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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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1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行为人因侵犯他人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理解此概念应注意什么?理解此概念应注意什么?2法律责任的特性法律责任的特性法定性:引起原因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了法律;法律责任的大小同违反法律义务的程度相适应;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和部门来认定3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主要的特点特点: 一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但最终依据一定是法律; 二

2、是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4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一般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发生。注意:损害事实不等同于损害结果,有些违法行为没有损害结果,但是已经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程序,因而也要承担法律责任。52)、存在违法行为。注意:有些行为尽管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没有违法,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范中规定法律责任的目的就在于让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来树立法律的威严,制裁违法,减少犯罪。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合法的行为还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行为没有违法,尽管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也不承担法律

3、责任。6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注意:以上四个一般构成要件之间互为联系,注意:以上四个一般构成要件之间互为联系,互为作用,缺一不可互为作用,缺一不可 4)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注意:行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则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必承担法律责任。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7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2、特殊(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责任)构、特殊(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成要件:1)特殊主体。指法律规定违法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和职务时才能承担法律责任。【如】刑事责任中的职务范围,如贪污、受贿等,以及行政责任中的职务违法,如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82)无过错责任。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4、,只要有损害事实发生均要承担法律责任,反应法律补偿性而非制裁。9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4)转承责任。【如】未成年人打伤他人,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3)特殊结果。要求后果严重、损失重大。【如】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粗心大意不负责任、应当发现的隐患未发现,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承担玩忽职守责任10三.法律责任的分类1、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一般可将法律责任进行如下分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112)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

5、必须承担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12三.法律责任的分类(2)根据各责任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可将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1)按份责任是指各责任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向外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2)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法律规定等而对外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而连带关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责任份额,不分先后次序,而是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13建设工程责任的归责原则建设工程责任的归责原则规范条文中没有给与说明。主要依靠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进行。14建设工程责任的归责

6、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15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概念: 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16无过错责任原则概念: 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造成损害原因人负责。 没有过错,但是法律规定应承担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适应范围?17公平责任原则概念 双方都没有责任的造成损失,双方公平分担。公平责任原则特征:18违法责任原则概念 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损失。是以职务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的。19我国建筑法中有关连带责任的归纳对权利人而言,连带责任相比按份责任更充分、更便利也更有效保护权利人

7、的利益。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建筑法规定了大量的连带责任,以体现建筑法的公法性的特点。以下是建筑法中连带责任的总结。1)共同承包方连带向发包人承担责任。联合共同承包人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202)总承包人与分包人连带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勘察、设计和施工总承包人与分包人连带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14)实际施工人与接受分包人或出借资质单位向发包人连带承担责任。违法分包、非法转包与接受分包人或出借资质的单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5)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

8、,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26)监理单位与采购者共同向被侵害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结果按照合格签字确认,造成损失,与采购者共同向被侵害者承担连带责任。7)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向被侵害者承担连带责任。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向被侵害者承担连带责任。23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主体可能涉及到的刑事责任建筑业是一个以建筑产品为生产对象,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是国民经济五大产业之一。根据行业的业务范围的不同,建筑业主要主要包括勘察设计业、建筑安装业、建设工程咨询业(包括招

9、标投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等)三大类。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不确定性因素多等因素,其参与主体可能会涉及以下刑事责任。24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并属于单位犯罪,但实行的是单罚制,即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252.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罪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26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使利,索

10、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274.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5.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28工程建设常见法律的责任 法律责任的种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 工程建设民事责任1、概念:指按照民法规定,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92、分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名义等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

11、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304、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与处理包含:连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职务侵权责任及因相邻关系引起的民事责任(在此分别举例说明)31(二)工程建设行政责任(二)工程建设行政责任1、概念:指因违反法律责任和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2、分类:公民和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政纪或在执行职务时违反行政法规323、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有: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停止营业等(对集体)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用查看、开出等(对个人) 334、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与处理在此处主要讲解以下几种情

12、况: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处理;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处理;34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越级承揽工程的处理;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理;5)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非法分包的处理355、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责任的认定与处理。36(三)工程建设刑事责任1、概念: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的规定,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形式责任的承担方式:刑事处罚;免除刑事处罚 373、工程建设活动中常见的刑事犯罪1)重大责任事故罪;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工程重

13、大安全事故罪;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5)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386)贪污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10)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11)强迫职工劳动罪;12)挪用公款罪;1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39法律责任相关典型案例分析法律责任相关典型案例分析基本案情基本案情:本案有两个被告人,一个是企业法人,一个是与该企业法人有牵连的朱某。被告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人被告),是香港某公司在沪投资成立的外商独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被告人朱某是香港某公司的董事兼副总经理,以与法人被告合作经营的方式负责上海内销房地产业务。401994年2月21日,香港某公

14、司董事会决定,被告人朱某可分得合作所得纯利润的30%并可预提。1994年3月8日,被告人朱某与法人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凡由法人被告出资、被告人朱某经营的内销房地产,被告人朱某得纯利润的30%,法人被告得纯利润的70%.截止1995年6月,双方联合开发了七个内销房项目,均系由朱某具体联系,具体操作,并负责经营管理。41期间,被告人朱某将其中170万元以现金或存款凭证等方式送给国家工作人员某三人。1996年5月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法人被告犯有单位行贿罪,提请法院分别追究法人被告及其直接责任人被告人朱某的刑事责任。42一、争议焦点1)单位犯罪的特点和单位犯罪的刑

15、事责任各有什么特点?2)本案法人被告犯单位行贿罪在事实和证据上是否成立?3)是否可认定本案法人被告犯单位行贿罪?43二、简要评析1.单位犯罪的特点和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特点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一般具有以下特点:441)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犯罪之和。2)是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的,并且与其经营活动具有密切关系的。3)是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45由于单位犯罪具有以上特点,所以,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则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整体性,即单位犯罪责任是单位整体

16、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单位内部各成员的刑事责任。2)具有双重性,即原则上除追究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3)具有局限性,即单位不可能成为一切犯罪的主体,并且适用刑罚也是有限的,即只能判处罚金。462.本案法人被告认定犯单位行贿罪事实不清同时证据不足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构成有四个共同条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47而单位行贿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犯罪,但是,而本案中认定法人被告有单位行贿故意的事实是不清的,证据是不足的。首先,被告人朱某不是法人被告的董事兼副总经理,只是香港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48其次,可预提

17、利润是法人被告与被告人朱某的约定,朱某预提利润是按约行使权利,至于被告人朱某预提利润后如何处置,与法人被告已无关。再次,没有证据能证明法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董事知道被告人朱某要向国家工作人员酬谢的事实。最后,也没有证据证明法人被告为此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49认定法人被告具备犯罪客观要件在事实和证据上也是有问题。首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朱某是以法人被告的名义给予他人现金的。其次,不能证明被告人朱某给予他人的现金就是法人被告的。再次,被告人朱某已预提的30利润远远超过人民币170万元。若认定被告人朱某用于送人部分的钱是法人被告的,而其个人投资或存入银行的钱属于被告人朱某本人的,明显违背逻辑。

18、50刑事诉讼依据的案件事实是指能够为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能为证据所证明,就不能说是事实;本案中认定法人被告犯单位行贿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13.本案现有的材料并不能证明法人被告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单位行贿罪,应该同时具备下列四个要件:521)犯罪主体是法人,载体是法人的主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法人具有行贿的直接故意,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法人违反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4)犯罪的客体是侵犯国家机关的廉洁性。53本案法人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单位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本案中并不存在代表法人意志行贿的载体;其次,本案的法人被告并不存在行贿他人的故意,也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再次,法人被告在客观方面并没有实施行贿的行为。所以,本案现有材料并不能证明法人被告已构成了行贿罪。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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