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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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一、合议制度 二、回避制度二、回避制度 三、公开审判制度三、公开审判制度 四、两审终审制度四、两审终审制度 五、陪审制度五、陪审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合议制度合议制度一、概念一、概念 合议制度合议制度 独任制度独任制度 两种审判组织形式两种审判组织形式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2年年7月月30日日 共共18条条二、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二、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合议庭合议庭n合议庭的适用除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合议庭的适用除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外的案件。外的案件。n不同审级的合议庭的不

2、同组成形式不同审级的合议庭的不同组成形式 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 第二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第二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 再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再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不同审级合议庭的不同组成不同审级合议庭的不同组成第一审第一审案件合议庭不同情况下的组成:案件合议庭不同情况下的组成: 1.由审判员组成由审判员组成 单数单数 2.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 单数单数 3.发回重审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 另行组成合议庭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二审第二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由审判员组成由审判员组成 不适用陪审不适用陪审 单数单数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1

3、.按一审程序再审的另行组成合议庭按一审程序再审的另行组成合议庭 条件:原来是一审终审的案件条件:原来是一审终审的案件1.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条件:原来是二审终审的案件条件:原来是二审终审的案件 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三、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和职能三、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和职能n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多数n职能:职能: 19项项 见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见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四、审判委员会四、审判委员会n概念概念是我国人民法院内部领导审判工作的是我国人民法院内部领导审判工作的机构。

4、机构。n职责:职责: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2.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注:其对案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注:其对案件件 的处理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的处理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 3.对院长发现有错误的裁判决定再审对院长发现有错误的裁判决定再审 4.研究其他审判工作研究其他审判工作n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 指导与被指导指导与被指导 监督与被监督监督与被监督 第二节第二节 回避制度回避制度一、回避的概念一、回避的概念 回避回避n司法解释:司法解释: 2011年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年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5、二、回避的方式、适用对象二、回避的方式、适用对象n回避的方式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申请回避n适用对象:适用对象: 1.审判人员、陪审员审判人员、陪审员 2.其他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三、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三、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4.审判人员接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审判人员接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

6、人、诉讼代理人等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情形。(情形。(2012修法新增事由)修法新增事由)四、提出回避的时间、效力、四、提出回避的时间、效力、决定回避的程序决定回避的程序n时间:时间:自行回避在知道回避情况时提出自行回避在知道回避情况时提出申请回避案件开始审理时申请回避案件开始审理时/知道回避情知道回避情况时,辩论终结前提出况时,辩论终结前提出.n效力:效力: 被申请回避者在法院作出决定前暂停对本被申请回避者在法院作出决定前暂停对本案的审理,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案的审理,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外。决定回避的程序决定回避的程序n提出暂停(但提出暂停(但除外)决定除外)

7、决定n行使决定权者:行使决定权者: 院长任审判长时其回避由审委会决定院长任审判长时其回避由审委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五、对诉讼代理人的回避要求五、对诉讼代理人的回避要求n审判人员离任后审判人员离任后2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法院不予准许。不予准许。n审判人员离任审判人员离任2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法院不予准许。但作为当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法院不予准许。但作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例外。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例外。n审判人员及

8、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所在法院审理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父母担任所在法院审理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法院不予准许法院不予准许。六、违反回避规定的法律后果六、违反回避规定的法律后果n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再审再审n对审判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对审判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第三节 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一、概念一、概念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应当向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制度。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制度。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开 向当事人公开向当事人公开二、意义二

9、、意义三、公开审判的内容三、公开审判的内容 二、公开审判的意义二、公开审判的意义功能功能1.限制法官恣意功能限制法官恣意功能2.审判结果正当化功能审判结果正当化功能3.舆论监督功能舆论监督功能 (舆论监督与(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媒体审判”的纠结)的纠结)三、公开审判的原则与例外三、公开审判的原则与例外n原则原则公开公开n例外例外两种情况下的法定不公开两种情况下的法定不公开 两种情况下的申请不公开两种情况下的申请不公开 不公开审理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规定n法定不公开情形:法定不公开情形: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n可以申请不公开的情形:可以申请

10、不公开的情形:1.离婚案件离婚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四、公开审判的程序要求四、公开审判的程序要求n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宣判不公开宣判n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审理过程省略审理过程省略n必须公开宣判必须公开宣判第四节第四节 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一、概念一、概念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二、三审与两审的演变二、三审与两审的演变三、审级功能三、审级功能四、理论界、实务界关于两审制与三审四、理论界、实务界关于两审制与三审制的讨论制的讨论二、审级制在我国的演变二、审级制在我国的演变n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民

11、主主义革命时期: 有两审终审、有三审终审有两审终审、有三审终审新中国成立后新中国成立后 195154 两审终审与三审终审并存两审终审与三审终审并存 1954人民法院组织法确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确定两审终审两审终审 2012年修法增加小额诉讼案件年修法增加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一审终审三、审级制度的功能三、审级制度的功能 1.权利救济功能权利救济功能 2.适用法律统一功能适用法律统一功能四、不同审级的职能四、不同审级的职能n初审职能初审职能n上诉审职能上诉审职能关于两审制和三审制的讨论关于两审制和三审制的讨论学界通说:两审终审为主学界通说:两审终审为主 有限的三审制、一审终审制并存有限的三审制、一审终

12、审制并存第五节第五节 陪审制度陪审制度一、概念一、概念 是指由社会民众代表参与诉讼案件审是指由社会民众代表参与诉讼案件审理裁判的制度。理裁判的制度。 条例条例: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定全国人大全国人大2005年制定年制定 司解司解: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干规定最高法院制定最高法院制定二、我国陪审制的特点二、我国陪审制的特点1.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案。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案。2.仅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仅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3.是否陪审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院是否陪审可由当事人申请,也

13、可由法院决定。决定。三、我国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三、我国陪审员的任职条件、 任命及管理任命及管理n任职条件:任职条件: 决定第决定第4条规定条规定共共5个条件个条件n任命:由基础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任命:由基础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委会任命。n管理及培训:法院及同级人民政府司法管理及培训:法院及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培训。行政机关管理、培训。四、我国人民陪审员的职权范围与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不同与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不同n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相同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相同 混合合议(职业合议)混合合议(职业合议) 与法官权利同等,但不得担任审判长。与法官权利同等,但不得担任审判长。n限于合议制下的诉讼案件的审理,非讼限于合议制下的诉讼案件的审理,非讼除外、独任制的简易程序除外除外、独任制的简易程序除外五、陪审制的案件适用范围五、陪审制的案件适用范围n适用范围适用范围n排除适用范围排除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 独任制不得由陪审员审理独任制不得由陪审员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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