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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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事实 1.分类图(P17 段波) 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 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 (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 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 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 知识产

2、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 二、民事权利概述 (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 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 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 (二)形成权 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2.类型 (1)债法上的形成权: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 (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 (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 债务免除权 (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

3、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 法定抵消权 (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典物回赎权 (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 继承权抛弃 受遗赠权抛弃 遗产分割请求权 (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 (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 收养关系解除权 离婚请求权 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 3.行使 (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 销权、 (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 (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

4、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 (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 4.特点 (1)无对应的义务 (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 (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 (三)抗辩权 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 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

5、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四)请求权 1.类型:P23 示意图 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原则上没有排他性 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 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 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 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一)自助 1.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 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

6、供劳务请求权) (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 (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 (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 (二)紧急避险 1.构成要件 (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 (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 (3)必要性 (4)相当行 2、法律效果 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 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第二章:自然人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一般情况下死

7、亡顺序推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 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保险法中的死亡顺序推定保险法42 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

8、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监护 (一)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人顺序 民法通则 16: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 由未成年人的父、

9、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PS:父母离婚不影响监护关系,父母均为法定监护人。不与子女生活一方承担子女侵权的补充赔偿责任 2.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人顺序 民法通则 16: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

10、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 1.指定部门不包括民政部门 2.只能在近亲属之中指定。 “同意”监护可以是“亲友” 3.指定之后才可以起诉 4.效力: 民通意见 18: 监护人被指定后, 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 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三)委托监护 民通意见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 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

11、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PS:学校不负有监护的责任 三、宣告死亡 P37,P38 第三章:人格权 一、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构成 1.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 2.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 。须注意:侮辱、诽谤一类人,一般不构成名誉权侵犯。除非这一类人很少,仅有特定的数人。 3.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第三人有保密义务除外) 4.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害人的行为而降低 二、精神损害赔偿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一)适用范围 1.一般人格权 2.七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

12、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3.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 4.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对死者利益保护要求加害方式为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 (二)排除情形 下列情形,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2.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提起侵权之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注意问题 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

13、 (1)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2)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仅在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时,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如果不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所有的近亲属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3.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下列两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 (1)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 (2)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第四章:法人 一、法人对公司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法人的分类 (一)学理分类 (P55 自画图)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1)设立行为: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

14、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法 律行为,有的属于生前行为,有的属于死因行为 (2)设立人地位:是否成为成员 (3)成立基础:人的集合;财产集合 (4)意思机关的有无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5)法人目的:社团法人可以营利;财团法人必定是公益法人 (二)民法通则对应学理 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2.机关法人:公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一部分是公法人但是绝大多数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不营利) 4.社会团体法人:一部分是公法人但是绝大多数属于财团法人或者不营利的社团法人(不营利) 三、法

15、人的成立(P57 自画图各类法人成立时间) 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如:雇主的指令,但是也包括超出授权,但是外部表现为履行职务或者与之有内在联系)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五、法人机关(法人成立时产生) 1.特征 (1)无独立人格 (2)无须法人的授权行为即可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作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2.

16、类型 执行机关任何法人都有,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监督机关只有公司必设 监督机关监督对象为:执行机关、代表机关。意思机关不是监督对象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意思表示(P63 自画图) (一)意思表示要素 沉默视为意思表示:容忍代理;容忍转租;限行合同追认;无权代理追认;继承,遗赠 (二)意思表示类型(P67 自画图) (三)意思表示类型的生效 依据有无相对人、相对人是否特定、以何种方式作出生效时间不同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意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意思表示不因此而失去效力 意思表示有无错误(是否构成

17、重大误解) ,以意思表示作出之时为判断的时点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捐助、抛弃所有权 2.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遗嘱是财产行为 3.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债务免除、债权转让)处分行为加上公示的效果是直接引起权利变动,不需要履行行为,所以,处分行为虽为法律行为,却根本不会产生债权与债务。负担行为的效果是产生债权、债务 4.无因行为、有因行为 票据行为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不适用票据行为无因性 5.诺成行为、实践行为 诺成行为:物权合同 实践行为:如定金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三、法律行

18、为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3 个) 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一)真意保留 原则有效 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注意:此点对结婚不适用)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戏谑行为 一律无效,但在被误会时有立即澄清义务 (三)虚伪表示(双方虚假行为双方故意相互为非真意的表示) 无效,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隐藏行为 虚伪行为无效 被隐藏行为不因被隐藏的事实而无效,其是否有效,应适用关于该行为的规定 (五)重大误解 1.构成要件 (1)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

19、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 且错误认识在作出行为时发生 (2)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3)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2.注意问题 (1)解释先行于错误 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 (2)误载不害真意不是重大误解 若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不属于重大误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3)计算错误一般不是重大误解(隐藏狭义动机错误;公开误载不害真意) (4)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不是重大误解 (5)表意人利用使者为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过失传达错误,可构

20、成重大误解;反之,若使者故意传达错误,该意思表示不能生效 (6)当事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在下列两种情形,排除表意人的撤销权: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对方愿意接受内心所欲 五、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欺诈 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第三人欺诈的处理;撤销权归属与行使方式 (二)胁迫 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第三人胁迫的处理 (三)趁人之危 构成要件要求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四)显失公平 构成要件要求显失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 ;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轻率 第六章:合同的效力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一)类型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21、(未损害国家利益) 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二)撤销权享有者 (三)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自订立的合同 1.追认生效的时间点 (1)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追认之相对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合同相对人)时,追认生效 (2)法定代理人仅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合同相对人向法定代理人催告的,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追认失去效力,此

22、时,法定代理人只能向合同相对人重新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合同相对人时生效 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1)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以通知行使,到达生效 (2)必须在追认生效之前行使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有效 (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内容基本同上) (三)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区别以谁的名义订立合同;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2.合同效力 (1)一般情形 权利人追认的,合同自始有效。 权利人取得处分权的,合同自始有效。 权利人未追认并且处分人亦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确定无效 (2)两种特殊情形 第一,因无权处分订立买卖合同,无

23、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该买卖合同 有效(还可准用于互易、出资、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其他有偿合同) 第二,擅自出租他人之物订立的租赁合同有效,但是,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合同无效 三、无效合同 (一)类型 1.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生死条款、单身条款、生育条款、处分生命)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注意:违反的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违反

24、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不算。 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规范。如果是取缔规范,不算(见段波讲义) 效力性规定:既否认行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击) ,也否认行为的后果(私法打击) 取缔性规定:只否认行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击) ,不否认行为的后果(私法保护) (二)免责条款的无效 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 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 (三)越权合同效力 1.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效力有效或者效力待定(依据对方是否知情) 2.法人超过经营范围合同原则有效,但是违反禁止、限制、特许经营的规定则无效 第七章:代理 一、概念分类 (一)共同代理代理权由数人共同行使的代理。单独

25、代理与共同代理划分的标准并不是代理人人数的多寡,而是享有代理权的人数的多寡。在共同代理的情况下,代理权由数人共同享有,共同行使,代理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代理人同意,擅自实施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非经本人或者其他数个代理人的追认,不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由实施该行为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直接代理特征 1.三方结构: 内部有授权(独立于基础关系) 外部代理人作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法律效果归属 2.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并且显名 (三)间接代理的特征(依据第三方是否知道代理关系的存在分为:显名、隐名)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

26、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1.显名间接代理 原则上,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之合同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受托人与第三人约定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为受托人和第三人。受托人接受第三人的履行后,再基于委托合同将受领的权利和义务移转给委托人 2.隐名间接代理 原则上, 只能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但是委托人行使介人权或第三人行使选择权, 并且选定委托人作为合同相对人,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 (四)代理与使者、代表的区别:P95/P96 二、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一)法定代理 1.产生:法律规定 2.消灭: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

27、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 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代理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二)委托代理 1.产生:基于授权行为(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独立性、无因性) 2.消灭: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权滥用 1.自己代理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但是有例外:第一,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自己代理有效;第二,仅限于对被代理人履行债务的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经双方被代理人的双重追认后生效。 三、复代理 1.三种条件下的复代理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

28、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2)默示自动履行,不提出抗辩(履行后不可以反悔)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与计算(P113-P115) 五、诉讼时效中断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断 (一)中断的法律效力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 1.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2.对于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具有涉他效力。但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29、不中断 (二)中断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1)中断时间是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重新起算日是生效给付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 (2)“诉讼”的概念广义理解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均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2.权利人主张权利 P118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P119 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债务承担的,必须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到达债权人时中断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限于最后六个月)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

30、!(一)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的 七、诉讼时效的延长 1.延长的对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可延长 2.延长的条件:(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 (3)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 (4)决定延长的期间必须适当。 第二编:物权法 第一章: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理解 二、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依据占有是否有本

31、权 1.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系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对有权占有人,物权人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2.有权占有存在绝对与相对的区别 3.占有连续 (二)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对无权占有的再区分,依据是否知道占有缺失本权 (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是否直接管领控制 1.间接占有的构成 (1)存在媒介关系(可以是无效的媒介关系) (2)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3)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 2.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既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3.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人,又保护间接占有人 (四)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五)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 (六)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

32、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1.内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仅仅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围发生争议时,不得互相请求占有保护。2.外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若有人侵夺其他共同占有人的占有,占有被侵夺的共同占有人才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请求侵夺人向全部共同占有人返还占有,不可以仅仅请求返还自己 三、占有状态的变更 (一)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1.他主占有人向使其占有之人作出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 2.使其占有人非所有人,且他主占有人知道这一点的,他主占有人须向使其占有之人和所有权人作出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 3.他主

33、占有因新的法律事实变更为自主占有 (二)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人本权诉讼败诉时,自诉状送达之日起视为恶意占有人 四、占有的推定 (一)状态推定 占有人的占有被推定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 (二)权利推定 占有人主张其对占有物享有某种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推定占有人享有该权利 限制性规定: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 占有人以他主占有的意思占有,则对于使其占有之人,对该占有人不适用权利推定规则 占有人不能利用此种权利推定,请求为所有权登记的积极证明 五、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物权法 242-244 条) (一)因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害的责任 (二)无

34、权占有人的返还责任 (三)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六、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均不以过错和遭受损失为构成要件,都不适用诉讼时效,不过,占有回 复请求权适用 1 年的除斥期间。 (一)占有回复请求权构成条件 1.占有被侵夺(胁迫、欺诈而转移占有不构成侵夺) 2.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 无论其为有权占有人还是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人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3.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须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之时,侵夺人仍为占有人(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可) 对侵夺人的概括继受人,无论

35、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对其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 对于侵夺人的特定继受人,若其为善意特定继受人,不得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4.自侵夺之日起 1 年内行使(交互侵夺) (二)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三)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七、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一)直接占有消灭 丧失管领力;占有物灭失 (二)间接占有消灭 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直接占有人表示不承认间接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 第二章:物权与物 一、物的分类 (一)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有利分离原则” 1.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物的重要成分与该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

36、2.。物的成分(重要成分或者非重要成分) ,分离后就不再是成分,而是一个独立的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天然孳息属于原物所有人或者用益物权人;非天然孳息由所从分离之物的所有人享有所有权(少数是无主动产河滩的石头) (二)主物与从物 1.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从物,不是主物的成分,经常帮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 (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 2.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只要主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应认定从物的所有权随同移转 3.除非另有约定,主物上成立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其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 (1)在抵押权设立“之前” ,抵押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抵押物之从物,为抵押

37、权的客体;抵押权 设定“之后”抵押人才取得所有权的抵押物之从物,不属于抵押权的客体 (2)主物上成立质权的,若从物已经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亦为质权的客体;若从物未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物并非质权的客体 (3)债权人同时留置主物与从物,则债权人对从物享有留置权;若债权人仅留置主物而未留置从物的,债权人对从物不享有留置权 (三)原物与孳息 1.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天然孳息收取必须不对原物构成根本性破坏 3.法定孳息应该“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例如:租金、利息、彩票

38、中奖。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转租差价不是孳息 4.天然孳息归属: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孳急的所有权 5.法定孳息归属: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6.注意: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 、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 7.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为夫妻个人财产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例外 1.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债权)优先于在建设工程上设立的抵押权,还优先于尚未支付一定比例购房款的业主的所

39、有权。 2.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二)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P152-P153) 1.留置权、抵押权、质权之间 (1)先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先于质权、抵押权 (2)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分两种情况:(a)留置权成立后,若动产的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的质权、抵押权,则先成立的留置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 (b)留置权成立后,若留置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权 2.质权与抵押权之间 (1)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 (a)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b

40、)若抵押权未登记,且后来的质权人为善意,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2)先设立质权,后设立抵押权。无论后设立的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均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 3.抵押权之间(不动产上只存在登记过的抵押权,动产上的抵押权不一定都登记了)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1)同一不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同一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登记过的有两个以上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没有登记的

41、有两个以上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四、物权请求权 (一)特点 1.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 2.内容是行为请求权 3.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是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 4.缺乏规定时,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 5.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转让 6.不要求过错,不要求有损失,不适用时效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 1.构成要件 (1)请求权人:物权人(该物权必须是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所以抵押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2)被请求权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3)效力:返还原物和孳息 (4)注意:占有物消灭就不存在原物返还请求权了 买卖不破租赁不适用于非法转租和擅自

42、出租他人之物 赃物和遗失物原则上不存在善意取得,留置权是个例外 (三)排除妨害请求权 1.构成要件 (1)请求权人:物权人 (2)被请求权人:行为妨害人与状态妨害人 (四)消除危险请求权 五、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第三章:物权变动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一、物权变动的分类 (一)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标的物上原有负担消灭 2.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只能设定他物权,所有权不能通过创设取得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特点(继承、善意取得、取

43、得孳息、添附等) (1)法律行为必须有效: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 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2)原则上必须公示:完成登记或者交付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继承、善意取得、取得孳息、添附等) (1)不以法律行为生效为要件 (2)不需要公示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未交付、未登记的,不影响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不可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原则: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 1.适用范围: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基于设立公司协议的不动产出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4、出让与转让、不动产的物权抛弃、不动产赠与和买卖 2.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登记到不动产登记簿之日 (二)例外:不需要登记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转让 (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无须登记。而且已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未登记,也可对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 (2)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无须办理移转登记,自转让合同生效时,受让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若未办理移转登记,受让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的设立与转让 (1)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地役权设立,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取得供役地不动产权

45、利的善意受让人 (2)地役权人转让地役权的,自让与合同生效,无须登记,受让人取得地役权。但受让人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取得供役地不动产权利的善意受让人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 四、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一)原则: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 物权变动 1.适用范围:动产质权设立、部分权利质权设立、基于设立公司协议的动产出资、动产的物权抛弃、动产赠与和买卖 2.注意 (1)买卖(赠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自交付时所有权移转,未交付的(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 ,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 (2)用汇票、支

46、票、本票、公司债券这四种有价证券设立权利质权的,自出质人将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时,质权设立,但是若权利凭证未背书“质押”字样,已经设立的权利质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例外 1.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 2.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不要求交付或者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动产抵押 (2)动产浮动抵押 (三)交付 1.构成:转移占有;具有交付的合意 2.现实交付: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 经由占有辅助人交付、为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作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交付 (1)动产买卖,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47、,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2)动产买卖,需要运输,约定地点:目的地交货;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 (3)动产买卖,需要运输,没有约定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PS:需要运输约定代办托运,运输者不隶属于任何一方 3.简易交付 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经直接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达成合意时,即视为已经完成交付 4.指示交付 (1)指让与人的动产被他人直接占有期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且合意对受让人移转让与人对动产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

48、(2)在动产买卖、动产赠与、动产质押中,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自指示交付的合意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但是物权变动的通知到达直接占有人之前,已经发生的物权变动对直接占有人不生效 5.占有改定 (1)指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现实交付 (2)设立动产质权、权利质权时,若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质权未设立 (3)让与人实施无权处分,且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动产

49、质权 (四)动产多重买卖中的所有权转变规则 1.一般动产:交付;支付价款;成立在先 2.特殊动产:交付;登记;成立在先 五、不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需要登记、交付,物权就发生变动 (一)情形 1.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 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不包括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主要是行使形成诉权而形成的判决) 2.继承、遗赠 3.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二)登记的效力 1.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2.处分指旨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不包括出租。未经宣示登记订立的租赁合同有效 六、添附、先占 (一)附合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

50、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1.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2.动产与动产附合:原动产所有人按照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 (二)混合 各动产所有人原则上按照混合时各自原物的价值共有混合物的所有权。被混合的动产有可被视为主物的,由该主物的所有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权 (三)加工 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原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因所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了原材料的价值,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加工人,但加工人具有恶意的除外;前述规则不适用于加工

51、承揽合 (四)添附与担保物的物上代位性 (五)先占 1.先占的客体须为无主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物 2.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与他人先取特权冲突 七、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一)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错误、申请人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名义人书面同意或确有证据) (二)异议登记(未能更正时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时即应该办理) 1.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须注意:此时异议登记是自动失去效力,即异议登记失效后,即使没有被涂销,也不再发生阻碍善意取得的效果 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

52、处分行为在法律上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三)预告登记 1.若办理了旨在移转所有权合同的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出卖、赠与、抵押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若办理了抵押合同的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抵押该不动产的,仍可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效果,只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是顺位靠后 3.预告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自动失效,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 债权消灭 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的 3 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第四章: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专有权 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

53、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即指本栋建筑物内的所有其他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自己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应当证明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二)共有权 (三)管理权 1.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一般不作为诉讼主体、业主的决议撤销请求权) 2.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1)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包括本数,达到 2/3 即可)(双绝对多数决):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50%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50%以上的业主同意(

54、必须超过50%):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营利性活动;处分共同部分;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委会和更换业委会成员;选聘或解聘物业及其他管理人;其他 3.业主与业主人数确定 (1)业主:依照不动产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通过合法建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的人;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赠与等合同,已经交付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 (2)业主人数: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共有 (一)共有的类型 1.按份

55、共有 (1)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抽象的,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而非具体地及于共有物的部分 (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共有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2.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特点有二:有家庭、夫妻等共同关系;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分享一个所有权 (2)类型:家庭、夫妻

56、、遗产分割前、无效和被撤销婚姻同居期间 (二)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 1.共有物的处分(包括重大修缮) (1)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时,按份共有采绝对多数决原则,须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只讲份额不讲人数。 “以上”包括本数) ;共同共有采一致决原则,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2)处分例外:夫妻“钥匙权” (3)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份额的处分(如转让、设立抵押权)无须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 2.共有物的收益约定优先 按份共有人超出其份额对共有物占有、使用、收益,对其他共有人构成不当得利 3.共有物的保存 无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的

57、事先同意而“单独为之” (回赎、中断时效、保全变卖、简易修缮) (三)因共有物所生之债的对内、对外效力 1.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四)共有物分割 1.分割请求权的行使 (1)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终止共同关系,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 (2)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各共有人均不得行使分割请求权。但有例外:共有人有“重大理由

58、”需要分割的,仍有权请求分割。 “重大理由” :对共有物的处分持不同意见的“少数派共有人” ;家人病重急需用钱,共有人除共有财产外别无其他财产。 (3)未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 2.分割方式:协商;实物分割;变价作价 3.共有人分割所得的财产具有权利或者质量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五)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要件:向第三人转让;同等条件;合理期限 (2)若

59、有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由转让者决定 (3)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在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同共有人出卖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 一、善意取得 (一)概述 1.盗赃、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2.债权不存在善意取得,股权和票据权利可以善意取得(名义股东处分行为;股权二卖) (二)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要件 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 3.第三人受让

60、时为善意 PS: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异议登记(15 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 4.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包括互易、抵债) 5.办理了过户登记 (三)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要件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1.须为占有委托物。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 PS: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1)占有脱离物,如遗失物、盗赃(因欺诈、胁迫而移转占有的动产即使属于赃物,也不属于盗 赃,可适用善意取得) (2)货币 (3)禁止流通物 2.动产占有人(直接占有或者接间接占有)实施无权处分 3.第三人受让时善意

61、 4.合理的价格受让 5.完成交付(不可以是占有改定) (四)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构成要件 3.占有改定不能设置动产质权 4.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五)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可以善意取得 物权法 107: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

62、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PS:无价记名证券不适用 107 条 占有脱离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和当铺质权 (六)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物权法 108: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二、拾得遗失物 (一)拾得人的义务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1.返还原物和孳息 2.通知领取,送交机关可以成立无因管理 3.妥善保管如果没有侵占行为,一般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拾得人的权利没有侵占 1.必要费用

63、返还 2.如果有悬赏广告可以要求获得报酬,但是若权利人不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无权留置遗失物 第六章: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取得 1.地役权的设立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登记;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取得供役地权利的善意第三人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地役权合同法定解除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供役地权利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地役权合同一经解除,地役权消灭: (1)地役权人滥用

64、地役权的 (2)地役权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到期费用,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后仍未支付的 3.法定取得与负担 物权法 162: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从属性 不可单独转让、单独抵押;随同转让;丧失其他权利随同丧失 三、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及于需役地的全部,也及于供役地的全部,不因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分割(部分转让)而受影响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 第七章:担保物权一般概述 一、担保物权特性 (一

65、)从属性 债杈转让时,除非让与人和受让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受保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 (二)物上代位性 (三)不可分性 二、禁止流质 当铺质权的流质契约有效,当铺质权人也只能就典当物受偿 三、免责的债务承担和担保责任的承担 物权法 175: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混合担保 物权法 176: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

66、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 物权法 194 第二款: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物权法 218: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

67、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1.约定优先。可以共同或分别与债权人约定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与份额 2.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自已提供的抵押或质押行使权利,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抵押权、质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可以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责;债权人放弃对某一个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所享有的的抵押权、质权,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可以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限额之内免除保证责任 3.因无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已经行使完毕),丙、丁的地位是平等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任意一个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 4.第三人的追偿权没有顺序限

68、制,可全额向债务人追偿,也可径行按照内部的份额比例向其他提供担保者追偿 五、共同抵押 (一)类型:按份共同抵押;连带共同抵押 (二)连带共同抵押与混合担保 1.债权人行使权利没有顺序限制,即使债权人尚未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亦可对第三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混合担保中,债权人应先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权或者质权 2.但是二者中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追偿权没有顺序限制 3.连带共同保证与二者的区别表现在,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其追偿权有顺序限制,应先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不能追唱的部分按照内部比例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 (三)共同抵押权的追偿权行使 按份共同抵押不存在追偿;连带共同抵押追

69、偿顺序无限制 第八章: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设立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1)设立要求:合同有效+处分权+登记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2)客体: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合同有效+处分权,不登记不对抗 3.禁止抵押的财产 4.先抵押后查封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二、抵押权中“房地一体” 物权法 182: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物权法 200: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物权法 183: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物权法 203: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四、抵押权的实现与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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