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法律规范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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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法律规范及其适用法律规范及其适用杨明亮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法律规范及其适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法律规范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的法律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规范的适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的主要特征是体现了国家的权力。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结构,是法的细胞,依靠法律条文予以表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法律规范,是指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确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在逻辑结构上一般由三个部分构成:适用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适用条件适用条件是指法律

2、法规规定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者情况。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实践中,只有当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才能适用该法律规范。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四)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不难看出,适用该条法律规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新法新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

3、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模式和标准,即允许、禁止或者要求行为主体做出或不做出一定

4、的行为。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可以这样做的模式,如上面列举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地政府在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下,就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应急措施。应该做的模式。例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不应当做的模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新法新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

5、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主体在做出符合或者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 法律后果一般有两类:一类是积极性或者肯定的,即这种行为将得到法律的认可、保护甚至奖励 ; 另一类是消极性或者否

6、定的,即这种行为不仅不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而且会受到撤销或者制裁。 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2003年,全国取得抗击“非典”阶段性胜利后,各级政府对抗击“非典”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就是对依法抗击“非典”行为的肯定 .新法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例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

7、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范的表述法律规范虽然是由法律条款表述的,但不能简单地把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款等同起来。 一个法律规范的三个组成部分,既可以用一个法律条款表达出来,也可以分别在多个法律条款中表述;甚至可在另一法律文件中出现.从我国现行的公共卫生法律规范来看,一个法律条款同时表述法律规范三个部分的情况较少,而包含一个或两个部分的情况较多。 例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

8、案的建议。”此条款就包括了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和行为模式两个部分,但没有包括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其法律后果部分在条例第五章的法律责任中有明确规定。如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该条规定仅表达了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部分,而其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两部分的内容在条例的第四章、第五章的条款中有相应的表述。法律规范的分类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可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对行为主体的约束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方式,可分为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授权性

9、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予行为主体某项职权的法律规范。例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该条规定赋予了卫生部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职权,至于何时、以何种方式发布,可以由卫生部自行决定。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行为主体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在表述这种法律规范时,法律条款常用“必须”、“应当”等字句。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

10、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新法新法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行为主体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常用“不准”、“禁止”、“不得”等字句表述。例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

11、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该条规定包括了授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规定行为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不允许作任何变通。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患鼠疫、霍乱和炭疽死亡的,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新法新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

12、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规定行为主体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根据该条的规定,有关机关或部门可以自行决定奖励的时间、方法、对象等。新法新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确定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是指直接明确地规定规范的内容。突发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多数属于此类规范。例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13、“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准用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予援用该规范所指定的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同防治传染病有关的食品、药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国境卫生检疫,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新法第七十九条传染病防治中有关食品、药品、血液、水、医疗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动物防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本法未规定的,分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任性规范委任性规范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但指出了该规范的内容由某一专门机

14、关加以规定。例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由各个法的部门组成的现行法律规范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所谓法的部门,是指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目前所看到的资料,中国有多少个法的部门,尚无统一规定。有的资料介绍有9个部门,即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刑法、诉讼法以及军事法;有的则认为有5个部门:即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军事法。突发公共卫生应

15、急处理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法律。就目前而言,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包括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疫情控制第五章医疗救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总则预防疫情的报告颁布控制监督法律责任附则这次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主要增设以下制度:一是,突出对传染病的预防

16、和预警,设定了传染病监测制度,加强对早期发现的散发传染病病人的隔离治疗,防止传染病扩散,强化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疫情监测、防止医院内感染等方面的责任。二是,完善传染病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规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内容、程序和时限,增加政府各部门、各机关之间的疫情通报制度。三是,进一步完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针对不同传染病的特点,并根据各级各类专业机构、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规定严格控制疫情扩散的各种措施。四是,设专章规定传染病的救治工作,通过对医疗机构接诊、分诊、救治、转诊、保存病历资料的规定,规范医

17、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以防在传染病防治救治过程中发生医院内交叉感染。五是,加强传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设,设专章规定了传染病防治的保障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增加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做好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物资储备。六是,做到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一方面要控制传染病的扩散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应当保障公民个人合法权益。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现行的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法规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使用

18、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上级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有效,例如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在湖北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

19、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现行的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部门规章有:卫生部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例如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湖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20、。其他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过程中,时常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虽不属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范畴,但也是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依据。在2003年抗击“非典”的战役中,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制定了大量的“红头”文件,以指导“非典”防治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指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每一部法律、法规及规章都有其适用的范围。法律效力可分为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及对人和物的效力。时间效力:指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时间。生效的时间一般有两种情况:发布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及规章明文规定生效的日期。失效的日期有三种情况:法律规定停止生效的

21、日期,到期自行失效;随着新法律的颁布而失去效力;以特别法律文件宣布终止生效。空间效力:指法律、法规及规章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适用于本地区。对人和物的效力:指法律、法规及规章对那些人和物发生效力。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又例如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设施和有关环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规

22、范的适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法律、法规授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活动。其主要特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机关,如卫生、工商、质监、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法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的活动;法律法规授权机关(构)按照其各自的职权和程序,实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的活动时,不得越“位”,错“位”和缺“位”;法律法规授权机关实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力,有权对违法者给予法律制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规范的适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规范的用,实质上就是正确开展执法

23、活动的过程,因此应做到:找准位子,明确自身的职责。熟悉法律、法规及规章,正确适用法律规加强学习,正确把握常规公共卫生工作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界线找准位子,明确自身的职责: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涉及多个机关或部门,其各自的职责在法律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务必找准自身的位置,明确自身的职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卫生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以及卫生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本部门的位置及其任务。卫生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中的位子有三种情形:处于“主导”地位,处于“参与”的地位 ,处于“听令”的地位卫生部门在下列情形时,处于“主导”地位

24、: (1)重大传染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处理,主要职责是: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公布;疫情流行情况的调查与控制;致病因子的检验;病人的救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行政 (2)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主要职责是:食物中毒的现场调查处理;中毒样品的检验分析;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制定针对性预防措施;决定行政处罚。 如果卫生部门今后只负责餐饮业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那么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食物中毒,就应以相应管理机关为主,调查处理食物中毒;卫生部门将处于“参与”的位置,仅负责食物中毒患者的救治工作。(3)医疗放射事故的处理,主要职责是:医疗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病人的救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行

25、政处罚。卫生部门在下列情形时,处于“参与”的地位:由于职能调整,卫生部门在下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活动的位置由原来的“主导”地位退至现在的“参与”地位。 (1)参与职业中毒事故的处理,主要任务是:救治职业中毒患者;诊断职业中毒病例。 (2)参与放射源的丢失及放射污染事故的处理,主要任务是: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以及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的评价管理。 (3)参与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的处理,主要任务是: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4)参与农药中毒事故的处理,主要任务是:救治农药中毒人员。卫生部门在下列情况时,处于“听令”的地位 (1)在法律法规未规定

26、卫生部门职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中,卫生部门应听从、服从和执行政府的指令。 (2)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法律事件应急处理时,政府特别指令卫生部门承担的任务。熟悉法律、法规及规章,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法律体系中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但各自的法律效力不同。如果发现其对相同内容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法律效力高的法律规范。若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可报请有权机关给出司法、行政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

27、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条款法律结构可分编、章、节、条、款、项、目。在实际工作中引用时,一般不必注明“编、章、节”,但要注明适用的法律规定的“条、款、项、目”。“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为:“第一条、第二条”。“款”不编序号,表现为一个自然段落;“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为:“(一)、(二)”。“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为:“1、2、3”。 违法条款与处罚条款违法条款与处罚条款正确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卫生部第34号令规定了31种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同时确认了1992第14号文中有建设项目审批及卫生许可证文书格式的效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的文书?

28、新法新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新法新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

29、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主送根据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规定,文书主送人有:被采样人、被监督人、案发人、当事人、被询问人、被检查人、被处罚人、受送达人、被申请执行人等等。在这些主送人中,有的是法人,有的是自然人,有的则是其他组织,在填写时应当弄明白,切不可出错;填写时应视不同的情况,准确运用

30、。不管文书主送人多种多样,绝大多数都在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列。自然人自然人,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也就是生存着的每一个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就卫生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而言,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在卫生管理活动中都可按自然人对待,其雇主为当事人。个体工商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共同为当事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法 人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行政

31、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法人登记证为依据,企业法人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依据。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特征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特征: v持有营业热照的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现有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 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32、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特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特征:v银行保险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v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的社会团体。其他情况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布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组名义来活动的,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各进行活动的,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他们以其名义进行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

33、当事人。当事人诉讼当事人,指行政诉讼中对是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或者以行政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卫生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在立案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结案报告中都设立有“当事人”一栏,这里的当事人指的是,案件中的行政管理相当人,如肇事者、听证要求者,以及违法者,不包括卫生行政执法机构/机关。正确把握日常公共卫生工作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界线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确定其界线根据机构职能的调整确定其界线根据政府的指令确定其界线公共卫生的法律规范多数是用来规范日常公共卫生活动和行为的,规范

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较少。因此,在适用时,一是要注意他们之间的联系,二是要注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不可盲目滥用。例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以及有关规定,对疑似的甲类传染病病人可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而对甲类传染病人则要予以隔离治疗,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中编办文件的规定,放射源的管理和职业病危害的现场监督监测不再属于卫生部门的职能,这一职能的调整使卫生部门在相关的常规公共卫生管理活动中的职能以及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时所承担的任务也随之改变。然而,目前相应的法律规范尚未修改,适用时一定要注意,切不可使用不该使用的职权。公共卫生管理属于各级政府的职能。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拥有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的权力。卫生部门要想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平时就应多向政府汇报,让政府领导清楚地了解到卫生部门在常规公共卫生活动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活动的职责,避免承担本不应承担的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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