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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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一、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规则使其不能立法教育使其不违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监督使其不易预防性监管严惩使其不敢事故责任追究明赏使其不怠激励信息使其不误支持二、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国家监督群众参与与社会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一)国家监督1.含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专门设立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计划、组织、协调、指挥、控制、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一)国家监督2.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

2、管理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4.4.21)第2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

3、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八条第八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

4、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国家监督3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13项):综合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5,11号)p151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副总理副主任:局长、副局长其他成员(2)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职责:专项监管、联合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26颁布,2011.2.

5、16修订),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各个环节。第六条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

6、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五)交通运输主管部

7、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

8、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一)国家监督4国家监督的特征权威性强制性普遍约束性特殊的行政执法地位(二)其他监督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中介监督基层群众组织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三)监察机关的监督保障1.监察机关依法监察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61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行政监察法第2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三)监察机关的监督保障2监察机关的

9、管辖权限及主要职责分级:监察部、地方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职责:依法行政的监察、受理对监察对象履职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举报、调查处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权限:监察机关有权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有权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有权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三)监察机关的监督保障3监察程序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实施监察,需要进行检查时,要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同级人

10、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最后,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三)监察机关的监督保障3监察程序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要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立案后,要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后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在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实施监察时,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单

11、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节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p监察制度的形成p新中国成立初1970,由原劳动部负责p19701974,原劳动部并入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矿山安全机构撤销p19751981,国家劳动总局,内设劳动保护司和矿山安全监察局p19821998,建立起正常的矿山安全管理监察机制p1998成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法律制度建设1980.9,原煤炭工业部,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110号指令1982,国务院,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1987,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工作规程1992,矿山安全法,是煤矿安全立法的重要标志1996,煤炭法200

12、0,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暂行规定,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已经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调整对象监察主体与煤炭生产经营者煤矿安全监察主体与其内部工作人员(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

13、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职责:11项监察内容(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煤矿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三)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五)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监察内容(六)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

14、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作业场所有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使用明火明电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者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3.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4.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5.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

15、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七)专用设备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八)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监察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员制度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制度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制度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制度煤矿安全事故隐患监控治理责任追究制度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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