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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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务(一)安全生产权利(8项)1安全生产的保障权(6、44)第六条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

2、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受安全教育培训权(21、22、23)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及要求。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3、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作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

4、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劳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37、39)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4.安全生产的知情权(36、 45)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

5、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施。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提出建议。 5. 批评、检举和控告权(46

6、)6.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46)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紧急避险权(47)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

7、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立的劳动合同。 8、享受工伤保险和损害求偿权(48、95)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

8、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依法采取执行

9、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二)安全生产义务(4项)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49)2、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义务(49)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培训、掌握生产技能的义务(50)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

10、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4、报告事故隐患(51)和报告事故的义务(70)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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