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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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庆市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 材料员通用与基础知识 2015.5.6第一章 建设法规熟悉法的形式熟悉法的形式法律形式法律形式制定机关制定机关效力效力宪法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最高法律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务院低于宪法和法律低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只在本辖区内有效、效力低只在本辖区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和

2、行政法规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行政行政规章规章部门部门规章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地方政府政府规章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低于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国际公约国际公约国家缔结的协议国家缔结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部门部门规章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法规n 法律

3、法律建筑法建筑法于于19971997年年1111月月1 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自自19981998年年3 3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合同法合同法,19991999年年3 3月月15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席令第1515号公布,自号公布,自19991999年年1010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19991999年年8 8月月3030日第九届人大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席令第2121号公布,自号公布,自20002000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n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管管理理条条例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年月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年月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建设部部长、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建设部部长、铁道部部长、交通部部

5、长、信息产业部部长、水利部部长、道部部长、交通部部长、信息产业部部长、水利部部长、20012001年年7 7月月5 5日)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32003年年5 5月月1 1日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12001年年6 6月月1 1日日 )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n

6、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之间不符时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之间不符时,由制定机关裁决;由制定机关裁决;n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由国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院提出意见: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定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交全国人大常适用地方性法规,认定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委会裁决;n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一致,由

7、国务院裁决注意:注意: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裁决n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企业企业必备必备条件条件按照其按照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工程业绩工程业绩等,经资质审查合格,等,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取得相应等级相应等级的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在许可的范围内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从事建设活动建筑业企业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质等级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劳务分包专业承包专业承包分房建、公路、市政分房建、公路、市政公用、机电安装、水公用、机电安装、水利水电等利水电等12类类分地基与基础、土分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建筑

8、装修装石方、建筑装修装饰等饰等60类类分木工、砌筑、分木工、砌筑、抹灰等抹灰等13类类可承揽的可承揽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建建设设单单位位施工总承施工总承包单位包单位专业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单位劳务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单位全部自行完全部自行完成或分包成或分包发包发包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分包分包劳务作业劳务作业分包分包劳务作业劳务作业发包发包专业工程专业工程分分包包专专业业工工程程资质管理资质管理联合承包联合承包责任承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资质的认定资质的认定就低不就高就低不就高转包转包关于资质管理的规定关于资质管理的规定关于资质管理纠纷的处理关于资质管理纠纷的处理资质问题引起的合同无效资质问题

9、引起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处理合同无效的处理P4P4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转包给他人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转包给他人 v违法分包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是指下列行为:v(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v(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v(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

10、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v(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v本条例所称本条例所称转包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v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

11、群防群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v为了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v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v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均不得上岗作业 伤亡和事故处理报告制度v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遵循“四不放过”原则v1.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v2. 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v3.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v4. 有关人员未受

12、到教育不放过。v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定期 不定期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 吊销资质 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管理规定v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v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v生产

13、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v安全生产法组织保障措施安全生产法组织保障措施v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v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v(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v(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v(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v(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v(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

14、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v(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管理保障措施安全生产法管理保障措施v人力人力v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v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v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v设备v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v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

15、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v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v经济v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v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v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培训资金。v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v技术v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

16、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v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v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v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v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v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

17、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掌握从掌握从业人人员安全生安全生产的的权利利义务知情权知情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自律遵规的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危险报告义务权利权利义务义务法律责任法律责任v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

18、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v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v(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v(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v(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

19、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v(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v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事故类别事故类别死亡人数死亡人数x x重伤人数重伤人数y y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z z特别重大事特别重大事故故x30x30y100y100z 1z 1亿元亿元重大事故重大事故10x10

20、x303050y50y1001005000z5000z1 1亿元亿元较大事故较大事故x x101010y10y505010001000万万z z50005000万万一般事故一般事故x x3 3y y1010z z10001000万元万元生产安全事故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建立急救援的建立行政区域内特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大生产安全事故故由由县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人员、织,配备人员、器材、设备器材、设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

21、责上报)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 当地建设、安监部门当地建设、安监部门 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 立即立即1h逐级上报逐级上报组织抢救组织抢救控制事态控制事态及时上报及时上报特别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一般事故逐逐级级上上报报至至国务院国务院省级政府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市级政府6个部门个部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管辖调查的管辖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事故发生地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国务院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较大事故较

22、大事故市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一般事故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非死亡事故非死亡事故委托事故发生单位委托事故发生单位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报告内容调查报告内容v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v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v施工单位

23、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v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v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

24、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v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v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v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v施

25、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v施工单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v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v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

26、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v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v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v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

27、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v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v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v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v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

28、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见证取样见证取样v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保修保修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书面劳动合同。 v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29、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v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v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

30、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v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v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v劳动合同期限三

31、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v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v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

32、,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v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p25v(1)随时解除v(2)预告解除v(3)经济性裁员v(4)不得解除v(5)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

33、休假; (六)劳动报酬; v(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v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v(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v(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v(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

34、险费的; v(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权益的; v(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无效的; v(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他情形。 v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

35、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知用人单位。 关于建设项目“三同时”v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投产后实现安全生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投产后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保证设施,安全设施不完善必然会留下不的基础保证设施,安全设施不完善必然会留下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酿成生产安全事故。酿成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须做到三同时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

36、改建、,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v v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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