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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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第八章 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学习要点 了解进出口货物检验的基本知识及相关条款 熟悉处理国际贸易争议的一般原则和解决争议的 方法 掌握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的含义及相应的条款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商品检验 第二节 争议的处理 第三节 争议的处理 第四节 不可抗力 第五节 仲裁 本章小结 第一节 商品检验 一、概述 1商品检验的含义 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简称“商检”,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部门对卖方所交付给买方的货物的品质、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有时还对装运技术条件、卫生、疫情、运输途中发生的残损、短

2、损,以及安全等方面进行检验和鉴定,以明确事故起因及责任归属;还包括根据一国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某些进出口货物进行质量、数量、包装、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强制性检验或检疫。 2商品检验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部门检验。该条款同时规定,凡是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除非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免予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当

3、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时,买方有权要求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以确定它们是否与合同规定的相符。”买方在未有合理机会检验货物之前,不能认为他已经接受了货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对货物的检验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买方必须在按实际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检验权 所谓检验权,是指依照合同的规定,买方或卖方所享有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最终检验鉴定的权利。一般来说,哪一方享有检验权,哪一方就有权指定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其指定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就作为对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是否与合同一致的最后评定。如果没有检验权,就无

4、权对货物提出异议,无权提出索赔。因此,有关商品检验权的规定是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问题。 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一般要经过交货检验或检收接受或拒收等三个环节。 二、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检验 产地检验是指货物在出口商产地(工厂)发运前,由卖方检验部门或买方的验收人员或前两者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在产地进行检验和验收,并由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卖方只承担货物离开产地或工厂前的责任,检验后运离产地的责任由买方负责。 (2)装运港(地)检验 装运港(地)检验即“离岸品质、离岸重量”(shipping quality and weight),是

5、指货物在装运港(地)装运前或装运时,由双方所约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并由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或重量等项内容的最后依据。 2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 目的港(地)检验又称“到岸品质、到岸重量”(landed quality and weight),是指货抵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地时间内,就地对商品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或重量等项内容的最后依据。如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系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予负责。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该做法是将检验延伸和推迟至货物运抵买方营业所或最终用户

6、所在地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或重量等项内容的最后依据。这主要适用于需要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是指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但该检验证书不是最后的依据。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的一定时间内,买方有复验权。 4装运港(地)检验重量和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在大宗商品交易中,为了调和交易双方在检验问题上的矛盾,采取了一种较为折中的办法,即以装运港(地)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的重量,并

7、出具重量证明作为最后依据,以目的港(地)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品质,并出具品质证明作为最后依据,这样确定的重量和品质,称为“离岸重量、到岸品质”(shipping weight and landed quality)。若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品质和重量不符,买方可凭品质检验证书就货物品质向卖方进行索赔,但无权对货物的重量提出异议。 三、商品检验机构 1国际商检机构 际贸易中的商检工作,一般是由专业性的检验部门或检验企业来办理。国际上的商品检验机构种类繁多,其类型大体可归纳为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和非官方检验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 半官方检验机构是指一些有一定权威的,由国家政府

8、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 非官方检验机构主要是指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 2我国的商检机构及其基本任务 根据我国商检法,由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其设在各地的直属机构,即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则管理区所辖地区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根据我国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基本任务有以下三项。 (1)实施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指商检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和有关的检验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或检疫。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出口;属于法定

9、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2)办理鉴定业务 鉴定业务是指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以及国内外有关单位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各种鉴定证书,作为办理进出口商品的交接、结算、计费、理算、通关记税、索赔、仲裁等有效凭证。鉴定业务与法定检验不同,它不是强制性的。对外贸易关系人委托商检机构办理鉴定业务,应当提供合同、信用证以及有关单证。 (3)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指商检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本地区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及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和认可的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与法定检验

10、一样是检验机构强制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执行检验把关的另一种重要方式。 四、商品检验证书 1检验证书含义及作用 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证明商品检验结果的书面证明文件。它是各种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总称。 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作为买方对品质、质量、包装等条件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索赔、解决争议的凭证; 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 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凭证。 2检验证书的种类 (1)品质检验证书:证明进出口

11、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成分、性能等实际情况。它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进口商品结算索赔,进出口商品报关、输出输入和仲裁诉讼的合法凭证。 (2)重量、数量检验证书:证明进出口商品的重量,如毛重、净重和皮重等。它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签发提单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其中出口商品的重量证书,也是国外报关征税和计算运费、装卸费用的证件。 (3)兽医检验证书:证明动物产品或食品已经检疫合格的证件。它主要适用于如冻畜肉、皮张、毛类、绒类、猪鬃及肠衣等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重要证件。另外,出口食品包装箱上和罐头上的兽医验讫证明标志,具有商检证书同等效用的官方兽医证明的作用。 (4)

12、卫生/健康证书:证明可供人类使用的出口动物产品、食品等经过卫生检验或检疫合格的证件。它适合于罐头食品、蛋品、乳制品等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5)消毒检验证书: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处理,保证安全卫生的证件。它适用于猪鬃、马尾、羽毛、人发等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国外通关验放的有效证 件。 (6)熏蒸证书:用于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熏蒸灭虫的证书。 (7)价值检验证书:进口国管理外汇和征收关税的凭证。如在发票上签盖商检机构的价值证明章,则与价值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8)产地检验证书:出口商品在进口国通关输入和

13、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待遇和证明商品产地的凭证。包括一般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等。 (9)残损检验证书: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的证件。适用于进口商品发生残、短、渍、毁等情况,作为收货人向发货人或承运人或保险人等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有效证件。 (10)积载鉴定证书:证明船方和集装箱装货部门正确配载积载货物,履行运输契约义务的证件。可供货物交接或发生货损时处理争议之用。 五、商品检验标准与检验方法 商品检验的标准很多,例如,有生产国标准、进口国标准、国际通用标准以及买卖双方协议的标准等。 商品检验,一般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标准作为检验的依据。如合同和信用证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进口商品首先采用生产国现行标准;没

14、有生产国标准的,则采用国际通用标准;这两项标准都没有时,可按进口国家的标准检验。出口商品以买卖双方约定的标准作为检验的依据;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按部委标准;无部委标准按企业标准。 目前,我国有许多产品按国际标准生产和提供出口,并以此标准作为检验商品的依据。 检验方法不同,其结果不一,容易引起争议。为了避免争议,必要时应在合同中订明检验方法。在我国,检验方法的标准,由国家商检局制定。 六、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程序 1接受报验 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2抽样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

15、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和方法,然后进行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 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验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放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 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货、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

16、对于验收合格的,收货、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七、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1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检验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检验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标准与方法,复验的期限、地点和机构,商品检验的内容,以及检验证书的种类。 2订立检验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检验条款应与其他条款的内容相衔接,不能产生矛盾。检验证书的内容要与品质、数量、包装以及信用证的内容完全相同,否则,不利于合同的履行及货款的支付。尤其要把检验时间、地点的确定与贸易术语结合起来考虑。 (2)应明确具体地规定复验期限、地点和机构。复验期的长短,应结合商品特点和港口因素来确定;复验地点

17、一般是在货物达到的目的地,如果目的地不是在港口而是在内地,则延展到内地;复验机构一般指定对自己友好、业务能力强的检验或公证机构。 (3)应明确规定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于出口商品,应坚持由我国商品检验机构按我国有关检验标准及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目前暂无统一标准的,则可参照同类商品的标准或由我生产部门会同商检部门共同商定的标准及检验方法进行。同时,也不排除对个别商品采用国外标准及方法进行检验。对于进口商品,除按合同规定办理外,也可按生产国标准或国际通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节 争议的处理 一、争议的含义及原因 争议(disputes)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引起的业务

18、纠纷。在国际贸易中,业务纠纷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如下: 合同是否成立,双方国家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解释不一致;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双方不能预见和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执行,但双方对发生的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解释不一致; 买方不按时开证、不按时赎单、无理拒收货物、不按时派船等; 卖方不按时交货,不按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包装交货,卖方不提供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等。诸如此类都可能引起双方的争议。 二、处理争议的原则 1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1)国内法 国内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生效的法律。 (2)国际条约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须遵守国家对外缔结或

19、参加的有关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商标、专利、工业产权与仲裁等方面的国际条约。所谓国际条约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间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各种书面协议的总称。 (3)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或称“国际商业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是人们从事国际货物买卖活动应当遵循的重要准则,也是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它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些较为明确和固定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影响很

20、大并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贸易商和银行广泛使用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UCP600)和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即URC522)。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对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性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各国法律对违约的规定 违约(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 (1)英国法律的规定 英国货物买卖法把违约分成“违反要件”(breach of

21、 condition)与“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两种。所谓违反要件,是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受损害方有权因之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而违反担保通常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受损害方有权因之要求损害赔偿,但不能解除合同。至于合同中哪些条款属于要件,哪些条款属于担保,英国法律并不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合同所作的解释来判断。不过,一般认为与商品有关的品质、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条件属于要件,与商品无直接联系的为担保。 (2)美国法律的规定 美国法律把违约分成“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和“轻微违约”(minor breach)两种。一方当事人违约,以致另一方无法取

22、得该交易的主要利益,则是重大违约。在此情况下,受损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一方违约情况并未影响对方在该交易中取得主要利益,则为轻微违约,受损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权解除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确立所谓中间性条款(breach of intermediate)的原则,对于一些虽是违反要件,但性质并不严重者,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得解除合同。 (3)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责任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

23、经济利益的,对方可以不经催告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我国法律又认为,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把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和“非根本性违约”(no-fundamental breach)两类。所谓根本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例如卖方完全不交货,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此时,受损害的一方就

24、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时,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如果违约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性违约的程度,则受损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3违约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有两重含义:一重含义是指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他按合同规定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用其他的补偿手段,如金钱来代替;另一重含义是指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法院强制违约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或实物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遭受到的损失。各国法律都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重要的救济方法。在国际贸易中,损害赔偿

25、是使用最广泛的救济方法。 (3)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免除或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由于各国法律体系不同,对违约救济方法的规定差异较大。尤其是英美法与大陆法之间的差异更大。为了调和两大法系之间的矛盾,公约从法律原则上,对违约救济方法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这对我们订立、履行合同和处理履约争议,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在采取其他违约补救措施时,都不影响该方当事人向违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各国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往往涉及到违约一方赔偿责任的成立、赔偿范围和赔偿办法等问题,而且差异很大。因此,为维护我方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订好国际

26、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是十分重要的。 三、争议的解决方法 1协商 买卖双方进行磋商,双方都做一定的让步,在彼此都认可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这种方法无须经过法律程序,不必支付相应的司法费用,可以避免双方陷入关系紧张的局面,有利于今后的合作和发展。这种办法是解决争议的最好途径,但有一定的局限性。 2调解 纠纷发生后,纷争各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由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出面从中协调,促成纷争各方之间达成和解。同仲裁和诉讼相比,调解的优点是时间快捷、费用低廉、程序简便,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3诉讼 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通过协商和调解均不能解决,或争议所涉及的金额巨大或后果严重,而合同中又没有签订仲裁

27、条款,则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申请判决。法院做出的判决具有强制约束力,败诉方必须无条件的履行。 一般来说,若非绝对必要,企业应尽量避免选择诉讼来解决争议,尤其是在海外的诉讼。 4仲裁 国际贸易中的争议,如友好协商、调解都未成功而又不愿意诉诸法院解决,则可采用仲裁办法。仲裁的优势在于其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开支较少,能独立、公正和迅速地解决争议,给予当事人以充分的自治权。它还具有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和裁决易于得到执行等优点,从而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所选择并采用。上述前两种方式都有一定的限度,第三种方式有一定的缺陷,所以仲裁就成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广泛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

28、重要方式。 中国一向提倡并鼓励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已成为当今世界上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在中国进出口合同中一般都订有仲裁条款,以便在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端。 第三节 索赔 一、索赔与理赔 1索赔与理赔的含义 索赔(claim)是指合同双方在争议发生后,受损害一方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索赔在法律上是指主张权利,在实际业务中通常是指受害方因对违约方违约而根据合同或法律提出予以补救的主张。一方提出索赔后,违约方受理对方的赔偿要求,即为理赔(claims settlement)。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受损方而言是索赔,在违约

29、方就是理赔。 索赔是处理违约的一种最常见的补救措施。 除此之外,还可按具体情况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退货、更换、修理、减价、延迟履行、替代履行和解除合同等。 2索赔与理赔应注意的问题 (1)我方索赔时应注意的问题: 注重实际、查明责任。查明对方是否确实违约,如属对方责任,可向对方提出索赔;如是船运公司或保险人的责任,应向船运公司或保险人索赔。 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如按公约的规定,则索赔期为两年。 按合同预先规定的金额提出索赔,或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确定适当的金额。 (2)我方理赔时应注意的问题: 对方索赔理由是否充足、属实; 对方索赔证件和有关文件是否齐全、清楚,有无夸大损失等; 合理确

30、定赔付办法,例如赔付部分货物、退货、换货、补货、修整、赔付一定金额、对索赔货物给予价格折扣或按残损货物百分比对全部货物降价等办法。 备齐索赔单证,如提单、发票、保险单、装箱单、磅码单、商检机构出具的货损检验证书或由船长签署的短缺残损证明,以及索赔清单。 二、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1异议与索赔条款 异议与索赔条款主要适用于商品品质、数量等方面的索赔,其内容一般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赔偿损失的办法和赔偿金额等。 (1)索赔依据 索赔依据主要是规定合同当事人在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的证据和出具证据的机构。 (2)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是指索赔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要求的有效期限。 索赔期限的规定一般不宜过长

31、,也不应太短,须视买卖货物的性质、运输、检验的繁简等情况而定。 (3)索赔金额 在实际业务中,违约行为发生的原因很多、具体情况复杂,事先对违约的环节、形式、程度等都无法预知。因此,除个别情况外,在买卖合同中对索赔的办法和金额一般只作笼统的规定。 如果买卖合同规定有约定的损害赔偿的金额,通常应按约定的金额提出索赔;如果合同未作具体规定,根据有关的法律和国际贸易实践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原则为: 赔偿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赔偿金额应以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可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 由于受损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2罚金条款 罚金条款亦称

32、“违约金条款”或“罚则”,是指在合同中规定,如一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罚金,以补偿对方的损失。罚金就其性质而言是违约金。该条款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不按期开立信用证等情况。罚金多少视延误时间长短而定,通常预先在合同中规定罚金的百分率,并规定最高的罚款金额。罚金的起算日期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交货期或开证期终止后立即起算;另一种是规定优惠期,即在合同规定的有关期限终止后再宽限一段时间,在优惠期内免于罚款,待优惠期届满后再起算罚金。 关于罚金条款,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第四节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及构成条件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33、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法律原则。 一般认为构成不可抗力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意外事故是在有关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 (2)意外事故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 (3)意外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及时进行处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延期履行合

34、同。究竟如何处理,应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而定。一般原则是如不可抗力发生时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事故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发生事件的一方只能采用变更合同的方法,而不能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的处理,关键是对不可抗力的认定,尽管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作了一定的说明,但在具体的问题上,双方会对不可抗力事件是否成立出现分歧。 三、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方法 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应对构成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关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可自行商定

35、。其规定方法一般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 2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签约时很难预料会发生何种事故,以及对履约造成何种影响。因此,国外有些合同规定,发生不可抗力事故,遭受事故的一方可以暂不履行合同至一段时间(如23个月),届时如果仍无法履行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影响合约的事故已不存在则可继续执行合同。 3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按照国际惯例,当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影响到合同的履行,遭受事故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为了明确责任,一般在不可抗力条款中规定一方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例如:“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故

36、后,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以内以航空挂号信件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其对合同履行影响程度的证明文件。” 4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只有确实发生不可抗力事故时,当事人一方才可免责。 5不可抗力条款实例 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表述:“由于战争、地震、水灾、暴风雨、雪灾等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有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方式通知买方,并应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件的证明书。” 第五节 仲裁 一、仲裁的含义与特点 仲裁(arb

37、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award),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仲裁与诉讼是解决商事纠纷的两大主要途径。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仲裁机构属于民间性质,不具有强制管辖权,对争议案件的处理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而诉讼是一种强制性的解决争议的办法,当事人一方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即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则无权拒绝。 当事人双方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必须先签订仲裁协议,双方都有在仲裁机构中选择仲裁员的自由;而诉讼中法官是由法院指定的,争议双方无权选择法官。 仲裁的时间短、程序简便、费用低;

38、而诉讼程序相对复杂,处理问题慢且费用较高。 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机构的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而诉讼的法院判决,则是允许上诉和变更裁决结果的。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及作用 1仲裁协议的形式 根据仲裁协议达成的时间,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前在买卖合同或服务贸易合同中订立的条款,即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订立的仲裁协议(submission,arbitration agreement)。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我国仲裁规则确认了仲裁协议

39、的独立性,即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的作用 仲裁协议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表明当事人双方自愿将争议交由仲裁机构来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表明仲裁机构取得了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任何仲裁机构都无权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 排除了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一般都规定法院不受理争议双方定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程序 1提出仲裁申请 提出仲裁申请(arbitration application)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 2组织仲裁

40、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规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会名册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并单独审理案件。 3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 不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4做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做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除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做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

41、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做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以及做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和仲裁员的署名等。 四、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裁决的承认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仲裁裁决具有可予执行的法律效力;裁决的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另一方当事人执行裁决结果。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一经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裁决书写明期限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如未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若败诉方不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向有关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在中国境内申请执行,胜诉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住

42、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中国境外申请执行,可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为解决在执行国外仲裁裁决问题上的困难,国际上订立了双边和多边国际公约。 五、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1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不同,适用的法律可能不同,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解释就会有差别,其结果也会不同。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关于仲裁地点有下列三种规定办法: 多数合同规定在中国仲裁。 有时规定在被申请人所在国仲裁。 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选用第三种办法时,应选择允许受理双方当事人都不是本国公民的争议案的仲裁机构,而且该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且客观公正。 2仲裁机构

43、 (1)常设仲裁机构 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都设有专门从事处理商事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我国常设的仲裁机构主要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各外贸公司在订立进出口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时,如双方同意在中国仲裁,一般都订明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2)临时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庭是专为审理指定的争议案件而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织起来的,案件处理完毕后即自动解散。 3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的规则主要规定进行仲裁的手续、步骤和做法,其中包括仲裁申请、指定仲裁员、仲裁审理、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及仲裁费用等。仲裁规则的作用主要是为当事人和仲裁员提供进行仲裁的准则,以便在仲裁

44、时有所遵循。 各国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但值得注意的是,所采用的仲裁规则与仲裁地点并非绝对一致。按照国际仲裁的一般做法,原则上采用仲裁所在地的仲裁规则,但在法律上也允许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采用仲裁地点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4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终局性的,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裁决。在中国,凡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必须依照执行,任何一方都不许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在其他国家,一般也不允许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而上诉法院。 5仲裁费用的负

45、担 通常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仲裁费用由谁负担。一般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由仲裁庭酌情决定。仲裁费用一般按争议价值的0.1%1%收取。 6仲裁条款实例 仲裁条款举例如下:“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庭另有规定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讲述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关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的各个条款,包括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的订立及相关的知识;并对履行国际贸易合同中可能会产生的一方或双方违约的问题,

46、指出了解决争议的一般原则。其中重点掌握商品检验程序及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极其处理;以及仲裁协议的作用和仲裁裁决的效力。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进出口商品只有通过检验,才能确定其品质、数量、包装等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商品检验条款应明确检验时间、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等;买卖双方在履约中如发生争议,可进行索赔与理赔,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异议与索赔条款和罚金条款两种订法;不可抗力是买卖合同中的一种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有其特定的含义,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有解除合同和延期履行合同两种;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争议方式有多种,其中对外贸易仲裁方式有其优点,如采用仲裁方式,争议双方应订有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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