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用语“其他”探究分析研究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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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刑法文本中有许多地方都使用了“其他”一词,例如“其他手段”、“其他方法”、“其他行为”,因此有人说正是因为刑法用语的不明确,导致刑法中很多罪名都成了“口袋罪”,使得刑法成为侵犯人民预测可能性和行为自由的“刽子手”。本文试图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为例,来说明刑法文本中的“其他”并不是毫无限制,立法者肆意妄为的产物,而是立法者深思熟虑,将“其他”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成果。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绝大多数法律是事前法,立法者由于自身的前瞻性有限,而社会高速变化发展存在很多不可预测性,那么在实际的法律应用当中,正确解读“其他”,执法者才能恰当使

2、用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律能被更合理的运用。关键词:其他;明确性;罪刑法定;口袋罪;非法集资1绪论1.1问题的现状刑法条文是以语言为载体来表达一定立法意图的。因而,刑法用语对于理解刑法条文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用语严谨而规范不仅是刑法垂范久远的形式要求,更是刑法典价值和意蕴的体现。 刘林玲,刑法中“或者其他”探微N,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6月第3期,第81页。现行刑法中,诸如“其他”法律套语和弹性语言的使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刑法明确性下降,也使得司法人员在适用刑法过程中存在恣意擅断的情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这类语言的使用有其积极意义。由于立法技术的有限性,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以及社

3、会的不断变化发展,刑法永远不能涵盖所有的犯罪现象,例举所有的犯罪手段。法律语言在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活动中,只能是类型化的舍弃一些细节,加上法条用语会随语境和时空而产生流变性,这都会导致刑法规范必然呈现出一定的概括性。 付立庆,论刑法用语的明确性与概括性N,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第93页。并且,为了达到刑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机能,也需要用一些概括性高、涵盖范围广、弹性强的语言来表达刑法。“其他”便应运而生。刑法文本中有许多地方都使用了“其他”一词,例如“其他手段”、“其他方法”、“其他行为”,因此有人说正是因为刑法用语的不明确,导致刑法中很多罪名都成了“口袋罪”,使得刑法成为

4、侵犯人民预测可能性和行为自由的“刽子手”,也有学者说到“其他”的存在更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其他”等模糊语言的存在,影响了法律规范指引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公民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往往造成很多人犯罪而不知其过。但事实上刑法文本中的“其他”并不是毫无限制,立法者肆意妄为的产物,而是立法者深思熟虑,将“其他”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成果。“其他”更能解决立法局限性,确保法律有效实施。从立法文本形式上讲,能够避免大量的同类事项的例举,体现了以简驭繁的立法技术。1.2问题的研究意义1.2.1问题研究的理论意义一方面许多学者片面的认为“其他”的存在是对罪刑法定的亵渎,影响公民的行为预测和行为自由,本文通过寻求理

5、论支持,举出实例,找到方法指出学界一边倒所存在的问题,为证明“其他”存在必要性和正确适用方法找到理论依据。另一方面也要肯定“其他”作为一个概括性用语,从立法文本形式上讲,能够避免大量的同类事项的例举,避免刑法典过于臃肿,体现了以简驭繁的立法技术。1.2.2问题研究的实践意义从刑法实际适用来讲,研究“其他”的存在必然性和规避“其他”现存弊端不仅可以解决立法局限性问题,还能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从刑法规范实质角度看,它使刑法规范保护的法益具有了周延性,避免挂一漏万,因而有助于实现刑法的公平性,同时又给法官留下了自由裁量的余地,使静态的刑法能够在一定范围内适应多变的社会。 王耀忠,我国刑法中“其他”用

6、语之探究N,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第88页。1.3研究运用的方法和基本思路1.3.1研究运用的方法文献参考本人在论文的选题论证、搜集研究、书写论文过程中,参阅和利用了很多前辈的文献成果,将他们文章中的正确理论、观点继承下来。参考文献不仅为本人的论文提供了真实科学依据,增加论文的信息量,也为读者和审阅专家提供了论文有关的文献题目,便于检索,已达到共享资源信息的作用。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法是论文写作里常见的写作方法,它一方面可以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使繁琐枯燥的研究性论文变得易懂、易理解;另一方面,通过案例分析能充实文章的论据,增强论据真实性,进一步证明论点正确性和价值。所以,在本文当中

7、,我以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作切入口,阐述“其他”在实践适用中发挥的补充功能,之后顺理成章的用“海天案”、“兴邦案”最终处理结果、给法律适用带来的影响来论证了前面论述的“其他”解决立法局限性、符合立法目的正确观点。总结经验 好的经验总结出来可以帮助我们认识事物具体情况,提高对科学理论和客观规律认识的自觉性,是揭示是事物规律的一种手段。本文借鉴一些正确的法律工作者理论研究经验,来找到前人学术支持,增强论点的正确性。 1.3.2研究的基本思路 本文的论点是刑法用语中的“其他”在我国有存在的积极价值,在实践中要讲求原则方法,才能发挥“其他”的正确作用。具体研究思路如下:首先,本人通过对研究刑法用语中的“其

8、他”的现状描述指出学界对“其他”的误解和适用“其他”时的投机以及界定“其他”存在的模糊性,凭此一来体现该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和价值,二来与后面阐述“其他”的利弊比较结果提供佐证,为提出避免弊端方法指明方向。其次,用刑法中比较典型的“非法集资罪里关于其他的司法解释”来进一步阐明我国最高院如何合法、合理界定“其他”和运用“其他”来解决立法局限性,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用案例分析进一步加强对“其他”的实践价值肯定。再次,全面的分析“其他”存在的利弊,阐明“其他”在我国这样的 成文法国家存在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直面“其他”在法理上和实际应用上的一些弊端,通过提出五个方法来避免“其他”在适用中的弊端,保证“其

9、他”充分发挥其理论和实践价值。最后结语,再次重申只有重视“其他”,正确运用“其他”才能更好的实现刑法的实质正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2刑法文本“其他”用语的现状概述2.1 “其他”的数据统计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其他”一词的含义是“别的”,表示还有例举未尽之事,我国现行刑法文本中总共使用了338个“其他”,分布在176个刑法条文之中,占条文总数的38.93%。其中,总则部分在17个条文中使用了23个“其他”,平均每条出现1.35次;分则部分在159个条文中使用了315个“其他”,平均每条出现1.98次。以章节论,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条文中出现的“其他”最多,有161个;以条

10、文论,刑法第169条、第175条、第388条中出现的“其他”个数最多,每一条中都出现了7个;按照条文字数来计算“其他”出现的频率,刑法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中“其他”出现的频率最高,平均每30.5个字中就包含一个“其他”。 于鹏,论刑法文本中的“其他”-以语言学为视角DB,北大法律信息网,2012年5月,第2页。2.2“其他”的概述分析总则中出现的23个“其他”所指代的内容分为抽象的和具体的两种。抽象的指代内容是指意识性大于物质性的事物;具体的指代内容是指物质性大于意识性的事物。其中抽象地指代内容包括权利、机能、行为、结果、贡献等;具体地指代内容包括财产、人员、生活资料等

11、。而刑法分则中一共使用了315个“其他”,涉及人员、数额、方法、后果、物品、情节、手段等。这些“其他”的使用,大都具有兜底和区别的作用。由于有一些犯罪不能详细例举所有的手段和方法,于是就只能使用“其他”来代替。例如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中“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是要与前面所述的行凶、杀人、抢劫等区分,而是涵盖前面没有例举完的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况。又比如被大多数学者诟病为“口袋罪”的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第四款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

12、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的行为,因为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立法者无法穷尽所有的非法经营的行为,所以只有用“其他”来高度概括可能出现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2.3 “其他”的分类研究2.3.1定罪意义的“其他”与量刑意义的“其他”根据“其他”用语所指代内容是定罪事实还是量刑事实,可将其分为定罪意义的“其他”与量刑意义的“其他”。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引导司法人员在办_案过程中正确认定不同功能和作用的事实,有助于准确定罪与合理量刑,也有助于刑法学者对“其他”用语进行进一步的理论研究。所谓定罪意义的“其他”,是指“其他”用语在具体刑法规范中所指代的内容是用来定罪的事实情况。如刑法第114条规定:“放

13、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就是指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以外的而且与这些列举的危险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而不包括与这些危险方法的危险性明显不相当的其他可能同样导致不特定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这是并列式罪名法条中典型的定罪意义的“其他”。又如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款中的“其他严重后果”是与

14、“重大伤亡事故”并列的定罪事实,是指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等与重大伤亡事故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客观事实。故是定罪意义的“其他”。所谓量刑意义的“其他”是指“其他”用语在具体刑法规范中所指代的内容是用来量刑的事实情况。如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条中“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相当的量刑事实情况,诸如肇事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肇事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15、、隐瞒真相、嫁祸与人等等。故是量刑意义的“其他”。很多情况下,在同一条文中既有定罪意义的“其他”,又有量刑意义的“其他”。如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中“其他严重情节”是定罪意义的“其他”;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是量刑意义的“其他”。2.3.2记述意义的“其他”与规范意义的“其他”根据“其他”用语所指代的内容是通过事实的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以确定,还是必须通过价值的判断、精神的理解才能获得可以将其分为记述意义的“其他”与规范意义的“其他”。

16、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引导司法人员准确把握不同性质的“其他”用语的内涵,正确认定构成要件事实以及刑罚裁量事实;也有助于学者们理论上的深入研究,便于指导立法机关准确把握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要求的内涵与程度,在立法中尽可能使用记述意义的“其他”,尽量少用规范意义的“其他”,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合理地将规范意义的“其他”还原为记述意义的“其他”。 所谓记述意义的“其他”是指“其他”用语在具体刑法规范中所指代的内容只要运用同类规则,通过客观的事实判断、感觉的认知就可以确定的情况。如刑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款中的“其他金融机构”就是一个典型的记述意义的“其他”,是指除银行以外诸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邮政储蓄网点等承担贷款业务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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