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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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了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了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了(xx-12-20 13:26:21)12 月 17 日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召开,我省近日将下发实施,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展部署。根据方案,在中小学教师中增设正高级职称。改革的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教师,和设区的市、县(市、区)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可以参照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方案规定,对原来的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进展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

2、度。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别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有直接对应关系: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

3、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按照对应关系,现有在岗的中小学教师按照现聘的职务等级,可以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改革前已经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没有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择优聘任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此次改革,我省重新制定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方法和教师水平评价根本标准条件。新的标准条件,更加突出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那么,注重教师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的工作经历以及在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任教经历,突出了教学能力和水平,从教书育人、教学业务、教研水平和任职资历等方

4、面作出了新的规定,防止职称评审简单量化、过于强调论文和科研成果的倾向。根据新的评审方法,学校(单位)要成立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的推荐委员会,对参加竞争推荐人选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进展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的推荐,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省人社厅和教育厅组织评委会进展评审,评审结果报人社部和教育部批准。正高级教师实行聘期管理,人岗合一,岗随人走。聘用后,须在一线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脱离教学科研岗位的不再聘用;正高级

5、教师可在全省中小学流动,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我省还鼓励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据悉,新职称共分正高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5 个等级。正高级教师,应具有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 20 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 年以上。高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 年以上且最近连续 2 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硕士、学士学位、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 1

6、5 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 5 年以上。一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 2 年以上,坚持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学士学位或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或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 4 年以上且最近连续 3 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 年以上且最近连续 3 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二级教师,具备硕士学位;具备学士学位或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 2 年以上;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 3 年以上。三级教师,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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