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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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仲裁法 本本章章内内容容: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员与仲裁庭;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教学要求1.了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主要渊源2.掌握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规则3.了解国际商事仲裁员资格要求和仲裁庭的组成4.掌握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则5.掌握纽约公约的基本内容第一节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

2、(称仲裁人或仲裁员)审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具有如下几项特征:(一)强制性(二)自愿性(三)快速、简单、私密和灵活性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依据不同的标准,国际商事仲裁可被分成不同的类别。(一)根据是否依法进行划分,国际商事仲裁可被分为一般仲裁和友谊仲裁。(二)从国际商事仲裁纠纷是否有常设仲裁机构负责组织管理角度,国际商事仲裁可被分成常设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三、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仲裁法(一)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统一法1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公约2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3美洲国家间关于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域外效力的公约4关于仲裁条款的议定

3、书5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6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年6月10日。7关于解决各国与他国的国民投资争端的公约8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二)国内法由于仲裁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最常用手段,国际商事仲裁本身也是一项可创汇的重要服务,因此世界上很多国家特别是那些国际商贸大国非常重视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并注重顺应时势地加以修改,以期为本国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下面介绍的即是在这方面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仲裁法。1法国仲裁法2英国仲裁法3美国仲裁法(三)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制四、世界上有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一、国际

4、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形式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以下简称“仲裁协议”)是指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的商事争议交付仲裁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根据不同标准,仲裁协议可被分成不同的形式。(一)根据是否有书面形式划分仲裁协议可被分成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二)根据是否包含在原国际商事合同中划分仲裁协议可体现为仲裁条款或单独仲裁协议两种形式。二、仲裁协议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中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各国听凭当事人自由地确定他们之间仲裁协议的内容。根据国际上常见的可算作标准化的仲裁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及仲裁裁决的效力等。三、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仲裁协议是否为

5、有关国家承认其合法性的问题。凡为有关国家承认为合法的仲裁协议,在该有关国家即被视作有效的仲裁协议,它对协议的当事人、协议指定的仲裁庭及国家皆有约束力;相反,被有关国家视作非法的仲裁协议对任何人都无约束力。(一)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二)仲裁协议的无效(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四、仲裁协议的作用这里的仲裁协议是指有效的仲裁协议。至于无效或已经失效的仲裁协议,如前所述,它们对任何人都不产生约束力,因而谈不上有什么作用。根据各国立法、司法与仲裁实践,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有效的仲裁协议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二)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的管辖权(三)作为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最主

6、要依据(四)作为有关主管机关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之一第三节仲裁员和仲裁庭一、仲裁员的资格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才有资格担任仲裁员,这是各国法律和各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一致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各国法律和各常设机构的仲裁规则关于仲裁员资格的规定可分为两个方面:一般仲裁员的资格要求;个案仲裁员的资格要求。(一)一般仲裁员的资格要求(二)个案仲裁员的资格要求1个案仲裁员任职的依据应符合当事人的协议2个案中的仲裁员应不具有仲裁回避条件3个案仲裁员的国籍要求二、仲裁庭(一)仲裁庭的人数(二)仲裁庭成员的任命(三)对仲裁庭成员的异议和替换(四)仲裁庭成员的权限差别(五)仲裁庭的任务

7、范围(六)仲裁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四节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当事人提请仲裁和仲裁庭进行仲裁时经历的手续、步骤、活动规则与次序的统称。一、仲裁的申请、答辩与反诉(一)仲裁的申请仲裁申请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现存的有关争议提请仲裁的意思表示。它是仲裁程序开始的第一步。(二)仲裁的答辩与反申请二、仲裁的审理、取证与临时保全措施(一)仲裁的审理二、仲裁的审理、取证与临时保全措施(一)仲裁的审理(二)取证(三)临时保全措施(四)仲裁审理中的调解三、仲裁裁决及其作成规则第五节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指法院或其他法定的有权机关承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终局约束力,并予以

8、强制执行的制度。一、对本国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二、对外国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1仲裁为什么能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最常用手段之一?2仲裁庭作成裁决时须遵守哪些规则?3纽约公约规定的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有哪几项?案例分析甲国、乙国和丙国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甲国X公司和乙国Y公司发生了经济合同纠纷。根据X和Y之间的仲裁协议,丙国的W仲裁机构组织的仲裁庭做出了裁决。该裁决到甲国申请承认和执行时,X向负责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管部门提出以下主张:在Y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仲裁庭没有增收仲裁费,而甲国的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仲裁费用”,据此应当以违反甲国法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问:X的主张是否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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