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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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 第八章第八章 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 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第一节合同终止概述第一节合同终止概述一、合同终止的概念一、合同终止的概念1、含义: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2、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下位概念,并非等同概念。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合同终止事由合同法91条六种事由:(一)清偿清偿(二)合同解除合同解除(三)抵销(四)提存(五)免除(六)混同(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1)基于合同目的到达合同目的到达而终止:就是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满足,如清偿、提存清偿、提存都是合同目的达到的原因。(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可以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如债务免除、抵销等;也可以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如合同的协议解除。(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终止:如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画画)、法人的终止等。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三、合同终止的效力三、合同终止的效力1、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2、合同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义务从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和主债权一样也归于消灭。3、后合同义务。4、不影响合同中

3、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即合同法第98条规定,这是为合同终止而事先约定的,具有相对独立的效力,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另据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合同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第二节合同的解除第二节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不可抗力单方解除预期违约法定解除迟延履行根本违约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一、合同解除概述一、合同解除概述1、概念: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成立后而尚未完全履行前尚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2、合同解除

4、具有如下特点:(1)合同解除以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3)合同解除必须有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如果仅有解除条件,而没有解除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或双方法律行为),合同不能自动的解除。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二、合同解除的种类二、合同解除的种类1、协议解除、协议解除(1)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又称为事后事后协商解除。协商解除。(2)特点是通过订立一个新合同而解除原来的合同。现实中大部分合同的解除都是通过当事人的事后协商而实现的。合同法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

5、同。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1)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双方基于事先约定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2)基本特点是: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条件事先约定解除条件,待条件出现,即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因此约定解除属于单方单方解除。合同法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6、。(2)基本特点:法律直接规定解除条件,在具备条件时,当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因此是一种单方解除合同的方式。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三、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三、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我国合同法我国合同法94条的规定:条的规定: 1、因、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致使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解除权主体:双方都有解除权双方都有解除权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权原则上属于直接承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但也不能排除相对方的解除权。比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只能部分履行、迟延履行的情况下,直接承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主张履行,而相对方可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单方

7、解除合同。(2)责任: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预期违约、预期违约(1)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其中,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2)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三种救济的可能性:解除合同;期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等待等待对方当事人所负义务的履行期限届至后,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山东

8、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3)根本预期违约)根本预期违约是完全撕毁合同或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违约行为,对根本预期违约享有解除权的,只能是非违约方非违约方。如果没有构成根本预期违约,则另一方没有单方解除权。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3、迟延履行、迟延履行(1)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2)当事人迟延履行,非违约方享有单方解除权须具备三个条件: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不是次要债务);须履行催告催告义务;催告后必须经过一个合理的期限合理的期限,债务人仍然未履行。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这是

9、考试的重点。这是考试的重点。(3)如果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则一方当事人履行迟延,即构成根本违约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无需经过催告,即享有法定解除权。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例1:甲乙之间订立钢铁买卖合同,约定6月1日前交货,到6月5日甲还未交货。这时乙就通知甲解除合同,可否?不可以解除。在迟延履行情况下,必须是导致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可能解除合同。 例2:甲乙之间订立钢铁买卖合同,约定6月1日前交货,到6月5日,甲还未交货,乙通知甲乙通知甲,表示如果甲6月30日前还未交货,我方将另行采购。至6月30日时,甲仍未交货。这时

10、,乙可以解除合同。 注意:如果合同的期限有特殊要求,则无需合理的通知期限。 例3:一个单位向食品厂订购端午节食品,要求于端午节前一天送到,如果迟延两天送货,当即就可解除合同。 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4、根本违约、根本违约(1)含义: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须催告即可解除合同。(2)包括: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构成了合同的必要因素。例如:圣诞礼品、中秋月饼、春联等季节性货物。再如:生日蛋糕、结婚礼服等用于特定场合的商品。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不再接受履行。债权人能够证明继续履行对其无任何利益的。例如,市场

11、行情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将使债权人蒙受重大损失。(3)“其他违约行为”是指迟延履行以外的违约行为,如质量不合格质量不合格等,即构成重大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四、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四、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一)我国立法与学理上的解除方法(一)我国立法与学理上的解除方法1、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协商解除是当事人“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因此以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为前提,适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2、通知解除合同的程序、通知解除合同的程序(1)解除权解除权:在具备了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就

12、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简称解除权解除权。解除权产生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的解除,须经权利人依法行使,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行使解除权时应当遵循的规则:解除权的行使采用通知的方式采用通知的方式,口头或书面均可。依合同法96条规定:“合同自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在确定期间或合理期限内进行。合同法95条规定:例如:承租人非法转租的,出租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 6个月个月内行使解除权(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二)任意解除权(二)任意解除权1、

13、双方双方当事人享有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的合同的合同(1)委托合同;委托合同;(2)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法第215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合同法第232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合同法第236条)。(3)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002310: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了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木材,于

14、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些论述是正确的?A甲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应赔偿乙的损失B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C、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担乙受到的损失D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报酬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一方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定作人。货运合同的托运人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承租人(租赁物危及其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情形,也不影响其解除权)。赠与合同的赠与人赠与

15、人(其经济状况显着恶化,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的)。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004356:何女士提供三块木料给某家具厂订制一个衣柜,开工不久何女士觉得衣柜样式不够新潮,遂要求家具厂停止制作。家具厂认为这是个无理要求,便继续使用剩下两块木料,按原定式样做好了衣柜。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家具厂应赔偿因此给何女士造成的损失 B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C、何女士应支付部分报酬 D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和违

16、约金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006352: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B、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C、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D、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解除运输合同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009311: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D、委托合同的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

17、epartmentOfSDFI3、特定一方享有的法定解除权、特定一方享有的法定解除权下列四类合同,一方实施特定违约行为时,“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租赁租赁合同合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注意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擅自将其承揽的次要工作转包的,定作人不得解除合同)。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

18、rtmentOfSDFI(四)解除权行使后的法律救济(四)解除权行使后的法律救济1、合同相对人的异议权、合同相对人的异议权(1)合同法第96条规定: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该条就是对合同相对人实施的救济措施,即合同相对人的异议权异议权。设定异议权一是阻止权利的滥用,二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2)异议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通过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前提是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异议期间、异议期间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根据合同法

19、解释二第24条:条:(1)约定异议期)约定异议期: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超过该期限不行使权利的,异议权消灭。(2)法定异议期:)法定异议期:即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定异议期的计算,是从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算。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五、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五、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我国一贯坚持可以同时并用的观点,如民法通则第115条、合同法97条、98条规定,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

20、利。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008-3-57: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A、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C.行使不安抗辩权D、解除合同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第三节抵第三节抵 销销一、抵销的含义与分类一、抵销的含义与分类1、含义、含义 抵销又称充抵,指抵销又称充抵,指是双方互负债务且给付种

21、类相同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以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合同法第99条)。2、分类、分类除了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外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外,破产法第40条还规定了破产抵销破产抵销: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二、法定抵销二、法定抵销(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和特征1、法定抵销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同种类债务同种类债务,且债务均已由清偿期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相互债务在同等额内同归消灭的单方单方意思表示。2、特征(1)抵销权是一种从权

22、利。必须以原有的债权为基础,没有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抵销权无从谈起。(2)抵销权是一种独立的债的消灭的原因。只要符合抵销权的构成要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主动提出抵销,当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法律效力,债权债务消灭。一般认为,抵销为单方法律行为。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二)法定抵销的要件(二)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以双方债权的真实存在真实存在为必要前提。2、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当然,当事人可以自愿放弃期限利益而主张抵销。3、须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种类相同(1)如果标的种类不同,双方各有其经济目的,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的目的难以实现,

23、与债的目的相悖。例如:甲因买卖合同欠乙2000元钱,而甲又曾经借给乙自己真爱的一辆价值2000元的进口自行车,两笔债权同时到期,因种类不同,自行车对甲的意义可能不是2000元所能换来的。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权,原则上不能抵销,一般应是种类物。但债因履行不能而转化为金钱债务时,可以抵销。(3)如品质不同,质量较差的种类物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而质量较好的种类物可作为主动债权主动抵销。4、以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得为抵销如人身性质的债务(抚恤金、退休金、扶养费)、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等不得抵销。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

24、partmentOfSDFI(三)法律对抵销权的限制(三)法律对抵销权的限制不得为抵销的债权种类:不得为抵销的债权种类:(1)依照债权性质不得抵销的债权。如支付劳动报酬、抚恤金的债务;以行为为标的的债权等。(2)法律禁止抵销的债权。如禁止强制履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等等。(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债权。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四)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和效力(四)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和效力1、抵销的行使: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通知通知的形式作出,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同意。2、效力:(1)抵销后,双方对等数额的债权绝对消灭。(2)

25、双方所负债权债务数额不等时,对未被抵销的部分,该方债务人仍应负清偿责任。(3)抵销生效时,双方债权的消灭效力溯及到抵销权发生时。抵销权发生后的互生利息和迟延给付责任,统归消灭,债权人的违约责任也可以免除。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五)债务抵销中的异议权(五)债务抵销中的异议权 合同法解释二第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条明确了非抵销方对抵销权的行使享有异议权,以防止抵销方权利的滥用。当事人对债务抵销存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内或者法定的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三个月内月内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

26、I三、合意抵销(约定抵销)三、合意抵销(约定抵销)1、含义:、含义:合同法第100条合意抵销合意抵销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协商一致将各自的债务抵销。2、合意抵销的要件、合意抵销的要件(1)双方债务品质、种类不相同;品质、种类不相同;(2)双方达成抵销合意。合意抵销实际上是当事人订立以抵销债务为内容的合同,故合意抵销适用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条件。3、合意抵销的效力、合意抵销的效力基本与法定抵销相同,即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债务关系。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4、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1)抵销的依据不同。法定抵销基于法律的规定,

27、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抵销;约定抵销,双方必须协商一致。(2)对抵销的债务的种类、品质要求不同种类、品质要求不同;(3)对抵销的债务的期限要求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期,约定抵销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4)程序要求不同。在法定抵销中,当事人主张抵销的通知到达对方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约定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案例:根据砖厂与某煤厂签订的两份合同,砖厂应供应给煤厂价值 10 万元的红砖;煤厂应供应给砖厂价值 10 万元的燃煤。至交货期限,砖厂单方提

28、出双方义务抵销。合同法 规定,双方的债务()A可以抵销 B不可抵销C等价部分抵销 D、经双方同意可抵销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第四节提存第四节提存一、提存的概念和类型一、提存的概念和类型1、概念:、概念: 提存提存是合同债权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并以此消灭合同并以此消灭合同的制度。提存是从债务人角度设计的权利,涉及三方当事人。一是提存人,即合同债务人;二是提存受领人,即合同债权人;三是提存机关,我国目前为公证机关公证机关。因此,提存要办理提存公证。此外,还涉及到提存客体即合同的标的物。山东

29、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分类、分类(1)清偿提存)清偿提存是为避免因债权人的原因或法定原因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受阻而制定的。合同法第101104条规定提存也称为一般提存制度。一般提存制度。(2)担保提存)担保提存则是为防范合同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合同落空”风险,通过提存购物款或其它有价证券、权利凭证以督促合同双方如约履行合同的制度。担保法49条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它不需要因债权人的原因而难以履行债务这一要件。这种提存也称为特殊的提存制度。特殊的提存制度。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

30、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二、提存的条件二、提存的条件1、提存的主体适格、提存的主体适格提存人即债务人。2、有合法的提存原因、有合法的提存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人未确定监护人(4)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3、提存的标的物符合要求、提存的标的物符合要求提存公证规则第7条规定了下列几种标的物:货币;有价证券、标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

31、存的标的物。除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以外,提存的标的物应当与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相符。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三、提存的效力三、提存的效力(一)提存的成立(一)提存的成立 合同法解释二第合同法解释二第25条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履行债务。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二)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二)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1、自提存之日起,

32、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2、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而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3、标的物所有权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风险也转移归债权人负担。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三)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三)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1、提存机关提存机关负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对于不宜保存的标的物,提存机关可以拍卖或者变卖,保存其价款。2、提存人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四)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33、(四)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1、提存机关按照法定条件或者约定条件交付提存的标的物。如在公证提存中,以对待给付为条件的提存,在债权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公证处不得给付提存标的物。2、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或公告,以及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四、相关问题四、相关问题1、提存物的领取提存物的领取(1)“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34、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除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提存机关拒绝受领拒绝受领提存的条件是:(1)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2)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3)债务人提出了要求。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003-3-44: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

35、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案例:某中学与某服装厂签订服装加工合同。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加工完成了服装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学。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连续一周无人负责接收,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提存后,服装厂认为待领导班子确定后再通知其领校服不迟。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某中学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某中学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导致校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试分析:(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3)此案如何处

36、理?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答题要点:(1)某中学拒付提存费用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02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本案中,服装厂15天后才通知有过错,某中学不承担责任。(2)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领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属于迟延通知之过。(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向某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第五节第五节 免除与混同免除与混同

37、一、债务免除一、债务免除(一)债务免除的概念和性质(一)债务免除的概念和性质1、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2、免除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须债权人有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债权由债权人单方为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故免除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如果免除侵害了债务人的利益(如侵害了债务人的精神利益),则债务人可表示反对。债务人及时表示反对的,免除不发生效力。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二)债务免除的成立条件(二)债务免除的成立条件1、免除须有债

38、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当告知应当告知债务人或者告知其代理人。2、债权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免除他人债务须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免除他人债务是否须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无处分权者不得免除他人债务。3、免除本身是无偿行为。4、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不得撤销。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三)债务免除的效力(三)债务免除的效力债务全部免除的,合同之债全部消灭。债务部分免除的,合同关系于免除的范围内部分消灭。债权人免除债务人主债务的,从债务随同消灭。但债权人特别表明免除主债务保留从债务时,视为部分免除

39、。 例如贷款人免除借款人50万元本金的债务,要求借款人归还5万元的利息,债权人仅免除从债务时,主债务并不消灭。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四)免除的无效与免除的撤销(四)免除的无效与免除的撤销1、免除的无效免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无效。如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放弃自己的债权的行为无效。2、免除的撤销免除侵害他人利益的,他人可以请求撤销免除行为。如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免除行为。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

40、DepartmentOfSDFI二、混同二、混同(一)混同的概念与性质(一)混同的概念与性质1、混同:混同: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广义的混同,还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和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情形。担保法解释第77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2、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所以混同为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债消灭的独立原因。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二)混同的原因(二)混同的原因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两个企业法人之间发生合并,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同一个企业而消灭。特定承受特定承受是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或债务人承受债权人的债权,此时债权、债务也因混同而消灭。(三)混同的效力(三)混同的效力混同是债的消灭的独立原因。混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之债绝对消灭,主债及从债均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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