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或缺陷)的分析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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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事故(或缺陷)的分析与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 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错误,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不合格,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法错误,施工组织、指挥不当等责任过失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的, 或造成工程倒塌、 报废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都是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 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 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 而需加固补强、 返工报废, 且经济损失额达到质量事故级别的,分为以下几种类别和等级: (1)一般质量问题 由于施工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2、5000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问题。 (2)一般质量事故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过失,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过设计规定的不均匀沉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需返工重做或由于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 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同时,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以上、100000 元以下,或造成重伤 2 人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交付使用后,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由于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重大质量事故级别的

3、,为重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 4 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死亡 30 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死亡 10 人以上,29 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死亡 3 人以上,9 人以下; 重伤 20 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死亡 2 人以下; 重伤 3 人以上,19 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不满 30 万元。 2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 (1)质量

4、事故的严重性 建筑工程是一项特殊的产品, 不像一般的生活用品可以报废、降低使用等级或使用档次。如果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不仅影响了工程顺利进行,增加了工程费用,拖延了工期,甚至还会给工程留下隐患,危及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质量事故的复杂性 建筑工程的生产过程是人和生产随产品流动, 产品千变万化,并且是露天作业多,受自然条件影响多,受原材料、构配件质量的影响多,手工操作多,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大。因此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也极其复杂和多变,增加了质量事故的原因和危害分析的难度,也增加了工程质量事故的判断和处理的难度。 (3)质量事故的可变性 在一般情况下,工程质量问题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

5、的变化而变化着。如材料特性的变化,荷载和应力的变化,外界自然条件和环境的变化等,都会引起原工程质量问题不断发生变化。 (4)质量事故的多发性 由于建筑工程产品中,受手工操作和原材料多变等影响,造成某些工程质量事故经常发生,降低了建筑标准,影响了使用功能,甚至危及使用安全,而成为质量通病,对此应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3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以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一般的程序是: (1)事故报告 1)一般质量问题 问题发生的施工单位在 7d 内,应书面上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2)一般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 3d 内书面上报该工程受监的质量监督机构。 3)

6、重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 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 24h 内写出书面报告,按上述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2)调查研究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有违背基本建设程序、未认真进行工程地质勘察、设计计算错误、原材料或构配件不合格、施工管理不善等原因,因此造成建筑物轴线位移、标高错误、倾斜、倒塌、结构开裂、结构断面尺寸偏差过大、主体结构承载力不

7、足、影响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等质量事故。 1)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 一、二级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三、 四级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 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8、调查组组成的意见。 必要时, 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分析和财产评估工作。 调查组的职责是组织技术鉴定;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2)对于一般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在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应发出书面指令(或施工单位写出事故报告) ,停止有质量问题的部位及其有关联部位的下道工序的施工。

9、 施工单位收到指令后,应报告事故的详细情况、严重程度、原因、处理的方案和技术措施。 必要时, 应由监理工程师邀请有关设计、施工、 材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论证,或成立专门小组。通过调查研究,确定事故的原因、影响范围、性质和对工程的危害或影响的程度等,并整理书面资料和报告。 (3)情况分析 情况分析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甚至通过计算、探伤、检测、荷载试验等手段,查明事故的原因、事故的严重程度及对工程的危害程度、事故的变化(或恶化)的可能性等,并与原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对照,提出事故处理的措施和决定。 调查组或监理工程师对质量事故既要慎重对待,又要尽快根据分析结论和合同条件作出决定。 (4)事故处理 质

10、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有纠偏复位、封闭保护、结构补强、返工处理等,但不管采用哪一种方案,都要求有关单位对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方案的意见取得一致,并且能确保消除隐患(或缺陷) ,能保证建筑物的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同时,事故处理方案及技术措施,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若由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方案,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可。 事故处理要实行“三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鉴定验收 事故处理后的质量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应通过检查、鉴定、验收,作出最后的结论,其内容包括:隐患已经消除,结构安全可靠;结构加固补强,安全满足要求;事故排除,可以继

11、续施工;虽然结构外形改变,建筑可以处理等几种情况。 有时,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复核、验算认可,仍能够满足结构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不加固补强。 必要时,还应通过有关仪表检测、荷载试验等方法,取得可靠数据以后,才能作出明确的结论。对一时难以作出结论的事故,在不影响安全的原则下,可以提出进一步观测、检查,以后再作处理的要求。 4工程质量事故的资料和文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后,必须对处理的全过程写出报告,并附有关资料、文件,存档备查。 (1)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包括: 1)事故的详细情况、发生时间、地点(或部位) 、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经

12、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的观测记录(如变化规律、稳定情况等) ,与事故有关的施工图纸、文件,与施工有关的资料(如施工记录、材料检测与试验报告、混凝土或砂浆试块强度报告等) ; 2)事故调查组组成成员情况,邀请专家情况;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原因分析; 3)事故的评估意见:通过有关实测、试验、验算,阐明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危害性,对建筑使用功能、建筑效果、结构受力性能和下一道工序施工安全的影响; 4)事故的性质; 5)处理方案:包括事故处理的依据,事故处理的设计图纸、计算资料或文件,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6)对工期的影响; 7)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分析资料; (2)设计、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对质量事故的要求和意见; (3)设计、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对质量事故的鉴定验收意见; (4)事故处理后,对今后使用、观测检查的要求; (5)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事故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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