程包括审核保险单、查验车

86、辆、核定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核保等必要程序。核保的意义如下:1)排除经营中的道德风险,防止逆选择。2)确保业务质量,实现经营的稳定。而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发展与管理始终是一对矛盾,其主要表现为:(1)为了拓展业务而急剧扩充业务人员,这些新人员的素质和知识储备有限,无法全面认识和控制承保的质量。(2)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保险市场占有份额,稳定与保险客户的业务关系,放松了对拓展业务方面的管理。(3)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保险市场的业务领域,开发一些不成熟的新险种,签署了一些未经详细论证的保险协议,扩大了风险因素。3)实现经营目标,确保持续发展。一、审核投保单与查验车辆一、审核投保单与查验车辆 业务人员在接到投

87、保单以后,首先应根据保险公司内部制定的承保办法决定是否接受此业务。若不属于拒保业务范畴应立即加盖公章,并载明收件日期。1. 审查与验证投保单1)审查投保单。2)验证投保单。2. 查验车辆根据投保单、投保单附表和车辆行驶证,对投保车辆进行的实际查验项目主要包括:1)确定车辆是否存在和有无受损,是否有消防和防盗设备等。2)车辆本身的实际牌照号码、车型及发动机号、车身颜色等是否与行驶证一致。3)车辆的操纵安全性与可靠性是否符合行车要求,重点检查转向、制动、灯光、喇叭、刮水器等涉及操纵安全性的因素。4)检查发动机、车身、底盘、电气等部分的技术状况。 根据查验结果,确定整车的新旧成数。对于私有车辆一般需

88、要填写验车单,附于保险单副本上。二、计算保险费二、计算保险费 首先,应根据投保单上所列保险车辆的情况和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逐项确定投保车辆的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在确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计算保险费。1. 交强险保险费 保监会表示,交强险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考虑到其法律环境,赔偿方式等诸多因素与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有本质不同,故交强险实施的第一年先实行全国统一价格,在实践中积累经营数据,以后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进行调整,并根据各地区经营情况,逐步在费率中加入地区差异化因素等,进而实行差异化费率。2. 基本险保险费计算方

89、法1)车辆损失险(1)按照投保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 吨位数/ 排量/ 功率、车辆使用年限、所属档次查找基础保险费和费率,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率如表4-2 所示。保险费= 基础保险费+ 实际新车购置价 费率(2)如果投保人选择不足额投保,即保额小于新车购置价,保险费应作相应的调整,公式为:保险费= (0. 05 +0. 95 保额/ 新车购置价) 足额投保时的标准保险费(3)挂车保险费按同吨位货车对应档次保险费的50%计收。(4)特种车分类。特种车辆共分为四种: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特种车二: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的各种轮式专用车辆

90、;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的各种轮式专用车辆;特种车四:集装箱运输车。(5)联合收割机保险费按农用14. 7kW 以上拖拉机计收。2)第三者责任险。按照投保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 吨位数/ 排量/ 功率、责任限额直接查找保险费。挂车保险费按同吨位货车保险费的50%计收。3)车上人员责任险。按照投保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投保方式查找费率。其计算公式如下:保险费= 单座责任限额 投保座位数 费率 选择按座位投保,费率有浮动时,车上人员责任险保费= 投保座位数 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费率 (1 + 赔偿限额浮动比例+ 安全装置浮动比例),其中

91、,赔偿限额浮动比例根据所有投保座位的累计赔偿限额确定。4)机动车提车保险:(1)机动车提车保险。保险期间为30 天的,计算公式如下:提车保险总保险费= (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费+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费) Al A2 A3保险期间为10 天的,计算公式如下:提车保险总保险费= (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费+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费) Al A2 A3 50%A1,A2,A3 为保险费修正系数,在提车保险修正系数表中查找确定。(2)机动车提车暂保单。5)附加险保险费计算方法:(1)全车盗抢险。按照投保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车辆使用年限查找基础保险费和费率。保险费= 基础保险费+ 保险

92、金额 费率(2)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费计算方法如下:保险费= 适用本条款的所有险种标准保险费之和15%(3)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保险费按固定费率计算。保险费= 保险金额 费率(4)机动车停驶损失险。保险费按固定费率计算。保险费= 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约定的最高日赔偿限额 费率(5)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固定保险费,无需计算。(6)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固定保险费,无需计算。(7)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固定保险费,无需计算。(8)拖车服务特约条款:固定保险费,无需计算。(9)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保险费计算如下:保险费=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 车损险标准保险费/ 车损险保险金额(10)附加换

93、件特约条款,保险费计算如下:保险费= 车损险标准保险费10%(11)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保险费计算如下:保险费= 车损险标准保险费5%(12)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保险费按固定费率计算。保险费= 保险金额 费率(13)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保险费按固定费率计算。保险费=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费率每人每次事故的最高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0000 元。(14)教练车特约条款,保险费计算如下:保险费= 适用本条款的所有险种标准保险费之和10%。(15)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保险费按固定费率计算。保险费= 保险金额 费率(16)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按照投保人类别、选择的免赔额、新车购置价查找费率

94、折扣系数。约定免赔额之后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费= 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费 费率折扣系数(17)玻璃单独破碎险,按照投保人类别、座位数、投保国产/ 进口玻璃查找费率。保险费= 新车购置价 费率对于特种车,防弹玻璃等特殊材质的玻璃,保险费上浮10%。(18)车身划痕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所属档次直接查找保险费。(19)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按照扩展的区域半径查找费率。保险费= (车损险标准保险费+ 第三者责任险标准保险费) 费率只有同时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方可投保本附加险。(20)新车特约条款A:按照车辆使用年限、协定比例查找费率。保险费= 车损险标准保险费 费率(21)新车特约条款B

95、:按照车辆使用年限、协定比例查找费率。保险费= 车损险标准保险费 费率(22)自燃损失险,按照车辆使用年限查找费率。保险费= 保险金额 费率(23)车上货物责任险,按照营业用、非营业用查找费率。保险费= 责任限额 费率最低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0 元。(24)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按照责任限额直接查找保险费。 只有同时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三、核保三、核保1. 本级核保1)审核保险单是否按照规定内容与要求填写,有无缺漏。审核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是否合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退给业务人员指导投保人进行相应的更正。2)审核业务人员或代理人是否验证和查验车辆;是否按照要求

96、向投保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对特别约定的事项是否在特约栏内注明。3)审核费率标准和计收保险费是否正确。4)对于高保额和投保盗抢险的车辆,审核有关证件,实际情况是否与投保单填写一致,是否按照规定拓印牌照存档。5)对高发事故和风险集中的投保单位,提出限制性承保条件。6)对费率表中没有列明的车辆,包括高档车辆和其他专用车辆提出厘定费率的意见。7)审核其他相关情况。 核保完成后,核保人应在投保单上签署意见。对超出本级核保权限的,应上报至上级公司核保。2. 上级核保上级公司接到请示公司的核保申请以后,应及时有重点地开展核保工作。1)根据掌握的情况考虑可否接受投保人投保。2)接受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97、是否需要限制与调整。3)是否需要增加特别的约定。4)协议投保的内容是否准确、完善,是否符合保防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上级公司核保完毕后,应签署明确的意见并立即返回请示公司。 核保工作结束后,核保人将投保单、核保意见一并转交业务内勤据以缮制保险单证。一、缮制保险单 保险单原则上应由计算机出具,暂无计算机设备而只能由手工出具的营业单位,必须得到上级公司的书面同意。1)计算机制单。将投保单有关内容输入到保险单对应栏目内,在保险单“被保险人”和“厂牌型号”栏内录入统一规定的代码,录入完毕检查无误后打印出保险单。2)手工填写的保险单。必须是保监会统一监制的保险单,保险单上的印制流水号码即为保险单号码。将

98、投保单的有关内容填写在保险单对应栏内,要求字迹清晰、单面整洁。如有涂改,涂改处必须有制单人签章,但涂改不能超过3 处。制单完毕后,制单人应在“制单”处签章。3)缮制保险单时的注意事项:(1)双方协商并在投保单上填写的特别约定内容,应完整的载明到保险单对应栏目内,如核保有新意见,应根据核保意见修改或增加。(2)无论是主车和挂车在一起投保, 还是挂车单独投保,挂车都必须单独出具有独立保险单号码的保险单。在填制挂车的保险单时,“发动机号码”栏统一填写“无”。当主车和挂车一起投保时,可以按照多车承保方式处理,给予一个合同号,以方便调阅。(3)特约条款和附加条款应印在或加贴在保险单正本背面,加贴的条款应

99、加盖骑缝章。应注意的是,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和免赔等规定的印刷字体,应该与其他内容的字体不同,以提醒被保险人注意阅读。 保险单缮制完毕后,制单人应将保险单、投保单及其附表一起送复核人员复核。二、复核保险单与收取保费二、复核保险单与收取保费1. 复核保险单 复核人员接到保险单、投保单及其附表后,应认真对照复核。复核无误后,复核人员在保险单“复核”处签章。2. 收取保险费 收费人员经复核保险单无误后,向投保人核收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会计”处和保险费收据的“收款人”处签章,在保险费收据上加盖专用章。三、签发保险单三、签发保险单1. 签发保险单证 汽车保险合同实行一车一单(保险单)和一车一证(保险证

100、)制度。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业务人员必须在保险单上注明公司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加盖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根据保险单填写汽车保险证并加盖业务专用章,所填内容应与保险单有关内容一致,险种一栏填写总颁险种代码,电话应填写公司报案电话,所填内容不得涂改。 签发单证时,交由被保险人收执保存的单证有:保险单正本、保险费收据(保户留存联)、汽车保险证。 对已经同时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的投保人,还应签发事故伤员抢救费用担保卡,并做好登记。2. 保险单证的补录 手工出具的汽车保险单、提车暂保单和其他定额保单,必须按照所填内容录入到保险公司的计算机车险

101、业务数据库中,补录内容必须完整准确。补录时间不能超过出单后的第十个工作日。 单证补录必须由专人完成、专人审核,业务内勤和经办人不能自行补录。四、保险单证的清分与归档四、保险单证的清分与归档 对投保单及其附表、保险单及其附表、保险费收据、保险证,应由业务人员清理归档。投保单的附表要加贴在投保单的背面,保险单及其附表需要加盖骑缝章。清分时,应按照以下送达的部门清分:1)财务部门留有的单证:保险费收据(会计留存联)、保险单副本。2)业务部门留存的单证:保险单副本、投保单及附表、保险费收据(业务留存联)。 留存业务部门的单证,应由专人保管并及时整理、装订、归档。每套承保单证应按照保险费收据、保险单副本

102、、投保单及其附表、其他材料的顺序整理,按照保险单(包括作废的保险单)流水号码顺序装订成册,并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档案部门归档。一、续保一、续保 保险期满后,投保人在同一保险人处重新办理机动车辆的保险事宜称为续保。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有相当大的比例是续保业务,做好续保工作对保证保险业务的来源十分重要。 在机动车保险实务中,续保业务一般在原保险期到期前一个月开始办理。为防止续保以后至原保险单到期这段时间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在续保通知书内应注明:“出单前,如有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应重新计算保险费。全年无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可享受无赔款优待等字样”。二、批改二、批改 批改是在保险单签发后,对保险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

103、增删所进行的一系列作业,所签发的书面证明称为批单。保险批单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法律效力高于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且末次批改内容效力高于前期批改内容。 对保险合同的任何修改均应使用批改形式完成。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单证,填具批改申请书送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出具批改单给投保人存执,存执粘贴于保险单正本背面。批改作业的主要内容包括:1)被保险人信息变更;2)保险金额增减;3)保险种类增减或变更;4)车辆种类或厂牌型号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减;5)保险费变更,免赔额变更;6)保险期限变更。批改涉及的保险费返还,应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一、机动车辆保险理赔

104、的特点、意义及作用一、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的特点、意义及作用1.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的特点1)被保险人的公众性。2)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3)标的流动性大。4)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5)道德风险普遍。2.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的意义1)通过机动车辆保险理赔,被保险人所享受的保险利益得到实现。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职能是损失补偿。2)通过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使人民生活安定,社会再生产过程得到保障。3)通过机动车辆保险理赔,车辆保险承保的质量得到检验。4)通过机动车辆保险理赔,车辆保险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反映。3.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的作用机动车辆理赔工作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补偿。2)加强防灾、

105、减少损失。3)吸取经验教训、掌握事故规律。 此外,可以通过赔案分类统计,以及典型案例,配合公安交通部门进行机动车辆安全行车教育,提醒广大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理赔工作是检验业务质量、促进业务开展的重要环节。通过理赔可以检查机动车辆承保质量,还可以通过理赔扩大宣传,提高保险公司信誉,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拓展。二、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二、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1. 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2. 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3. 坚决贯彻“八字”理赔原则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4. 注重交

106、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作用三、理赔工作人员具备的条件三、理赔工作人员具备的条件要求从事机动车辆理赔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要树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的工作作风1)热爱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工作,且有从事机动车辆技术工作的实践经验,有一定的工作能力。2)热爱保险事业,关心和维护保险公司声誉,为人正派,实事求是,坚持真理。3)自觉服从领导,遵纪守法,团结同志,要有任劳任怨的奉献精神,严格按照理赔人员工作守则行事。2. 精熟条款,实事求是处理赔案3. 熟悉掌握有关专业知识4. 严格执行条款计算赔款,树立风险管理意识5. 严格执行复查、逐级上报制度四、机动车辆理赔工作的程序四、机动车辆理赔工作的程序

107、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等几个步骤。其具体的理赔业务流程如图5-1 所示。1. 受理报案1)出险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由安委会出具证明材料。2)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提供保险单号,被保险人名称、车牌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造成的损失情况等,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电话、传真等报案由内勤代填)。3)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和附表。 查阅保费收费情况并

108、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业务及统计联)复印件上确认签章(特约付款必须附上协议书或约定)。4)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限期限内或出险前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如电话、传真等报案,由以上工作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保单顺序编写立案号。5)发放索赔单证。6)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以上工作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2. 勘察定损1)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检验人员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2)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

109、予以赔付。3)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4)指导客户填写有关索赔单证。3. 赔付1)全部损失:(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2)部分损失:(1)保险车辆部分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时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4. 签收审核索赔单证1)索赔单证。 在索

110、赔时,由于车险事故分为单车事故、双车事故、车撞人事故等不同类型,所需要递交的单证也会相应不同,其中主要包括:(1)出险通知书:由保险公司提供,保户填写。(2)托修单:由保险公司提供,修理厂填写并盖章。车主是单位的需盖章,是个人则需签字;(3)定损单:由保险公司提供并填写,修理厂使用后交回保险公司;(4)修车发票:由修理厂提供;(5)施工单:由修理厂提供、填写并盖章;(6)材料单:由修理厂提供、填写并盖章;(7)第三方证明:由保险公司提供。车主是单位的需盖章,是个人则需签字;(8)赔款结算书:由保险公司提供。车主是单位的需盖章,是个人则需签字。2)签收审核单证(1)营业部、各保险公司内勤人员审核

111、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交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客户要求填写汽车索赔申请书(一式二联),签收后,将黄色联交还被保险人,详见表5-1。(2)将索赔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复核。5. 理算复核1)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单证手续齐全的在交接本上签收;2)所有赔案必须在3 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6. 审批1)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2)超出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批复。一、现场勘察一、现场勘察1. 现场勘察的主要内容 勘察人员接案后,应迅速做好勘察准备,尽快赶赴事故现场,会同被保险人及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工

112、作。现场勘察工作必须由两位以上勘察人员参加,尽量勘察第一现场。如果第一现场已经清理,必须勘察第二现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具体内容如下:1)查明出险时间。2)查明出险地点。3)查明出险车辆情况。4)查清驾驶员情况。5)查明事故原因。6)施救整理受损财产。7)核实损失情况。8)缮制勘察报告。2. 代勘察 代勘察限于本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所承保的车辆在异地出现的情形,出险当地的保险分支机构均有代勘察并提供各种协助的义务。具体程序如下:1)出险地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接到外地保险车辆在本地出险的通知以后,应查验保险证或保险单。2)应立即安排现场勘察,并尽快通知承保公司。3)勘察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视同本公司

113、的赔案处理,认真开展现场勘察工作,按照要求填写勘察记录并由代勘察的公司领导签章。4)业务人员应将该案登录代勘察登记簿,并按照规定开具代勘察收据一式两联。 此外,如果承保公司同意并委托代定损的,应按照规定的定损程序处理。处理完毕后,应将全部案件材料移交承保公司,并在代勘察登记簿上注明移交时间。3. 审定保险责任审定保险责任应注意以下事项:1)业务部门对于现场勘察记录及其相关材料应进行初审,按照规定的核赔权限,召集相关人员会议,听取勘察人员的详细汇报及其分析意见,研究审定保险责任。2)审定保险责任一定要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其解释为依据,领会条款精神,尊重客观事实,掌握案情的关键。3)当赔偿责任确定

114、后,对被保险人所报的损失清单及其费用单证,应根据现场勘察的实际损失记录,逐项进行审核,确定赔偿项目和赔付范围。4)应妥善处理疑难案件。 对于确定无异议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案件,应立即开展定损和计算赔款工作,使受害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4. 勘察现场的分类1)原始现场。2)变动现场。它包括正常变动现场、伪造现场、逃逸现场等下述原因导致的出险现场变动均属于正常变动现场:(1)为将伤者送医院抢救而移动车辆,致使伤者倒卧的位置发生变化;(2)事故现场的痕迹因保护不善,导致被过往的车辆、行人碾踏、触动而变得模糊或消失;(3)由于风吹、雨淋、日晒、下雪等自然因素,导致的出险现场的痕迹消失或被破坏;(4)执行任

115、务的消防、救护、警备、工程救险车,以及首长、外宾、使节等乘坐的汽车,在发生事故后因任务的需要而驶离现场等特殊情况,致使出险现场发生变化;(5)在一些主要交通干道或城市繁华地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需要立即排出时,因移动车辆或其他物体而导致出险现场变化;(6)其他正常原因导致的出险现场变化的,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发觉而驶离现场。 伪造现场是指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毁灭证据或达到嫁祸于人的目的,有意或唆使他人改变现场遗留物原始状态,或故意布置现场。 逃逸现场是指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而驾车逃逸,导致事故现场变动的出险现场。3)恢复现场。5. 现场勘察的程序1)尽快赶赴出险现场

116、。(1)首先应丈量车辆制动印痕的长短,这是判断车辆事故前行驶速度的主要依据;(2)根据轮胎的印痕,确定轮胎的宽度与花纹形状,这是判定和追查肇事车辆的主要依据之一;(3)车体上的泥土及其他易碎装置的落下位置,据以判断相撞的地点;(4)车门把手和转向盘上的指纹,这是判定当事人的主要依据。2)现场勘察。3)调查证人4)现场复核6. 现场勘查的方法1)沿车辆行驶路线勘察法。2)由内向外勘察法。3)由外向内勘察法。4)分片分段勘察法。7. 现场勘察的作业1)收取物证。2)询问人证。3)现场摄影。( 1)现场摄影的原则。现场摄影一般应遵循以下拍摄原则:先拍原始,后拍变动;先拍重点,后拍一般;先拍容易的,后

117、拍困难的;先拍易消失与被破坏的,后拍不易消失与被破坏的。( 2)现场摄影的方式。一般现场摄影包括方位摄影、中心摄影、细目摄影和宣传摄影等四种摄影方式。(3)现场摄影的方法:相向拍摄法。十字交叉拍摄法。连续拍摄法。比例拍摄法。( 4)现场摄影的技术问题:取景。接片技术。常见痕迹的拍摄技术。 此外,对于小物体或细小痕迹,可采用加近拍摄或镜头接筒的方法进行拍摄。4)现场丈量。(1)确定方位、选定坐标与现场定位。现场定位就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将现场固定在一个特定位置上。其主要方法包括:三点定位法。垂直定位法。(2)丈量道路。(3)丈量主要物体及痕迹:车辆位置及行驶方向。制动印痕。测量车辆与车辆、人畜或与其

118、他物体接触后双方留下的混迹。测量事故现场的微小痕迹,如指纹、毛发、血皮、纤维,或其他不易发现的微小印痕。对现场的其他遗留物,如轮胎花纹、车身漆皮、玻璃碎片、脱落的车辆零部件、泥土、物资等进行测量。(4)丈量事故接触部位。事故现场的物理现象,包括运动和受力,双方损坏的部位和受力情况;事故现场的散落物,如车体下的泥土、玻璃碎片等;车辆的制动拖印;根据碰撞物的运动轨迹和碰撞部位凹陷损坏情况,结合运动学与动力学理论和能量守恒理论进行分析。5)绘制现场勘察草图。(1)现场勘察草图的基本内容。现场勘察草图实际上是保险车辆事故发生地点和周围环境的小范围地形图。所表现的基本内容包括:能够表明事故现场的地点与方

119、位,现场的地物地貌和交通条件;表明各种交通元素,以及与事故有关的遗留物痕迹和散落物的位置;表明各种事物的状态;根据痕迹表明事故的过程、车辆及人畜的动态。(2)现场勘察草图的绘制过程。根据出险情况,选用适当比例进行草图的总体构思。按照近似比例画出道路边缘线和中心线,确定道路方向,在图的右上方绘制指北标志。标注道路中心线与指北线的夹角。用同一近似比例绘制出险车辆,再以出险车辆为中心绘制各有关图例。根据现场具体条件,选择基准点和定位法,为现场出险的车辆和主要物品、痕迹定位,标注尺寸,必要时加注文字说明。根据需要绘制立体图、剖面图和局部放大图。 最后,应对所完成的现场勘察草图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现

120、场勘察人员、见证人、绘图人和校核人等签名。6)车辆检查。(1)车辆转向系的检查。检查转向盘游隙和转角。检查转向系的其他性能。(2)车辆制动系的检查。车辆制动装置检查。估算持续制动距离。8. 典型交通事故的现场勘察重点1)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1)现场勘察重点。确定车辆停止位置和状态、车辆之间的位置关系,用以判断冲突角度。检查路面上轮胎印迹和印迹突变的位置、形态,印迹与车辆的关系,以判断行驶路线和接触点。检查事故散落物及其位置,分别丈量散落物掉落处的高度、抛出距离和散落物之间的距离,用以判断碰撞接触点和速度。观察确定车体第一次碰撞破损痕迹所在部位、破损程度、着力方向、痕迹、表面异物或颜色;并分别

121、丈量痕迹的面积、离地高度和与前、后端角的水平距离,用以判断接触部位、碰撞角度及碰撞前后车辆运动的趋势。(2)访问重点。在交通复杂路段或岔路口、弯道处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当时车辆的速度。发现对方车辆时彼此的位置、距离、动态,如何判断有无危险的感觉,采取的措施。碰撞的地点和部位。如果有占线行驶的情形发生,要查明原因。(3)其他调查。包括:有关车辆方面的调查和有关道路方面的检查。2)车辆与人的交通事故:(1)事故的一般情况。车辆与人的交通事故,常见的是行人横穿城市街道或公路被过往的车辆碰撞与碾压的情形。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车辆驾驶员反应迟钝,判断错误或采取的措施不当。未按照规定速度和路线行驶,违反交通法

122、规。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在车辆制动的非安全区内横穿城市街道或公路,驾驶员采取措施而无法避让。(2)现场勘察重点。现场勘察主要侧重以下几个方面:勘察现场变动情况,确定现场原始状态与变动后状态的位置关系。检查鉴别轮胎印迹,丈量制动拖印长度及其起止点至基准线的距离,明确位置和形状,以及与车辆停止处的方位关系,用以判断车辆行驶路线、速度和制动措施。人体位置或血迹位置与车辆、有关痕迹、物体的距离及方位关系,用以判断接触点和车辆的速度。确定行人横穿道路前所在的位置,横穿路线及接触点或人体血迹处的距离,用以判断穿过这段距离所需时间及同一时刻的车辆位置。检查车辆上有无毛发、皮屑、衣服纤维、血迹、手印等,并测量其

123、所在位置,以判断刮碰点。( 3)访问重点。(4)其他调查。其他调查包括:车辆的制动性能。自然条件,如光线、风向等。人体损伤鉴定与衣物上的血迹。行人心理和生理方面的影响因素。3)车辆与自行车的交通事故:(1)事故的一般情况。(2)现场勘察重点。现场勘察主要着重以下几个方面:确定车辆、自行车停止位置和骑车人躺卧位置、状态,以及三者间在路面上的位置关系。检查路面上车辆和自行车的轮胎印迹、沟槽痕迹的位置,以及相互间的关系,用以判断行车速度和安全间隔。检查事故车辆上的痕迹、形状以及其所在部位距离车前端的距离和高度,用以判断碰撞接触位置。自行车受力变形部位、方向、形状及离地高度,用以判断自行车碰撞部位及方

124、向。如果自行车载有货物,应确定所载物品的重量、尺寸,碰撞后物品的散落位置,用以判断自行车行驶的稳定性及其对事故的影响。(3)访问的重点。访问的重点包括:事故车辆与自行车的行驶方向。相互发现对方的距离、位置、动态,以及采取的避让措施。碰撞与碾压的形式。(4)其他调查。其他调查主要是:交通环境调查,包括车辆、行人的动态等;岔道口形式、视线及路面平整情况;事故车辆和自行车的制动性能。4)车辆自身的交通事故。(1)事故的一般情况。(2)现场勘察重点。现场勘察主要着重以下几个方面:检查鉴别路面上遗留的轮胎印迹有无突变现象、突变的位置和原因等,用以判断车辆的行驶路线与倾覆原因。检查路面沟槽痕迹位置、形状、

125、深度,用以判断受力的方向和形成的原因。检查散落物的散落方向、抛出位置和抛出距离,用以判断车辆倾覆前的速度。(3)访问的重点。访问的重点包括:车辆的行驶速度和操作情况。车辆行驶中有无异常的感觉,怎样感知这种异常。事发生故前是否出现紧急情况,采取了什么措施。(4)其他调查。有关车辆方面的调查, 道路方面的调查, 车辆的装载情况调查。二、保险事故损失的确定二、保险事故损失的确定1)车辆定损的原则。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应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在勘察、定损、估价过程中,要做到双人勘察、双人定损、交叉复核。对损失较大或疑难案件做到重复多次审核,专门会议分析研究。确保核定无误。对任何一个

126、理赔案件都要做到严格细致、客观真实,不受人情的影响,做到既不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又要保证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受侵害。2)车辆定损的方法。(1)确定车险车辆的性质,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赔付范围。(2)对现场及损伤部位照相。(3)对事故车辆损伤部位进行勘察,确定损伤程度。(4)对不能直接检查到的内部损伤,应进行拆检。(5)确定损伤形成的原因。3)车辆定损的基本内容、要求和程序:保险人必须指派二名定损员一起参与定损。定损时,根据现场勘察记录,详细核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部位、修理项目、损失程度,并进行登记,对投保新车出厂时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新增加的设备要进行区分,并分别确定损失项目和金额。损失严重的应将车辆解体后

127、再确认损失项目,逐项列明修理工时费、换件项目及金额。对更换的零部件属于本级公司询价、报价范围的,要将换件项目清单交报价员进行审核,报价员应根据标准价或参考价核定所更换的配件价格;对于估损金额超过本级处理权限的,应及时报上级公司并协助定损。定损员接到核准的报价单后,再与被保险人和第三者车损方协商修理、换件项目和费用。对更换的零部件,保险公司定损员要在汽车保险定损报告明细表中(见表5-3)列明,交核价员审核。受损车辆原则上应一致定损。定损完毕后,由被保险人自选修理厂修理或到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明确区分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费

128、用,并在“机动车辆保险定损确认书”上注明,由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修理厂签字认可。对损失金额较大,双方协商难以定损的或受损车辆技术要求高,难以确定损失的,可聘请专家或委托公估机构定损。4)车辆定损注意的问题:(1)经保险人同意,对事故车辆损失原因进行鉴定的费用应负责赔偿。(2)对确定的事故损失应首先坚持尽量修复的原则。如果被保险人或第三者提出扩大修理范围或应修理而要求更换零部件的,超出部分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并在定损确认书上明确注明。(3)受损车辆解体后,如发现尚有因本次事故损失的部位没有定损的,经定损员核实后,可追加修理项目和费用。(4)受损车辆未经保险人同意而由被保险人自行送修的,保险人有权

129、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在重新核定时,应对照现场勘查记录,逐项核对修理费用,剔除其扩大修理的费用或其他不合理的项目和费用。(5)换件残值应合理作价,如果被保险人接受,则在定损金额中扣除;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接受,保险人拥有处理权。(6)如果被保险人要求自选修理厂修理的,必须先确定保险责任和损失金额,否则不予赔偿。2. 车辆车身、发动机和底盘定损1)车身的定损。( 1)损伤形式。根据车身损伤的原因和性质来说,车身的损伤形式包括:直接损伤、波及损伤、诱发性损伤、惯性损伤。直接损伤是车辆直接与其他车辆或物体发生碰撞而导致车身的损毁。波及损伤是指碰撞冲击力作用于车身上并分解后,其分力在通过车身构件过

130、程中所形成的损伤。诱发性损伤是指一个或一部分车身构件发生了损坏或变形后,同时引起与其相邻或有装配关系的构件的变形及损坏。惯性损伤是指车辆发生碰撞时,在惯性力的作用下而导致的损伤。(2)变形的倾向性。承载式车身的变性倾向。a. 前车身变形的倾向。b . 车身后部变性倾向。车架的变性倾向。a. 车架弯曲变形。b. 车架扭曲变形。2)发动机和底盘的定损。(1)发动机损伤的鉴定。(2)底盘损伤的鉴定。悬架系统的定损。转向系的定损。制动系的定损。变速器及离合器的定损。3. 车辆其他保险事故的定损1)火灾损失的鉴定。2)车辆盗抢损失鉴定。3)其他灾害造成事故损失鉴定。(1)外界物体(指地上或地下建筑物、树

131、木)倒塌、空中运行物体(陨石、飞行器等)坠落,致使保险车辆损失。(2)遇有暴风雨、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车辆有可能部分或全部被淹,如不及时处理,会造成车辆损坏。(3)其他自然原因造成的事故往往会致使车身发生变形。4. 施救费用的确定 当保险车辆或其所涉及的财务或人员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车祸时,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其中因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费用即为施救费用。施救费用的确定应严格遵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并注意以下原则:1)保险车辆发生火灾时,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合理费用及设备损失。2)保险车辆出险后,失去正常的

132、行驶能力,被保险人雇用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施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保险人应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予以负责。3)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可予以赔偿。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4)抢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扩大部分和费用支出增加部分,如果该抢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应予赔偿;如果该抢救车辆为受雇的,则不予赔偿。5)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或其代表奔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6)保险人只对保险车辆的施救保护费用负责。例如:保险车辆

133、发生保险事故后,受损保险车辆与其所装载货物同时被施救,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比例分摊赔偿。7)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人同意后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给予适当负责。但护送保险车辆者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8)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理算。但施救前,如果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时,则可推定全损予以赔偿。9)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保险人不予负责。10)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与第三者损失金额相加,不得超过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11)施救费用应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扣减相应的免

134、赔率。5. 伤亡费用的确定1)事故处理应遵循“以责论处,按责分担”的原则。2)事故结案前,所有费用均由被保险人先行支付。3)对车上及第三方人员伤亡的情况应进行实际调查,重点调查被抚养人的情况及生活费、医疗费、伤残鉴定证明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6. 其他财产损失的确定 机动车辆发生碰撞或倾覆后可能会造成车上所载货物及第三者物资财产的损坏。对于第三者责任险涉及的除了第三者车辆损失以外的财产损失,以及车上责任险的财产损失,保险人应会同被保险人、第三者及相关人员逐项核对,确定损失数量、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填写财产损失清单。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有关货物、财产的原始发票。审核后定损员在清单上签署审核意见

135、。 对于本车所载货物的损失若未投保车上责任险或货运险,则可考虑不予核损,但若已投保车上责任险或货运险,按照保险赔偿原则应对损坏物资进行鉴定并进行损失费用的核定。车上货物责任险中的货物损失,在确定损失金额,进行赔偿处理时,需要被保险人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以及第三方向被保险人索赔的函件等单证材料。7. 损余物资的处理1)损余物资的处理。对于不需要再加工或一时不能处理或修复的,可在当时作价折算,由被保险人自行处理; 对于能及时加工整理或修复的,可在修复后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降价销售处理,有关修复、检测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损余物资虽有残余价值,但被保险人已无法利用时,可共同协商作价转

136、售他人或其他单位; 如果被保险人确实无法自行处理或折价无法协商一致的,保险人也可收回损坏物资,另行处理。2)损余物资处理的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坚持“物尽其用”的原则。 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照条款规定,对于受损财产的残余部分应根据可利用程度,合情合理地折归被保险人。 收回的损余物资要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开列清单,列明损余物资的品名、数量、损失程度、残值数额等,并由被保险人盖章。 对收回的损余物资进行处理时,要填制损余物资处理单一式三份,处理同上。损余物资处理后的收入,必须按规定冲减赔偿,不得挪作他用和转移。 损余物资如因工作需要留作保险机构内部使用,须事先报上级公司批准,并合理作

137、价,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登记账册,不得擅自无偿占用。不准将损余物资作为福利设施在保险机构内部发放给个人。三、保险赔款的理算三、保险赔款的理算1. 车辆损失险的赔款计算1)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计算:(1)全部损失。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则计算公式为:赔款= (实际价值- 残值) 事故责任比例 (1 - 免赔率之和)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则计算公式为:赔款= (保险金额- 残值) 事故责任比例 (1 - 免赔率之和)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因总残余价值里有一部分是属保户自保的,所以在计算残值时应予以剔除,即残值应计算为:残值= 总残余价值 (

138、保险金额 实际价值)(2)部分损失。 投保车辆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发生部分损失后,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每次以不超过保额或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有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其计算公式为:(2003 版)赔款= (实际修复费用- 残值) 事故责任比例 (1 - 免赔率之和) 若赔款大于或等于实际价值,则按照实际价值赔付,即:赔款= 实际价值若赔款小于实际价值,则按照实际计算出的赔款赔付。 修复费用的确定以保险公司勘察定损人员出具的事故车辆估价单估损金额为准。残值是指部分损失车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的残余价值,通常情况下按所更换配件价值的2% 计算,但所更换的配件无残余价值(如:风窗玻

139、璃、灯具、橡胶塑料件等)则考虑不予扣除残值。2000 版条款计算公式为:赔款= (实际修复费用- 残值) 事故责任比例 (1 - 免赔率)(3)施救费用的计算。施救费用的赔偿是保险赔偿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施救费用核定的基础上就能赔偿部分的计算。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如果两者费用无法划分,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施救费赔款= 实际施救费用 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财产价值 实际施救财产总价值) (1 - 免赔率之和)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计算:(1)全部损失。这种条件下机动车

140、辆全部损失的赔款计算,也应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则计算公式为:赔款= (实际价值- 残值) 事故责任比例 (1 - 免赔率之和)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则计算公式为:赔款= (保险金额- 残值) 事故责任比例 (1 - 免赔率之和)式中, 残值= 总残余价值 (保险金额 实际价值)(2)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照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但每次以不超过保额为限,如有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其计算公式为:(2203 版) 赔款= (修理费用- 残值) 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金额 新车购置价) (1 - 免赔率之和)

141、若赔款大于或等于实际价值,则按照实际价值赔付,即:赔款= 实际价值; 若赔款小于实际价值,则按照实际计算出的赔款赔付。(3)施救费用的计算。用下式计算:施救费赔款= 实际施救费用 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金额 新车购置价) (保险财产价值 实际施救财产总价值) (1 - 免赔率之和)3)保险车辆部分损失后,保险合同将终止的情况。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费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一次赔款金额与免陪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的;按投保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保险金额高于

142、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的。4)保险车辆部分损失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况。保险金额高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且未达到保险金额的,在保险车辆修复并经保险人验车同意后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至保险合同终止日,但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车辆修理期间的保险费。2.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款计算1)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则计算公式为:赔款= 责任限额 (1 - 免赔率之和)2)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则计算公式为:赔款=

143、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1 - 免赔率之和)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连续责任。即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保险人赔偿后,每次事故无论赔款是否达到保险赔偿限额的,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险期满。3. 诉讼仲裁费用计算规定的诉讼仲裁费用按以下情况计算:1)当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诉讼仲裁费用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的30%时:诉讼仲裁费用= 责任限额30%2)当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诉讼仲裁费用低于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的30%时:诉讼仲裁费用= 应承担的诉讼仲裁费用4.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赔款计算应注意的事项1)赔款计算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据此

144、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当调解结果与责任认定书不一致时,对于调解结果中认定的超出被保险人责任范围的金额,保险人不予赔偿;对于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低于其应按责赔偿的金额的,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实际赔偿的金额在限额内赔偿。2)对于不属于保险合同中规定赔偿项目,但被保险人已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费用保险人不予承担。3)法院判决被保险人应赔偿第三者的金额,如精神损失赔偿费等保险人不予承担。4)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险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5)车辆损失的残值确定,应以车辆损失部分的零部件残值计算。6)诉讼仲裁费用标准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有关标准执行。车损

145、险诉讼仲裁费用计入车损险施救费,第三者责任险诉讼仲裁费用必须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30%以内计算赔偿。5. 附加险赔款计算1)全车盗抢险的赔款计算。(1)当车辆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计算公式为:赔款= 实际价值 (1 - 免赔率)(2)当车辆保险金额低于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计算公式为:赔款= 保险金额 (1 - 免赔率)2)车上责任险的赔款计算。(1)人员伤亡。2003 年版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按以下情况计算:a.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每座车上人员伤亡赔偿金额未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时,则:赔款= 应承担的赔偿金额。b. 当

146、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每座车上人员伤亡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时,则:每人赔款= 责任限额。c. 赔款等于每人赔款之和,则赔款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2000 年版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按以下情况计算:a.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每座车上人员伤亡赔偿金额未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时,则:每人赔款= 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1 - 免赔率)。b.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每座车上人员伤亡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时,则:每人赔款= 责任限额 (1 - 免赔率)。c. 赔款等于每人赔款之和,则赔款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2)车上货物损失2003

147、 年版条款。车上货物责任险赔款按以下情况计算:a.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车上货物损失金额未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时,则:赔款= 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1 -20%)。b.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车上货物损失金额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时,则:赔款= 责任限额 (1 -20%)。2000 年版条款。车上货物责任险赔款按以下情况计算:a.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车上货物损失金额未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时,则:赔款= 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1 - 免赔率)。b.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车上货物损失金额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时,则:赔款= 责任限额

148、(1 - 免赔率)。3)无过失责任险的赔款计算:(1)当无过失责任险损失金额未超过赔偿限额时,则:赔款= 实际损失 (1 -20%)。(2)当无过失责任险损失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则:赔款= 责任限额 (1 -20%)。 事故处理裁决书载明保险车辆及驾驶员在事故中无过失并按道路交通处理规定承担10%赔偿费用的案件,其赔款应在第三者责任险中列支。4)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赔款计算:赔款= 实际修复费用。5)车辆停驶损失险的赔款计算:(1)全部损失。赔款=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赔偿金额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2)部分损失。在计算赔款天数时,首先比较“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约定的修理天

149、数和实际修理天数,两者以短者为准。赔偿天数未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则:赔款=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赔偿金额 赔偿天数。赔偿天数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则:赔款=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赔偿金额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赔偿后,使用批单批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在保险期内,赔偿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时,约定赔偿天数超出保险合同终止期限部分,仍应赔偿。批文格式如下: 鉴于被保险人发生“车辆停驶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已履行赔偿义务,赔款 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本保险合同尚余赔偿天数为 天,特此批改。

150、6)车身划痕损失险的赔款计算。在保险金额(5000 元)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并使用批单冲减保险金额:赔款= 实际损失金额。批文格式如下: 鉴于被保险人发生“车身划痕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已履行赔偿义务,赔款 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本保险合同尚余保险金额为 元,特此批改。在保险期限内,赔款累计达到本险种保险金额(5000 元),该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7)自燃损失险的赔款计算(1)全部损失:赔款= (保险金额- 残值) (1 -20%)。(2)部分损失:赔款= (实际修复费用- 残值) (1 -20%)。赔款金额不得超过本险种保险金额。(3)施救费用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赔款= 实

151、际修复费用 (保险财产险 实 际施救财产总价值) (1 -20%)。8)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的赔款计算(1)损失金额与所负责任比例之积未超过保险金额,则:赔款= 实际损失费用 所负责任比例 (1- 免赔率)。(2)损失金额与所负责任比例之积超过保险金额,则:赔款= 保险金额 (1 - 免赔率)。9)不计免赔特约险的赔款计算(1)2003 年版条款。赔款计算:赔款= 一次赔款中已承保且出险的各险种免陪额之和。出现下列情况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陪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加扣的。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加扣的。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

152、灾、爆炸、自燃损失险中规定的。对家庭自用车保险合同中约定驾驶人员的,保险事故发生时由非约定驾驶人员驾车而加扣的。(2)2000 年版条款。赔款计算:赔款= 车损险免赔金额+ 第三者责任险免赔金额。(3)免赔率的确定。免赔率按条款的明确规定确定。其中特别注意的是:全车盗抢险中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等证件,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2000 年版条款承保全车盗抢险的,索赔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行驶证(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 5% 的免赔率,未能提供车钥匙的

153、,增加5%的免赔率。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不涉及第三者赔偿的单纯车损案件,不扣免陪。但对被保险人未尽到妥善保管或及时施救义务的案件除外。6. 缮制赔款计算书 计算完赔款以后,要缮制赔款计算书,如表5-4 所示。赔款计算书应该分险别项目计算,并列明计算公式。缮制赔款计算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有关证明和单证材料要齐全,如报案登记表、出险通知书、勘察理赔工作报告、原始单据、第三者人身伤亡的医疗费单据、赔偿第三者的收款收据、施救费用清单和单据、勘察费用单据、汽车修理项目清单和费用单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裁定材料、现场照片以及修车协议书(车辆估损单)等有关的材料。如果保户原始单证入账无法提供,

154、可用加盖财务公章的抄件或复印件,并注明原始凭证入账日期和会计凭证编号。(2)“机动车辆赔款计算书”是支付赔款的正式凭证,各栏要根据保险单、勘察理赔工作报告及有关证明单证详细核对填写,项目要齐全,赔款计算应尽量用计算机出单,计算要准确,数字、字迹要清晰,不可有任何涂改。业务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在赔款计算书上签署意见和日期,然后送交核赔人员。 此外,理赔案件还要有一个综合报告。赔案综合报告是对一个赔案整个处理过程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要求文字表达准确、简练,内容要全面。赔案综合报告书包括的要素:(1)保险标的承保情况:包括被保险单位或被保险人、车辆损失险投保金额、车辆重置价、第三者责任险限额、附加险投

155、保情况、保险有效期限等。(2)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碰撞、倾覆或其他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经勘查事故现场后,分析认定事故责任情况以及损害赔偿调节,经济损失分担情况(包括承担比例及损失赔偿费用)。(3)保险责任确定情况:保险公司勘察定损人员现场勘察情况以及依据保险条款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确定。(4)损失费用核定情况:损失费用核定应分项表述,如:车辆损失费用核定情况、施救费用核定情况、第三者损失费用核定情况(人、车、物)、附加险损失费用核定情况。在分项表述时应重点表述核减、剔除费用的原因及依据。(5)赔款分项计算情况及总赔款数:赔案综合报告一般情况下要求全用文字表述,但

156、考虑到理赔内勤的工作量以及综合报告简单明了,对一些基本通用情况,如保险标的的承保情况及事故处理中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等可采用表格形式,其他要素则采用文字表述形7. 核定赔款1)审核单证:(1)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证明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有无涂改、伪造等。(2)审核经办人员是否规范填写有关单证,必备的单证是否齐全等。(3)审核相关签章是否相符。2)核定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与索赔人是否相符。(2)出险车辆的厂牌型号、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与保险单证是否相符。(3)出险原因是否为保险责任。(4)出险日期是否在保险期限内。(5)赔偿责任是否与保险险别相符。(6)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准

157、确合理。3)核定车辆损失及赔款:(1)车辆损失项目、损失程度是否准确合理。(2)更换的零部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咨询报价,定损项目与报价项目是否一致。(3)换件部分拟赔款金额是否与报价金额相符。4)核定人身伤亡损失与赔款:核赔人员根据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证明和被保险人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和伤残证明等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审核人员伤亡损失与赔款是否合理。应重点核定以下内容:(1)伤亡人员数、伤残程度是否与调查情况和证明相符。(2)人员伤亡费用是否合理。(3)被抚养人口、年龄是否属实,生活费计算是否合理。5)核定其他财产损失。核定其他财产损失时,应根据照片和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货物、财产

158、发票、有关单证,核实所确定的财产损失和损失物资残值等是否合理。6)核定施救费用。根据案情和对施救费用的有关规定,对涉及施救费用的有关单证和赔付金额进行审核。7)核定赔付计算。审核赔付计算是否准确,免赔率使用是否正确,残值是否扣除等。 属于本公司核赔权限的,审核完成后,核赔人员签字并报领导审批。属于上级公司核赔的,核赔人员提出核赔意见,经领导签字后,报上级公司核赔。在完成各种核赔和审批手续后,转入赔付结案程序。四、赔付结案四、赔付结案1. 结案登记与单据清分1)结案登记。赔付结案时要进行结案登记。(1)业务人员根据核赔的审批金额,填发赔款通知书及赔款数据,被保险人在收到赔款通知书后在赔款收据上签

159、章,财会部门即可支付赔款。在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时,业务人员应在保险单正、副本上加盖“ 年 月 日出险,赔款已付”字样的印章。(2)未决赔案的处理办法。未决赔案是指截止到规定的统计时间,已经完成估损、立案,尚未结案的赔款案件,或被保险人尚未领取赔款的案件。处理的原则是,定期进行案件跟踪,对可以结案的案件,须敦促被保险人尽快交齐索赔材料,赔偿结案;对尚不能结案的案件,应认真核对、调整估损金额;对超过时限,被保险人不提供手续或找不到被保险人的未决赔案,按照“注销案件”处理。2)单据清分。赔付结案时,应进行理赔单据的清分。2. 理赔案卷管理1)理赔案卷内容。2)理赔案卷单证目录。理赔案卷单证目录内容如下

160、:(1)机动车辆保险赔案审批表(2)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3)机动车辆保险结案报告书(4)机动车辆保险出险报案表(5)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6)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7)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或出险证明文件(8)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勘察记录(9)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勘察草图(10)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勘察询问笔录及附页(11)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包括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及清单附页、修理项目清单及清单附页)(12)保险车辆增加修理项目申请单(13)机动车辆保险财产损失确认书(14)机动车辆保险人员伤亡费用清单(15)机动车辆保险伤残人员费用管理表(16)误工证

161、明及收入情况证明(17)机动车辆保险赔案票据粘贴用纸(有关原始单据)(18)机动车辆保险赔案照片粘贴用纸(照片)(19)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20)机动车辆保险简易案件赔款协议书(21)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22)机动车辆保险领取赔款通知书(23)机动车辆保险赔款统计明细表(24)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25)机动车辆保险拒赔案件报告书(26)机动车辆保险代为追偿案件登记簿(27)机动车辆保险诉讼、仲裁案件申请表(28)机动车辆保险结案催告、注销通知书(29)机动车辆救助调度记录清单(30)机动车辆特约救助书(31)机动车辆救助特约条款赔款结算书(32)机动车辆保险预付赔款

162、计算申请书(33)机动车辆保险预付赔款审批表(34)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35)机动车辆保险拒赔案件报告书(36)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回收处理单(37)机动车辆保险异地出险联系函(38)机动车辆保险受理勘察、定损复函(39)机动车辆保险赔案流转时限卡(40)其他有关证明及材料3. 理赔案卷按分级审批、分级留存并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的原则1)车险业务档案卷内的排列顺序一般遵循的原则。承保单证应按承保工作顺序依次排列,理赔案卷应按理赔卷宗内目录内容进行排列。2)承保单证、赔付案卷的装订方法:(1)承保单证、赔付案卷中均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孔间距为6. 5 ,承保单证一律在卷宗上侧统一装

163、订,赔付卷宗一律在卷宗左侧统一装订,对于承保和理赔中需要附贴的单证,如保费收据、赔案收据和各种医疗费收据、修理费发票等一律粘贴在“机动车辆保险(单证)粘贴表”上,粘贴整齐、美观、方便利用。(2)承保单证一律按编号排列整齐,每50 份装订为一卷宗,赔付卷宗要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装订完毕后,打印自然流水号,以防卷内形式不一的单证、照片等重要原始材料遗失,对于卷内不规格的形式不一的单证(如照片、锯齿发票等),除一律粘贴在统一规格的粘贴表上之外,还应加盖清晰的骑缝章,并在粘贴表的“并张单证”中注明粘贴张数。3)卷内承保、理赔卷的外形尺寸。卷内承保、理赔卷的外形尺寸分别以承保副本和机动车辆保险(单证)

164、粘贴表的大小为标准,卷皮可使用统一的“车辆业务档案卷皮”加封,并装盒保存(注每盒承保50 份,理赔10 份)。4)承保单证及赔付案卷卷皮上应列明的内容。承保的卷皮上应列明的内容为:机构名称、险种、年度、保单起止号、保管期限;赔案卷皮应注明的内容为:机构名称、险种、赔案年度、赔案起止号、保管期限。5)档案管理要求。业务原始材料应由具体经办人提供,按顺序排列整齐,然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按上述要求统一建档,保管案卷人员应以保证卷内各种文件、单证的系统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为原则,当年结案的案卷归入所属业务年度,跨年度的赔案归入当年的理赔案卷。6)业务档案的利用工作。业务档案的利用工作既要积极

165、主动,又必须坚持严格的查阅制度。查阅时要填写调阅登记簿,由档案管理人员亲自调档案并协助查阅人查阅。7)承保及理赔档案的销毁和注销。根据各个公司的规定,对于车险业务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经内勤人员和外勤人员共同确定确实失去保存价值的,要填写业务档案销毁登记簿,上报部门经理方可销毁。4. 支付赔款 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是以事实为依据,依照保险条款按责赔偿 交管部门结案后,被保险人提供齐全、有效的索赔材料后,保险公司根据条款、索赔材料进行赔款理算,经过缮制、核赔等环节确定赔偿金额。 在保险公司结案后,被保险人应尽快领取赔款,领取赔款时要携带被保险人及取款人的身份证。5. 典型的专项案件处

166、理程序1)简易赔案。(1)实行简易赔案处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车辆损失险列明:自然灾害和被保险人或允许的合格驾驶员或约定的驾驶员,单方肇事,不涉及第三者而导致的车损险案件。案情简单,出险原因清楚,保险责任明确,损失容易确定。车损部分损失可以一次核定,已损失金额在5000 元以下。车损部位可以一次核定,且受损的零部件按照价格目录可以准确确定价格。(2)处理程序。典型的专项案件处理程序如下:接到报案后,勘察定损人员应两人赶赴第一现场勘察、拍照、定损。逐项确定损失费用和金额,填写简易赔案协议书,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经核赔人员审核后,交领导审批签字。开具赔款通知书,交财会部门及时支付赔款。将简易赔案

167、协议书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进行结案登记。(3)赔付结案必备的单证。2)逃逸案件。(1)垫付程序:保险公司接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垫付通知书后,应迅速勘察核实,登入逃逸案件登记表。伤者抢救期结束时,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医院抢救费用单据或死亡证明,办理垫付手续,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垫付款收据。按照规定填写赔款计算书,连同垫付通知书、垫付款收据、有关医院费用单据或死亡证明等归入理赔案卷。垫付金额直接作为赔款支出核算。每一逃逸案件垫付的最高金额以5 万元为限。垫付赔款应做好统计,年底按照当地其他保险公司保险费收入所占比例进行分摊,分摊回的金额应冲减赔款。(2)垫付赔款的追偿。3)代位追

168、偿案件:(1)处理原则:代位追偿必须是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代位追偿是法定的保险人应履行的责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代位追偿的金额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接受被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权益转让。只有机动车辆损失险适合于代位追偿。履行代位追偿以后,追偿工作必须注意债权债务的法律实效问题。(2)处理程序。被保险人需要出具人民法院的立案证明和权益转让书,以及各种有效证据,保险人受理代位追偿案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和有关规定理算赔款。保险公司业务部门缮制赔款计算书和赔款通知书,履行赔付结案手续。赔偿后,在结案登记时注明“代位追偿”的字样,并要求被保险人积极配合保险人的追偿工作。对代位追偿的案

169、件数和赔偿金额进行统计,已经追回的追偿款应冲减赔款。4)预付赔款案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预付赔款:(1)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提出预付赔款请求,必须提交有关证明与材料。经审核确属于保险责任的,方可预付。(2)保险责任已经确定,但因保险赔偿金额暂时不能确定而难以尽快结案的,可以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照能确定的最低数额先行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3)对于伤亡惨重、社会影响面大,被保险人无力承担损失的重大案件,经审核确定为保险责任但赔偿金额暂时不能确定的,可在估计损失的50% 内先行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支付相应差额。5)救助案件。救助案件处理过程是:(1)保险公司接受报

170、案并抄单,同时通知救助协作单位,救助单位实行救助并反馈。(2)被保险人确认签字后,进行立案,核对并缮制赔案,支付赔款。6)疑难案件。疑难案件分争议案件和疑点案件两种情况,即: 争议案件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条款理解有异议或责任认定有争议的案件,在实际操作中采用集体讨论研究、聘请专家论证和上级公司请示等方式解决,保证案件圆满处理。 疑点案件指赔案要素不完全、定损过程中存在疑点或与客户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赔案。疑难案件调查采取四种形式:(1)在勘察定损过程中发现的有疑点的案件由勘察定损人员负责进行调查。(2)在赔案制作和审批过程中发现有疑点的案件由各保险公司的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调查。( 3)骗赔、错赔案

171、件和虚假赔案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人员负责进行调查。(4)重大伤人案件调查由保险公司的专门机构完成。7)注销案件。注销案件指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报案立案后未行使保险金请求权致使案件失效注销的案件,分为超出索赔时效注销和主动声明放弃索赔权利注销两种情况。8)拒赔案件。拒赔案件的拒赔原则是:(1)拒赔案件要严格按照保险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处理。拒赔要有确凿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慎重决定。(2)拒赔前应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原因,认真听取意见并向被保险人作好解释工作。一、汽车消费信贷的概念一、汽车消费信贷的概念 汽车消费信贷是指金融信贷机构向消费者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为目的的消费

172、贷款,是消费信贷系列产品中的主要产品,不能挪作他用。2. 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1)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起源。 我国的个人汽车消费信贷起步比较晚,它是由早期的汽车分期付款销售业务转化而来的,没有银行的介入,完全是由汽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联手操作的,目的是扩大自己品牌的销售量,为厂家提供快速的资金流动。 汽车消费信贷已成为我国个人消费贷款中仅次于住房消费贷款的第二大品种,与国际发达国家以及市场需求相比,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速度仍显滞后,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随着我国汽车业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已经向汽车社会迈进。与此相对应,个人汽车消费信贷需求也将出现较大增长。2)基本概念:(1)汽车

173、消费贷款。在我国,它是指银行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向申请购买汽车的用户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由购车人分期向金融机构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消费信贷业务。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主要特征是:主要针对个人发放。在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主要是指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其发放对象主要是消费者个人。以购买汽车为目的。汽车消费信贷的用途非常明确,只能用于购买汽车,专款专用。贷款时间。贷款的期限一般为3 5 年。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还款。借款人基本上都是一次性付款比较困难才选择贷款,为减轻压力,多选择分期分次还款。(2)抵押与抵押贷款。抵押是指债务人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其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

174、,主合同的债权人依照有关法律或合同约定处理该抵押物,并从中优先受偿。 抵押贷款是指抵押贷款人按照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抵押人有权自主支配的房产或其他土地上的定着物。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3)质押贷款。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照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者的动产或权力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物包括:国库券(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国家重点建设债权。金融债券。AAA 级企业债券。储蓄存单。(4)担保。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关于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保证人代为

175、履行或者连带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协议。(5)保证贷款。保证贷款是指贷款人按照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照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3. 汽车消费贷款的操作程序1)经销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操作程序:(1)客户咨询与资格审查。(2)资格复审与银行初审。(3)签订购车合同书。(4)经销商与客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及各类保险、公证。(5)银行终审。(6)车辆申领牌照与交付使用。(7)档案管理。2)银行开展的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程序。以建设银行为例,所开展的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程序如下:(1)客户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网点为用户推荐已与建设银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书

176、的特约经销商。(2)到经销商处选定拟购汽车,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或协议。(3)到建设银行网点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提交必须的资料。借款人应当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4)银行在受理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将提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具体意见,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担保手续,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同。(5)借款人在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预办抵押物保险,并在保单中明确第一受益人为建设银行,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6)建设银行向经销商出具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借款人同时将购车首期款支付给经销商(由银行代理)。(7)经销商在收到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

177、及收款凭证后,协助借款人到相关部门办理缴费及领取牌照等手续,并将购车发票、各种缴费凭证原件及行驶证复印件直接移交到建设银行。 在合同期内,建设银行有权对借款人的收入状况、抵押物状况进行监督,对保证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进行监督,借款人和保证人应提供协助。4. 汽车消费贷款管理1)汽车消费贷款的业务范围:(1)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借款人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及企业、事业法人单位。汽车消费贷款的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贷款合同。( 2)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2)贷款条件:(1)个人汽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

178、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1 年以上(含1 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个人信用良好;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担保情况、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2)经销商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

179、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3)机构汽车贷款。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借款

180、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文件;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3)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1)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 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 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 年。(2)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3)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4

181、)贷款程序:(1)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个人。贷款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职业和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情况、购车协议或合同、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和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2)贷款人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 日内对借款人给予答复。(3)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须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4)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应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于不符

182、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说明理由。(5)贷款支用方式必须保证购车专用,并须经银行转账处理。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6)在贷款有效期内,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监督。5)汽车消费贷款担保:(1)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可以采取抵押、质押或以第三方保证等形式进行担保。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担保合同。(2)以抵押形式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以该车的价值全额抵押。(3)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所购车辆保险,保

183、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4)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5)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6)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以下违约责任: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

184、款本息的。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以及重复抵押或质押的。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利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7)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在借贷合同终止30 日内,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物权或质权证明等凭证退还借款人。(8)抵押物、质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

185、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二、汽车消费信贷的特点二、汽车消费信贷的特点1. 国外汽车消费信贷的特点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多样化。2)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全面。3)风险管理比较完善。4)具有健全的法律保证。2.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特点1)贷款对象分散,出险率高。2)资金来源多元化。3)资信调查和审查困难,信用风险较大4)汽车消费贷款是一项全新的业务,银行缺乏经验,社会配套措施不健全。5)汽车消费信贷服务的延伸度不足。3.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比较单一。2)汽车消费信贷服务质量低。3)风险防范机制不规范。4)法律制度不健全。4.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对策1)在汽车消费贷款方面,应该

186、打破银行一家独占汽车市场的现状。2)汽车消费信贷必须建立在以个人信用管理为业务核心的基础之上,要具备一套完整的、有效的个人信用管理技术和办法,从而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性。3)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4)应进一步建立与汽车消费信贷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贷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能够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一、汽车消费信贷风险含义及分类一、汽车消费信贷风险含义及分类1. 汽车消费信贷风险含义 汽车消费信贷风险是指信贷机构在开展信贷业务过程中,贷放出去的款项,借贷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而使信贷机构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和幅度,也就是指消费者(贷款者)不能按约履行汽车消费信贷合同而产生的风险,

187、这里的“不能按约履行”是指不能到期偿还,不包括提前偿还。 信贷机构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与一般的银行信贷业务的最大不同是:其授信对象不是工商企业而是消费者个人。由于授信对象的差异决定了其风险不同于一般公司类信贷业务,而是取决于消费者个人经济承担能力和还款意愿。2. 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的角色分析 汽车消费信贷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经销商、消费者四个基本主体。根据汽车消费信贷模式的不同,上述主体在汽车消费信贷中所承担的风险及风险的传递模式也有所不同。目前,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主要存在着两种模式,即“间客模式”和“直客模式”。 目前,也存在经销商放弃同保险公司合作,客户不购买保证保险,而由经销商独立承

188、担的现象。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的主要来源是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受信程度,保险公司和银行只是被动地接受消费者和经销商带来的风险。因此要控制汽车消费信风险必须从了解风险产生源入手,进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合理有效地控制风险,保障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3. 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的主要来源1)外部环境风险(1)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变化对汽车消费信贷的影响。(2)个人征信制度没有建立,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不健全,汽车消费信贷有很大风险。(3)金融市场价格、意外因素的变化带来的汽车消费信贷风险。2)内部经营环境(1)对贷款人的资信调查不够带来的风险。(2)内部管理不严造成的风险。(3)经营指导方针出现偏差引起

189、的风险。(4)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高额车贷险的赔付而造成的经营风险。3)来自借款人欺诈的风险(1)收入不确定因素较多。(2)借款人预期支出的增加、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因生病、意外事故的发生也容易使贷款难以按时足额收回。(3)个别借款人出于欺诈目的,用假身份贷款,到手后就无影无踪。(4)“间客模式”下经销商转嫁风险以及恶意骗贷风险。4. 汽车消费信贷风险控制与防范1)完善“银行+ 保险+ 汽车经销商”的汽车信贷模式。2)实行消费信贷证券化。3)根据外部条件不同,灵活运用多种营销方式,并在简便贷款手续上下工夫。4)在核准贷款前对消费信贷购车者进行信用评估是保证债权回收的首要条件。5)在发展汽车消

190、费信贷过程中,银行应根据各地区内外部条件的不同,区别对待。6)建立有效的跟踪及催收系统。5. 汽车消费信贷风险分类1)环境风险。2)信用风险。3)操作风险。4)担保风险。5)抵押物处置风险。1. 受信者偿债能力风险特征及表现形式二、受信者偿债能力风险二、受信者偿债能力风险 受信者偿债能力风险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第一,受信者在取得贷款之前按照合理的预期是有履约能力的,这里排除原本就不具备履约能力的骗贷行为;第二,受信者违约时已经丧失了偿债能力,排除受信者有能力而不去作为的情况;第三,受信者丧失偿债能力这一情况发生在取得贷款之后。 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上的受信者都面临着一些常见的风险:受信者的人身安全

191、,或者说生命安全;受信者劳动能力,即健康问题;就业或可能的失业风险;商业失败风险;标的车辆发生碰撞等事故而遭受损失等。2. 受信者偿债能力风险的影响因素1)受信者的收入能力。2)受信者的财富存量。3. 受信者偿债能力风险的降低途径 降低受信者偿债能力风险途径是:第一,加快发展我国经济提高个人收入,以便增加个人的财富存量;第二,改革现有的国民经济再转移体系,实现收入的更加公平合理的转移。三、受信者信用风险三、受信者信用风险1. 受信者信用风险特征及表现形式 受信者信用风险是指因为受信者信用较低,导致到期不能或不予履行贷款合同的风险。考虑受信者不同的心理态度,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部分受信

192、者信用观念淡薄,在申请贷款之前没有充分考虑自身的经济实力与预期偿债能力,到了履约时候,没有能力去偿还贷款,造成信用风险,此称之为过失信用风险;第二种,极少量的受信者在申请贷款时就没有想过要偿还这笔贷款,为了取得贷款甚至不惜利用虚假的个人资料去骗取,此称之为过错信用风险。 首先,在主观动机上,第一种信用风险过失信用风险,在主观上只能构成一种过失,并无恶意,但第二种信用风险过错信用风险,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是心怀恶意的;其次,在结果表现上,过失信用风险对于贷款合同是没有能力去履行,而过错信用风险却是很多情况下有能力去偿还但不去偿还。 过失信用风险也区别于前面所说的受信者偿债能力风险,受信者偿债能力风

193、险产生于信贷管理环节,是一种事后风险,对于授信者商业银行来说是不可控风险;而过失信用风险产生于信贷授予环节,是一种事前风险,对于授信者来说是一种在授信之前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控制的风险。同时,过失信用风险与受信者偿债能力风险也有其共同之处:二者都是缺乏偿还债务的能力。2. 过失信用风险分析 过失信用风险产生于受信者对待信用、对待贷款合同的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或者是一种对待未来自身收入情况的过分的乐观预测。4. 受信者偿债能力风险的降低途径为使得分析简化,假设把市场上的消费者分为两类:优质客户与一般客户。优质客户的风险用r1来表示,一般客户的风险用r2 来表示(r1 r2 ), 分别表示优质客户与一

194、般客户在银行的授信客户中的比例 ,市场上全部的信用风险为R,则: 降低市场上的消费信贷风险有两个途径:第一,降低两种客户的个别信用风险;第二,增大优质客户的比例 ,或者说减小一般客户的比例 。3. 过错信用风险 在汽车消费信贷中,无论“直客式”还是“间客式”,这种明显带有恶意的信用过错行为虽然所占的比例不大,但一旦形成就会给商业银行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银行在对客户的授信中也不得不面临着很大的此类风险,而且仅仅靠银行一家努力也是很难避免的,需要社会的综合力量。一、抵押贷款一、抵押贷款1. 操作内容2. 抵押与担保的含义 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

195、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一般,借款可以分为“有抵押借贷”和“无抵押借贷”两种。 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担保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 1998 年10 月,中国建设银行推出抵押担保贷款方式,即由贷款购车人以银行存单、有价证

196、券等作质押,房产等物品作抵押,再加上担保人担保。3. 抵押物的分类1)存货抵押,又称商品抵押,指用工商业掌握的各种货物,包括商品、原材料,在制品和制成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2)客账抵押,是客户把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取得短期贷款。3)证券抵押,以各种有价证券,如:股票、汇票、期票、存单、债券等作为抵押,取得短期贷款。4)设备抵押,以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等作为担保向银行取得定期贷款。5)不动产抵押,即借款人提供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抵押,取得贷款。6)人寿保险单抵押,指在保险金请求权上设立抵押权,以人寿保险合同的退保金为限额,以保险单为抵押,对被保险人发放贷款。4. 贷款者抵押担保物的调查 抵押

197、担保物要求必须有与贷款额度相当的价值,并且价值必须确定,且具有一定的流通性,必须要认真调查核实抵押物情况。 对抵押物的调查核实需两人进行。如房产抵押可以通过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与实地调查(包括走访物业公司、临近房地产中介等)相结合的方法,核查了解抵押人的担保意愿、担保抵押品的担保能力及抵押是否足额。 以房产、汽车做抵押物的需要实地核查抵押物权属、抵押物价值的真实性。二、标的物抵押加信用保证保险贷款二、标的物抵押加信用保证保险贷款1. 操作内容 这种贷款方式要求贷款人购车后,按国家担保法,须将贷款所购车辆抵押给银行,就是标的物作抵押物,同时,还要求贷款购车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个人信用保证保险”。2.

198、信用保证保险1)概念。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实际上是由保险人(保证人)为信用关系中的义务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类保险业务。 信用保证保险是现代保险中的一类新兴业务,相对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来说历史不长。保证保险约比信用保险出现的早一点。 我国的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始于20 世纪80 年代初期。保证保险业务我国目前有多家保险公司开办,具体险种主要有国内工程履约保险、对外承包工程的投标、履约和供货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住房贷款保证保险、汽车贷款保证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等。2)信用保证保险所承保的风险(1)财务信用风险。(2)商业信用风险。(3)预付款信用风险

199、。(4)保证信用风险。(5)诚实信用风险。三、标的物抵押加第三方反担保贷款三、标的物抵押加第三方反担保贷款1. 操作内容 这种贷款方式是由汽车经销商向贷款购车人提供全程担保,并将贷款所购车辆抵押给汽车经销商。该方式还有个特点就是:贷款购车人提出贷款购车申请后,由汽车经销商进行贷款购车人的资信调查,汽车经销商认为贷款购车人的资信合格后,由汽车经销商帮助贷款购车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购车人提走汽车后,按约定时间、数额偿还本息,由汽车经销商代银行收取。2. 反担保1)概念。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做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

200、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

201、保。3)反担保的作用与意义。(1)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2)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3)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剂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利。2)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1)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2)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3)反担保仅仅限于约定担保。(4)反担保所担保的实质是原担保人的追偿权。 由于原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的债权,这一点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同。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与现状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与现状 20

202、世纪90 年代初,在各汽车生产厂家推出的购车分期贷款的基础上,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逐步地发展起来。 20 世纪90 年代中后期,随着消费信贷在我国其他消费领域的逐步发展,以金融机构与汽车生产厂家联合为主要方式的汽车消费信贷开始出现。 2002 年12 月9 日,央行又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目前,我国提供汽车消费信贷的机构有商业银行、汽车经销商、汽车企业设立的财务公司(上汽、一汽、江铃汽车等都有自己的财务公司),但商业银行几乎垄断了所有的汽车信贷业务。汽车消费信贷主要有三种

203、方式:经销商贷款、汽车财务公司贷款和“经销商银行保险公司”贷款。 在国际上,向用户提供汽车信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此外,还有一种方式是由汽车制造厂专属的销售融资公司来进行信贷操作。二、汽车消费信贷法律性质的认定二、汽车消费信贷法律性质的认定1. 消费信贷法律性质的不同认定1)消费信贷是让与担保的一种形式。2)消费信贷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形式。3)消费信贷并不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形式。对于消费信贷,笔者认为其更符合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是让与担保的一种表现形式。首先,消费信贷并非只是简单的契约联立。其次,消费信贷亦并非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最后,消费信贷是让与担保的一种表现形式。2. 汽

204、车消费信贷的法律性质第一,汽车消费信贷合同的设立需要登记。第二,汽车消费信贷人所承担义务较其他让与担保人更重。三、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法律依据三、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一个分期付款购车行为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对分期付款购车这一交易行为未作明确的规定,但根据该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分期付款购车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的,仍是合法有效的。对因分期付款购车引起的纠纷,亦可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合同法中规定:

20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合同法是肯定分期付款销售这种形式的。 我国颁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六十五条规定:积极发展汽车服务贸易,推动汽车消费。国家支持发展汽车信用消费。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改进服务,完善汽车信贷抵押办法。在确保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消费者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获取汽车消费贷款。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设立专业服务于汽车销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可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租赁等业务。 我国2004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汽车信贷的有关操作原则、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汽

206、车消费信贷操作层面的法规。 另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两个文件对汽车消费信贷的主要提供着汽车金融公司的组织框架、市场准入、运作方法、监督方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是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的重要法规。一、汽车所有权的转移一、汽车所有权的转移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登记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汽车分期付款销售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应该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但是,由于汽车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在汽车分期付款销售中的所有权转移还存在很多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能解决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七

207、十二条)。 汽车分期付款销售中汽车所有权的转移由汽车分期付款销售的类型决定。总的来说,汽车分期付款销售有两种方式:一是汽车抵押式分期付款销售。二是所有权保留式分期付款销售。 在汽车抵押式分期付款购车中,汽车所有权自汽车交付时转移与买受人所有。 在所有权保留式分期付款购车中,依双方当事人的特约,所有权自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后开始发生转移。1. 汽车抵押式分期付款销售的所有权问题 在汽车抵押式分期付款销售中,分期付款销售行为成立后,汽车的所有权转移于买受方,但是该汽车作为出卖人剩余债权的抵押。 抵押有一般抵押和特殊抵押之分,一般抵押与其他买卖中的抵押并无区别。特殊抵押是以分期付款买卖的汽车作为抵押物

208、所设定的抵押:买车人不能按期还款时,卖车人将汽车收回,然后拍卖、变卖或者直接折价,抵押所欠车款,最后多退少补。 抵押合同登记生效后,卖车人据此将汽车交给买车人,买车人对汽车拥有了法律上的所有权,可以驾驶、出租、转让。依据担保法,转让时应当通知卖车人,没有通知的,转让无效。 在汽车抵押式分期付款中,无论是一般抵押还是特殊抵押,汽车的所有权在汽车交付时转移。在汽车抵押式分期付款销售中,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又将该车卖于第三人,这时汽车的所有权需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若出卖人与买受人尚未到车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而且与第三人亦未办理登记的,一般认为,这时就同一汽车上存在着两个债权,

209、实现买受人与第三人的债权由出卖人自己决定。即汽车所有权属于先实际占有汽车的人。对未能取得汽车所有权的一方,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若出卖人与买受人未办理汽车所有权移转登记,而与第三人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他可基于合同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另外一种情况则是买受人对汽车进行再转让时的所有权问题。 对抵押人处分汽车的,依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转让汽车时,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汽车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该转让行为无效。若转让汽车的价款明显低于汽车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如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

210、汽车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实践中,还没有其他的配套法律来规定车辆管理部门在抵押登记方面的权利义务,所以实际上,汽车抵押登记还仅限于部分城市。2. 所有权保留的汽车分期付款销售 在分期付款销售中,销售商为了保证其债权的实现,往往订立对于销售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实行保留的特别约定。此就是所谓的保留所有权条款。 对于所有权保留的担保方式,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理论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律就确认其效力。 一般的分期付款销售合同,是出卖人先

211、将标的物交付与买受人,然后买受人以分期给付的方法支付销售价金,出卖人为确保价金债权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目前大多采取所有权保留的方法。 所有权保留,在消费过程中作为担保手段来说起着重要的作用。 消费信用交易中的所有权保留的性质,一种观点是为了担保分期付款债权。但这一观点并未得到广泛认可。 所有权保留销售,从另一角度观察,虽具有租赁的形式,但实质上与租赁不同,因其各期给付的价金乃是销售总价金的分期贷款,而不是使用他人物品的租金,出卖人不负积极的使买受人使用、收益标的物的义务,也没有在使用一定期间后由使用者(买受人)返还标的物的预定。 在汽车分期付款销售中,形式上,买车人获得了汽车的使用权,但卖车人还

212、是法律上的所有人;实质上,买车人收到汽车后,完全控制了买来的汽车,是实际上的所有人。3. 多重卖车与预告登记制度 多重卖车即卖车人将车再卖给第三人并收取了车款,变更了登记。 依据民法原理,出受人将汽车让与第三人,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汽车所有权应归属于善意第三人所有。 目前,各国分期付款购车采取所有权保留方式的非常普遍。在这种情况下,车辆所有权在买方交付全部价金之前,一直由卖方享有。 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汽车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每一辆汽车都可以通过发动机号等来确认。所以,对于汽车,也可以在汽车分期付款销售中采用预告登记制度,这样在所有

213、权保留的分期付款销售中,汽车的买受人即可以申请汽车预告登记,以防止出卖方将该车再进行转让。4. 破产与汽车强制执行1)汽车抵押式分期付款购车情形。以汽车抵押式分期付款购车的,汽车所有权属买受人。故在买受人破产或财产被强制执行时,汽车应属于买受人的责任财产,列入破产财产或被强制执行财产。出卖人不得行使汽车取回权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出卖人破产或被强制执行时,因出卖人对汽车无所有权,故汽车不应列入其责任财产。但对买受人尚未给付的残余债权,可除去利息、将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2)汽车所有权保留情形。以汽车所有权保留方式分期付款购车的,买受人对汽车无所有权。在买受人破产或财产被强制执行时,汽车不属于买

214、受人的责任财产,出卖人可以行使汽车取回权。在被强制执行时,有权提起异议之诉。在出卖人破产或财产被强制执行时,汽车应列入出卖人的责任财产,列入破产财产或依法被强制执行。买受人不得行使汽车取回权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5. 汽车所有权转移和汽车产权登记制度 关于汽车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通常认为,汽车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一样,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但是,汽车所有权的转移应以登记手续为生效要件并没有法律依据。 车辆买卖中过户登记的性质。涉及车辆异动登记的规定是在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的性质。二、汽车抵押登记制度二、汽车抵押登记制度 所谓汽车抵押担保是指抵押人(即

215、买受人)以所购汽车为出卖人设定第一顺序的抵押权,在抵押人没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时,出卖人可将汽车拍卖、折价或变卖,从中获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合同是登记性合同。按照担保法规定,抵押物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担保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担保法规定,以汽车为抵押物的,买受人与出卖人必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双方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时,抵押合同即成立。依担保法规定,以汽车作抵押的,抵押合同必须经车管部门登记才生效(汽车抵押登记是生效要件)。三、汽车后续抵押问题三、汽车后续抵押问题 抵押人对汽车的处分有两种情况:一是抵押人将汽车让与第三人,另一是抵押人将汽车再作抵押。此外,抵押人还可能将汽车租赁或借与第三人使

216、用。对抵押人处分汽车的,依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在转让汽车时,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汽车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该转让行为无效。若转让汽车的价款明显低于汽车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如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汽车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人在汽车另设定抵押的,依担保法规定,后设抵押与前设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如大于汽车价值的,后设抵押担保的债权超出汽车价值的部分无效。这一规定不利于债务人融资,已受到法学界的广泛批评,在分期付款购

217、车中尤其如此。因为汽车价金会随买受人的支付越来越少,而抵押人仍得就整个残余价金担保。另一方面,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不得优于第一顺序的抵押权,第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出卖)完全可实现其债权,且其他债权人在明知汽车上已有第一顺序抵押权时,仍愿意向债务人提供资金的,表明他愿意承担一定的风险。依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后续抵押应该有效。故这一规定仍需完善。四、消费者的抗辩权四、消费者的抗辩权 融资分期付款销售,是指银行与销售商之间缔结保证合同,银行与消费者缔结贷款合同,特约商与消费者缔结买卖合同,银行基于与销售商(出卖方)的关系,对买受人购入出卖方商品、服务的资金进行融资。 在汽车融资分期付款销售中,买

218、受人发现汽车有瑕疵对出卖方提出异议时,买受人是否可以对银行拒绝支付价金,即消费者是否有抗辩权,也就是说对标的物瑕疵的损害赔偿权是否与贷款债权可以相抵。 消费者的抗辩权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证,即授信者与销售商是否有着连带责任关系,授信者是否对销售商负有连带责任。对于这一问题,应从融资分期付款销售中三者间合同的特质来进行研究。 在融资分期付款销售交易中,销售商与银行间的保证合同或特约合同,以消费者与银行间的付款合同的成立为条件,在付款合同不成立时,特约合同也不成立。同时,两合同不仅在成立、不成立中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在授信目的上也存在着依存关系。理由如下: 第一,在融资分期付款销售中,银行与特

219、约商有着连带责任,因为两者有着共同的利益,在两者间存在者担保关系。 第二,在履行的牵连关系上,在汽车的融资销售贷款中,所谓的商品的保证,一般是根据特约经销商对该商品的质量保证来决定。因此,如存在商品瑕疵的话,必须在特约经销商保证的范围内进行解决。 所谓双方合同,意味着各合同当事者互负担着对等的权利,具有对等的相互依存关系。具体来讲,呈现出以下三种债务的牵连关系:一是成立上的牵连关系;二是履行上的牵连关系;三是存续上的牵连关系。由于存在着债务的对等的牵连、依存的关系,所以要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消费者以对于一方当事者行使的请求权,可以向另一方当事者拥有给付拒绝权,这个权利称为抗辩权

220、。这一抗辩权分为:权利不发生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拒绝履行抗辩权。 消费信用交易中抗辩权的法律性制裁建立在特约合同与授信合同的成立、履行、存续的密切相关的关系上,很清楚,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出卖方与授信者是否存在连带责任。消费者基于与银行的授信而向银行偿还借款,即支付价金。在表面上看,银行是对消费者进行信用供给(消费信用),而在实质上,却是授信者向出卖方提供的信用而已。因此,授信者与出卖方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两者在经济意义上有着不可分的一体的关系。授信者与出卖方之间缔结的基本合同,授信者与买受人订立的信贷合同,出卖方与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以授信者为中心形成了相互紧密的一体关系,存在着相互

221、有机的联系,所以,消费者对出卖方存有异议时,对银行也可以提出抗辩,即可拒绝对银行支付价金。 对分期付款销售来说,可以分为两种授信方法,特约及贷款。在法律形式上,形成与当事者间的合同关系,并规定信用供给条件,在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商品的特约与金钱的贷款。与此相对,为实现特约商品销售的目的,出现了由当事者以外的第三者(特约者)提供信用的情况,在消费者、特约者、授信者之间,各自缔结的独立的合同,构成三方面合同。其中,消费者的地位,一方面作为分期付款合同中的买受人,另一方面则作为授信合同中的被融资者,相对,处于比较弱的地位,所以应该从保护消费者的立场出发,规范抗辩权的问题。 出卖方与买受人之间的特约合

222、同、买受人与融资者间的授信合同虽然表面上是相互独立的,但在实质上是根据基础合同而紧密联结的。因此,两个合同实质上处于一体关系,所以,在商品没有交付时,被提供的商品存在瑕疵、特约合同被解除的场合等,由特约店与授信者负担共同的责任。在融资分期付款销售中,银行与买受人之间的信用关系,是通过银行贷款合同书来体现的。在实践中,往往由银行一方订立定式合同条款,而这些条款通常只对银行一方有利。为了保护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消费者,许多国家制定了统一的合同范本。五、抵押权五、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留置权和质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2 月8 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担保法在实施过

223、程中的许多有争议的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解释。1. 动产质权与动产抵押权共存的情况 该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受偿。”该规定中没有区分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设定的时间顺序对各权利的影响。由于担保法本身并未规定这两种权利之间谁更具优先性,因此该规定的含义明显超出了担保法关于抵押权与质权均具有优先性的规定,其他民事法律也无类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属于扩张解释。2. 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共存的情况1)先成立留置权后设定抵押权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留置权优于动产抵押权。2)先设定动产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的情况。在该情况中,从保护留置权人的生产成本有工

224、资或劳动报酬在内的角度看,留置权仍优于动产抵押权。但留置权的价值内涵不仅仅是生产成本,仍包括留置权人的盈利在内,这种盈利权与抵押权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此外,如果出现汽车留置权人与汽车抵押人合谋恶意将抵押的汽车进行加工或以其他方式来制造一个留置权时,这种恶意的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该解释可以认为,在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和质权或者抵押权和留置权时,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留置权优于抵押权。但是法律应该对恶意的留置人加以区别。六、所有权保留下的汽车取回六、所有权保留下的汽车取回 在汽车抵押式分期付款购车中,汽车所有权自交付登记之日起转移。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旦出现买受人拖欠还款的现象,

225、由于汽车是易耗品,如何对该辆汽车执行,仍然是个问题。如果交由法院执行,势必在时间上对贷款方非常不利。在美国,贷款买车时汽车财务公司有全部汽车的复制钥匙,一旦出现拖欠情况,财务公司可以自己将车开回,但是在中国,这样的做法是否行之有据,还值得探讨。 建议我国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中,所有权人可以履行一定的步骤自己取回汽车,或者直接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而不必通过诉讼来执行。七、汽车抵押担保物权的实现七、汽车抵押担保物权的实现 在汽车抵押担保分期付款买卖中,一旦买受人拖欠车款,债权人(出卖方)能否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问题尚存在争论。2000 年12 月最高

22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似乎否定了这种可能。该条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做出的判决或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依该条的精神,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系两个不同的合同纠纷,是具有不同诉讼标的的两个诉讼,二者泾渭分明,不能相互替代。按此,债权人要申请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必须先就担保合同提起诉讼,并取得对担保人的胜诉判决,以此为根据申请强制执行。 有的学者认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实现,债权人原则上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担保之物。理由如下: 从担保物权的性质看,担保物权是一种物权,权利人可直接对物的

227、价值加以支配并排除其他一切人的干涉,而不需借助义务人的给付行为,即使不占有担保标的物的抵押权,抵押权人也是以控制抵押物的价值并得以从中受偿为目的的。债权人请求法院以拍卖担保物实现权利,正是将物权转化为法院对标的物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仍然属于债权人对担保物价值直接取偿的一种表现,而无须依靠义务人来实施某种行为。事实上,我国担保法承认担保物权的物权性。以抵押权为例,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规定,债权人实现抵押权有三种途径:一是协商以抵押物折价,二是提起诉讼

228、,三是拍卖、变卖。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不成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单方决定将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当然,拍卖或变卖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当抵押物不在抵押权人控制之中时,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在抵押合同本身成为双方争执的对象时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一种观点主张,担保法只规定了实现抵押权的两种方式,即协商和诉讼。无论以抵押物折价,还是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当事人都必须先进行协商,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解释,把协商视为实现抵押权的必经程序,应当说与抵押权的本质特性背道而驰。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处分抵押物,此乃担保效力的表现,亦系抵押权的应有

229、之义。只要不属于以抵押物折价的情形,抵押权人完全没有必要与抵押人进行协商;只要不对抵押合同本身发生争执,也无必要启动民事诉讼程序。通过协商或诉讼程序处分抵押物,不仅增加了不必要的环节,延迟抵押物补偿其所担保的债权的过程和时间,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抵押权人直接处分抵押物的合法权益。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权利人有权以其乐意的任何合法方式进行支配,如自行处分、双方协商,或申请执行等。司法者应当为抵押权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可选择的机会,而不是限制权利人必须采用某种方式实现抵押权。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别除权。别除权的行使不依

230、破产程序,可以单独随时进行,不受破产宣告的限制,债权人就担保物可在破产程序外优先受偿。破产属于一般执行,破产法上的别除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还原为民法上的担保物权。既然别除权可以于破产程序外实现,那么担保物权当然也可以在诉讼程序外实现受偿或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建议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在抵押担保中,债权人有直接向法院请求执行的权利。这样,才更有利于保护汽车出卖人的权益,使得一旦出险,出卖方即可以进入执行程序,尽快实现其担保物权。八、个人征信制度八、个人征信制度 汽车分期付款销售在中国还不够发达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个人征信体系。 分期付款购车中存在着买方不支付汽车价金、导致卖方债权落空的危

231、险。因此,对买方的信用进行调查是非常必要的(尤其买方是自然人时)。 从国外情况看,个人信用管理最关键的问题是需要法律支持,在这方面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完备的法律支持体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信用体系在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中,一张现代社会的“第二身份证”个人信用记录,在老百姓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此,我国尽快建立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建立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鉴于中国以往的个人征信几乎是空白,我国目前如何迅速的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个人征信体系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目前,我国必

232、须加快信用立法步伐,制订信用方面的专门法律,同时尽快完善上述与之相关的现有法律。 目前我国在个人信用方面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信用没有“证据”。二是“信用”较难统一。三是“信用”无法评判。 我国应通过立法,既保护消费者的实质权利,也同样重视保护被调查者信用情报的公开,包括规范征信机构、调查目的、范围、手段、个人资信开示、修正、登录、转让,使用等行为,从根本上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同时又使征信机构有法可依,保证信用经济的良性发展。在法律中,应包括以下原则:1)个人信用调查应经本人同意原则。2)目的明确化原则。3)限制利用的原则。4)维持情报质量的原则。5)情报安全保护原则。6)开示的原则。7)本人参

233、加原则。8)责任原则。一、机动车辆损失险理赔程序中有些问题发生变化应否赔偿一、机动车辆损失险理赔程序中有些问题发生变化应否赔偿【案情介绍】2004 年6 月18 日下午14 时50 分,上海某公司的楼先生驾驶着宝马车在浙江省诸暨市某路段行驶,不想因倒车时的一时疏忽造成了交通事故。看到爱车“挂花”,楼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表示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地没有该公司的分支机构,故无法到场,要求楼先生将车辆拖回上海,在沪办理维修和理赔。诸暨市交巡警大队也随即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进行鉴定,确认维修费用共计1. 27 万余元,评估费400 元。次日,诸暨市某修理厂对楼先生的宝马车进行了维修,修理厂应楼

234、先生的请求还出具了证明材料,载明:“该交通事故车辆修复前,应车主及保险公司要求,协助用数码相机拍出损坏部位照片,并发到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邮箱内。” 然而,当楼先生手持保险合同准备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楼先生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修理费用。 保险公司答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后,考虑到宝马车辆只有上海和杭州才有配件,公司曾经要求楼先生将车辆运回上海修理,但楼先生却私自在当地修理,导致损失的扩大。根据楼先生在交通事故后发给保险公司的车辆照片看,保险公司已于6 月21 日向车主出具了车损情况简易确认书,确认车辆损失2369. 50 元,与楼先生的修理支出相差甚远。所以保险公司不同意支

235、付楼先生13120 元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宝马车特约维修商宝信公司的估价单, 根据受损车辆的照片, 宝信公司估价确认该车的各类维修费用合计为3765. 75 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宝信公司估价单是依据受损车辆照片所作的评估,并非现场查勘。而原告楼先生提交的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系权威机构做出,其可信性优于宝信公司的评估。根据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交通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原告现已提交相关的理赔材料,被告应当依此进行理赔,故法院

236、支持了原告楼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车辆损失险的理赔程序问题。保险合同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理赔一般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便于及时、准确地确定车辆损失情况,公正地确定责任归属和理赔数额,降低理赔成本。目前,由于车辆保险条款已经多样化,不同的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内容不尽相同,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双方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保险合同条款,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也是以双方的合同内容作为初步的判断标准,当然,合同内容本身的合法性也是需要审查的。由于本案是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为保险合同的内容,所以就以此为例对保险理赔程序

237、作一介绍。 首先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的通知和现场查勘。 本案楼先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未能到现场实地查看车辆受损情况,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给予受理意见,按照楼先生的举证,保险公司做出了受理意见,即同意楼先生就地修理,回沪理赔。 然后是交通事故处理,认定责任。 本案楼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立即对交通事故责任做出认定,楼先生应负全部交通事故责任;并由当地的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进行鉴定,确认了维修费用。接着是定损。 楼先生在回沪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明,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损失鉴定书,修理费收据等。 最后是保险公司根据损失情况和保险赔偿限额,确定赔

238、偿方式和赔偿金额。 由于楼先生的车属于部分损坏,应当进行修理,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支付修理费。但保险公司以楼先生违反了保险公司要求其回沪修理的指示,拒绝赔付,并依据车辆受损情况的照片确定的修理费用认为楼先生扩大了损失。为此楼先生提供了两样证据予以反驳;一是当地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二是修理厂的证明,法院采信了这两样证据,做出了支持楼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故保险人应当依据保险条款规定予以赔偿。二、机动车一方无责任二、机动车一方无责任,无法获得车辆损失险的赔付无法获得车辆损失险的赔付【案情介绍案情介绍】2005 年6 月12 日,杭州某公司的驾驶员赵某开着本公司的丰田佳美轿车在十字路口等绿灯

239、,这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电动车骑车人董某突然从后面撞了上来,将丰田佳美汽车左后门、翼子板撞坏,产生很长一段难看的凹痕。公安交通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董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了车辆受损情况,经保险公司估价车辆修理费1300 元。但依据双方签订的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能赔付这笔损失。双方经交通部门调解,董某同意按保险公司估价的1300 元赔偿机动车的损失,但后来董某反悔,只同意赔200 元。杭州公司无奈,只好将董某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非机动车驾驶人、

240、行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董某驾驶机动车占道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故依法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董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当庭判决,董某赔偿佳美轿车修理费1300 元的90%,计1170 元。【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本案是有关车辆损失险的一个案例。 本案原告杭州公司价值30 多万元的轿车与非机动车一方相撞,原告有两个救济途径可以选择,一是根据该车已经订立的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的受损额;二是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董某请求赔偿机动车损失。但两种途径各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首先,车辆损失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因碰撞、倾覆、

241、火灾、爆炸等非免赔事项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而本案中由于车主无责任,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付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对其损失不予赔付。 其次,如果主张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董某赔偿损失,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受损。由于非机动车一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不会替非机动车一方赔付机动车所遭受的损失。三、车辆过户未告知保险公司三、车辆过户未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拒赔三、车辆过户未告知保险公司三、车辆过户未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拒赔【案情介绍案情介绍】高某于2002 年7

242、 月在北京某保险公司为其购置的捷达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纳保险费17000 元。同年底,高某经汽车交易市场将捷达车卖给金某,但高某未告知保险公司。2003 年1 月,金某驾车行驶至北京市某路口与同方向王某驾驶的桑塔纳2000 型轿车相撞,交通队认定金某负全责。金某支付王某修车费5800 元,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赔,虽逐诉至北京西城法院,但法院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诉讼费由金某负担。【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北京西城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合同的标的转让是否应当通知保险人。本案保险标的是肇事车辆捷达轿车,投保人是高某。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

243、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因为保险公司只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的人提供保险保障。高某作为捷达轿车的所有人,可以投保财产保险合同,但其将捷达轿车所有权转移给金某,则相应的保险利益亦随之转移给金某,即高某已没有在该财产保险合同中作为投保人的资格。本案中,由于高某和金某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标的的权利已转移,致使保险公司未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变更为金某办理变更手续,故金某不能因依法取得的捷达轿车所有权而自然取得保险赔偿请求权。四、车辆紧急避险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四、车辆紧急避险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案情介绍】2008 年12 月2 日17 时左右,湖北省某市个体驾驶员刘某(系车辆损失险及第

244、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持B 证驾驶小客车在道路上行驶,因天冷路滑,在急弯内侧(占道)处与相对而行的个体驾驶员张某的三轮车相撞,致使三轮车方受损、两名乘客及驾驶员受伤,刘某驾驶的小客车未受损。经该市交警大队调解处理,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合计损失10000 余元。之后,刘某以第三者责任损失为由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在审理此案时则以“两车未发生碰撞”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为由予以拒赔,双方遂引起纠纷。【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因紧急避险问题而引发的第三者责任损失索赔案。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这里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45、不得已采取的突发性行为。可见,紧急避险的产生需具备的三个条件:(1)险情的客观存在性,而不是臆想的或根本不可能发生的危险;(2)为了避险不得已采取突发性行为;(3)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三轮车驾驶员张某实施紧急避险行为不是因自然原因引起的,而是由于被保险人刘某在道路急弯处占据了一定的道路,在即将发生碰撞危险时不得已而采取的突发性

246、行为。虽然紧急避险前后被保险车辆与三轮车均未碰撞,但是如果张某不采取紧急避险则极有可能造成保险车辆受损和人员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故张某的行为属紧急避险行为,所谓的“两车未发生碰撞”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张某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车倾人伤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被保险人刘某承担责任。另外,在这次事故中,张某应视为第三方,可依据第三者责任方处理,根据当时适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给予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对被保险人刘某进行赔付。五、保险合同不足额

247、投保应否赔偿五、保险合同不足额投保应否赔偿【案情介绍】1993 年12 月29 日,某公司以2 万美元免税购置了美国产别克系列林荫大道91 款二手轿车一辆,办理牌照后,向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承保后,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载明:投保汽车重置价值30 万元;保险金额30 万元;保险期限自1993 年12 月30 日至1994 年12 月30 日。因国内未进口过此种车,市价不明,经有关汽车经销部门估价,国内购置该种车的新车最低市价至少应在60 万元以上。 1993 年12 月30 日,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某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了出险情况。在出险地,该公司

248、与保险公司商定先将汽车拖回修理,由公司先垫付施救费、差旅费5152. 20元。后经承修单位、保险公司、某公司三方确定:汽车为部分损坏,部分修理,修理费初步定为22. 5 万元(含配件18 万元),配件由保险公司从国外进口。因提供配件延迟,致使修复延期约3 个月。实际修理费共计294099. 89 元(含配件23 万元)。 为了赔偿问题,某公司经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于1994 年6 月15 日向法院起诉。 原告某公司诉称:所购汽车投保时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请求被告履行保险合同,赔偿投保汽车出险后其已支付的全部修理费,并赔偿其已支付的差旅费、施救费和租车费等3 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保

249、险车辆重置价值约60 万元,某公司申报为30 万元,属于不足额投保。依照当时适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应按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比例赔偿。如果投保人要求全部赔偿,赔偿金(即修理费)已经等同于保险金额和重置价值,保险公司则有权要求收回出险的汽车。【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法院认为,本案出险车辆修理费共计应为294099. 89 元。承修单位确定修理费为22. 5 万元,被告进口配件延迟,扩大经济损失约7 万元,应由被告负责。投保汽车重置价值在60 万元以上,被告要求确认为60 万元,予以确认。保险金额登记为30万元,属于保险范围,应为有效。投保时保险的汽车投保金额低于重

250、置价值,被告请求按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之比例赔偿损失,承担修理费用,符合当时适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应予支持。保险汽车重置价值为60 万元,登记为30 万元,属于双方当事人的重大误解,不足额部分的民事行为无效。致使保险合同部分无效,主要是被告未将投保有关事项告知原告以及对原告申请保险的内容审查不严,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投保不足,也有一定的责任。结论结论:1)不足额投保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不足额投保是指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本案投保汽车的重置价格为60 万元,而保险合同却载明:投保汽车重置价30 万元,保险金额30 万元,显然属不足额投保,对于保险金额30 万元内的合同部分

251、,因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可认定为有效。至于不足额投保部分的30 万元,属双方当事人的重大误解,即对投保汽车重置价格的认识发生错误,并因此而做出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可见保险合同投保不足部分无效。对合同的无效部分,保险人和投保人均有过错。2)本案法律责任的分担问题。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本案投保

252、车辆保险金额为30 万元,重置价值为60 万元,其比例为1 2,也即保险公司应赔偿修理费的一半。本案汽车实际修理费虽然为29 万多元,但其中的7 万元是保险公司直接进口配件造成修理延迟导致的扩大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保险公司对扩大的损失约7 万元应自己承担,另外22. 5 万元的出险车辆修理费,保险公司按比例应赔偿其中的一半;修理费的另一半应根据造成保险合同部分无效的责任大小,由保险公司和某公司合理负担。六、未缴足保险费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六、未缴足

253、保险费保险公司如何赔偿【案情介绍】某地个体运输户高某,于1998 年12 月将一辆16 座面包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2 万元,应付保费2850 元。当保险单填妥向高某收费时,高某称钱未带够,因急于出车,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下午再将其余的钱交来,随后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便交了保费1000 元,带走了保险单。但事后高某并未如约补交保险费,保险经办人曾多次催收,并表示如再拖欠不交,出事后将不负责赔偿,均被高某敷衍搪塞,保险公司一直未收到余款。1999 年4 月,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翻车,造成6 万余元的损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案例分析】1)保险合同成立并不

254、以是否缴纳了保险费为前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就意味着保险合同成立。所以,是否缴纳保险费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本案中即使高某未交保险费,其保险合同也是成立的。2)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合同成立并不代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就一定能得到赔偿,要看此时保单是否有效力。保单效力是指被保险人需要严格地遵守和履行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保险公司在所签订的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3)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缴费的方式有两种:(1)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缴纳保险费义务的履行,必须在合同成立时进行,其数额为全额。如果在合同成立时未立即缴纳保险费或只是

255、部分缴纳保险费,则构成保险法第十四条关于缴纳保险费义务的规定。(2)在合同订有特别约定时,其缴纳保险费的方式依据该约定履行。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当事人、关系人依据保险合同,既享有一定的权力又负有一定的义务,负有义务的人若不履行该项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各险种条款中也通常在被保险人义务中写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保险单和批单的规定缴纳保险费。4)违反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缴纳保险费义务表现为:(1)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完全不缴纳保险费。(2)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只缴纳部分保险费。 从本案来看,高某的行为属“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只缴纳部分保险费”。保险条款中明确指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义务

256、,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合同。5)本案中保险人有过错责任。对于投保人不按约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应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催收。(2)终止合同。 催收应以书面形式为妥,对于催收无效的情况,应及时终止合同。本案纠纷的产生,与保险人对应收保费的催收措施和管理不到位不无关系。另外,在签订合同时,对保险费的缴纳时效未做明确的规定而留下隐患。 在现实中,法院可能按混合过错处理,即投保人有未足额支付保险费的过错,保险人有未书面约定分期缴费的过错。因而,由保险人按所收保费占全额保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给予被保险人部分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可知,保险合同为双方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既享有权利,又要承担义务,

257、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根据民法通则有价有偿的原则,高某交纳了1000 元保险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理所应当要享有一定的保障权利。保险公司应根据高某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的比例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七、进口车按国产标准缴费赔偿纠纷案七、进口车按国产标准缴费赔偿纠纷案【案情介绍】某建筑公司以一奔驰轿车向江苏省盐城市郊区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 元。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遂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遭拒绝。无奈之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公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不幸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

258、赔偿。【案例分析】如果本着保险价格与保险责任相一致的精神,此案宜按比例赔偿,但依法而论,本案只能按全额赔偿。其理由有:1)最大诚信原则。2)保险公司单方出具保险批单不影响合同的履行。3)该保险合同自始至终具有法律约束力。4)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卸赔偿责任。结论: 保险费率是保险代理人在业务操作中所必须准确掌握的,保险代理人具有准确适用费率的义务。法律上,保险公司少收保费的损失应当由负有过错的保险代理人承担,不能因投保人少交保费而按比例赔偿。保险公司在收取补偿保费无结果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奔驰进口车的全额给付,而不是按比例赔付。否则,有违民事法律过错责任原则,使责任主体与损失承担主体错位

259、。八、校车肇事损失保险公司拒赔无理八、校车肇事损失保险公司拒赔无理【案情介绍】2005 年9 月17 日,王某驾驶大客车与行驶的戈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戈某和乘坐的张某受伤。经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戈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于2006 年5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查明,该大客车的车主系某中学。2004 年10 月26 日,学校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0 万元和18 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第三者责任事故责任免赔率和车辆损失事故责任免赔率均为风险水平A。合同签订后,学校依约履行了缴纳保险费义务。

260、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的损失合计为122527. 11 元,分别由某保险公司给付50000 元、某中学支付58021. 69 元、戈某给付14505. 42 元。 判决生效后,某中学即向张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及诉讼费。后学校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因而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有如实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将保险费交纳给被告,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就将一定范围的风险转移给了保险人。原告的投保车辆在运营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投保车辆受损并致他人受伤,原告垫付了自己的车辆修理费,并赔偿了受害人张某赔偿款58021. 69 元和承担诉讼费1000 元。原告有权按合同约

261、定向被告索赔,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本案原告的驾驶员王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责任免赔率为15%。 对于被告主张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即给付原告一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4 版),应视为其对免责条款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的约定,保险人并无已将责任免除条款作了“解释”的意思表示,整个保险条款也未对免责条款进行醒目的特殊印制,也没有专门设计投保人对免责条款的签字确认栏,故不能认定被告已尽了明确说明义务,即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4 版)

262、中的免责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遂判决: 某保险公司给付某中学赔偿款50349. 91元。【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对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进行了特别说明,这也是导致保险合同纠纷经常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其实质是对保险公司负有的说明义务如何理解和认定的问题。 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投保人付出的是确定的保费,转移的是不确定的风险。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当然要求合同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作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说明,本条规定实际上是对保险人就其责任免除条款必须履行

263、的说明义务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如果保险人违反了该项规定,对责任免除条款没有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其直接后果是导致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系当事人缔结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尽的法定义务。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内容由保险人事先拟订,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只是被动接受或拒绝,而免责条款又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重大利益,故对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不但应明确说明,并应对其已经履行说明义务承担证明责任。因为保险公司要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提出依约免责,其前提是该条款应生效,而该条款生效则须满足法定的要求,即“明确说明”,故保险单载明的免责条款并不当然产生免责的

264、结果,其需证据证明已生效,而这显然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公司必需“作为”的义务,对于作为的义务,只能由负有作为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的原则是一致的。 至于所谓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之外,还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法律效果做出解释。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合同中

265、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从本案被告的举证来看,被告主张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即给付原告一份其2004 年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应视为其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就由该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已经充分履行了说明义务,故就不能认定被告已尽了明确说明义务。所以,由于被告未对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进行了特别说明的事实存在,自然免责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而,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对原告的投保车辆在运营中的事故损

266、失履行赔偿义务。一、汽车被盗三个月后如何处理复得汽车的理赔一、汽车被盗三个月后如何处理复得汽车的理赔【案情介绍】某市焦先生于1998 年10 月21 日购买了一辆夏利车,购车费6. 8 万元,附加费1. 5 万元,并为该车办理了全车盗抢保险,双方确认保险金额为8 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按照该合同中有关盗窃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该机动车被盗,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予以全额赔偿。 1999 年4 月24 日,该车被盗,焦先生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至7 月24日,汽车仍未找到。焦先生持公安机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要向上级公司申报。8 月初,焦先生被盗的汽车被公安机关查获,保险公司将

267、车取回,但这时焦先生不愿收回自己丢失的汽车,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8 万元的保险金及其利息。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既然被盗汽车已经被找回,因汽车被盗而引起的保险赔偿金的问题已不存在,因此焦先生应领回自己的汽车,并承担保险公司为索赔该车所花费的开支。双方争执未果,便上诉至法院。【案例分析】这是一起车辆被盗3 个月后,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保险金还是归还车辆的案例。被盗车辆被追回,但如果被保险人看到车辆已不值被盗前的价格,一般愿意选择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另外,当时适用的全车盗抢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

268、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具备要车或者要保险金的优先选择权。因此,焦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是合理的。结论结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焦先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遵守。本案中的失窃汽车虽为公安机关查获,但已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失窃三个月以上”的责任范围。故判决焦先生的汽车归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向焦先生赔偿保险金:8 万元 (1 -20%) =6. 4 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二、被盗车失而复得后如何处理赔偿二、被盗车失而复得后如何处理赔偿【案情介绍】李某购买了一辆新车,按新车购置价在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

269、险公司)投保了车辆综合险并附加盗抢险。一个月后,李某的车停在自家院内不慎被盗。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免赔20%后赔付给李某。 两年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李某发现该车已破旧不堪,提出不要该车,但向保险公司索要免赔的20%赔款。【案例分析】对于李某的请求,保险公司内部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将车出售或拍卖,如所得价款多于赔款,多余部分退还给被保险人,否则,不予考虑被保险人的要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只赔付了80%,也就是只取得了该车80% 的所有权。从物权的角度讲,被保险人还有20%的物权可以主张。所以,找回车辆出售或拍卖款项的20%应支付给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的费用也二八分摊。

270、当时适用的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对失窃车的赔偿是这样规定的:“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条款将找回失车后的选择权交给了被保险人,即要么被保险人选择要车,要么被保险人要赔款,想要回20% 的免赔损失是不可能的。被保险人势必要在找回车辆的实际价值与保险赔款之间进行权衡比较。如果找回失车的价值高于赔款,那被保险人肯定选择要车;若车辆实际价值低于赔款,被保险人就会放弃要车。保险条款为何要如此设计呢? 旧车的评估也许不像新车那么简单,况且评估价和拍卖价也不一定会相同。为避免被保险人放弃残车后又发现

271、其拍卖价高于赔款而带来的纠纷,条款对此可以起到约束的作用。但保险人是否根据该条款就可以拥有车辆的全部权益呢? 很显然,条款混淆了保险代位追偿和委付的概念。当保险损失是由第三方造成,保险人在赔偿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即为代位追偿。保险委付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应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委付(Abandonment)是被保险人让与对货物的权利与义务,而要求全部赔偿的行为。在被保险人要求委付时,被保险人须通知保险人,并给予授权书,经保险人接受后,即完成委付手续。被保险人取得实际全损的利益,保险人则在利益或权利转移时取得代位求偿权。委付的成立

272、须具备一定条件,一般应就保险标的全部委付,具有不可分性。委付不得附条件,经保险人承诺或法院判决为有效后,保险标的物即为保险人所有。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所以,只有在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的情况下才能取得该车的全部权利。即使委付也必须在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的前提下。实际上,根据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赔付办法,保险人支付的是车辆保险金额扣除免赔后的金额。保险人未支付全部保险金额,所以无权取得受损车辆

273、的全部权利。而被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书中,保险人获得的权利也仅限于赔款金额。当残车的拍卖款大于赔款金额时,根据权益转让书,保险人也不能将多余的款项归于己有。 根据代位追偿原则,保险人通过权益转让书取得对第三者责任方即窃贼的追偿权。代位追偿源于保险补偿原则,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额补偿。当保险补偿不足以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时,被保险人就不足部分仍有权向第三方追偿。保险人只能在赔偿责任范围内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追偿所得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的赔偿额,即保险人不能因行使代位追偿权而获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金额如果大于其向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多余部分应当退还被保险人。 从本质上讲,

274、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也是落实保险补偿原则的一个重要手段。被保险人有权获得足额补偿。当保险补偿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时,从第三方获得的赔款,首先应当使被保险人能够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然后保险人才能拥有权利。因此,保险人将收回车辆拍卖后首先应当补足被保险人的不足部分。 值得一提的是,当被保险人选择要回失窃车辆时,就车辆在失窃过程中所遭受的车损部分,同样享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结论结论: 因此,本案应按第二种意见处理,即将找回车辆出售或拍卖款项的20% 支付给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的费用也二八分摊。三、车辆被盗后造成的损失的理赔三、车辆被盗后造成的损失的理赔【案情介绍】1999 年5

275、月,某单位一辆桑塔纳轿车在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同年6 月于某饭店门前被盗,但因盗车人驾车技术不熟练,再加上心理紧张,在饭馆拐弯处与一辆富康轿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严重受损,并造成对方车上一名乘客重伤。后经交管部门裁定,盗车人应负全部责任,但因盗车人暂无经济赔偿能力,交管部门让该车车主垫付。被保险人垫付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案例分析】此案涉及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的索赔。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索赔,根据当时适用的条款规定,保险人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构成第三者

276、责任险的索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必须是由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驾驶;二是第三者的损失必须是由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所致。显然本案中的撞车事故均不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属于保险除外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对于保险车辆的车身损失,由于车辆发生的是失窃,而且车身损失是在失窃过程中造成的,根据当时适用的条款规定这些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车身损失。但由于车身损失是由盗车者的盗窃行为所致,而且交管部门也裁定盗车者应负全部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的车身损失后,可以依法取得对盗车者的追偿权。结论结论: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的规

277、定赔偿被保险人的车辆损失,并依法取得对盗车者的追偿权,对于富康轿车的车辆损失和其车上乘客的人身损害不负责赔偿。四、被盗抢车失而复得引起纠纷的理赔四、被盗抢车失而复得引起纠纷的理赔【案情介绍】1996 年9 月,中国北方工业大连分公司北方楼宾馆出租车队(原告,下同)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市中山区支公司(被告,下同)为车牌号为辽B-A3040 号桑塔纳出租车承保了各类险。签订的保险合同载明:投保金额为14 万元,年缴保险费7000 元。 1997 年1 月27 日晚,签订保险合同4 个月后,该出租车被抢,驾驶员被害。被告按理赔程序于6 月5 日,依据保险合同当时适用的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特约条款

278、第三条关于“保险车辆被盗抢后,按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20% 绝对免赔率”格式化条款,赔偿原告11. 2 万元。对此结果双方均认可,该事件至此本该结束。 然而,一年后,被抢的辽B-A3040 号出租车在辽阳市被警方查获,于1998 年12 月交给被告。因该车已按保险合同实行全赔,被告将车修理后重新办理牌照自行使用。原告见车找回后被保险公司修复使用,便要求被告对原赔偿额追加赔偿。被告认为追加赔偿,既无法律依据又不合情理,便提出将车还给原告,要求原告退回赔款。原告不接受被告意见,便将被告告上了法庭。 原告认为,为车投保14 万元金额是车的自身价值,不含办理车牌及行车执照等费用。因此,认定保险合同未予保

279、险的财产辽B-A3040 号出租车牌照及行车执照中所含原告已交的增容费、附加费等总计40600 元,应判还原告,并补偿原告经济损失7400 元。同时认为“保险车辆被盗抢后,按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实行20% 的绝对免赔率”条款无效,应追偿原告经济损失28000 元及利息。如果原告要求成立,则不仅赔付额超过了保额,而且未承保的项目损失也得到了补偿。被告则认为:(1)车辆牌照及附加费等是车辆上路行驶所必不可少的。(2)按保险法和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益也都转给保险公司。 被告还认为合同中被质疑的第三条格式化条款“无效一说”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

280、例分析】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在被告对承保的原告辽B - A3040 号轿车被抢已按保险合同履行了理赔原告损失义务后,即取得了该财产的全部权益。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办理车牌照及行车执照中所含交纳的增容费、附加费用,因原告在办理“两照”时已将款交付有关部门取得了“两照”,现要求被告予以返还显无道理,故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被告拖延理赔,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确认保险合同中格式化条款“第三条无效”一事,因被告已按该合同的约定理赔了原告的经济损失,该机动车辆的保险合同已履行完毕,故对原告请求不能支持。结论: 综上所述,大

281、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北方工业大连公司北方楼宾馆出租车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96 元,由原告负担。五、熟人盗车的理赔五、熟人盗车的理赔【案情介绍】1997 年7 月13 日,某公司经理文先生购买了一辆奥迪轿车,随即向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45 万元。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天晚上,文先生陪同客户吃饭,并喝了点酒。饭后,客户之一的赵某提出驾车护送文先生回家。赵某开奥迪轿车送文先生到其住处后,趁其不备将车开跑。文先生拦截一辆出租车追赶,但未追上。当天晚上文先生就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立案审查后,对赵某做出收审决定,并先后两次派警员前往赵某居

282、住地逮捕赵某,但赵某已潜逃外地,收审无法进行。3 个月后,公安机关正式出具了机动车丢失证明,证明文先生的奥迪轿车已于3 个月前在其住所附近被人抢夺,至今尚未侦破结案。 文先生拿着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丢车证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做出了拒赔决定,文先生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做出了拒赔决定的理由是:根据当时适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文先生的车并未全车失窃。全车失窃是指保险车辆在停放过程中被他人偷走或在行驶过程中被盗匪抢走。本案中,被保险人车主文先生是亲自将车钥匙交给赵某后由其开走的,不符合全车失窃规定的要件,因此拒赔。 文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283、的理由是:车主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已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公安机关已排除了与抢夺人共同故意行为的可能性,被抢夺的车辆属于保险责任范畴。未经车主本人同意而抢夺车辆也是盗窃的一种方式,也应赔付。结论: 法院经一审判决裁定:原告文先生投保的车辆被他人非法占有,车辆已脱离原车主控制,应视为车辆失窃,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全额保险金45 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一、保险车辆自燃导致的理赔一、保险车辆自燃导致的理赔【案情介绍】原告孙某于2000 年5 月19 日购得新车一辆,当日便向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车辆保险。6 月3 日,孙某驾车回家,停车后约10 分钟,该车自燃起火烧毁

284、,紧挨其停靠的“大宇”轿车也被殃及烧坏。事发后,孙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理赔要求,该车生产厂商也赶到现场。经勘验后厂方同意赔偿同型号的新车一辆。至于修理“大宇”轿车一事,经保险公司核定费用为一万余元,实际修理费为6000 元,由孙某先垫付。可在同年10 月11 日,保险公司书面拒赔,认为孙某的要求,不属于保险财产保险责任范围。但孙某认为保险公司违约,且未经过任何鉴定即拒赔,难以接受。状告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险6000 元,滞纳金300 元及救火费600 元。【案例分析】本案案情虽不复杂,但却涉及诸多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法律、操作上的问题,颇值得探讨。1. 保险车辆是否属于自燃2.

285、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承保的范围3. 本案“殃及大宇”是由于保险车辆存在缺陷造成4. 保险人能否赔偿后行使代位权二、火灾原因不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火灾原因不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情介绍】2001 年2 月原告李某以25 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货车,用于经营。2002年3 月12 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按约缴纳了保险费,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02 年3

286、 月13 日至2003年3 月12 日止。 2003 年1 月3 日,原告李某的保险车辆在某市场内发生火灾,车辆被毁。火灾发生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在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为“火灾原因不明”,原告李某不服。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重新进行认定,最终决定认为:“维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火灾原因认定书的认定结论,即该火灾起火点位于北数第一辆车(原告被毁车辆)与第二辆车中间立柱东侧地面上,起火原因不明”。原告李某持该认定书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该火灾属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属免赔责任,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对本案的处理产

287、生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主要理由为:原告的保险车辆在市场内发生火灾,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认定为“火灾原因不明”,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维持了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做出的火灾原因认定结论即起火原因不明。中国保监委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规定,“不明原因产生火灾”是指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车辆因“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属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因此,本案被告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理由为:原告李某的保险车辆在市场内发生火灾后,当地

28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对火灾原因认定为“火灾原因不明”,而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在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中重新认定为:“维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做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的认定结论,即该火灾起火点位于北数第一辆车(原告被毁车辆)与第二辆车中间立柱东侧地面上,起火原因不明”。从最终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可以看出,“火灾原因不明”是该火灾的起火点起火原因不明。 中国保监委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规定:“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里指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以及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燃烧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是指保险车辆发生自燃和保险车辆因不明原因产

289、生火灾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从以上的规定中不难看出险车辆由于本身以外的火源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保险车辆发生自燃和保险车辆本身因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原告车辆受损的原因是由于在二辆车之间有一个不明原因起火点起火,导致保险车辆受损,而非保险车辆本身因不明原因起火造成损失的。所以,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本次事故是由于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造成保险车辆受损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三、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案情介绍】2006 年1 月,原告蔡某经朋友陈某介

290、绍,决定为其私有汽车向某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投保。原告取出4000 元,委托陈某办理汽车投保的一切事宜。 2006 年1 月25 日,陈某到该厦门分公司承保科职员王某家中办理了投保的手续,为蔡某的营运车办理了车损险。车损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75000 元,保险期限为1 年。王某将填写完整的保单交给陈某,收取了3700 余元的保险费,就此完成投保手续。 当时,双方并未注意到该保险单的背面印就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规定:“由于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自然、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自然”为笔误,应为“自燃”)2006 年2 月18 日上午,该被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突

291、然起火,虽经奋力扑救,但该车仍整车烧毁。 后经厦门市公安局开元分局消防科鉴定,该车起火原因系汽车化油器漏油遇电火花引起,原告蔡某遂向被告某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要求赔偿车损险人民币75000 元,保险公司以该车着火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蔡某遂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辩称,汽车着火系因汽车化油器遇电火花而引起,根据保险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解释的通知,该车属“自燃”,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因此,被告拒赔是合理的。【案例分析】本案例中涉及两个解释问题:一是“自然”是否是“自燃”的笔误;二是如何理解“自燃”的含义。 法院做出了这样的判决:对于第一个问题

292、,即保险合同中“自然、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稍具常识的人都可以理解到“自然”应为“自燃”,否则语句不通,所以此处笔误并不构成理解的障碍,不能适用不利解释原则,而应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意图解释原则,认定此处“自然”即为“自燃”,按照“自燃”来理解该条款。 所谓“不利解释原则”,是指对含混不清的条款要按与起草人意思相反的含义作解释,因为起草人有义务让这个条款明白清楚。同样,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了这一原则。基于此,许多司法机关在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时认为,只要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争议,就要做不利于保险人一方的解释。 目前的司法实践也越来越多的出现此种倾向,在一些保险合同纠纷中,

293、法院在面对“争议”时,将判决理由主要集中在公平原则、“有利解释原则”等基本原则方面,而忽视了保险经营中的一些特殊规则和惯例,甚至会带有“仇富”的心理,置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而不顾,以期最大限度的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以致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 从长远来看,过分加重保险人的负担,会导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都因此而得不到保障。可以说,本案法院在认定案情时避免了这一问题的发生,没有贸然采用“不利解释原则”,而是采用合同法上的“意图解释原则”,力求更为公平的结果,这是符合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需要的。 运用意图解释原则,就是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所用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情况以及当事人在订约时对未来事件

294、的可能判断等综合因素,推测出当事人订约时所采用的条款的真实意图。当事人的意图事实上支配着保险合同的解释。如果能够清楚地发现当事人的意图,那么不论保险合同所使用的术语多么不合适、语法上有误或者不准确,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都可以通过当事人的意图来解释合同条款。 对于合同中出现的笔误问题,正确的态度是应当看笔误是否影响了一般人对于该合同条款的理解。若结合上下文,具有常识的一般人可以明显发现笔误问题,则应按照笔误的原意进行认定;否则,应当将错就错,合同条款的笔误应当按照笔误后的意义进行解释和适用。 对于第二个问题,即“自燃”的含义究竟如何理解呢? 辞海中是这样解释“自燃”的:“自发的着火。例如渗油的纸或布

295、,潮湿的柴草或煤屑等物,大量堆积在通风不良的环境中,在室温时进行迟缓的氧化,氧化产生的热不易发散,使温度逐渐升高,氧化加快,最后达到着火点,就自发地发火燃烧。”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对“自燃”的定义为“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发生的问题产生自身起火,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该解释还规定,对于自燃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很显然,这两种对“自燃”解释相差很大。就本案而言,保险公司是否应免责呢? 由于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对“自燃”的定义与人们日常对“自燃”的理解相差较大,而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在合同签订之初就该问题向投保人做出过解释,并提请被保险人的注意,

296、因此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应当遵循人们一般的理解,而不能支持保险人拒赔的请求。 总的来说,对于保险合同中特有的名词或者是具有特殊意义的语句,保险公司应当主动向被保险人做出解释,并提醒其注意。因为一旦保险公司想以这些名词或语句为由对抗被保险人的索赔时,法院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四、车辆自燃能否讨回双份赔偿四、车辆自燃能否讨回双份赔偿【案情介绍】吕先生的别克凯越轿车在行驶途中突然起火烧毁,车辆经销商赔偿了其全部损失。吕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其损失,理赔遭到拒绝后,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自燃险保险金12 万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驳回了原告吕先生的诉讼请求

297、。 原告吕先生诉称,2005 年11 月25 日,原告为其所有的一辆别克凯越GM7161LE 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等险种,其中自燃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2 万元,保险期限自2005 年11 月25 日零时起至2006 年11 月24 日24 时止。 2006 年1 月29 日18 时许,吕先生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至110 国道顺义天竺路口北500米处,车辆突然起火,原告随即拨通火警电话,并向被告通报了出险情况,同时进行了扑救。此次事故造成投保车辆全损,经北京市顺义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投保车辆起火的原因是由于该车发动机电线短路所致。事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时,被告却拒绝履行支付

298、保险金的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自燃险保险金12 万元。【案例分析】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承认原告所述事实,但提出原告已于2006 年4 月20 日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投保车辆的销售公司(北京乾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根据该案达成的调解协议,北京乾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向吕先生赔偿了别克凯越SGM7161LE 型黑色轿车一辆。因此,原告的损失已实际得到了补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中,应贯彻损失补偿原则,任何人不得谋求与补偿不相容的利益,包括被保险人不能谋求超过保险项下损失的利益,以及保险人谋求阻碍被保险人获得足额补偿的利益。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

299、目的是在被保险人遭到损失后,由保险人依约补偿,使之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但禁止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外的利益,这正是禁止不当得利原则在保险制度中的体现。五、投保三日车辆自燃五、投保三日车辆自燃,保险公司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保险公司应按实际损失赔偿【案情介绍】2009 年9 月2 日,原告闫某以30. 8 万元购买一辆自卸汽车,并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9年9 月5 日至2010 年9 月4 日。 2009 年9 月8 日,司机刘某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在顺平路六环出口西300 米处发生火灾,司机当即拨打火警电话并通知了被告,经北京市顺义区消

300、防支队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货车右后轮胎处,起火原因系轮胎摩擦过热所致。 原告称被告勘查后40 余天仍未理赔,遂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26. 2 万元、车辆施救费3600 元、车辆拆检费2000 元。 被告对双方保险合同的订立以及火灾事故属于自燃损失险保险责任的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根据保险合同自燃损失险保险条款关于赔偿处理的约定,经被告核赔,同意在回收车辆残体的前提下,赔偿原告自燃损失保险金21. 26 万元和车辆施救费2000 元,对于超出部分和车辆拆检费不同意赔偿。 庭审中,双方对被保险机动车因保险事故造成全损以及对车辆残值估算为4. 5 万元无异议。对双方争议的理赔金数额问题,法院查明:被

301、告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单首页载明,被告承保的险种包括自燃损失险和附加险不计免赔(自燃)等险种,其中自燃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26. 2 万元;保险单背后自燃损失险条款中对于保险金额约定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条款中对于赔偿处理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本保险每次赔偿均施行20% 的绝对免赔率。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约定,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其投保的所有附加险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支持了原告的

302、诉讼请求,并判令在被告支付保险金后,被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权利归于被告。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发生法律效力。【案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本案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自燃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被告确定被保险机动车推定全损,符合保险法的上述规定,被告在支付保险金后,受损机动车的全部权利应归被告所有。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应当支付的保险金数额。对此,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无论定值保险合同还是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均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机动车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

303、合同的一种,本案中,按照双方保险条款约定的实际价值计算方法(月折旧率12%),被保险机动车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应为26. 3648 万元,而保险金额26. 2 万元未超过被保险机动车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应属有效。 对于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限第3 日出险,其实际损失与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并无明显背离,因此,被告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约定,以实际损失26. 2 万元进行赔偿。 对于原告主张的车辆拆检费,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车辆拆检费系被告在定损过程中为查明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程度而产生的费用,原告予以垫付后,被告应当归还原告。法院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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