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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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包括 H 股股票及 A 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避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2、性文件以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上统称有关人员。有关人员的关联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视同其本人行为,亦须参照有关人员遵守本规定。(关联人就个人而言,是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其存在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消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而实际收益人为其本人的,视同其本人行为。第三条 有关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有关人员从事

3、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第四条 有关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

4、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有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

5、馈确认结果。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前的申报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

6、风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 H 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同时应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后的申报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后的 1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申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在收到书面申报后,在有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或香港联交所进行申报,及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 变动后的持

7、股数量;(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披露的,深交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上述信息。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五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行为第十二条 禁止内幕交易(一) 禁止有关人员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二) 有关人员在内幕消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三)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第十三条 禁止操纵市场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操纵证券市场:(一)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人员所持公司 A 股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 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或三年内(视 A 股上市时承诺而定)(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9、离职后半年内;(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 A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有关内容:(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

10、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A 股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十七条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

11、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登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

12、本指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 A 股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登公司按本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登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

13、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第二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登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

1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第二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交所和中登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

15、锁定股份为基数,按 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七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的披露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 人信息及该等人士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

16、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一) 报告期初所持公司股票数量;(二) 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三) 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四) 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五)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出现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 收益的计算

17、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八章 责任处罚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申报的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因未按本规定申报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 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并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可要求其引咎辞职。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2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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