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版施工合同文本重点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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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重点难点问题解读重点条文释义新版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新版施工合同的起草原则和过程新版施工合同的有关法律基础201320132013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背景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背景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背景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背景目录修改背景2013年4月3日,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背景与现行法律的适应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 招标发包的合同效力问题、转包挂靠问题、暂估价项目的管理问题、情势变更问题、迟延结算和支付问题、暂停

2、施工问题、竣工验收与移交问题、缺陷责任问题、质量保证金返还问题、合同解除问题等与项目管理模式的适应问题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直接发包、暂估价发包等与市场发展的适应问题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投标报价习惯、分包习惯、支付习惯、结算习惯、争议解决习惯等 与交易习惯的适应问题资源现状、生产要素的组织现状、市场交易现状等1999版施工合同与现行法律体系不相适应1999版施工合同结构和内容与建筑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5修改背景从1999版施工合同颁布实施至今已有近14年时间,期间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3、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国标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此外,国家还出台和修订了与工程建设紧密相关的法律,如合同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等。19991999版施工合同内容与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影响到施工合同管版施工合同内容与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影响到施工合同

4、管版施工合同内容与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影响到施工合同管版施工合同内容与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影响到施工合同管理以及合同风险控制等方面,尤其对于解决施工合同中暴露出来的典型问题显得乏力理以及合同风险控制等方面,尤其对于解决施工合同中暴露出来的典型问题显得乏力理以及合同风险控制等方面,尤其对于解决施工合同中暴露出来的典型问题显得乏力理以及合同风险控制等方面,尤其对于解决施工合同中暴露出来的典型问题显得乏力,比如招标发包的合同效力问题、转包挂靠问题、暂估价项目的管理问题、情势变更问题、迟延结算和支付问题、暂停施工问题、竣工验收与移交问题、缺陷责任问题、质量保证金返还问题、合同解除等问题。因

5、此,对因此,对因此,对因此,对19991999版施工合同进行修订势所必然版施工合同进行修订势所必然版施工合同进行修订势所必然版施工合同进行修订势所必然。 一、1999版施工合同与现行法律体系不相适应6 1999版施工合同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建筑市场的专业化程度较低、行政管制较多,因此在合同条款设置上较为粗放,更多地体现了行政力量的介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的专业化、市场化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的专业化、市场化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的专业化、市场化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的专业化、市场化日益突出益突出益突出益突出, ,特别是随着国内外建

6、筑市场的进一步融合,对于合同文本的专业特别是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融合,对于合同文本的专业特别是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融合,对于合同文本的专业特别是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融合,对于合同文本的专业性和操作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性和操作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性和操作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性和操作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1999版施工合同中没有考虑暂停施工没有考虑暂停施工没有考虑暂停施工没有考虑暂停施工的问题,而暂停施工作为目前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常见现象和纠纷争议事项,亟需予以规范。再如开工问题开工问题开工问题开工问题,1999版施工合同中没有对开工的程序进行约定。另外,1999版施工合同在结构和

7、内容上存在条款设置粗放、权利义务设置不均衡及风险分配不明确等问题,不能有效地指导复杂的工程活动。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因合同约定不明确产生纠纷的情况非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因合同约定不明确产生纠纷的情况非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因合同约定不明确产生纠纷的情况非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因合同约定不明确产生纠纷的情况非常常见,各方也呼吁对常常见,各方也呼吁对常常见,各方也呼吁对常常见,各方也呼吁对19991999版施工合同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版施工合同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版施工合同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版施工合同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 二、1999版施工合同结构和内容与建筑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7重点条文释义

8、新版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新版施工合同的起草原则和过程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背景新版施工合同的有关法律基础新版施工合同的有关法律基础目录新版施工合同的有关法律基础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性质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性质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价值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价值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的分配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的分配示范文本应当符合中国国情,并促进交易习惯示范文本应当符合中国国情,并促进交易习惯的形成,有效推进工程实践的形成,有效推进工程实践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由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由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由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由承揽合同发展而

9、来,发展而来,发展而来,发展而来,其法律的特征应当符合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第15章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承揽法律关系中要求定作人提供资金并提出具体的定作要求,而且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而对承揽人基本上仅作手艺、工艺等技术要求,一般不承担加工承揽材料的市场风险。建设工程合同中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要求也不能完全脱离承揽合同的基本要求。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性质10 首先,强调多重法律价值,且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顺位在先首先,强调多重法律价值,且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顺位在先首先,强调多重法律价值,且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顺位在先首先,强调多重法律价值,且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顺位在

10、先。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来看,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强调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工程建设领域法律规范的立法价值,存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价值顺序,此与普通民事交易活动不同。 其次,强调公平分担风险的原则。其次,强调公平分担风险的原则。其次,强调公平分担风险的原则。其次,强调公平分担风险的原则。考虑到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本质内容,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必须进行合理的风险分担,方能为建设工程下昂贵活动提供正常发展的保障。 第三,兼顾合同管理的效率原则,强调建设工程相关

11、活动的程序性。第三,兼顾合同管理的效率原则,强调建设工程相关活动的程序性。第三,兼顾合同管理的效率原则,强调建设工程相关活动的程序性。第三,兼顾合同管理的效率原则,强调建设工程相关活动的程序性。从效率角度出发,商事合同的实质即为交易,因此,为了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纷争,应当对于交易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程序规范,减少双方当事人摩擦、避免粗放管理。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价值11 合同的最重要的使命就是以实现合同目的为目标,通过条文安排完成对合同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安排。在在在在2013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草的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草的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草的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草的过程中,

12、在准确认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特性的基础上认真谨慎分配过程中,在准确认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特性的基础上认真谨慎分配过程中,在准确认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特性的基础上认真谨慎分配过程中,在准确认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特性的基础上认真谨慎分配合同各方当事人的风险,并根据其合同属性将风险转化成权利义务条文合同各方当事人的风险,并根据其合同属性将风险转化成权利义务条文合同各方当事人的风险,并根据其合同属性将风险转化成权利义务条文合同各方当事人的风险,并根据其合同属性将风险转化成权利义务条文落实到具体的合同行为中。落实到具体的合同行为中。落实到具体的合同行为中。落实到具体的合同行为中。 建设工程合同中

13、,发包人通常为出资人,从合同管理的角度出发,不要求发包人是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法律通常也未对建设单位主体提出特别的资质要求;而承包人作为专业机构,主要依靠其技术完成工程承揽业务,当然应当承担法定和约定的施工责任,但是对于因市场风险变化引起的法律和合同后果,应按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承担有限风险。 三、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的分配12 合同的根本目的并非为了仲裁或诉讼,一个高质量的合同应当能够切实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当事人愿意自觉的使用合同以约束交易行为。从这个意义上看,20132013版施工合版施工合版施工合版施工合同范本充分考虑到工程建设领域的现状,并试图通过其条文同范

14、本充分考虑到工程建设领域的现状,并试图通过其条文同范本充分考虑到工程建设领域的现状,并试图通过其条文同范本充分考虑到工程建设领域的现状,并试图通过其条文安排,解决以往工程合同中的顽症,并成为一定的交易习惯,安排,解决以往工程合同中的顽症,并成为一定的交易习惯,安排,解决以往工程合同中的顽症,并成为一定的交易习惯,安排,解决以往工程合同中的顽症,并成为一定的交易习惯,引导施工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走向合法、公平与高效。引导施工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走向合法、公平与高效。引导施工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走向合法、公平与高效。引导施工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走向合法、公平与高效。 四、示范文本应当符合中国国情,并促进交

15、易习惯的形四、示范文本应当符合中国国情,并促进交易习惯的形成,有效推进工程实践成,有效推进工程实践13重点条文释义新版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背景新版施工合同的有关法律基础目录新版施工合同的起草原则和过程新版施工合同的起草原则和过程新版施工合同的起草原则和过程新版施工合同的起草原则和过程起草原则合法性原则充分反映工程建设领域立法的最新成果,使新版合同与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规定相一致适当引导原则注重对发包人与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交易习惯,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实践性原则与国内外其他主流施工合同理念相衔接,增设相应合同制度,确保其先进性先进

16、性原则与我国的工程建设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相协调,并适应工程计价与工程实践模式的发展需要2013版施工合同的形成过程全面梳理法律规范,借鉴行业文本,提出 解决方案,形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专家论证研讨,提交送审稿根据送审意见,反复研究,形成最终稿。大事记重点条文释义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背景新版施工合同的起草原则和过程新版施工合同的有关法律基础新版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新版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新版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新版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目录新版施工合同的主要新版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特点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增加了九项

17、新的合同管理制度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权益平衡权益平衡权益平衡第五部分 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加强了与现行

18、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适用性适用性适用性2013版施工合同借鉴国内外相关合同文本的成功经验,在通用条款中增加了以下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双向担保制度(一)双向担保制度1999版合同中虽然规定了发承包双方的履约担保,但实践中基本上均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发包人基本上不会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为从根本上解决为从根本上解决为从根本上解决为从根本上解决国内普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新版合同吸收了国内普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新版合同吸收了国内普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新版合同吸收了国内普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新版合同吸收了F

19、IDICFIDIC条款的承发包双方互为担保条款的承发包双方互为担保条款的承发包双方互为担保条款的承发包双方互为担保制度,制度,制度,制度,即第2条发包人的支付担保和第3条的承包人履约担保条款。关于双方互为担保制度,FIDIC条款2.4款 雇主的资金安排中规定:“在接到承包商的请求后,雇主应在28天内提供合理的证据,表明他已作出了资金安排,并将一直坚持实施这种安排,此安排能够使雇主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照当时的估算值)的款额。如果雇主欲对其资金安排做出任何实质性变更,雇主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提供详细资料。除非承包商收到该保函,否则工程师将不会根据第8.1款工程的开工发出

20、通知。”4.2款中规定了承包商履约保证,关于发包人的支付担保问题, 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20FIDIC条款专用条款14.15款后有“承包商融资情况下的范例条款”:“雇主应自费按投标文件附录中的规定取得由某一实体提供的一定款额和货币种类的支付保函。雇主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承包商提交该保函。该保函的格式附在本专用条件后,或也可使用承包商可接受的其他格式。”与此相对应,与此相对应,与此相对应,与此相对应,20132013版合同版合同版合同版合同2.52.5款中规定了发包人的款中规定了发包人的款中规定了发包人的款中规定了发包人的“ “资金来源证

21、明及支付担保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

22、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7款中规定了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1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0132013版合同在双方互为

23、担保制度上明确规定版合同在双方互为担保制度上明确规定版合同在双方互为担保制度上明确规定版合同在双方互为担保制度上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与,与,与,与FIDICFIDIC条款相比,更有利于维护条款相比,更有利于维护条款相比,更有利于维护条款相比,更有利于维护承包人的权益,可以更好地平衡发承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益,可以更好地平衡发承包双方之间

24、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益,可以更好地平衡发承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益,可以更好地平衡发承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22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二)合理调价制度(二)合理调价制度1999版合同中对变更调价的规定比较简单。关于变更调价制度,FIDIC条款规定在12.3款估价和第13条变更和调整中,2013版合同第10条【变更】、第11条【价格调整】借鉴和吸收了其中的大部分规定。关于关于关于关于20132013版合同借鉴和吸收版合同借鉴和吸收版合同借鉴和吸收版合同借鉴和吸收FIDICFIDIC条款

25、中的情势变更调价制度,需要特条款中的情势变更调价制度,需要特条款中的情势变更调价制度,需要特条款中的情势变更调价制度,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别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别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别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1 1、20132013版合同借鉴和吸收了版合同借鉴和吸收了版合同借鉴和吸收了版合同借鉴和吸收了FIDICFIDIC条款条款条款条款12.312.3款款款款 估价估价估价估价 中的有关内容,在中的有关内容,在中的有关内容,在中的有关内容,在10.4.110.4.1项项项项【变更估价变更估价变更估价变更估价原则原则原则原则】规定:规定:规定:规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26、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其中第

27、(3)项规定显然可以有效防止和解决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问题。23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2 2、FIDICFIDIC条款条款条款条款13.813.8款款款款 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中规定了合同价款因劳务、货物以及其他投入工程中规定了合同价款因劳务、货物以及其他投入工程中规定了合同价款因劳务、货物以及其他投入工程中规定了合同价款因劳务、货物以及其他投入工程的费用的涨落而调整及具体调整方式,的费用的涨落而调整及具体调整方式,的费用的涨落而调整及具体调整方式

28、,的费用的涨落而调整及具体调整方式,20132013版合同则在第版合同则在第版合同则在第版合同则在第1111条规定了条规定了条规定了条规定了“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11.1款)和款)和款)和款)和“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1.211.2款)。款)。款)。款)。其中11.1款规定了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调整合同价格及具体调整方式(采用价格指数、造价信息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调整价格差额),该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

29、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24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

30、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款规定了“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在在在在2

31、0132013版合同中增加条款规定版合同中增加条款规定版合同中增加条款规定版合同中增加条款规定“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和和和和“ “法律变化引法律变化引法律变化引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起的调整起的调整起的调整” ”,可以引导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理分担市场价格波动和法律变,可以引导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理分担市场价格波动和法律变,可以引导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理分担市场价格波动和法律变,可以引导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理分担市场价格波动和法律变化的风险,有效平衡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化的风险,有效平衡发承包双方的权利

32、义务。化的风险,有效平衡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化的风险,有效平衡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25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三)缺陷责任期制度(三)缺陷责任期制度1999版合同中只有质量保修的规定,而并无质量缺陷责任的规定。FIDIC条款中关于“缺陷责任”的规定在第11条。20132013版合同考虑到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及工程版合同考虑到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及工程版合同考虑到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及工程版合同考虑到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及工程质量保修问题,质量保修问题,质量保修问题,质量保修问题,在参考FIDIC条款缺

33、陷通知期和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于2007年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基础上,引入了缺陷责任期,引入了缺陷责任期,引入了缺陷责任期,引入了缺陷责任期,并纳入了原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中的部分规定。2013版合同在15.2款规定了“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

34、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26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注意的是,20132013版合同中所使用的版合同中所使用的版合同中所使用的版合同中所使用的“ “缺陷责任缺陷责任缺陷责任缺陷责任” ”、“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 ”与与与与FIDICFIDIC条款中所使用的条款中所使用的条款中所使用的条款中所使用的“ “缺陷责任缺陷责任缺陷责任缺陷责任” ”、“ “缺

35、陷通知期缺陷通知期缺陷通知期缺陷通知期” ”存在着区别。存在着区别。存在着区别。存在着区别。因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仅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而并未规定“缺陷责任期”,在我国之前的工程实践中,工程竣工后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的修复,均是通过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来解决的。2013版合同第15条为“缺陷责任与保修”,其中15.1款为“工程保修的原则”,15.2款为“缺陷责任期”,在在在在20132013版合同引入版合同引入版合同引入版合同引入“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 ”之后,关于工程竣工后质量缺陷之后,关于工程竣工后质量缺陷之后,关于工程竣工后质量缺陷

36、之后,关于工程竣工后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的修复,就同时存在着或质量问题的修复,就同时存在着或质量问题的修复,就同时存在着或质量问题的修复,就同时存在着“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 ”和和和和“ “保修期保修期保修期保修期” ”,两者之间显然,两者之间显然,两者之间显然,两者之间显然存在重合和冲突之处。存在重合和冲突之处。存在重合和冲突之处。存在重合和冲突之处。27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为解决该问题为解决该问题为解决该问题为解决该问题,2013版合同1.1.4.4目规定:“缺陷责任

37、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目规定:“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5.7目规定;“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20132013版合同中引入版合同中引入版合同中引入版合同中引入“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 ”的主要目的的主要目的的主要目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问题,在今后适用是为了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问题,在今后适用是为了解决工

38、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问题,在今后适用是为了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问题,在今后适用20132013版合同的过程中,应当版合同的过程中,应当版合同的过程中,应当版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予以注意,并注意解决予以注意,并注意解决予以注意,并注意解决予以注意,并注意解决“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 ”和和和和“ “保修期保修期保修期保修期” ”之间重合和冲突的问题。之间重合和冲突的问题。之间重合和冲突的问题。之间重合和冲突的问题。28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四)工程系列保险制度(四)工程系列

39、保险制度1999版合同第40条中规定了工程保险,但其内容非常简单。而FIDIC条款第18条保险中则非常详细地规定了工程保险,体现了国际工程实践中对工程保险的重视程度,FIDIC条款第18条中规定了“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18.1款)、“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18.2款)、“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18.3款)、“承包商的人员的保险”(18.4款),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相关保险均由承包商作为保险方办理并使之保持有效。2013版合同中关于工程保险的规定在第18条。与与与与FIDICFIDIC条款相比,条款相比,条款相比,条款相比,20132013版合同中关于工程保险的规定仍显得过于简

40、单。版合同中关于工程保险的规定仍显得过于简单。版合同中关于工程保险的规定仍显得过于简单。版合同中关于工程保险的规定仍显得过于简单。与1999版合同相比,20132013版合同在版合同在版合同在版合同在18.218.2款中明确规定了款中明确规定了款中明确规定了款中明确规定了“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工伤保险” ”,并借鉴和吸收FIDIC条款18.1款中的有关内容,在18.6款中规定了“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增加该款规定可以有效促使发承包双方自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保险,强化发承包双方通过工程保险来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意识。29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

41、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五)工程移交证书制度(五)工程移交证书制度建设工程是正在加工中的不动产,工程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即形成物权。FIDIC条款通过分别设定工程接收证书和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构建起了建设工程领域内的物权证书制度。FIDIC条款中有关工程接收证书的规定可见于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以及第172款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FIDIC条款中有关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的规定可见于第11.9条履约证书。于2008年5月施行的发改委等九部委共同颁发的通用合同条款,借鉴了FIDIC条款的经验,在国内率先对工程的交付使用和质量缺陷责任期分别设定了工程交接证在国内率先

42、对工程的交付使用和质量缺陷责任期分别设定了工程交接证在国内率先对工程的交付使用和质量缺陷责任期分别设定了工程交接证在国内率先对工程的交付使用和质量缺陷责任期分别设定了工程交接证书和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而现在这两项证书制度也为书和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而现在这两项证书制度也为书和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而现在这两项证书制度也为书和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而现在这两项证书制度也为20132013版施工合同所采纳。版施工合同所采纳。版施工合同所采纳。版施工合同所采纳。2013版施工合同13.2.2项“竣工验收程序”第(3)目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

43、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第15条30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缺陷责任与保修”第2款“缺陷责任期”第4项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从不动产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责任

44、看,工程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发包人发出“工程接收证书”,表明承包人加工的工程已经形成不动产物权并且已经转移所有权,转移占有的同时风险责任也已经转移;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表明承包人第一阶段的保修责任已经完成,扣留保修金的保修期的期限已经届满,发包人应释放扣留的保修金。设定这两项国际上通用的不动产物权证书制度,有利于用设定这两项国际上通用的不动产物权证书制度,有利于用设定这两项国际上通用的不动产物权证书制度,有利于用设定这两项国际上通用的不动产物权证书制度,有利于用证据妥善解决在建设工程完工报竣、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工程交付诸环节中的矛证据妥善解决在建设工程完工报竣、竣工验收、验收通过

45、、工程交付诸环节中的矛证据妥善解决在建设工程完工报竣、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工程交付诸环节中的矛证据妥善解决在建设工程完工报竣、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工程交付诸环节中的矛盾,有利于避免目前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发生的实际竣工日期难以确盾,有利于避免目前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发生的实际竣工日期难以确盾,有利于避免目前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发生的实际竣工日期难以确盾,有利于避免目前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发生的实际竣工日期难以确定、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验收通过与竣工资料移交的关系以及工程接收时定、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验收通过与竣工资料移交的关系以及工程接收时定

46、、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验收通过与竣工资料移交的关系以及工程接收时定、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验收通过与竣工资料移交的关系以及工程接收时间等争议。间等争议。间等争议。间等争议。31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六)索赔期限制度(六)索赔期限制度1999版合同第36条为“索赔”,其中规定了索赔程序等内容,但并未明确规定过期索赔的后果。FIDIC条款2.5款雇主的索赔中规定:“当雇主意识到某事件或情况可能导致索赔时应尽快地发出通知。涉及任何延期的通知应在相关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发出。”并未明确规定雇主过期

47、索赔的后果;20.1款承包商的索赔中规定:“该通知(指索赔的通知)应尽快发出,并应不迟于承包商开始注意到,或应该开始注意到,这种事件或情况之后28天。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竣工时间将不被延长,承包商将无权得到附加款项,并且雇主将被解除有关索赔的一切责任。”明确规定了承包商过期索赔作废的后果。20132013版合同借鉴和吸收版合同借鉴和吸收版合同借鉴和吸收版合同借鉴和吸收FIDICFIDIC条款中的上述规定,在条款中的上述规定,在条款中的上述规定,在条款中的上述规定,在19.119.1款款款款“ “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的索赔” ”第第第第(1 1)项中规定:

48、)项中规定:)项中规定:)项中规定:“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28天内,向监理人递天内,向监理人递天内,向监理人递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28天内发出索赔意天内发出索赔意天内发出索赔意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

49、长工期的权利。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此外,此外,此外,此外,20132013版合同还在版合同还在版合同还在版合同还在19.319.3款款款款“ “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的索赔” ”32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中规定:“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

50、,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即即即即20132013版合同中不仅明确规定了版合同中不仅明确规定了版合同中不仅明确规定了版合同中不仅明确规定了承包人过期索赔作废的后果,还明确规定了发包人过期索赔作废的后果,与承包人过期索赔作废的后果,还明确规定了发包人过期索赔作废的后果,与承包人过期索赔作废的后果,还明确规定了发包人过期索赔作废的后果,与承包人过期索赔作废的后果,还明确规定了发包人过期索赔作废的后果,与FIDICFIDIC条款相比,更加对等和合理,可以更好地平衡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相比,更加对等和合理,可以更好地平衡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相比,更加对等和合理,可以

51、更好地平衡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相比,更加对等和合理,可以更好地平衡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33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七)双倍赔偿制度(七)双倍赔偿制度针对建筑市场发包人违约拖欠支付工程款的老大难问题,针对建筑市场发包人违约拖欠支付工程款的老大难问题,针对建筑市场发包人违约拖欠支付工程款的老大难问题,针对建筑市场发包人违约拖欠支付工程款的老大难问题,20132013版施工合同对版施工合同对版施工合同对版施工合同对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出违约双倍赔偿的明确规定,对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发包人应承担

52、的法律后果做出违约双倍赔偿的明确规定,对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出违约双倍赔偿的明确规定,对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出违约双倍赔偿的明确规定,对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设定制度保证。问题设定制度保证。问题设定制度保证。问题设定制度保证。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4条“竣工结算”第2款“竣工结算审核”(2)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53、;第4款“最终结清”第2项“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规定:“(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4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付款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

54、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针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参照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20132013版示范版示范版示范版示范文本对发包人拖欠结算工程款所作的双倍赔偿制度是适中的、是合理的,也是符文本对发包人拖欠结算工程款所作的双倍赔偿制度是适中的、是合理的,也是符文本对发包人拖欠结算工程款所作的双倍赔偿制度是适中的、是合理的,也是符文本对发包人拖欠结算工程款所作的双倍赔偿制度是适中的、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合市场实际情况的。合市场实际情况的。合市场实际情况的。35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55、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八)争议评审解决制度(八)争议评审解决制度1999版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而并不包括争议评审。FIDIC条款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争端裁决委员会裁决、友好解决、仲裁,并规定争端裁决委员会裁决为争端解决的前置程序;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所作决定不满的,需在收到决定后(如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在其收到委托后84天内或其他批准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则在该期限期满后)28天内,将其不满通知对方,否则,该决定即被视为最终决定并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0.4款);在一方不满争端裁决委员会所作决定并按20.4款约定发出表示不满

56、的通知后方可进入后续的仲裁程序。FIDIC条款对争端裁决委员会的组成办法、裁决程序、所做决定的效力等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并在附录中提供了争端裁决协议书的范本。2013版合同借鉴和吸收了FIDIC条款中的上述规定,在20.3款中规定了“争议评审”的争议解决方式。36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与FIDIC条款中的规定相比,20132013版合同中关于争议评审的规定不仅显得过于简版合同中关于争议评审的规定不仅显得过于简版合同中关于争议评审的规定不仅显得过于简版合同中关于争议评审的规定不仅显得过于简单,而且在

57、争议评审的地位及争议评审小组所作决定的效力上也与单,而且在争议评审的地位及争议评审小组所作决定的效力上也与单,而且在争议评审的地位及争议评审小组所作决定的效力上也与单,而且在争议评审的地位及争议评审小组所作决定的效力上也与FIDICFIDIC条款中的条款中的条款中的条款中的相关规定差异较大。相关规定差异较大。相关规定差异较大。相关规定差异较大。2013版合同中所规定的“争议评审”仅为并列的数种争议解决方式之一,而非前置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无需经过争议评审而直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而且,争议评审小组所作决定需经双方签字确认才对双方具有合同约束力。产生上述区别的原因可部分地归结于争议评

58、审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上述区别的原因可部分地归结于争议评审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上述区别的原因可部分地归结于争议评审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上述区别的原因可部分地归结于争议评审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还属于一个新生事物,需要有一个逐步推广和完善的过程。在适用还属于一个新生事物,需要有一个逐步推广和完善的过程。在适用还属于一个新生事物,需要有一个逐步推广和完善的过程。在适用还属于一个新生事物,需要有一个逐步推广和完善的过程。在适用20132013版合同和解版合同和解版合同和解版合同和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上述区别。决争议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上述区别。决争议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上述区别。决争

59、议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上述区别。(九)商定与确定制度(九)商定与确定制度合同履行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即为发承包双方就履行事项产生分歧,如分歧不予及时处理即可转化成为合同履行的障碍,最终致使合同不能履行。20132013版施工合同版施工合同版施工合同版施工合同在处理该问题时,借鉴了在处理该问题时,借鉴了在处理该问题时,借鉴了在处理该问题时,借鉴了FIDICFIDIC合同与合同与合同与合同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2007年)的做法,年)的做法,年)的做法,年)的做法,在通用合同条款的第在通用合同条款的第在通用合同条款的第在通用合同条款的第4.44.

60、4条引入了条引入了条引入了条引入了“ “商定与确定制度商定与确定制度商定与确定制度商定与确定制度” ”,明确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商,明确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商,明确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商,明确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商定与确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并明确了该项制度起动的前提条件。定与确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并明确了该项制度起动的前提条件。定与确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并明确了该项制度起动的前提条件。定与确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并明确了该项制度起动的前提条件。37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2013版施工

61、合同对合同体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在合同要素上进行优化、合并与补充。20132013版施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版施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版施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版施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等三大部分组成,并同时附具了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等三大部分组成,并同时附具了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等三大部分组成,并同时附具了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等三大部分组成,并同时附具了1111个合同附件格式。个合同附件格式。个合同附件格式。个合同附件格式。其中协议书共计12条;通用合同条款的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

62、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需要,同时也照顾到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充分考虑到了各方的意见,较好地平衡了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二、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二、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二、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38(一)合同结构体系更为完善,权利义务分配具体明确,有利于引导建(一)合同结构体系更为完善,权利义务分配具体明确,有利于引导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发展1999版施工合同将发包人

63、代表和监理人的现场工程师均列在工程师名下,当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同时存在时,将无法进行有效区分,易导致工程施工管理的混乱。20132013版合同将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进行了区分,建立了以监理人为施版合同将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进行了区分,建立了以监理人为施版合同将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进行了区分,建立了以监理人为施版合同将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进行了区分,建立了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在2013版施工合同中,从尊重发包人权利角度和便于高效管理合同的角度出发,对于监理人相关事项做了相应规定,如

64、强调发包人对监理人进行合理授权,并将授权事项告知承包人;明确监理人作为合同履行文件传递中心,即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文件往来均通过监理人来中转,确保监理人能够全面畅通的了解合同管理信息,以完成其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39(二)建立了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提高施(二)建立了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提高施工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工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二、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二、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二、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二、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2003年以来,我国开始在建设工程领域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并陆续发布了2003版、2008版、2013版建设

65、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999版合同囿于当时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总价合同、可调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3种合同计价形式。考虑到实践中对于固定价格合同存在一定的误解和歧义,为避免将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不可调价合同,2013版施工合同按照新的合同价格形式将合同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其他方式合同,其中由于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的实践应用不具有典型性,故而在2013版施工合同文本中予以省略,归入其他方式合同,其他方式合同中还包含了采用定额计价的合同,还原了上述计价方式真实含义,并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以满足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理顺了工程计量与计价的相互关系,与清单计价规范相一致,便于合同双方的实践操作。此外,

66、在总价合同的计量环节,2013版施工合同还引入了支付分解表,有利于提高总价合同计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三、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三、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三、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40(一)完善合同价格类型,适应工程计价模式发展和工程管理实践(一)完善合同价格类型,适应工程计价模式发展和工程管理实践需要需要相对于1999版施工合同,2013版施工合同新增了暂估价内容,并根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同情况,结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的规定,明确了暂估价项目的选择方式和程序。2013版施工合同将暂

67、估价项目具体分为两类,分别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并根据不同类别规定了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程序及时间节点,便于暂估价项目的实施,提高工程的效率和效益,以保证暂估价项目的公平性和合法性。41(二)(二)(二)(二)增加增加增加增加了暂估价的规定,规定了暂估价项目的操作了暂估价的规定,规定了暂估价项目的操作了暂估价的规定,规定了暂估价项目的操作了暂估价的规定,规定了暂估价项目的操作程序程序程序程序 三、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三、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三、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三、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20

68、13版施工合同充分考虑了建设工程项目专业性强和管理复杂的特点,在合同条款的设置上,对于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妥善的安排,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积极引导发承包双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合同的规定,合法行使各项权利,切实履行各项义务。同时考虑到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在条款内容上安排时,给发承包双方预留了充分的协商空间。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对通用合同条款中需要进行特别协商的条款,均在专用合同条款预留了补充和完善的空间,供双方自行协商完善,兼顾示范文本的指引和指导作用。 四、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四、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四

69、、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四、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42(一)重视合同文本的指引和指导作用,在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一)重视合同文本的指引和指导作用,在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一)重视合同文本的指引和指导作用,在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一)重视合同文本的指引和指导作用,在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的设置上充分尊重发承包双方的意思同条款的设置上充分尊重发承包双方的意思同条款的设置上充分尊重发承包双方的意思同条款的设置上充分尊重发承包双方的意思自治自治自治自治阴阳合同、违法分包、违法转包和挂靠是建筑市场长期以来的顽疾,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70、,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客观上也是诱发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因素之一。鉴于此,2013版施工合同通过在协议书中引入宣誓性承诺条款及合同备案条款以遏制阴阳合同的发生;在通用合同条款中,通过增加限定新增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条款、限定专业分包人及劳务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条款、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人员违约责任、工程款支付账户约定等条款,保证承包人实际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人员名单保持一致,有利于解决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43(二)增加了防范阴阳合同、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内容,有(二)增加了防范阴阳合同、违法转包、违法分

71、包和挂靠的内容,有(二)增加了防范阴阳合同、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内容,有(二)增加了防范阴阳合同、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内容,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四、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四、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四、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四、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暂停施工在工程实践中属于常见的现象,对于工程本身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影响均非常大,因此对于该条款的约定应当具体明

72、确并具备极强的可操作性。虽然1999版施工合同第12条专条约定了暂停施工的内容,但该条约定过于简单,对于暂停施工的程序设置和复工的约定存在缺陷,且对暂停施工造成的不利后果的承担责任不明,无法有效指导工程实践。2013版施工合同立足建设工程实践,在综合各方建议的基础上,结合FIDIC合同等,完善了暂停施工条款,增加了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和暂停施工解约条款,希望以此解决工程长期停工致使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悬而未决等问题,避免因此影响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同时增加了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的约定,避免因暂停施工对工程后续施工造成不可补救的损失,导致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重受损,以平衡发包人和承

73、包人的权利义务。44(三)细化了暂停施工条款,有利于避免因工程暂停导致发包人和承(三)细化了暂停施工条款,有利于避免因工程暂停导致发包人和承(三)细化了暂停施工条款,有利于避免因工程暂停导致发包人和承(三)细化了暂停施工条款,有利于避免因工程暂停导致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益受损包人双方权益受损包人双方权益受损包人双方权益受损四、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四、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四、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四、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如19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

74、,规定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这样规定既过于简单又不尽合理。2013版施工合同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进行了调整,明确“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45(四)更加合理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四)更加合理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四)更加合理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四)更加合理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四、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四、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四、更加注

75、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四、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在法律层面,2013版施工合同在施工合同的项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职业健康保障和工程担保等条款中充分体现了建筑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精神。在行政法规层面,2013版施工合同在具体约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体现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规定,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精神。在部门规章和政策方面,2013版施工合同在施工合同结算、保修等条款中体现了

76、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规定,在计价模式上兼顾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 五、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五、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五、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五、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46另外,为了保证2013版合同适用性,充分借鉴了FIDIC合同文本及现行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合同文本等特点。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于2007年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

77、年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3版施工合同在保证文本内容的适用性和特殊性的基础上,在内容和适用范围上较好地考虑了与其他现行合同文本的衔接,同时有适度的前瞻性,并且在文字处理上,力求文本表述简练、通俗易懂、全面系统、有机统一。47五、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五、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五、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五、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新版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新版施工合同的起草原则和过程新版施工合同的有关法律基础重点

78、条文释义重点条文释义重点条文释义重点条文释义目录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背景新版合同的协议书总共有新版合同的协议书总共有新版合同的协议书总共有新版合同的协议书总共有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合同协议书共计合同协议书共计合同协议书共计13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条,主要包括:工程概条,主要包括:工程概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

79、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一、 关于合同协议书49【条文条文】第第6条条 合同文件构成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本协议

80、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解读】合同协议书具有两个主要的作用,第一是合同的纲领性文件第一是

81、合同的纲领性文件第一是合同的纲领性文件第一是合同的纲领性文件, ,基本涵盖合同的基本涵盖合同的基本涵盖合同的基本涵盖合同的基本条款,第二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反映。基本条款,第二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反映。基本条款,第二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反映。基本条款,第二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反映。按照国内外示范合同文本的惯例,施工合同形式上通常包括三个部分,即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此合同形式可以确保合同的整体系统性,各合同要素确定与履行的协调统一,主要体现在:合同协议书用于集中约定与工程实施相关的主要内容,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目了然其核心的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款用于详细规定合同中需要管理的

82、要素,如当事人根据各项目情况需要调整的,则按照相应的具体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补充和细化。合同协议书的生效一般在合同当事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但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有特别要求的,可以通过设置一定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以满足具体项目的特殊情况,如约定“合同当事人签字并盖章,且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等。50一、 关于合同协议书需要注意的是,与1999版合同相比,为了规避因专用合同条款未经盖章签字确认引起的争议,20132013版协议书中增加了一个特别的签字盖章要求,即版协议书中增加了一个特别的签字盖章要求,即版协议书中增加了一个特别的签字盖章要求,即版协议

83、书中增加了一个特别的签字盖章要求,即“ “专用合专用合专用合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总之,由于合同协议书的文件效力和解释顺序非同一般,合同当事人在填写相关内容时,应当格外予以注意,避免缺项或错填,以造成后期合同履行的不利和困难。同时还应注意在相关当事人的落款处,将合同当事人有关地址、账户、邮编、电子信箱等内容全面完整的填写,保证合同履行的畅通和高效。51一、 关于合同协议书【解读】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就工程项目施工的实施及相

84、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通用性约定,即反映合同的正常履行环境,以及合同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理性安排。使用过程中,如果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要求、现场情况与市场环境等实际履行条件存在特别性,则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可以实现以下合同管理目标:第一,便于反复使用,避免重复的合同起草过程;第二,提示可以实现以下合同管理目标:第一,便于反复使用,避免重复的合同起草过程;第二,提示可以实现以下合同管理目标:第一,便于反复使用,避免重复的合同起草过程;第二,提示可以实现以下合同管理目标:第一,便于反复使用,避免重复的合同起草过程;第二,

85、提示合同签订人应关注的合同事项,避免在合同签订时遗漏重大事项;第三,便于在合同履行过合同签订人应关注的合同事项,避免在合同签订时遗漏重大事项;第三,便于在合同履行过合同签订人应关注的合同事项,避免在合同签订时遗漏重大事项;第三,便于在合同履行过合同签订人应关注的合同事项,避免在合同签订时遗漏重大事项;第三,便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查阅。程中进行查阅。程中进行查阅。程中进行查阅。52【条文条文】总共有总共有20个条文,分别是:个条文,分别是:1. 一般约定;一般约定;2. 发包人;发包人;3. 承包人;承包人;4. 监理人;监理人;5.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安全文明

86、施工与环境保护;7. 工期和进度;工期和进度;8. 材料与设备;材料与设备;9. 试验试验与检验;与检验;10. 变更;变更;11. 价格调整;价格调整;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3. 验收和工程试车;验收和工程试车;14. 竣工结算;竣工结算;15. 缺陷责任与保修;缺陷责任与保修;16. 违约;违约;17.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18. 保险;保险;19. 索赔;索赔;20. 争议解决争议解决二、二、 关于通用合同条款关于通用合同条款【解读】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的补充和完善,但原则上,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使用应当尊重通用合同条款的原则要求和权利义

87、务的基本安排。如果专用合同条款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面目全非的修改,则会从基本面上背离该合同的原则和理念,将会出现权利义务不平衡的现象,与合同起草的初衷也是不符合的。比如双向担保制度,如果简单修改成由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发包人不提供支付担保,则很有可能会对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计划与筹集产生影响。53三、三、 关于专用合同条款关于专用合同条款【解读】因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大、技术复杂,构成合同的组成文件种类较多,且合同文件之间有可能存在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从而影响合同理解和履行,且容易产生争议。因此,有必要按照一定的规则,对各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行约定,以便在合同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或矛盾时,尽快确定合同文

88、义,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四、关于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四、关于合同文件组成部分54【条文条文】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标准

89、和要求;(7)图纸;()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首先本条款约定了合同文件的组成;其次,本条款约定了合同文件解释的

90、优先顺序。除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合同文件解释的优先顺序另有约定外,应依据本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解释合同文件合同当事人在使用本条款时应注意:合同当事人在使用本条款时应注意:合同当事人在使用本条款时应注意:合同当事人在使用本条款时应注意:1、合同当事人应慎重确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原则上无特别的需要,应尽量避免重新调整本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解释顺序。2、在“其他合同文件”中,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项目的情况约定其他有关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其他投标文件等。 55四、关于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四、关于合同文件组成部分【解读】在法定必须监理的项目中,监理人是法

91、定的参与主体,对于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 五、关于监理人(商定与确定制度)五、关于监理人(商定与确定制度)56【条文条文】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4 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

92、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有异议,按照第20条条争议解决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

93、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全具有重要意义。新版合同定义的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监理人是发包人的委托代理人,其权利来源于发包人的授权,监理人不是施工合同当事人。监理人行使的职权,除了发包人授予外,还包括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如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强制监理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不委托监理人,而自行进行工程管理或者聘请工程管理制监理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不委托监

94、理人,而自行进行工程管理或者聘请工程管理制监理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不委托监理人,而自行进行工程管理或者聘请工程管理制监理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不委托监理人,而自行进行工程管理或者聘请工程管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等,合同关于监理人的工作职责可以由发包人或其聘请的工程管人、工程造价咨询人等,合同关于监理人的工作职责可以由发包人或其聘请的工程管人、工程造价咨询人等,合同关于监理人的工作职责可以由发包人或其聘请的工程管人、工程造价咨询人等,合同关于监理人的工作职责可以由发包人或其聘请的工程管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行使。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行使。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行使。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行使。在新版施工合

95、同中,基本采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关于监理人法律地位的合同在新版施工合同中,基本采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关于监理人法律地位的合同在新版施工合同中,基本采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关于监理人法律地位的合同在新版施工合同中,基本采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关于监理人法律地位的合同理念。理念。理念。理念。即从监理人的法定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出发,为了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以及监理人的管理可行性,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传递文件时均通过监理人来实现。该安排确定了监理人“文件传递中心”合同地位,从合同双方当事人角度,监理人要完成其法定义务,应当具有一定的信息渠道,同时还应当积极主动的了解合同履行情况,方能完成其施工合同和

96、监理合同中的使命。57 五、关于监理人(商定与确定制度)五、关于监理人(商定与确定制度)合同当事人在使用本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明确各自权限。在实践中,因监理人与发包人代表授权范围容易出现交叉,因此,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就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哪些行为构成对合同的修改,以免发生争议。2、对于承包人,如发包人代表的授权与监理人的授权出现交叉或授权不明,承包人应当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以及订立合同后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并要求其予以明确,以避免影响承包人正常履行合同。20132013版施工合同除确定监理人版施工合同除确定监理人版施工合同

97、除确定监理人版施工合同除确定监理人“ “文件传递中心文件传递中心文件传递中心文件传递中心” ”的合同地位外,还明确了监的合同地位外,还明确了监的合同地位外,还明确了监的合同地位外,还明确了监理人在承发包双方就合同履行出现分歧时担当纠纷解决的商定与确定的组织实施理人在承发包双方就合同履行出现分歧时担当纠纷解决的商定与确定的组织实施理人在承发包双方就合同履行出现分歧时担当纠纷解决的商定与确定的组织实施理人在承发包双方就合同履行出现分歧时担当纠纷解决的商定与确定的组织实施责任。责任。责任。责任。58 五、关于监理人(商定与确定制度)五、关于监理人(商定与确定制度) 六、关于资金来源和双向担保(双向担

98、保制度)六、关于资金来源和双向担保(双向担保制度)59【条文条文】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

99、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7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

100、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解读】1999版合同中虽然规定了发承包双方的履约担保,但实践中基本上均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发包人基本上不会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为从根本上解决国内普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新版合同吸收了FIDIC条款的承发包双方互为担保制度,即第2条发包人的支付担保和第3条的承包人履约担保条款。关于双方互为担保制度,FIDIC条款2.4款 雇主的资金安排中规定:“在接到承包商的

101、请求后,雇主应在28天内提供合理的证据,表明他已作出了资金安排,并将一直坚持实施这种安排,此安排能够使雇主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照当时的估算值)的款额。如果雇主欲对其资金安排做出任何实质性变更,雇主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提供详细资料。除非承包商收到该保函,否则工程师将不会根据第8.1款工程的开工发出通知。”4.2款中规定了承包商履约保证,关于发包人的支付担保问题,FIDIC条款专用条款14.15款后有“承包商融资情况下的范例条款”:“雇主应自费按投标文件附录中的规定取得由某一实体提供的一定款额和货币种类的支付保函。雇主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承包商提交该保

102、函。该保函的格60六、关于资金来源和双向担保(双向担保制度)六、关于资金来源和双向担保(双向担保制度)式附在本专用条件后,或也可使用承包商可接受的其他格式。”与与与与此相对应,此相对应,此相对应,此相对应,20132013版合同版合同版合同版合同2.52.5款中规定了发包人的款中规定了发包人的款中规定了发包人的款中规定了发包人的“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3.73.7款中规定了承包人的款中规定了承包人的款中规定了承包人的款中规定了承包人的“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履约担保” ”。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发包人提供的,保证

103、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较为常见的支付担保包括银行或担保公司的保函,也有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其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2013版施工合同并未强制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无论是履约保函还是支付保函,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由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需要对方提供。如果合同当事人需要对方提供保函的,则无论是履约保函还是支付保函,从银行从事保函的实践出发,建议采取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形式,以有效约束保函提供方的履约行为。关于担保的期限,一般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因此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61六、关于资金来源和双向担

104、保(双向担保制度)六、关于资金来源和双向担保(双向担保制度)【解读】本条款为新增条文,旨在解决发包人直接发包专业工程时施工现场统一管理的问题。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直接发包的,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因此,对于发包人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行为,首先应当以不构成肢解发包为合法前提,且对于影响到主体结构、重要功能设备的专业工程,不应当由发包人直接进行发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的规定,强调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即“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以及执行强制性标准等负

105、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不因工程分包行为而转移。分 七、关于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七、关于现场统一管理协议62【条文条文】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包单位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

106、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合同当事人在使用本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合同当事人在使用本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合同当事人在使用本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合同当事人在使用本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首先应当明确,只有在发包人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情况下才需要单独订立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对于由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以暂估价形式发包给承包人之后再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发包的专业工程,对专业工程的现场管理内容应当在施工合同和暂估价专业工程发包合同中约定。2、发包人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情况下,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应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

107、人三方共同签订,在统一管理协议中明确发包人、承包人和专业工程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其中由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专业工程承包人应当接受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发包人进行相应监督。对于承包人根据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对专业工程承包人进行管理的,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支付相关的总承包服务费。63七、关于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七、关于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64【条文条文】7.3 开工开工7.3.1 开工准备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

108、表应详细说明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开工通知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

109、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的要求,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发包人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的要求,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合理利润。八、关于开工八、关于开工【解读】开工是施工合同履行的起点,因此这个界面非常重要,在这个时期出现的各种,经常成为施工合同履行的重大障碍。承

110、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图纸审查及深化等工作外,还应备好开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做好劳动力安排,另外还应负责完成由其修建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等。在完成前述工作后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时间节点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审表,并由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批。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且发出开工通知的前提是发包人已经取得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开工所需的全部行政审批或许可,否则在不具备法定开工条件的前提下,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有权拒绝。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是计算工期的起始点。 65八、关于开

111、工八、关于开工其中重要的规定是,新版施工合同在实施过程中迟迟不能得到履行的情况下,承包人获得了调价申请权,即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情况下,20132013版施工合同在此赋予了承包人可以提出调版施工合同在此赋予了承包人可以提出调版施工合同在此赋予了承包人可以提出调版施工合同在此赋予了承包人可以提出调整价格的权利,其中价格调整的内容包含因迟延开工导致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发整价格的权利,其中价格调整的内容包含因迟延开工导致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发整价格的权利,其中价格调整的内容包含因迟延开工导致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发整价格的权利,其中价格调整的内容包含因迟延开工

112、导致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发包人不同意调整合同价格的,则承包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包人不同意调整合同价格的,则承包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包人不同意调整合同价格的,则承包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包人不同意调整合同价格的,则承包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费用和利润的损失。的费用和利润的损失。的费用和利润的损失。的费用和利润的损失。 66八、关于开工八、关于开工 九、关于暂停施工九、关于暂停施工67【条文条文】7.8暂停施工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

113、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施工执行。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

114、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项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的情形第(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解读】暂停施工又称中止施工暂停施工又称中止施工暂停施工又称中止施工暂停施工又称中止施工,引起暂停施工的原因比较复杂,可以分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以及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通常包括发包人违法、发包人

115、违约、发包人提出变更等情形。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一般主要是指因承包人违法与违约的情形,按照合同法以及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承包人应当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应按照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积极采取复工措施。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承包人擅自停工,且收到监理人通知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可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一般包括停窝工损失、机械台班损失、赶工的费用增加、冬季措施费的增加、继续施工的涨价损失等方面。 68九、关于暂停施工九、关于暂停施工69【条文条文】7.8.3 指示暂停施工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

116、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出指示,视为

117、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条争议解决争议解决约定处理。约定处理。 九、关于暂停施工九、关于暂停施工【解读】通常情况下,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前,应获得发包人的批准,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基于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如不立即暂停施工将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时,监理人应先行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在此情形下,监理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并获得发包人同意。暂停施工的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但在出现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等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暂停施

118、工,且无充足的时间通知监理人的,20132013版施工合同赋予了承包人可以先行暂停施工的权版施工合同赋予了承包人可以先行暂停施工的权版施工合同赋予了承包人可以先行暂停施工的权版施工合同赋予了承包人可以先行暂停施工的权利,然后再行通知监理人。利,然后再行通知监理人。利,然后再行通知监理人。利,然后再行通知监理人。 70九、关于暂停施工九、关于暂停施工71【条文条文】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

119、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约定办理。7.8.

120、6 暂停施工持续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及第17条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

121、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款变更的范围变更的范围第(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项的可取消工作。九、关于暂停施工九、关于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解读】暂停施工会导致工程无法及时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工程成本明显增加,暂停施工过长的,将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损害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有必要通过约定复工条款以督促合同当事人尽快消除暂停施工的

122、影响,推动工程建设。本条根据停工时间的长短及停工原因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暂停施工后,合同当事人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具备复工条件的,监理人应发出复工通知。工程复工前,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应共同确定停工期间的损失和复工条件。然而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时,如该长期停工事件因发包人引起,无论是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承包人停工,还是发包人自主决定停工,承包人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28天内准许复工。72九、关于暂停施工九、关于暂停施工暂停施工超过84天的,如该长期暂停施工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则按16.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处理,即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

123、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分担损失。故如长期停工是由不可抗力或承包人以外因素引起的,且该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据此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合同当事人对价格调整协商不成的,承包人还获得了解除合同的权利。73九、关于暂停施工九、关于暂停施工【解读】暂停施工后,施工合同并未解除,合同当事人仍需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仍然为项目总承包方,因此承包人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5条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负责工程的照管,避免因暂停施工影响工程安全或受到破坏,由此发生的承包人照管费用由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方承担。暂停

124、施工期间,合同当事人均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防止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4【条文条文】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方承担。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停施工扩大损失。九、关于暂停施工九、关于暂停施工【解读】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125、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关于工程变更的定义,变更指“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关于变更的范围。2013版施工合同在通用合同条款中对变更范围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但明确指出可以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该种安排主要考虑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形,给合同当事人预留另行约定的空间。2013版施工合同对于通常情况下合同产生变更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合同内工作的增减,合同外追加

126、额外工作,取消合同中工作,改变合同工作的履行和检验标准,改变合同标的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等工程基础特征,改变工程的实施时间或其他进度安排等。 十、关于变更十、关于变更75【条文条文】10.1变更的范围;变更的范围;10.2变更权;变更权;10.3变更程序: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10.3.2 监理人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提出变更建议;10.3.3 变更执行;变更执行;10.4变更估价: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变更估价原则;10.4.2 变更估价程序;变更估价程序;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变更引起

127、的工期调整。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工作,应当排除发包人自行实施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工作,应当排除发包人自行实施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工作,应当排除发包人自行实施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工作,应当排除发包人自行实施或由其他第三人实施的情形,否则就不是简单的变更行为,或由其他第三人实施的情形,否则就不是简单的变更行为,或由其他第三人实施的情形,否则就不是简单的变更行为,或由其他第三人实施的情形,否则就不是简单的变更行为,而属于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将原本在承包人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事项取消,交由他人实施,该行为一方面违反合同约定,二则

128、违反诚实信用,三则有可能涉及直接发包或肢解发包的问题。对于涉及到需要前往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监管的变更事项,如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当涉及到工程的规模变化、主体结构变化、重大工期变化、功能调整等方面的内容时,应当遵循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前往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76十、关于变更十、关于变更 十一、关于暂估价项目十一、关于暂估价项目77【条文条文】10.7暂估价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定。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依法必须招

129、标的暂估价项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

130、报送的招标方案后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

131、标;78(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

132、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

133、以下第1种方式种方式确定:确定: 第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

134、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已获得同意; 十一、关于暂估价项目十一、关于暂估价项目79(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依法必须招标

135、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约定的第1种方式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确定暂估价项目。第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36、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关于暂估价项目十一、关于暂估价项目【解读】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暂估价项目包括了暂估价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价服务三大类,通常在施工合同中暂估价服务比较少见,但不能完全排除该类项目。实践中,暂估价项目的产生,主要是基于两种情形:一

137、种是发包人不希望该暂估价项目由总承包人来实施,第二种是发包人确实不清楚该类项目的造价,同时鉴于总承包的风险管理模式,在订立施工合同阶段,先由发包人确定一个暂定价格,待有关具体标准和技术指标确定下来,最终按照暂估价的方式确定相应的合同造价。关于暂估价项目的规定,最新的行政法规规定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中予以了明确。即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2013版施工合同的第10.7.3项针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情形作出了规范,即由此原因增加80 十一、关于暂估价项目十一、关于暂估价项

138、目承包人的费用和(或)延误工期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另外还需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反之,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则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招标投标和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首先预估和判断其工程项目是否需要单列暂估价项目。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其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应当符合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包括项目内容、金额、重要性程度等,如北京市规定暂估价项目和暂列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30%等。发包人确定暂估价项目之后,应当区分暂估价项目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继而确定相应暂估价项目的具体实施方式。承包人应当根据发包人确定的暂估价明细和具体实施

139、方式,在投标阶段合理报价,并在组织暂估价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尽到提示、告知、谨慎的合作义务,合理安排或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正当义务与权利,避免因发包人主观而出现的招标失误、流标以及后期项目管理失控的局面。81 十一、关于暂估价项目十一、关于暂估价项目【解读】1999版合同中对变更调价的规定比较简单。关于变更调价制度,FIDIC条款规定在12.3款估价和第13条变更和调整中,2013版合同第10条【变更】、第11条【价格调整】借鉴和吸收了其中的大部分规定。关于2013版合同借鉴和吸收FIDIC条款中的情势变更调价制度,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1 1、20132013版合同借鉴和吸收版合同借鉴和

140、吸收版合同借鉴和吸收版合同借鉴和吸收了了了了FIDICFIDIC条款条款条款条款12.312.3款款款款 估价估价估价估价 中的有关内容,在中的有关内容,在中的有关内容,在中的有关内容,在10.4.110.4.1项项项项【变更变更变更变更估价原则估价原则估价原则估价原则】规定:规定:规定:规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141、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十二、关于价格调整(合理调价制度)十二、关于价格调整(合理调价制度)82【条文条文】11. 价格调整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其中第(3)项规定显然可以有效防止和解决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问题。2 2、FIDI

142、CFIDIC条款条款条款条款13.813.8款款款款 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中规定了合同价款因劳务、货物以及其他投中规定了合同价款因劳务、货物以及其他投中规定了合同价款因劳务、货物以及其他投中规定了合同价款因劳务、货物以及其他投入工程的费用的涨落而调整及具体调整方式,入工程的费用的涨落而调整及具体调整方式,入工程的费用的涨落而调整及具体调整方式,入工程的费用的涨落而调整及具体调整方式,20132013版合同则在第版合同则在第版合同则在第版合同则在第1111条规定了条规定了条规定了条规定了“ “市场价格波市场价格波市场价格波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

143、整动引起的调整动引起的调整动引起的调整” ”(11.111.1款)和款)和款)和款)和“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1.211.2款)。款)。款)。款)。其中11.1款规定了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调整合同价格及具体调整方式(采用价格指数、造价信息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调整价格差额),该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

144、信息进行价格调整。83 十二、关于价格调整(合理调价制度)十二、关于价格调整(合理调价制度)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款规定了“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

145、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 十二、关于价格调整(合理调价制度)十二、关于价格调整(合理调价制度)合同价格是否应当进行调整,首先需要判断的问题是,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形式。因我国法律并未对价格上涨或下跌超出多大幅度可认定为明显不公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对于总价合同,如果施工合同中也未约定

146、市场价格的合理涨跌幅度时,受到不利影响一方当事人据此请求认定合同价格“显失公平”具有相当的难度,并且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在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解决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难度较大的情况下,以2013版施工合同的约定来制定合同可以较好地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里的价格风险问题,并在使用过程中可以逐渐形成并确认成为解决该类问题的行业交易习惯,进而推动价格纠纷争议的解决。对发包人而言,发包人应当首先确定合同价格的调整机制,需要研究分析的问题包括中标签约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的关系、拟建工程招标中最高投标限价的合理性、市场近期价格波动状况、工程技术难易程度等方面,继而确定是否采用价格调整机制,以及如果采用

147、该种机制,选用何种调价方式、如何确定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以及是否需要采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等,对于招标发包的项目,这些事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先行确定。85 十二、关于价格调整(合理调价制度)十二、关于价格调整(合理调价制度)对承包人而言,承包人在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阶段,应当非常谨慎的对待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调整条款的规定,并针对混淆与不清晰之处及时提出澄清请求。而法律变化导致的价格调整是不区分合同价格形式的。2013版合同在借鉴国内外合同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以基准日期作为标志,自基准日期以后的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

148、格中予以扣减。需要明确的是,法律是指按照2013版施工合同中第1.3款关于法律的解释中约定的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即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因此,在专用合同条款没有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法律的变化即指前述法律规范的变化,可见其范围是非常大的。引起合同价格调整的法律变化是有条件的,基准日期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约定的市场价格波动引起价格调整情形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相应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当然,86 十二、关于价格调整(合

149、理调价制度)十二、关于价格调整(合理调价制度)法律的变换经常还会造成的另一个影响就是对工期的影响,2013版施工合同中规定是可以顺延工期的,当然由于顺延工期产生的费用增加同样适用【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中第一款的规定,即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则就由承包人承担。关于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减如何计算,可以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2.1条的规定,即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87) 十二、关于价格调整(合理调价制度)十二、关

150、于价格调整(合理调价制度) 十三、关于合同价格形式十三、关于合同价格形式88【条文条文】12.1 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

151、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的调整】约定执行。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

152、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约定执行。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

153、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解读】1999版施工合同中规定了三种合同价格形式,即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实际应用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带有“固定”字眼的价格,容易造成价格绝对固定、永远固定的理解;第二,“固定价格合同”不能区分最终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第三,可调价格合同原本不是一类单独的合同价格形式,一般施工合同的价格并非永远不可调整,因此没有绝对的固定价格,自认不宜将可调合同价格作为一类合同价格形式单列。20132013版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格形式修改为三类,即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形式版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格形式修改为三类,即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形

154、式版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格形式修改为三类,即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形式版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格形式修改为三类,即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形式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其中单价合同的含义是单价相对固定,仅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总价合同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另外,成本加酬金的价格形式在工程实践中比较少,同时鉴于定额计价形式也是独立的一类计量计价方式,因此将成本加酬金与定额计价以及其他合同类型列入“其他价格形式合同”。89十三、关于合同价格形式十三、关于合同价格形式合同

155、当事人在使用时应注意:第一,应注意拟建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及其具体内涵。第一,应注意拟建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及其具体内涵。第一,应注意拟建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及其具体内涵。第一,应注意拟建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及其具体内涵。根据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7.1.3项的规定,即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对于单价合同,尤其要注意风险范围的界定,特别对于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在第11条中即应该进行明确规定。第二

156、,无论是单价合同形式,还是总价合同形式,除非极少数技术简单和规模偏小的第二,无论是单价合同形式,还是总价合同形式,除非极少数技术简单和规模偏小的第二,无论是单价合同形式,还是总价合同形式,除非极少数技术简单和规模偏小的第二,无论是单价合同形式,还是总价合同形式,除非极少数技术简单和规模偏小的项目,合同结算价格一般均与签约合同价格不同,因此凡是引起合同价格变化的因素,在项目,合同结算价格一般均与签约合同价格不同,因此凡是引起合同价格变化的因素,在项目,合同结算价格一般均与签约合同价格不同,因此凡是引起合同价格变化的因素,在项目,合同结算价格一般均与签约合同价格不同,因此凡是引起合同价格变化的因素

15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应当引起重视,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资料,便于确定工程造价和控制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应当引起重视,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资料,便于确定工程造价和控制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应当引起重视,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资料,便于确定工程造价和控制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应当引起重视,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资料,便于确定工程造价和控制工程成本。成本。成本。成本。 90十三、关于合同价格形式十三、关于合同价格形式【解读】本条对于工程计量进行相关约定。计量是确定施工合同价格和支付合同价款的基础和依据,也是经常容易出项争议的工程活动,规范计量首先需要明确其工程量计量规则。2013版施工合同默认的为按月进行计量,并区分单价合

158、同和总价合同两类分别进行了程序性约定了计量的具体内容。【解读】本条从进度款金额、付款周期以及付款程序三个方面对进度款的支付进行了详细约定 十四、关于计量支付十四、关于计量支付91【条文条文】12.3计量:计量:12.3.1 计量原则;计量原则;12.3.2 计量周期;计量周期;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单价合同的计量;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总价合同的计量;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项【总价合同的计量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

159、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条文条文】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12.4.3 进度付款申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请单的提交;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进度付款的修正;12.4.6 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2013版施工合同在通用合同条款中默认的付款周期与计量周期一致,并约定按照第12.3.2款【计量周期】的约定,即按月支付。当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付款周期。需要注意的是

160、,在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过程中,应当确保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完整全面,以避免遗漏造成利益的损失。其中,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金额,一般采用计量计价确定支付金额,如存在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在没有其他专用合同条款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应当按月对总价项目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而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金额,应分两种情况进行付款金额的计算,第一种是总价合同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第二种是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对于采用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且合同当事人采用不同于以上方式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提请注意的是,关于支付分

161、解表的编制和使用,合同各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否则即影响到支付的及时性。92十四、关于计量支付十四、关于计量支付 十五、关于竣工验收(工程移交证书制度)十五、关于竣工验收(工程移交证书制度)93【条文条文】13.2.2 竣工验收程序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

162、通知承包人在竣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核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天内审核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

163、、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证书。94(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164、包人承担。承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

165、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利率支付违约金。十五、关于竣工验收(工程移交证书制度)十五、关于竣工验收(工程移交证书制度)【解读】建设工程是正在加工中的不动产,工程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即形成物权。FIDIC条款通过分别设定工程接收证

166、书和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构建起了建设工程领域内的物权证书制度。FIDIC条款中有关工程接收证书的规定可见于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以及第172款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FIDIC条款中有关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的规定可见于第11.9条履约证书。于2008年5月施行的发改委等九部委共同颁发的通用合同条款,借鉴了FIDIC条款的经验,在国内率先对工程的交付使用和质量缺陷责任期分别设定了工程交接证书和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而现在这两项证书制度也为2013版施工合同所采纳。2013版施工合同13.2.2项“竣工验收程序”第(3)目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

167、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第15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2款“缺陷责任期”第4项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95十五、关于竣工验收(工程移交证书制度)十五、关于竣工验收(工程移交证书制度)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从不动产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责任看,工程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发包人

168、发出“工程接收证书”,表明承包人加工的工程已经形成不动产物权并且已经转移所有权,转移占有的同时风险责任也已经转移;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表明承包人第一阶段的保修责任已经完成,扣留保修金的保修期的期限已经届满,发包人应释放扣留的保修金。设定这两项国际上通用的不动产物权证书制度,有利于用证据妥善解决在建设工程完工报竣、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工程交付诸环节中的矛盾,有利于避免目前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发生的实际竣工日期难以确定、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验收通过与竣工资料移交的关系以及工程接收时间等争议。96十五、关于竣工验收(工程移交证书制度)十五、关于竣工验收(工程移交证书制度

169、) 十六、关于竣工结算(双倍赔偿制度)十六、关于竣工结算(双倍赔偿制度)97【条文条文】14. 竣工结算竣工结算14.2 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由天内完成审核,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

170、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天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

171、付款证书后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约金。98(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

172、的竣工付款证书后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复核,或按照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复核,或按照第第20条条争议解决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核结果。)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核结果。(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应支付至承包人的账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应支付至承包人的账户。14.4.2 最终结清

173、证书和支付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74、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条争议解决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的约定办理。十六、关于竣工结算(双倍赔偿制度)十

175、六、关于竣工结算(双倍赔偿制度)【解读】针对建筑市场发包人违约拖欠支付工程款的老大难问题,2013版施工合同对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出违约双倍赔偿的明确规定,对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设定制度保证。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4条“竣工结算”第2款“竣工结算审核”(2)规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第4款“最终结清”第2项“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规定:“(2)除专用合

176、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99十六、关于竣工结算(双倍赔偿制度)十六、关于竣工结算(双倍赔偿制度)对付款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针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参照

177、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2013版示范文本对发包人拖欠结算工程款所作的双倍赔偿制度是适中的、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100十六、关于竣工结算(双倍赔偿制度)十六、关于竣工结算(双倍赔偿制度)【解读】通常而言,甩项竣工为工程合同施工内容并未全部完成,但发包人需要使用已完工程,且不影响已完工程具备单位工程使用功能,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先完成部分工程并进行结算。甩项竣工的实质为合同变更。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就甩项工作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就工作范围、工期、造价等协商,签订甩项竣工协议。甩项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甩项竣工应当以完成主体结构工程为前提,甩项的工作内

178、容不应包括主体结构和重要的功能与设备工程,同时甩项工作应以不影响工程整体的正常使用为前提。 十七、关于甩项竣工十七、关于甩项竣工101【条文条文】14.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款【竣工结算申请竣工结算申请】及及14.2款款【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十八、关于缺陷责任与保修(缺陷责任期制度)

179、十八、关于缺陷责任与保修(缺陷责任期制度)102【条文条文】15. 缺陷责任与保修缺陷责任与保修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义务。15.2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

180、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

181、起开始计算。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03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个月。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任

182、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担。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行

183、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证书。15.3 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4保修保修 十八、关于缺陷责任与保修(缺陷责任期制度)十八、关于缺陷责任与保修(缺陷责任期制度)【解读】1999版合同中只有质量保修的规定,而并无质量缺陷责任的规定。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

184、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仅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而并未规定“缺陷责任期”,在我国之前的工程实践中,工程竣工后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的修复,均是通过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来解决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范围与期限内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FIDIC条款中关于“缺陷责任”的规定在第11条。2013版合同考虑到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及工程质量保修问题,在参考FIDIC条款缺陷通知期和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于2007年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基础上,引入了缺陷责任期,并纳入了原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中的部分规定。2013版合

185、同在15.2款规定了“缺陷责任期”。需要注意的是,2013版合同中所使用的“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与FIDIC条款中所使用的“缺陷责任”、“缺陷通知期”存在着区别。104 十八、关于缺陷责任与保修(缺陷责任期制度)十八、关于缺陷责任与保修(缺陷责任期制度)20132013版合同引入版合同引入版合同引入版合同引入“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 ”之后,关于工程竣工后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的修复,之后,关于工程竣工后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的修复,之后,关于工程竣工后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的修复,之后,关于工程竣工后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的修复,就同时存在着就同时存在着就同时存在着就同时存在着

186、“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 ”和和和和“ “保修期保修期保修期保修期” ”,两者之间显然存在重合和冲突之处。,两者之间显然存在重合和冲突之处。,两者之间显然存在重合和冲突之处。,两者之间显然存在重合和冲突之处。为解决该问题,2013版合同1.1.4.4目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目规定:“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5.7目规定;“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

187、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最低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105 十八、关于缺陷责任与保修(缺陷责任期制度)十八、关于缺陷责任与保修(缺陷责任期制度)期,

188、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20132013版合同中引入版合同中引入版合同中引入版合同中引入“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 ”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问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问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问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问题,在今后适用在今后适用在今后适用在今后适用20132013版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予以注意,并注意解决版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予以注意,并注意解决版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予以注意,并注意解决版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予以注意,并注意解决“ “缺陷责

189、任期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 ”和和和和“ “保修期保修期保修期保修期” ”之间重合和冲突的问题之间重合和冲突的问题之间重合和冲突的问题之间重合和冲突的问题。106 十八、关于缺陷责任与保修(缺陷责任期制度)十八、关于缺陷责任与保修(缺陷责任期制度) 十九、关于工程保险(工程系列保险制度)十九、关于工程保险(工程系列保险制度)107【条文条文】18.保险保险18.1工程保险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

190、承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工伤保险工伤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

191、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险。18.3其他保险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0818.4持续保险持

192、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 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9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十九、关于工程保险(工程系列保险制度)十九、关于工程保险(工程系列保险制度)【解读】199

194、9版合同第40条中规定了工程保险,但其内容非常简单。而FIDIC条款第18条保险中则非常详细地规定了工程保险,体现了国际工程实践中对工程保险的重视程度,FIDIC条款第18条中规定了“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18.1款)、“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18.2款)、“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18.3款)、“承包商的人员的保险”(18.4款),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相关保险均由承包商作为保险方办理并使之保持有效。2013版合同中关于工程保险的规定在第18条。与FIDIC条款相比,2013版合同中关于工程保险的规定仍显得过于简单。与1999版合同相比,20132013版合同在版合同在版合同在版

195、合同在18.218.2款中明确规定了款中明确规定了款中明确规定了款中明确规定了“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工伤保险” ”,并借鉴和吸,并借鉴和吸,并借鉴和吸,并借鉴和吸收收收收FIDICFIDIC条款条款条款条款18.118.1款中的有关内容,在款中的有关内容,在款中的有关内容,在款中的有关内容,在18.618.6款中规定了款中规定了款中规定了款中规定了“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增加该款规定可以有效促使发承包双方自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保险,强化发增加该款规定可以有效促使发承包双方自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保险,强化发增加该款规定可以

196、有效促使发承包双方自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保险,强化发增加该款规定可以有效促使发承包双方自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保险,强化发承包双方通过工程保险来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意识。承包双方通过工程保险来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意识。承包双方通过工程保险来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意识。承包双方通过工程保险来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意识。 十九、关于工程保险(工程系列保险制度)十九、关于工程保险(工程系列保险制度)109 110【条文条文】19. 索赔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

197、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

198、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

199、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二十、关于索赔(索赔期限制度)二十、关于索赔(索赔期限制度)111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发包人应在监理人

200、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条争议解决争议解决约定处理。约定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根据合

201、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

202、正式递交索赔报告。二十、关于索赔(索赔期限制度)二十、关于索赔(索赔期限制度)112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

203、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条争议解决争议解决约定处理。约定处理。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承包人按第14.2款款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

204、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承包人按第14.4款款最终结清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二十、关于索赔(索赔期限制度)二十、关于索赔(索赔期限制度)【解读】1999版合同第36条为“索赔”,其中规定了索赔程序等内容,但并未明确规定过期索赔的后果。FIDIC条款2.5款雇主的索赔中规定:“当雇主意识到某事件或情况可能导致索赔时应尽快地发出通知。涉及任何延期的通知应在相关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发出。”该条款并

205、未明确规定雇主过期索赔的后果。20.1款承包商的索赔中规定:“该通知(指索赔的通知)应尽快发出,并应不迟于承包商开始注意到,或应该开始注意到,这种事件或情况之后28天。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竣工时间将不被延长,承包商将无权得到附加款项,并且雇主将被解除有关索赔的一切责任。”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承包商过期索赔作废的后果。20132013版合同借鉴和吸收版合同借鉴和吸收版合同借鉴和吸收版合同借鉴和吸收FIDICFIDIC条款中的上述规定,在条款中的上述规定,在条款中的上述规定,在条款中的上述规定,在19.119.1款款款款“ “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的索赔” ”第(

206、第(第(第(1 1)项中规定:项中规定:项中规定:项中规定:“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天内发出索赔意

207、向通知书的,丧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13二十、关于索赔(索赔期限制度)二十、关于索赔(索赔期限制度)此外,2013版合同还在19.3款“发包人的索赔”中规定:“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即2013版合同中不仅明确规定了承包人过期索赔作废的后果,还明确规定了发包人过期索赔作废的后果,与

208、FIDIC条款相比,更加对等和合理,可以更好地平衡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索赔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现象。施工合同索赔事件的成因较为复杂,既有因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产生的索赔,也有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产生的索赔。不同的索赔事件,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所能主张的赔偿内容的不同。注意的是,索赔作为合同术语出现在施工合同中,来源于长期工程建设实践,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未对索赔进行定义,相关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所涉及,但也并未进行严格的定义,因此在探讨索赔的法律性质时,经常与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进行比较,尤其需要理解的是因违约事件引起的索赔和按照合同法主张违约责任的联系与区别。114二十、关

209、于索赔(索赔期限制度)二十、关于索赔(索赔期限制度)在索赔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在索赔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在索赔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在索赔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关注索赔该条款是否给定一定的期限,即在合同约第一,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关注索赔该条款是否给定一定的期限,即在合同约第一,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关注索赔该条款是否给定一定的期限,即在合同约第一,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关注索赔该条款是否给定一定的期限,即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合同当事人方才有权提出索赔;定的期限内,如合同当事人方才有权提出索赔;定的期限内,如合同当事人方才有权提出索赔;定的期限内,如

210、合同当事人方才有权提出索赔;第二,但是还应注意的一个经常争议问题是,关于工期索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第二,但是还应注意的一个经常争议问题是,关于工期索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第二,但是还应注意的一个经常争议问题是,关于工期索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第二,但是还应注意的一个经常争议问题是,关于工期索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工期索赔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索赔事件结束时起计算。第间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工期索赔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索赔事件结束时起计算。第间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工期索赔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索赔事件结束时起计算。第间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工期索赔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索赔事件结束时起计算。第二种观点认为

211、,工期索赔的诉讼时效应当于工程结算完成之日起计算。二种观点认为,工期索赔的诉讼时效应当于工程结算完成之日起计算。二种观点认为,工期索赔的诉讼时效应当于工程结算完成之日起计算。二种观点认为,工期索赔的诉讼时效应当于工程结算完成之日起计算。115二十、关于索赔(索赔期限制度)二十、关于索赔(索赔期限制度) 二十一、关于争议解决(争议评审解决制度)二十一、关于争议解决(争议评审解决制度)116【条文条文】20. 争议解决争议解决20.1和解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

212、,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争议评审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

213、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评审员。117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

214、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议评审小组应

215、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

216、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二十一、关于争议解决(争议评审解决制度)二十一、关于争议解决(争议评审解决制度)【解读】1999版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而并不包括争议评审。FIDIC条款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争端裁决委员会裁决、友好解决、仲裁,并规定争端裁决委员会裁决为争端解决的前置程序;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所作决定不满的,需在收到决定后(如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在其收到委托后84天内或其他批准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则在该期限期满后)28天内,将其不满通知对

217、方,否则,该决定即被视为最终决定并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0.4款);在一方不满争端裁决委员会所作决定并按20.4款约定发出11820.4仲裁或诉讼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

218、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效力。 二十一、关于争议解决(争议评审解决制度)二十一、关于争议解决(争议评审解决制度)表示不满的通知后方可进入后续的仲裁程序。FIDIC条款对争端裁决委员会的组成办法、裁决程序、所做决定的效力等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并在附录中提供了争端裁决协议书的范本。2013版合同借鉴和吸收了FIDIC条款中的上述规定,在20.3款中规定了“争议评审”的争议解决方式。与FIDIC条款中的规定相比,2013版合同中关于争议评审的规定不仅显得过于简单,而且在争议评审的地位及争议评审小组所作决定的效力上也与FIDIC条款中的相关规定差异较大。201

219、32013版合同中所规定的版合同中所规定的版合同中所规定的版合同中所规定的“ “争议评审争议评审争议评审争议评审” ”仅为并列的数种争议解决方式之一,而非前置的仅为并列的数种争议解决方式之一,而非前置的仅为并列的数种争议解决方式之一,而非前置的仅为并列的数种争议解决方式之一,而非前置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无需经过争议评审而直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新版施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无需经过争议评审而直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新版施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无需经过争议评审而直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新版施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无需经过争议评审而直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新版施工

220、合同并没有强制要求合同当事人采取争议评审解决机制,合同当事人对此有完全的自愿工合同并没有强制要求合同当事人采取争议评审解决机制,合同当事人对此有完全的自愿工合同并没有强制要求合同当事人采取争议评审解决机制,合同当事人对此有完全的自愿工合同并没有强制要求合同当事人采取争议评审解决机制,合同当事人对此有完全的自愿的选择权,包括对争议评审的程序、规则、费用承担、评审结论等方面,体现出充分尊重的选择权,包括对争议评审的程序、规则、费用承担、评审结论等方面,体现出充分尊重的选择权,包括对争议评审的程序、规则、费用承担、评审结论等方面,体现出充分尊重的选择权,包括对争议评审的程序、规则、费用承担、评审结论

221、等方面,体现出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在争议评审解决机制中,对于争议评审小组评审员的选择和决定,也以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为主,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不参与,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选择权,对于评审员的选择程序借鉴了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于争议评审119二十一、关于争议解决(争议评审解决制度)二十一、关于争议解决(争议评审解决制度)小组的决定,在目前我国法律中并未对此予以规定,因此不具备法律文书的约束力,如合同当事人同意该决定,应签字确认。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合同性质的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产生上述区别的原因可部分地归结于争议评审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还属于一个新生事物,需要有一个逐步推广和完善的过程。在适用2013版合同和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上述区别。120二十一、关于争议解决(争议评审解决制度)二十一、关于争议解决(争议评审解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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