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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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2、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2011年3月21日3、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月25日(简称暂行规定)紧急避险系统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1月20日(简称2012通知)赵铁锤就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实施答记者问: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2、“六大系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煤矿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强调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再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对广大职工的亲切关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紧急避险系统正确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相继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当前影响煤矿安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

3、效遏制。做好煤矿安全工作,必须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理念,以超前预防为主的“防灾”和以紧急避险系统应急避险为主的“减灾”是“预防为主”的内在要求。一方面,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另一方面,我们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特别是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在矿井出现灾变时,使受事故灾害影响的人员迅速脱离危险区域,或迅速进入一个保证生命安全的生存空间,使被困人员得到有效救援,也是把“预防为主”落到实处的有力措施。紧急避险系统紧急避险系统是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核心内容: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供水施救压风自救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系统煤矿企

4、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紧急避险系统紧急避紧急避险系统险系统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系统设计系统设计避难硐室避难硐室功能设施功能设施避难硐室避难硐室管理制度管理制度避难硐避难硐室建设室建设一、紧急避险系统设计2012通知1.矿井紧急避险系统的整体设计和永久避难硐室设计,应当在煤矿企业和具备紧急避险系统研发经

5、验的机构配合下,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2.紧急避险系统设计中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根据矿井具体条件和突发紧急情况下矿工安全避险实际需求,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结,确保在矿井突发紧急情况下遇险人员能够安全避险。一、紧急避险系统设计暂行规定12.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企业技术经过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负责人批准后,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应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并符合本规定

6、有关要求。暂行规定23.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一、紧急避险系统设计紧急避险系统是矿工生命安全保障系统、生命工程。紧急避险系统与其他五大系统的关系:暂行规定明确要求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等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这意味着在矿井发生灾变后,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等系统如果没被破坏,可以向紧急避险设施供给压风、水和营养液等。紧急避险系统与其它五个系统有机联系,能够提升紧急避险设施的防护功能。一、紧急避险系统设计暂行规定

7、13.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一、紧急避险系统设计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

8、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一、紧急避险系统设计3.紧急避险系统设计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矿井基本情况分析、矿井安全风险分析、紧急避险设施设计、自救器配置、避灾路线优化与应急预案完善、管理体系与规章制度、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设备选型与投资概算等。具体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方案优选和充分的论证。二、避难硐室建设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1、永久避难硐室、2、临时避难硐室(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2条采区避难所标准可作为临时避难硐室

9、标准)、3、可移动式救生舱。暂行规定明确了所有井工煤矿应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二、避难硐室建设1、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二、避难硐室建设2、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3、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二、避难硐室建设

10、避难硐室位置及支护避难硐室位置及支护矿井类别高瓦斯及突出矿井瓦斯及非突出矿井设置区域井底车场采区采掘面井底车场采区采掘面设置地点稳定的岩层中1、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2、置于稳定岩层中稳定的岩层中1、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2、置于稳定岩层中设置距离井底车场附近距工作面500m 井底车场附近距工作面1000m避难人额定数10040151004010支护1、支护材料为不燃性材料;2、支护方式:锚喷、砌碹二、避难硐室建设2012通知永久避难硐室的建设,除应当符合暂行规定第11及1722条目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应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个安全出入口。有条件的矿井应当将安全出入口或应急逃生出口分别布置在2条不

11、同巷道中。如果布置在同一条巷道中,2个出入口的间距应当不小于20米。1、防护密闭门2、喷淋系统3、食品柜4、供水管5、压风管6、人员管理系统终端7、压风自救器箱8、座椅9、压缩氧供气系统10、担架11、环境参数监测仪器12、矿用荧光灯13、空气过滤系统14、防爆空调15、电源箱16、矿用红外摄像仪17、集便器18、排水管19、排气管20、自救器及工具柜二、避难硐室建设1、生存室:净高2m(临时1.85m)、每人占地面积1m2(临时0.9m2),2、过渡室:净断面3m2(临时2m2)3、硐室形状与颜色:拱形或梯形、内部为浅色4、排气设施: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过渡室内设置单向排气管,

12、都应加装手动阀门5、防水措施: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0.2m单向排水管应加装手动阀门6、吊装辅助装置:承重挂钩二、避难硐室建设7、防护密闭门及密闭门密闭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高1.5m,宽0.8m开闭灵活、密封可靠密闭门旁掏槽深度不小于0.2m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墙体用强度C30的混凝土浇筑8、防火措施:两道隔离门之间设喷淋装置9、压风、供水及信号传输管线保护措施: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埋设深度20cm埋设高度50cm二、避难硐室建设暂行规定10、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

13、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矿井走向长度大于1500m,垂深超过300m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二、避难硐室建设暂行规定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2012通知通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避难硐室应当按照永久避难硐室的标准建设。二、避难硐室建设暂行规定17、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前后20m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

14、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二、避难硐室建设暂行规定18.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门结构。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密闭门。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生存室。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

15、门。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永久避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m2;临时避;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难硐室不小于2.0m2。二、避难硐室建设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m,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永久避难硐室生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m,每人应有不低于每人应有不低于1.0m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人,宜

16、不多于宜不多于100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于1.85m,每人应有不低于,每人应有不低于0.9m2的有效使用面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人,不多于40人。人。二、避难硐室建设暂行规定19.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抗冲击压力不低于不低于0.3兆帕兆帕,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m,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时避难硐室的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

17、度应不小于0.3m,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护密闭门的安装要求。二、避难硐室建设暂行规定20.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不小于0.2m。暂行规定21.有条件的矿井宜为永久避难硐室有条件的矿井宜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钻孔直径应不小于200mm。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避难硐室还应配备自备氧供氧系统,供氧量

18、不小于自备氧供氧系统,供氧量不小于24小时小时。二、避难硐室建设暂行规定22.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避难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三、三、 避难硐室功能设施避难硐室功能设施1、氧气供给:压缩氧供气(应配备自备氧供氧系统,供氧量不小于24小时)、压风供气系统2、有毒有害气体处理:矿用隔爆型空气循环净化系统3、温、湿度控制:矿用防爆空调系统4、环境参数监测:O2传感器、CO传感器、CO2传感器、CH4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5、自救器:45min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数量:

19、额定人数的120%三、三、 避难硐室功能设施避难硐室功能设施6、压风自救器额定保护人数;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7、自动苏生器15人配备台;50人配备20台;100人配备30台8、呼吸器2h正压氧气呼吸器24台9、通讯:与调度室直通电话10、照明:一体式矿灯、矿用防爆日光灯三、三、 避难硐室功能设施避难硐室功能设施11、灭火器及工具箱:配备适当的灭火器材及工具12、医疗救护:配备适量的医疗救护药品及担架13、排泄物收集:集便器14、基本生存保障:食品不少于5000kJ/人天,饮用水不少于1.5

20、L/人天。15、动力保障:矿用隔爆型备用电池箱矿用隔爆兼本安直流稳压电源16、牌板:硐口标识牌、巷道指示牌、硐内操作指示牌三、三、 避难硐室功能设施避难硐室功能设施(一)、永久避难硐室的生存条件保障(二)、紧急避险设施的安全标准(三)、紧急避险设施建成后的功能测试三、三、 避难硐室功能设施避难硐室功能设施(一)、永久避难硐室的生存条件保障1.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的避难硐室的氧气供给保障要求。煤矿企业可根据矿井实际,在进行安全技术分析的基础上,采取钻孔、专用管路、自备氧等不同方式作为永久避难硐室的供氧方式。钻孔供氧方式是指在地面或井下布置大直径钻孔,通过钻孔为避难硐室供给氧气(空气),并借助钻孔实

21、现通风、供电、通信等。钻孔供氧应当在地面或至少在该硐室所在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巷道上开孔,确保供氧安全可靠。三、三、 避难硐室功能设施避难硐室功能设施(一)、永久避难硐室的生存条件保障专用管路供氧方式是指从地面通过井巷或钻孔布设具有有效保护的专用管路至避难硐室,通过专用管路为避难硐室供给氧气(空气),并可借助该管路实现通风、供电、通信等功能。自备氧供氧方式是指在避难硐室内储存足够氧气(空气)或设置自生氧装置,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主要依靠自备氧气(空气)或自生氧装置为避险人员提供氧气。三、三、 避难硐室功能设施避难硐室功能设施(一)、永久避难硐室的生存条件保障采用钻孔供氧、专用管路供氧的永久避难硐

22、室内,应当储存保证气幕和压风喷淋需要的压缩空气。采用自备氧供氧的避难硐室,采用压缩氧供氧的,供氧管路应当进行脱脂处理;采用自生氧装置的,应当经充分的安全评估,保证自生氧装置可靠起动及在避难硐室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均衡供氧。2.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的避难硐室氧气(空气)供给、有害气体去除、温湿度调节、动力供应等要求。三、三、 避难硐室功能设施避难硐室功能设施(一)、永久避难硐室的生存条件保障对于布置有大直径钻孔、专用管路的永久避难硐室,在无外界供风、供电等支持情况下的额定防护时间不得低于开启钻孔、专用管路等供风、供电系统所需的最大时间。煤矿企业可在设计计算和测试的基础上,对避难硐室利用钻孔或管路进行

23、氧气(空气)供给、有害气体去除、温湿度调节、通信联络、动力供应等能力进行评估。如用钻孔或专用管路不能保证可靠实现相关功能的,应当合理设计、选择自备氧气(空气)供给、有害气体去除、温湿度调节、大容量后备电源等设备设施。三、三、 避难硐室功能设施避难硐室功能设施(二)、紧急避险设施的安全标准1.避难硐室配套用防爆电气设备、安全仪器仪表、救援设备、非金属制品等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高压气瓶、压力仪表等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配备的食品、饮用水、急救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三、三、 避难硐室功能设

24、施避难硐室功能设施(二)、紧急避险设施的安全标准2.可移动式救生舱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在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安装、使用。对于在暂行规定发布前部分试点建设单位为满足试点建设需要,引进已取得国外安全许可的可移动式救生舱,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可在试点矿井进行工业性试应用。在工业性试应用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试应用安全。三、三、 避难硐室功能设施避难硐室功能设施(三)、紧急避险设施建成后的功能测试1.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第24、32条等的要求,对建设、安装完成后的永久避难硐室及救生舱进行功能测试。测试的主要内容包括:气密性检测,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

25、应当不大于350帕/小时;正压维持检测,在设定工作状态下紧急避险设施内部气压应当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帕,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压风系统检测,压风系统供风能力应三、三、 避难硐室功能设施避难硐室功能设施(三)、紧急避险设施建成后的功能测试当不低于每人每分钟0.3立方米,噪声不高于70分贝;气幕和压风喷淋系统检测,气幕应当覆盖整个防护密闭门;高压管路承压检测,在1.5倍使用压力下保压1小时,压力应当无明显下降。2.煤矿企业应当进行硐室安全避险模拟综合防护性能试验,研究确定适合本矿区避险设施建设的经验和相关参数。四、避难硐室管理制度四、避难硐室管理制度1、定期维护与保养制度:包含机构

26、人员配备、岗位责任制、值班、设备故障处理、操作规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设备定期检查、校准及硐室维护、保养、过期食品、药品更换等2、培训演练制度:培训办法、演练预案3、联合试运行制度: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4、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四、避难硐室管理制度四、避难硐室管理制度暂行规定35.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紧急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备。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下次更换时间。每天应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每天应

27、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巡检次巡检,设置巡检牌板,做好巡检记录。煤矿负责人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日常巡检情况进行检查。四、避难硐室管理制度四、避难硐室管理制度每月对配备的高压气瓶进行每月对配备的高压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额定压力的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额定压力的95%时,应及时更换。时,应及时更换。每每3年对高压气瓶进年对高压气瓶进行行1次强制性检测,每年对压力表进行次强制性检测,每年对压力表进行1次次强制性检验。强制性检验。每每10天应对设备电源进行天应对设备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次检查和测试。每年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每年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次系

28、统性的功能测试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四、避难硐室管理制度四、避难硐室管理制度36.经检查发现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采掘区域的紧急避采掘区域的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37、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包含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38.应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四、避难硐室管理制度四、避难硐室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验收、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

29、、培训演练等相关信息及应急预案、系统布置图、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四、避难硐室管理制度四、避难硐室管理制度39.煤矿企业应于每年年底前将紧急避险系煤矿企业应于每年年底前将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书面报告。告。23.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24.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四、避难硐室管理制度四、避难硐室管理制度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各种

30、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要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求组织验收。40.煤矿企业应将了解紧急避险系统、正确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四、避难硐室管理制度四、避难硐室管理制度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相关区域的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41.煤矿应当每年开展煤矿应当每年开展1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以

31、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附:附: 临时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暂行规定第5条: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临时避难硐室(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2条采区避难所标准可作为临时避难硐室标准)附:附: 临时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的建设。采(盘)区布置永久避难硐室的,该采(盘)区内采掘工作面的临时避难硐室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第102条的要求,且硐室隔离门应当满足气密性要求,门墙设单向排气管,硐室内应当存放足量食品、急救用品及防

32、护时间不小于45分钟的隔离式自救器,安设压风自救装置。采(盘)区没有永久避难硐室的,该采(盘)区内采掘工作面的临时避难硐室应当符合暂行规定有关要求。附:附: 临时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避难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避难所设置向外开启能自动关闭的隔离门,门轴设在避难突出的方向(隔离门设置标准按照反向风门标准安设),门墙采用砖砂结构,厚度不低于500mm,上部要设置一个长150200mm的方形通风孔。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深度满足扩散通风的要求,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可能同时避难的人数确定,但至少能满足15人避难,且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5m2。避难所内支附:附: 临时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护保持良好,并设

33、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话;2、避难所内放置足量的饮用水、安设供给空气的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m3/min。如果用压缩空气供风时,设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3、避难所内应根据设计的最多避难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附:附: 临时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4、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每200m设一道避难硐室。5、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供水施救、避灾路线、牌版管理制度等制度符合要求;可移动救生舱国家对小煤矿没有强制性推行。湖北省煤监局负责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并拿出标准。能做到放出班炮的;放炮时能撤出井下所有人员的;在自救器额定时间内,能步行到达地面;可能不建紧急避险系统?等等政策,但这些可能与我们无关。否决项1.硐室(救生舱)高压氧或自生氧气供给。2.硐室(救生舱)有毒有害气体处理。3.硐室(救生舱)温湿度控制。4.硐室(救生舱)具有内外环境参数监测。5.矿井应急预案及演练。6.避险系统专项设计及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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