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劳动合同法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69955448 上传时间:2024-08-01 格式:PPT 页数:24 大小:31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四讲劳动合同法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第四讲劳动合同法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第四讲劳动合同法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第四讲劳动合同法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第四讲劳动合同法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四讲劳动合同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四讲劳动合同法(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LOGO第四讲第四讲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效力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效力第三节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节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本质、概念、特点和种类一、劳动合同的本质、概念、特点和种类 1 1、本质、本质 早期私法上的契约关系早期私法上的契约关系现代兼具公私法两种性质现代兼具公私法两种性质 2 2、概念、概念 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劳动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协议。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协议。 3

2、3、特点、特点 主体具有固定性,分别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具有固定性,分别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主体双方地位具有从属性主体双方地位具有从属性 时间上具有继续性时间上具有继续性 4 4、种类、种类 按劳动合同期限按劳动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有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 按表现是否为常态按表现是否为常态一般劳动合同、特殊劳动一般劳动合同、特殊劳动合同(分为劳务派遣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分为劳务派遣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特殊规定)特殊规定) 20082008年年5 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

3、司(简称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天利公司”)签)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依法回答: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依法回答: 1.1.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合法律规定的有: A.A.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 B. B.李某在天利

4、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四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遣协议 C.C.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D.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内的任何人披露内的任何人披露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2.2.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合法的有: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合法的有:A.A

5、.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一年期劳动合同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一年期劳动合同B.B.松园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松园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5%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C.C.天利公司要求李某缴纳天利公司要求李某缴纳5000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元岗位责任保证金D.D.天利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天利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3.3.天利公司将李某再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天利公司将李某再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公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公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园公司

6、以李某已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园公司以李某已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A.天利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再派遣,但不能因李某拒绝而将其天利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再派遣,但不能因李某拒绝而将其退回退回B.B.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C.C.李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李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争议仲裁D.D.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司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司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

7、偿责任二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主体主体劳动者劳动者 法定用人单位法定用人单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体地位主体地位签订时双方平等,签订后签订时双方平等,签订后有隶属关系,形成劳动法有隶属关系,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律关系签订前后均地位平等,形签订前后均地位平等,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成民事法律关系内内 容容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动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动过程,后可获劳动报酬过程,后可获劳动报酬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动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动成果,后可获劳务费用成果,后可获劳务费用费用计算费用计算按劳分配,协商加法定按劳分配,

8、协商加法定遵循商品定价规则,即成遵循商品定价规则,即成本加利润本加利润适用法律适用法律劳动法律法规,一调一裁劳动法律法规,一调一裁两审两审民事法律法规、民诉法,民事法律法规、民诉法,直接提起民诉直接提起民诉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内容、订立和效力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内容、订立和效力一、劳动合同的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

9、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协商条款、协商条款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试用期试用期A、期限、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限试用期限(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不得超过不得超过1个月个月一年以上不满

10、三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得超过不得超过2个月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合同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合同不得超过不得超过6个月个月不满三个月的有固定期合同、不满三个月的有固定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不得约定试用期 B、次数、次数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C、待遇、待遇 工资和社会保险。工资和社会保险。 D、解除合同、解除合同 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者、用人单位 E、责任、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

11、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条款 竞业禁止条款竞业禁止条款 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遵循的原则、遵循的原则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合法性原则:目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期限、合法性原则:目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期限、订立行为均需合法订立行为均需合法2、双方义务、双方义务双方如实告知义务双

12、方如实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的禁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的禁止3、劳动合同的形式及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及签订形式形式书面、口头书面、口头签订签订受时间制约受时间制约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

13、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节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一、劳动合同的履行(一)履行的一般原则(一)履行的一般原则 1亲自履行原则亲自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 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 4、协作履行、协作履行(二)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二)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人等事

14、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三)履行中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三)履行中的劳动者权益保障 1、劳动报酬权保障、劳动报酬权保障 2、安全健康权保障、安全健康权保障 二、劳动合同变更二、劳动合同变更 1、原则、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 2、变更形式、变更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各执一份。 一、劳动合同的

15、解除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定义(一)定义 是指劳动合同签订后,在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劳动是指劳动合同签订后,在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劳动合同的主体基于单方或者双方的意愿,提前结束劳合同的主体基于单方或者双方的意愿,提前结束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类型(二)类型 1 1、协商解除、协商解除 只要求解除的合意在内容、形式、只要求解除的合意在内容、形式、程序上合法即可程序上合法即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的,需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节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预告解除预告解除(劳动合劳动合同法同法3838)不支付不

16、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即时解除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3838,不受预告解除提前,不受预告解除提前3030天和书面形式的要求)天和书面形式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先辞再别先辞再别应履行告知义务应履行告知义务不辞而别不辞而别可以不行告知义务可以不行告知义务1、劳动者提、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或者劳动

17、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者劳动的,或者或者用人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单位违

18、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人单位。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解除预告解除合同法合同法4040付经付经济补偿金济补偿金即时解除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法3939,不提前预告),不提前预告)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型裁员经济型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19、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工作的;(三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协议的。(一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的;(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制度的;(三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20、,给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正的;(五五)因劳动者原因致使劳动合因劳动者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同无效的;(六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一)依照企业破产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二)生产经营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严重困难的;(三三)企业转产、重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大技术革新或

21、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需裁减人员的;(四四)其他因劳动合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三)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对预告性和经济性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对预告性和经济性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劳动合同法同法第第40条、第条、第41条的规定

22、解除劳动合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在

23、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对经济性裁员的限制、对经济性裁员的限制 (1 1)程序)程序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 2)裁员

24、范围)裁员范围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 (一一)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二二)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三三)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5、 (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43: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不能约定终止)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不能约定终止) (一)终止类型(一)终止类型 1.1.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满的;

26、2.2.主体资格丧失:主体资格丧失: 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者、用人单位 3.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的法定延长(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的法定延长 1.1.有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42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其中第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其中第2 2项规定丧失或者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保险的规定执行。 2.2.工会法工

27、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地劳动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地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三、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三、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

28、偿 (一)经济补偿支付条件(见(一)经济补偿支付条件(见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4646条)条)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见(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见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4747条)条) (三)赔偿(三)赔偿 1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47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条规定的经济补偿

29、金标准的2 2倍支付赔偿金。倍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

30、者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程序及后合同义务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程序及后合同义务 (一)程序(一)程序 劳动者交换单位劳动工具和有关证件劳动者交换单位劳动工具和有关证件. 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证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并在明,并在15日内办理劳动者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日内办理劳动者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对原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手续。对原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年备查。(二)后合同义务(二)后合同义务 保守商业秘密保守商业秘密LOGO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