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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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管理办法释义Stillwatersrun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Wherethereislife,thereis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处处方方管管理理办办法法已已于于2006年年11月月27日日经经卫卫生生部部部部务务会会议议讨讨论论通通过过,现现于于发发布布,自自2007年年5月月1日起执行。日起执行。部长部长高高强强二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七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号)政府对处方的管理法规政府对处方的管理法规n1982年年1月月处方制度处方制度n2004年年8月月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n2

2、007年年2月月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管理及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规范处方管理及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提高处方质量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促进合理用药提升药物治疗水平提升药物治疗水平保障病人用药安全保障病人用药安全促进药物资源合理使用促进药物资源合理使用 安全、有效、经济安全、有效、经济制定本办法的宗旨制定本办法的宗旨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目的明确: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目的明确: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加强临床药品使用管理和监控;购,加强临床药品使用管理和监控;规范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规范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的行为。的行为。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法

3、律地位和权威性提升:增加了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提升:增加了“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和和“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两章,两章,强化了法律责任,有利于本强化了法律责任,有利于本办法办法的落实。的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升:明确提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升:明确提出开具处方须用药品通用名及具体实开具处方须用药品通用名及具体实施措施;提高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施措施;提高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品处方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对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学部门(药学部、对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学部门(药学部、药剂科和药房)工作的规范化要求明显药剂科和药房

4、)工作的规范化要求明显加强;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是加强;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是医疗卫生技术部门之一,医、药、护、医疗卫生技术部门之一,医、药、护、技是医疗机构医疗工作的四大技术支持技是医疗机构医疗工作的四大技术支持系统。对医师和药师的职责、培养和要系统。对医师和药师的职责、培养和要求都是相应的、相一致的。求都是相应的、相一致的。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强化医疗机构领导的责任:医疗机构强化医疗机构领导的责任:医疗机构领导应对本机构落实执行领导应对本机构落实执行处方管理处方管理办法办法负责,应对本机构全体医务人负责,应对本机构全体医务人员进行员进行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的

5、宣传和教的宣传和教育,要求医师和药师正确理解本育,要求医师和药师正确理解本办办法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明确规定了药物使用评价与处方点明确规定了药物使用评价与处方点评制度,这对推进与落实药物的合评制度,这对推进与落实药物的合理使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理使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突出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突出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这对职责,这对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的落的落实执行有重要意义。实执行有重要意义。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

6、获得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处方管理办法总共八章六十三条处方管理办法总共八章六十三条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阐明了制定处方管

7、理办法的立法依据与目【释义】本条阐明了制定处方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与目的。的。立法依据立法依据立法依据立法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目的目的目的目的uu规范处方权的获得与处方开具、调剂、使用和保存管理规范处方权的获得与处方开具、调剂、使用和保存管理规范处方权的获得与处方开具、调剂、使用和保存管理规范处方权的获得与处方开具、调剂、使用

8、和保存管理uu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的专业作用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的专业作用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的专业作用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的专业作用uu最终目的是促进安全、有效、经济用药最终目的是促进安全、有效、经济用药最终目的是促进安全、有效、经济用药最终目的是促进安全、有效、经济用药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办法所称处方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动中为患者开

9、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释义】本条阐明了处方的法定意义及适用范围【释义】本条阐明了处方的法定意义及适用范围 处方具有特殊性处方具有特殊性(1)(1)处方处方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患者用药凭证的医

10、疗文书,具有法律效力。u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和经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调方;和经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调剂处方。剂处方。u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开具或调剂处方药,冒充者要承担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开具或调剂处方药,冒充者要承担由此而发生损害患者用药权益的相应法律责任。由此而发生损害患者用药权益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2) (2) (2) (2) 处方具有法律性处方具有法律性 处方与病历一样是重要的法律凭证。故医师处方与病历一样是重要的法律凭证。故医师处方应正确、清晰、完整,修改时必须

11、重新签名处方应正确、清晰、完整,修改时必须重新签名或盖签章;药师调剂要认真审核处方和详细、明或盖签章;药师调剂要认真审核处方和详细、明确的用药交待,每道调剂程序完成后要签名或盖确的用药交待,每道调剂程序完成后要签名或盖签章。处方一旦形成并完成调剂后就不得修改,签章。处方一旦形成并完成调剂后就不得修改,处方要按本处方要按本办法办法规定,妥善保存备查,以示规定,妥善保存备查,以示处方法律效力方面的严肃性。处方法律效力方面的严肃性。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3) (3) 处方具有经济性处方具有经济性u处方和调剂一但形成,就有经济意义,有进销差处方和调剂一但形成,就有经济意义,有进销差价收入、是药品

12、账务和经济核算凭证。价收入、是药品账务和经济核算凭证。u“要切断处方药品与经济的联系要切断处方药品与经济的联系” ” 提法不科学、提法不科学、因处方有经济性、不与医疗机构发生经济关系、因处方有经济性、不与医疗机构发生经济关系、为医院提供财力支持为医院提供财力支持 就与社会药店发生经济利就与社会药店发生经济利益关系、为经营者提供经济利益。益关系、为经营者提供经济利益。u国家仍实行国家仍实行“进销差价进销差价”政策政策 是合情、合理、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合法的 指责医院指责医院“虚高定价虚高定价”是不符合国家政是不符合国家政策。策。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包括处方的审核、调

13、配、核对和发药包括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和发药4 4个步骤。个步骤。 处方调剂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处方调剂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药师)承担。(药师)承担。医药分业含义医药分业含义 诊疗活动中医师和药师既有明确的分工和各自的专诊疗活动中医师和药师既有明确的分工和各自的专业业范围、又必须紧密配合不可分割、处方权与调剂权分开范围、又必须紧密配合不可分割、处方权与调剂权分开 医师掌握处方权、药师掌握调剂权。医师掌握处方权、药师掌握调剂权。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u医医疗疗机机构构(包包括括中中医医院院、民民营营医医院院)及及其其医医师师、药药

14、师师和和护理人员。护理人员。u预防、保健机构及其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预防、保健机构及其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u病区领取、保存和使用药品及基数药品的管理与使用、病区领取、保存和使用药品及基数药品的管理与使用、静脉用药(输液)加药混合调剂等工作静脉用药(输液)加药混合调剂等工作 。u上述单位及其医药技术人员在开具处方、调剂处方和处上述单位及其医药技术人员在开具处方、调剂处方和处方印制与保存都在此范围方印制与保存都在此范围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三条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15、本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的监督管理。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四条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和使用。 【释义】本条阐明了处方行为应遵循的原则与处方药的含义【释义】本条阐明了处方行为应遵循的原则与处方药的含义【释义】本条阐明了处方行为应遵循的原则与处方药的含义【释义】本条阐明了处方行为应遵循的原则与处方药的含义 明确医师与药师共同的

16、用药原则;明确医师与药师共同的用药原则;明确医师与药师共同的用药原则;明确医师与药师共同的用药原则; 明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别;明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别;明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别;明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别;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药品管理法规定:实行药品分类管理药品管理法规定:实行药品分类管理药品管理法规定:实行药品分类管理药品管理法规定: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处方药处方药处方药处方药(1)(1)(1)(1)处方药含义:经药监部门批准、经注册医师在注册执业地处方药含义:经药监部门批准、经注册医师在注册执业地处方药含义:经药监部门批准、经注册医师在注册执业地处

17、方药含义:经药监部门批准、经注册医师在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具的处方才可调剂、购买和使点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具的处方才可调剂、购买和使点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具的处方才可调剂、购买和使点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具的处方才可调剂、购买和使用的药品,不准无处方自购选用,以保证用药安全。用的药品,不准无处方自购选用,以保证用药安全。用的药品,不准无处方自购选用,以保证用药安全。用的药品,不准无处方自购选用,以保证用药安全。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2)(2)(2)(2)下列情况可列为处方药:下列情况可列为处方药:u特殊管理的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 u不良反应大

18、或使用时需医务人员参与不良反应大或使用时需医务人员参与 如造影剂、非肠道给药制剂、抗肿瘤药品、抗菌药物、如造影剂、非肠道给药制剂、抗肿瘤药品、抗菌药物、激素类激素类 u新药新药 除非有研究资料证实适用于除非有研究资料证实适用于OTCOTC自选药自选药 u疫苗、菌苗、类毒素、抗毒素及抗血清类药品疫苗、菌苗、类毒素、抗毒素及抗血清类药品 u传染病、结核病及精神病、青光眼用药品传染病、结核病及精神病、青光眼用药品 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第五条 处方标准处方标准(附件(附件1 1)由卫生)由卫生部统一规定,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由省、自治区、直

19、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标准处方标准 一、处方内容一、处方内容 1.1.前记: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

20、者身份证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2.正文:正文:以以RpRp或或R R(拉丁文拉丁文Recipe“Recipe“请取请取”的缩写)标示,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3.后记: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处方内容处方内容安徽省立医院处方笺安徽省立医院处方笺(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

21、001) 卡号:00523514 就诊科室:门诊骨科 费别: 姓名:陈久长 性别:男 年龄:46岁 病历号: 单位:病情及诊断: Rp: 医师: 年 月 日 配方: 发药: 药费:取药地点: 门诊药房 处方24小时内有效00704161296前记前记前记前记正文正文正文正文后记后记后记后记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二、二、二、二、处方颜色处方颜色 1. 1. 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 2. 急诊处方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急诊”。 3. 3. 儿科处方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印刷

22、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儿科”。 4. 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麻、精一”。 5. 5.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右上角标注“精二精二”。 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一一一)患患患患者者者者一一一一般般般般情情情情况况况况、临临临临床床床床诊诊诊诊断断断断填填填填写写写写清清

23、清清晰晰晰晰、完完完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提示:实习生抄写处方的准确性。提示:实习生抄写处方的准确性。(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提示:要求见病人开药提示:要求见病人开药(三三三三)字字字字迹迹迹迹清清清清楚楚楚楚,不不不不得得得得涂涂涂涂改改改改;如如如如需需需需修修修修改改改改,应应应应当当当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提示

24、:重签字的法律责任提示:重签字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四四)药药品品名名称称应应当当使使用用规规范范的的中中文文名名称称书书写写,没没有有中中文文名名称称的的可可以以使使用用规规范范的的英英文文名名称称书书写写;医医疗疗机机构构或或者者医医师师、药药师师不不得得自自行行编编制制药药品品缩缩写写名名称称或或者者使使用用代代号号;书书写写药药品品名名称称、剂剂量量、规规格格、用用法法、用用量量要要准准确确规规范范,药药品品用用法法可可用用规规范范的的中中文文、英英文文、拉拉丁丁文文或或者者缩缩写写体体书书写写,但但不不得得使使用用“遵遵医医嘱嘱”、“自自用用

25、”等等含含糊糊不不清清字句。字句。提示:遵守处方书写规范;明确不得使用提示:遵守处方书写规范;明确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遵医嘱、自用”用药字样等用药字样等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五五五五)患患患患者者者者年年年年龄龄龄龄应应应应当当当当填填填填写写写写实实实实足足足足年年年年龄龄龄龄,新新新新生生生生儿儿儿儿、婴婴婴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提示:使药师准确获取执行医嘱的用药信息提示:使药师准确获取执行医嘱的用药信息(六六六六)西西西西药药药药和和和和中

26、中中中成成成成药药药药可可可可以以以以分分分分别别别别开开开开具具具具处处处处方方方方,也也也也可可可可以以以以开具一张处方开具一张处方开具一张处方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七七七七)开开开开具具具具西西西西药药药药、中中中中成成成成药药药药处处处处方方方方,每每每每一一一一种种种种药药药药品品品品应应应应当当当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 5 5 5种药品。种药品。种药品。种药品。 提示:合理用药的基本要求。提示:

27、合理用药的基本要求。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八八)中中药药饮饮片片处处方方的的书书写写,一一般般应应当当按按照照“君君、臣臣、佐佐、使使”的的顺顺序序排排列列;调调剂剂、煎煎煮煮的的特特殊殊要要求求注注明明在在药药品品右右上上方方,并并加加括括号号,如如布布包包、先先煎煎、后后下下等等;对对饮饮片片的的产产地地、炮炮制制有有特特殊殊要要求求的的,应应当当在在药药品品名名称称之之前前写写明。明。提示:传统药的处方要求;中医处方应注意的问题。提示:传统药的处方要求;中医处方应注意的问题。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九九)药药品品用用法法用用量量应

28、应当当按按照照药药品品说说明明书书规规定定的的常常规规用用法法用用量量使使用用,特特殊殊情情况况需需要要超超剂剂量量使用时,应当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提示:明确常规用药剂量和超剂量处方重签字。提示:明确常规用药剂量和超剂量处方重签字。(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提示:合理用药及评价的要求提示:合理用药及评价的要求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十十一一)开开具具处处方方后后的的空空白白处处划划一一斜斜线线以以示处方完毕。示处方完毕。提示:杜绝不良行为提示:杜绝不良行为(十十二二)处处方方医医师师的

29、的签签名名式式样样和和专专用用签签章章应应当当与与院院内内药药学学部部门门留留样样备备查查的的式式样样相相一一致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重新登记留样备案。提示:防假,堵冒提示:防假,堵冒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以克(g g)、)、毫克(毫克(mgmg)、)、微克(微克(gg)、)、纳克(纳克(ngng)为单位;容量以升(为单位;容量以升(L L)、)、毫升毫升(mlml)为单位;国际单

30、位(为单位;国际单位(IUIU)、)、单位单位( (U)U);中药饮片以克(中药饮片以克(g g)为单位。为单位。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单位。 提示:剂量标准化;单位专业化提示:剂量标准化;单位专业化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释义】本章是依据

31、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麻【释义】本章是依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u明确了授予医师处方权的条件;明确了授予医师处方权的条件;u明确了授予医师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药师明确了授予医师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药师调剂资格的条件调剂资格的条件;u明确准入和准入地点的限制;明确准入和准入地点的限制;u明确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试用期人员、进修明确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试用期人员、进修医师责任的管理。医师责任的管理。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授予医师处方权的条件授予医师处方权的条件 是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是经注

32、册的执业医师 有明确的执业地点有明确的执业地点 有明确的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有明确的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执业地点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n授予医师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药授予医师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药师调剂资格的条件师调剂资格的条件 培训培训 考核合格考核合格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 第第八八条条 经经注注册册的的执执业业医医师师在在执执业业地地点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

33、方有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提示:明确准入和准入地点的限制;执业医师与执业助理提示:明确准入和准入地点的限制;执业医师与执业助理医师责任的管理。医师责任的管理。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 第九条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提示:提出异地处方权提示:提出异地处方权遵守异地管理遵守异地管理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 第十条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医师应当在注

34、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开具处方。 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剂资格。 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

35、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 医医师师取取得得麻麻醉醉药药品品和和第第一一类类精精神神药药品品处处方方权权后后,方方可可在在本本机机构构开开具具麻麻醉醉药药品品和和第第一一类类精精神神药药品品处处方方,但但不不得得为为自自己己开开具具该该类类药药品品处处方方。药药师师取取得得麻麻醉醉药药品品和和第第一一类类精精神神药药品品调调剂剂资资格格后后,方方可可在在本本机机构构调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

36、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提示:轮转医生的处方权受到限制;执业医师或带教医提示:轮转医生的处方权受到限制;执业医师或带教医师的责任。师的责任。 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进进修修医医师师由由接接收收进进修修的的医医疗疗机机构构对对其其胜胜任任本本专专业业工工作作的的实实际际情情况况进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提示:进修医师处方权的管理。提示:进修医师处方权的管理。 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医医师师应应当当根根据据医医疗疗、预预防防、保保健健需需要要,按按照照诊诊疗疗规规

37、范范、药药品品说说明明书书中中的的药药品品适适应应证证、药药理理作作用用、用用法法、用用量量、禁禁忌忌、不不良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释义】本条规定了医师开具处方的依据【释义】本条规定了医师开具处方的依据。开具处方依据开具处方依据1)1)临临床床诊诊疗疗规规范范、药药物物临临床床应应用用指指南南或或指指导导原原则则等等诊诊疗、药物治疗技术性规范。疗、药物治疗技术性规范。2)2

38、)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u开方遵循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开方遵循说明书的有关规定u医医师师根根据据当当时时病病情情和和诊诊断断、可可调调整整说说明明书书有有关关用用法法、用量、说明理由并签名。用量、说明理由并签名。3)3)卫卫生生部部、药药监监局局制制定定的的有有关关药药品品临临床床使使用用或或监监督督管管理的相关规定理的相关规定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药品处方集:药品处方集:就是本机构使用的就是本机

39、构使用的“基本药基本药物物”,也就是,也就是“药品处方集药品处方集”收载的药品收载的药品可以满足本医疗机构绝大多数患者的医疗可以满足本医疗机构绝大多数患者的医疗诊治需求。诊治需求。“药品处方集药品处方集”编写的内容应编写的内容应根据各医疗机构的特点和需要而定。根据各医疗机构的特点和需要而定。 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 2种,处

40、方组成类同的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复方制剂1 12 2种。因种。因特殊诊疗需要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41、准的名称。 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药品通用名称药品通用名称u药品通用名称药品通用名称是国家药典或药品标准采用的法定是国家药典或药品标准采用的法定名称。它的特点是通用性,即不论何处生产的同名称。它的特点是通用性,即不论何处生产的同种药品都可用的名称。种药品都可用的名称。 举例:阿司匹林举例:阿司匹林 中文通用名:阿司匹林中文通用名:阿司匹林 英文通用名:英文通用名:AspirinAspirin 化学名:乙酰水杨酸化学名:乙酰水杨酸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u化学药品通用名化学药品通用名可分原料药品通用名和药品制剂可分原料药品通用名和药品制剂通用名。原料药品通用名不带剂型和剂量

42、规格。通用名。原料药品通用名不带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制剂通用名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制剂通用名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是带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是带“酸酸”、“盐盐”和剂和剂型及剂量规格,也是按本型及剂量规格,也是按本办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开具处方使用的药品通用名。的开具处方使用的药品通用名。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新新活活性性化化合合物物的的专专利利药药品品名名称称是是指指原原研研的的,在在中中国国享有专利保护的药品专利名称。享有专利保护的药品专利名称。 原研企业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应符合原研企业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应符合

43、以下条件:以下条件:u是原研的企业才准使用专利药品名。是原研的企业才准使用专利药品名。u必须经我国药监部门批准并公布的专利药品名称。必须经我国药监部门批准并公布的专利药品名称。u在中国申请有专利保护的,过了专利保护期仍可使用在中国申请有专利保护的,过了专利保护期仍可使用专利药品名。专利药品名。u应向医疗机构提供我国药监部门批准的专利药品名称应向医疗机构提供我国药监部门批准的专利药品名称和专利局批准的专利保护证明文件复印件。和专利局批准的专利保护证明文件复印件。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医医师师可可以以使使用用由由卫卫生生部部公公布布的的药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

44、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 3天天。 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释义】本条规定了医师处方的时效性【释义】本条规定了医师处方的时效性规定时效性的目的规定时效性的目的 病人用药安全、有效病人用药安全、有效 保证治疗成功保证治疗成功规定时效性的意义规定时效性的意义u诊断和治疗是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诊断和治疗是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u病情是在不断变化的,常需调整用药或用药剂量和用法

45、病情是在不断变化的,常需调整用药或用药剂量和用法u疾病转归问题、个体差异问题和疾病转归问题、个体差异问题和ADRADR问题问题u处方药不能由患者自己任意选用原因之一处方药不能由患者自己任意选用原因之一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特殊情况特殊情况”的含义的含义u某些非本地区患者某些非本地区患者u诊断检查时才使用的药品诊断检查时才使用的药品u某些行动不便或老年患者的慢性病用药某些行动不便或老年患者的慢性病用药n 延期处方取药时间原则延期处方取药时间原则u充分评估病情的稳定性充分评估病情的稳定性u用药的适宜性用药的适宜性u延期取药日期不会对患者造成损害延期取药日期不会对患者造成损害第四章第四

46、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第十十九九条条 处处方方一一般般不不得得超超过过7 7日日用用量量;急急诊诊处处方方一一般般不不得得超超过过3 3日日用用量量;对对于于某某些些慢慢性性病病、老老年年病病或或特特殊殊情情况况,处处方方用用量量可可适适当延长当延长,但医师,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同情况的药品处方用量【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同情况的药品处方用量急诊处方一般急诊处方一般3 3日量日量u有时不易确

47、诊有时不易确诊 需临床观察需临床观察 此时给药是对此时给药是对症治疗、缓解症状症治疗、缓解症状u一过性疾病一过性疾病 如某些一般如某些一般ADRADR处方一般处方一般7 7日用量日用量 7 7日用量已可算作一个疗程日用量已可算作一个疗程 7 7日后复诊、根日后复诊、根据病情恢复情况据病情恢复情况 再用、停药或调整用药再用、停药或调整用药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用药量可适当延长的适应范围用药量可适当延长的适应范围u主要指慢性病患者、老年人群主要指慢性病患者、老年人群u特殊情况特殊情况行动不方便病人行动不方便病人某些肿瘤患者的辅助用药某些肿瘤患者的辅助用药某些外地病人回当地治疗、当地又无

48、此药某些外地病人回当地治疗、当地又无此药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用处方用量延长的原则:用处方用量延长的原则: 必须充分评估病情稳定性、所用药品的适必须充分评估病情稳定性、所用药品的适宜性,不会对患者造成不利影响。一般以宜性,不会对患者造成不利影响。一般以不超过不超过3030日用药为限。抗菌药物(除抗结日用药为限。抗菌药物(除抗结核的某些药品外)一般不宜延长。核的某些药品外)一般不宜延长。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开具

49、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药品处方。 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二)患患者者户户籍籍簿簿、身身份份证证或或

50、者者其其他他相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提示:一般患者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地点提示:一般患者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地点 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为为门(急)诊患者门(急)诊患者开开具

51、的具的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一次常用量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过7 7日常用量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超过3 3日常用量日常用量。提示:提示:门(急)诊患者门(急)诊患者不同剂型麻醉药品的处方量不同剂型麻醉药品的处方量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超过3日常用量。日常用量

52、。哌醋甲酯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日常用量。提示:不同剂型提示:不同剂型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量的处方量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过7日常用量;对于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应当注明理由注明理由。提示:提示: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量的处方量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为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门(急

53、)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过1515日常用量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过7 7日常用量。日常用量。提示:提示:门(急)诊癌症和中、重度疼痛患者门(急)诊癌症和中、重度疼痛患者不同剂型麻醉不同剂型麻醉药品、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量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量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为为住院患者住院患者开具的

54、麻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逐日开具开具,每张处方为,每张处方为1 1日常用量。日常用量。提示:住院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量提示:住院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量 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盐酸哌替啶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机构内使用。提示:特管麻醉药品的处方量、使用地

55、点。提示:特管麻醉药品的处方量、使用地点。 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患者,每每3 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

56、签章后有效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释义】本条明确了有关电子处方的地位【释义】本条明确了有关电子处方的地位与使用规定与使用规定电子处方法律地位未确认电子处方法律地位未确认是发展的趋势是发展的趋势法律地位需确立法律地位需确立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现阶段可实行手写处方和电子处方结合办法现阶段可实行手写处方和电子处方结合办法现阶段可实行手写

57、处方和电子处方结合办法现阶段可实行手写处方和电子处方结合办法电子开方电子开方电子开方电子开方 网上传递网上传递网上传递网上传递 药房审核调配药房审核调配药房审核调配药房审核调配开具相同手写处方开具相同手写处方开具相同手写处方开具相同手写处方 交款到药房取药交款到药房取药交款到药房取药交款到药房取药核对无误后核对无误后核对无误后核对无误后 发给药品发给药品发给药品发给药品 手写处方和电子手写处方和电子手写处方和电子手写处方和电子方一起留存方一起留存方一起留存方一起留存尚处于电子处方的准备阶段尚处于电子处方的准备阶段尚处于电子处方的准备阶段尚处于电子处方的准备阶段考虑立法考虑立法考虑立法考虑立法第

58、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提示:处方调剂权的授予提示:处方调剂权的授予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授予处方调剂权的基本条件授予处方调剂权的基本条件 接受过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与技能教育接受过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与技能教育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非药学专业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或其他非药学专业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或其他药学专业技术工作(含医师、护理人员)药学专业技术工作(含医师、护理人员)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

59、剂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提示:药师处方调剂资格准入地点;提示:药师处方调剂资格准入地点;签名或专用签章留签名或专用签章留样备查,如有改变应重新留样。样备查,如有改变应重新留样。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士从

60、事处方调配工作。提示:提示:各调剂岗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各调剂岗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释义】规定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药品的【释义】规定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药品的依据依据有法定处方权的医师有法定处方权的医师法定注册地开出的处方法定注册地开出的处方“坐堂医坐堂医”无处方权无处方权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

61、确调配药品,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释义】规定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的准【释义】规定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的准【释义】规定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的准【释义】规定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的准则、

62、程序与责任则、程序与责任则、程序与责任则、程序与责任 遵守调剂工作管理规范、调剂操作规程遵守调剂工作管理规范、调剂操作规程遵守调剂工作管理规范、调剂操作规程遵守调剂工作管理规范、调剂操作规程目前调剂不规范目前调剂不规范目前调剂不规范目前调剂不规范调剂无规范的程序调剂无规范的程序调剂无规范的程序调剂无规范的程序 医院都有自行的办法医院都有自行的办法医院都有自行的办法医院都有自行的办法药品摆放不规则药品摆放不规则药品摆放不规则药品摆放不规则患者尚缺乏安全用药感患者尚缺乏安全用药感患者尚缺乏安全用药感患者尚缺乏安全用药感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处方调剂程序处方调剂程序审核审核计价计价收方收

63、方调配调配核对核对发药发药 完成每步调剂程序应签名;现处方调剂先计完成每步调剂程序应签名;现处方调剂先计价后审核、需要研究解决价后审核、需要研究解决药师的调剂职责药师的调剂职责处方审核处方审核提供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的药品提供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的药品准确调剂,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正确准确调剂,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正确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发出药品标签书写规则发出药品标签书写规则单剂量调剂标签书写:用法相同、不会相互作单剂量调剂标签书写:用法相同、不会相互作用的药品用的药品 每次用量可放一个药袋每次用量可放一个药袋 封口写明封口写明每种药品名、用法、用量、注意事项每种药品名、用法、用量

64、、注意事项 置于大置于大药代内封口药代内封口 写明患者姓名、发药日期写明患者姓名、发药日期每种药品总量单包装标签书写每种药品总量单包装标签书写 每种药品装一个药袋、封口每种药品装一个药袋、封口 药袋外写明药品药袋外写明药品名、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名、用法、用量、注意事项 再用大药袋包装再用大药袋包装封口、写明患者姓名和发药日期封口、写明患者姓名和发药日期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用药交待与指导用药交待与指导用药交待与指导:药师有保护患者的用药利用药交待与指导:药师有保护患者的用药利益责任益责任 否则是服务不到位、是失职否则是服务不到位、是失职患者需要药师用药指导:药品已超万种患者需要药

65、师用药指导:药品已超万种 特特别是弱势群体别是弱势群体用药交待与指导要因人而异:用药交待与指导要因人而异:提供个性化服务提供个性化服务用药内容交待用药内容交待安全用药指导主要内容安全用药指导主要内容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第第三三十十五五条条 药药师师应应当当对对处处方方用用药药适适宜宜性性进进行行审审核核,审审核核内容包括: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

66、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 验及结果的判定;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释义】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从事调【释义】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

67、条规定了从事调剂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处方审核程序、内剂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处方审核程序、内容和岗位职责容和岗位职责处方形式审查处方形式审查 逐项审核处方各项内容逐项审核处方各项内容确认处方合法性确认处方合法性处方医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章的规处方医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章的规定定鉴别其是否具有处方权鉴别其是否具有处方权 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审核处方用药的适宜性审核处方用药的适宜性根据临床诊断、患病人群、所患疾病审根据临床诊断、患病人群、所患疾病审核处方所选药品、剂型、剂量、用药途核处方所选药品、剂型、剂量、用药途经、用法、适应证、疗程等的适宜性经、用法、适应证、疗

68、程等的适宜性纠正用药失误或不当纠正用药失误或不当 促进合理用药促进合理用药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第第三三十十六六条条 药药师师经经处处方方审审核核后后,认认为为存存在在用用药药不不适适宜宜时时,应应当当告告知知处处方方医医师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释义】本条规定了药师对处方的监督权【释义】本条规定了药师对处方的监督权

69、药师处方监督权的依据药师处方监督权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条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处方的处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处方的处理超常规剂量使用超常规剂量使用医师已签名医师已签名未签名则药师应告知医师未签名则药师应告知医师开展处方失误监测开展处方失误监测应进行登记项目应进行登记项目总结经验教训总结经验教训 提出改善措施提出改善措施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不合理用药或用药失误:不合理用药或用药失误:有用药失误的都不得调剂,告知处方医师有用药失误的都不得调剂,告知处方医师修改,药学人员不得修改处方。修改,药学人员不得修改处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失误,按质量管理严重不合理用

70、药或用药失误,按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药师应加强与医护人员的交流与沟通药师应加强与医护人员的交流与沟通总结分析用药失误原因总结分析用药失误原因临床用药有关规定及时沟通临床用药有关规定及时沟通多渠道和形式进行交流、沟通,如药讯、多渠道和形式进行交流、沟通,如药讯、去门诊、病房交流。去门诊、病房交流。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到“四查十对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

71、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释义】本条规范了处方调剂规则【释义】本条规范了处方调剂规则制定调剂规则意义制定调剂规则意义法规性文件正式规定法规性文件正式规定“四查十对四查十对”规范规范审核规则和内涵审核规则和内涵审核处方应具备的专业知识要求审核处方应具备的专业知识要求纠正用药失误或不适宜处方纠正用药失误或不适宜处方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第第三三十十八八条条 药药师师在在完完成成处处方方调调剂剂后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应当在处方上签

72、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提示:明确责任;便于不良事件追查提示:明确责任;便于不良事件追查 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编制顺序号。 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提示:控制调剂行为,杜绝不合格处方的调剂提示:控制调剂行为,杜绝不合格处方的调剂 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医

73、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息告知患者。 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企业购药。 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释义】本条规定了患者有选择处方调剂单位权力【释义】本条规定了患者有选择处方调剂单位权力患者有权选择调剂单位患者有权选择调剂单位 尊重患者用药权益体现尊重患者用药权益体现一般处方病人有权选

74、择调剂取药单位一般处方病人有权选择调剂取药单位单位及医务人员不得阻障或限制单位及医务人员不得阻障或限制接受外来处方调剂的药房与药店必须鉴别处方真伪和接受外来处方调剂的药房与药店必须鉴别处方真伪和合法性合法性特殊管理药品和儿科处方不准到外单位调剂取药特殊管理药品和儿科处方不准到外单位调剂取药外购处方也应执行处方时效性的规定外购处方也应执行处方时效性的规定当日有效当日有效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医疗

75、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建立处方点评制度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 2),对处),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附件附件2 2处方方评价表价表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名称:填表人:填表人: 填表日期:填表日期: 表表1 1序号序号处方日期处方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年龄年龄( (岁岁) )药品药品品种品种抗菌药抗菌药(0/10/1)注射剂注射剂(0/10/1)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品种数品种数药品通药品通用名数用名数处方处方金额金额诊断诊断1 12 23

76、34 45 56 63030总计总计A=A=C=C=E=E=G=G=I=I=K=K=平均平均B=B=L=L=D=D=F=F=H=H=J=J=注:有注:有1 1 无无0 0;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A A:用药品种总数;用药品种总数; B B:平均每张处方用药品种数平均每张处方用药品种数 = = A/30A/30;C C:使用抗菌药的处方数;使用抗菌药的处方数; D D:抗菌药使用百分率抗菌药使用百分率= = C/30C/30;E E:使用注射剂的处方数;使用注射剂的处方数; F F:注射剂使用百分率注射剂使用百分率= = E/30E/30;G G:处方中基本药物品种总数;

77、处方中基本药物品种总数; H H: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 = G/AG/A;I I:处方中使用药品通用名总数;处方中使用药品通用名总数;J J:药品通用名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药品通用名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 =I/AI/A;K K:处方总金额;处方总金额; L L:平均每张处方金额平均每张处方金额K/30K/30。 序号序号就诊时间就诊时间( (分钟分钟) )发药交发药交待时间待时间( (秒秒) )处方用药处方用药品种数品种数实发处方实发处方药品数药品数标签标示完整标签标示完整的药品数的药品数患者是否了解全部患者是否了解全部处方药用法处方药用法(0/1)(0/1)1

78、 12 23 34 45 56 63030总计总计C=C=D=D=F=F=H=H=平均平均A=A=B=B= E=E=G=G=I=I=表表2 注:是注:是1 1 否否0 0。A A:患者平均就诊时间患者平均就诊时间 B B:患者取药时药师平均发药交待时间患者取药时药师平均发药交待时间C C:处方用药品种总数处方用药品种总数 D D: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数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数 E E: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的百分率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的百分率= =D/C D/C F F:标签标示完整的药品数标签标示完整的药品数 G G:药品标示完整的百分率药品标示完整的百分率= =F/D F/D H H:能正确回答全部处

79、方药用法的例数能正确回答全部处方药用法的例数 I I:患者了解正确用法的百分率患者了解正确用法的百分率= =H/30H/30综合评价指标综合评价指标本机构数本机构数本地区平均数本地区平均数每次就诊平均用药品种数每次就诊平均用药品种数就诊使用抗菌药的百分率就诊使用抗菌药的百分率%就诊使用注射剂的百分率就诊使用注射剂的百分率%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通用名药品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通用名药品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平均处方金额平均处方金额%平均就诊时间平均就诊时间分钟分钟平均发药交待时间平均发药交待时间秒秒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的百分率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的百分率%药品标示完整的百

80、分率药品标示完整的百分率%患者了解正确用法的百分率患者了解正确用法的百分率%有无本机构处方集和基本药物目录有无本机构处方集和基本药物目录有/无表表3 意见:意见:签名:签名: 1.1.处处方方评评价价表表是是对对医医疗疗机机构构合合理理用用药药、处处方方管管理理、费费用用控控制制等等情情况况实实施施的的综综合合评评价价,可可以以由由医医疗疗机机构构对对本本机机构构药药事事管管理理整整体体情情况况实实施施评评价价,也也可可以以对对一一名名或或者者多多名名医医师师处处方方情情况况实实施施评评价价。卫卫生生行行政政部部门门在在对对医医疗疗机机构构实实施施监监督督管管理理过过程程中中,也也可可以以使使

81、用用处处方方评评价价表表对对医医疗疗机机构构药事管理情况实施评价。药事管理情况实施评价。处方评价及填表说明处方评价及填表说明 2. 2.对本地区医疗机构实施群体评价时,可以在各对本地区医疗机构实施群体评价时,可以在各医疗机构某一时段所有处方中随机抽取医疗机构某一时段所有处方中随机抽取3030例(张)例(张)处方进行分析评价;对某个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医处方进行分析评价;对某个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医师的处方实施评价、比较时,应当随机抽取师的处方实施评价、比较时,应当随机抽取100100例例(张)处方进行分析评价。各医疗机构和各地卫生(张)处方进行分析评价。各医疗机构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机构和

82、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处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机构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处方评价表的基础上适当进行调整。方评价表的基础上适当进行调整。 处方评价及填表说明处方评价及填表说明处方评价及填表说明处方评价及填表说明3.3.表表1 1中中“药品品种药品品种”、“抗菌药(抗菌药(0/10/1)”、“注射剂(注射剂(0/10/1)”、“基本药物品种数基本药物品种数”“”“药品通药品通用名数用名数”、“处方金额处方金额”均为每张处方的数据,均为每张处方的数据,其中,其中,“基本药物品种数基本药物品种数”为国家或者本省基本为国家或者本省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物品种。药物目录中的药物品种。4.4.填写表填写表2 2时,可以从

83、门诊取药患者中随机选取时,可以从门诊取药患者中随机选取3030位,由调查人员现场填写。位,由调查人员现场填写。 处方评价及填表说明处方评价及填表说明5.5.表表3 3中中“本地区平均数本地区平均数”是指本地市或者本省医疗是指本地市或者本省医疗机构各项指标的平均值,计算方法为机构各项指标的平均值,计算方法为: :随机抽取本地随机抽取本地区区10102020家医院,处方总量不少于家医院,处方总量不少于600600例(张)的平例(张)的平均值,即抽取均值,即抽取1010家医院时,每家医院随机抽取不少家医院时,每家医院随机抽取不少于于6060例(张)处方,抽取例(张)处方,抽取2020家医院时,每家医

84、院随家医院时,每家医院随机抽取不少于机抽取不少于3030例(张)处方。例(张)处方。“意见意见”栏由医疗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药学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药学专家,根据各项评价指标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或者专家,根据各项评价指标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或者医师处方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某项指标严重超常医师处方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某项指标严重超常时,应当提出预警信息。时,应当提出预警信息。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n 建立处方点评制度的目的建立处方点评制度的目的加强医师、药师和护师在药物使用过程中的加强医师、药师和护师在药物使用过程中的责任和作用。责任和作用。预

85、防发生与药物相关的问题,治疗失败,过预防发生与药物相关的问题,治疗失败,过量应用,用量不足等,持续地提高药物安全、量应用,用量不足等,持续地提高药物安全、有效的使用水平和医疗质量。有效的使用水平和医疗质量。降低药品和非药品费用,节约医疗卫生资源。降低药品和非药品费用,节约医疗卫生资源。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为医疗机构充分掌握本机构医师、药师临为医疗机构充分掌握本机构医师、药师临床用药的合理性与干预的针对性提供依据。床用药的合理性与干预的针对性提供依据。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医疗机构药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医疗机构药物使用状况的掌握与干预提供依据。物使用状况的掌握与干预提供依据。

86、有利于改善医患关系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改善医患关系与构建和谐社会。n 超常预警的主要内容超常预警的主要内容无正当理由大处方:药品品种多、无正当理由大处方:药品品种多、数量大。数量大。无正当理由用高价药。无正当理由用高价药。无适应证用药。无适应证用药。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根据患者点药开具处方,而患者疾病又根据患者点药开具处方,而患者疾病又无治疗需求的。无治疗需求的。其他人情处方和无正当理由的严重不当其他人情处方和无正当理由的严重不当用药。用药。特别是与个人或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处特别是与个人或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处方用药物,当属超常预警范畴。方用药物,当属超常预警范畴。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

87、管理监督管理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常处方3 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连续2 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的,取消其处方权。提示:对超常处方的处理提示:对超常处方的处理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第四四十十六六条条 医医师师出出现现下下列列情情形形之之一一的的,处处方方权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一)被责

88、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第四四十十七七条条 未未取取得得处处方方权权的的人人员员及及被被取取消消处处方方权权的的医医师师不不得得开开具具处处方方。未未取取得得麻麻醉醉药药品品和和第第一一类类精精神神药药品品处处方方资资格格的的医医师师不不得

89、得开开具具麻麻醉醉药药品品和和第第一一类类精精神药品处方。神药品处方。提示:对处方权的限制提示:对处方权的限制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提示:规定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目的提示:规定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目的 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第四四十十九九条条 未未取取得得药药学学专专业业技技术术职职务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第五五十十条条

90、 处处方方由由调调剂剂处处方方药药品品的的医医疗疗机机构构妥妥善善保保存存。普普通通处处方方、急急诊诊处处方方、儿儿科科处处方方保保存存期期限限为为1 1年年,医医疗疗用用毒毒性性药药品品、第第二二类类精精神神药药品品处处方方保保存存期期限限为为2 2年年,麻麻醉醉药药品品和和第第一一类类精精神神药药品品处处方方保保存存期期限限为为3 3年。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释义释义】本条规定了各类处方笺应保存的时限和本条规定了各类处方笺应保存的时限和销毁手续销毁手

91、续n 处方保存时限处方保存时限u除麻醉药、精神药、医疗用毒性药品外,处方除麻醉药、精神药、医疗用毒性药品外,处方药品可混合开具在一张处方内;药品可混合开具在一张处方内;u保存年限规定:保存年限规定: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和儿科处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和儿科处方方1 1年年;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2 2年年;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3 3年年。 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n处方销毁手续处方销毁手续u药学部门提出申请销毁药学部门提出申请销毁u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u登记备案登记备案u两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对销毁两位药学专业技术

92、人员核对销毁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行专册登记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专册保存期限为3 3年年。 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第五五十十二二条条 县县级级以以上上地地方方卫卫生生行行政政部部门门应应当当定定期期对对本本行行政政区区域域内内医医疗疗机机构构处处方方管管理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情况

93、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消医师处方权。 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

94、碍、隐瞒。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第五五十十四四条条 医医疗疗机机构构有有下下列列情情形形之之一一的的,由由县县级级以以上上卫卫生生行行政政部部门门按按照照医医疗疗机机构构管管理理条条例例第第四四十十八八条条的的规规定定,责责令令限限期期改改正正,并并可可处处以以50005000元元以以下下的的罚罚款款;情情节节严严重重的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一)使使用用未未取取得得处处方方权权的的人人员员、被被取取消消处处方方权权的的医医师师开具处方的;开具处方的;(二二)使使用用未未取取得得麻麻醉醉药药品品和和第第一一类类精精神

95、神药药品品处处方方资资格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事处方调剂工作的。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96、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第五五十十六六条条 医医师师和和药药师师出出现现下下列列情情形形之之一一的的,由由县县级级以以上上卫卫生生行行政政部部门门按按照照麻麻醉醉药药品品和和精精神神药药品品管管理理条条例例第第七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一)未未取取

97、得得麻麻醉醉药药品品和和第第一一类类精精神神药药品品处处方方资资格格的的医医师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二二)具具有有麻麻醉醉药药品品和和第第一一类类精精神神药药品品处处方方医医师师未未按按照照规规定定开开具具麻麻醉醉药药品品和和第第一一类类精精神神药药品品处处方方,或或者者未未按按照照卫卫生生部部制制定定的的麻麻醉醉药药品品和和精精神神药药品品临临床床应应用用指指导导原原则则使使用用麻麻醉醉药药品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98、。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第五五十十七七条条 医医师师出出现现下下列列情情形形之之一一的的,按按照照执执业业医医师师法法第第三三十十七七条条的的规规定定,由由县县级级以以上上卫卫生生行行政政部部门门给给予予警警告告或或者者责责令令暂暂停停六六个个月月以以上上一一年年以以下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 品处方的;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七

99、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药师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卫生行政部门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第六十条第六十条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乡村医生按

100、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本办

101、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理院(站)等医疗机构。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本办法自2007年年5月月1日起日起施行。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号)号)同时废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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