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专题: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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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防护条例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目录建设项

2、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即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即将) 职业卫生监督程序(即将)职业卫生监督程序(即将).尘肺病尘肺病防治条例防治条例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 管理管理放射事故管理放射事故管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

3、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2003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相相 关关 法法 律律4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1

4、111)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20号)号)号)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安监总局令(安监总局令(安监总局令4848号)号)号)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2012年版)年版)年版)年版) (安监总安键(安监总安键(安监总安键(安监总安键201273201273号号号号

5、)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4949号)号)号)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4747号)号)号)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424号)号)号)号)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病

6、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2525号)号)号)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632002 63号文)号文)号文)号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三同时三同时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监督管理

7、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5151号)号)号)号) 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卫法卫法卫法2002 632002 63号文监发号文监发号文监发号文监发2002 1082002 108号文)号文)号文)号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安监总局令安监总局令安监总局令5050号)号)号)号)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号文)5一、修正背景一、修正背景61、职

8、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2、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3、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护劳动者权益倾斜5、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二、修正内容二、修正内容 1、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卫生部卫生部: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

9、业病防治对策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等。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等。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依法管理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

10、,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全国总工会全国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 一方面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一方面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

11、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另一方面规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另一方面规定了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新法第四十四定了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新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条第三款)3、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护劳动者权益倾斜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等事项的争议须进行劳动仲裁。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等事项的争议须进行劳动仲裁。实践中,职业病诊断也已经引入劳动仲裁机制。但是,根据该法规

12、定,劳动争议仲实践中,职业病诊断也已经引入劳动仲裁机制。但是,根据该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法定的审理期限为裁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法定的审理期限为4545日,案情复杂的还可以日,案情复杂的还可以延长延长1515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15日内提起诉讼。为保证职业病诊断日内提起诉讼。为保证职业病诊断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新法案对职业病诊断中提出的劳动仲裁规定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新法案对职业病诊断中提出的劳动仲裁规定了特殊的程序要求:(了特殊的程序要求:(1 1)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

13、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新法案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有异新法案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

14、鉴定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鉴定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新法案第四十九第二款)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新法案第四十九第二款)5、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新法案一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新法案一

15、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并对用人单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并对用人单位隐瞒、损毁与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或者不依法提供上述资料的行为设定了严格位隐瞒、损毁与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或者不依法提供上述资料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新法案第七十三条第十款);另一方面规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法律责任(新法案第七十三条第十款);另一方面规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6、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害接触史, ,并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新法案第四十九第一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新法案第四十九第一款)。款)。142001200120012001年年年年10101010月月月月27272727日日日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242424次会议通过。自次会议通过。自次会议通过

17、。自次会议通过。自2002200220022002年年年年5 5 5 5月月月月1 1 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公布公布公布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会关于修改会关于修改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的决定的决定的决定已已已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18、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胡锦涛主席签署第主席签署第主席签署第主席签署第52525252号主席令予以号主席令予以号主席令予以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公布公布公布15职业病防治法目录职业病防治法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

19、13条)条)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预防(前期预防(1420条)条)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143条)条)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462条)条)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6369条)条)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7086条)条)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8790条)条)16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l 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职业病防治活动l l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

20、病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l l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 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理论上说,不包 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l l参照执行:其他单位(第二条以外的)参照执行:其他单位(第二条以外的)l l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管理办法17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

21、活动中,因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因素而引起的疾病。18法定职业病解释法定职业病解释 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件:劳动者、职业史、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件:劳动者、职业史、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国家已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国家已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职业病。缺一都不属本法所称职业病中所列职业病。缺一都不属本法所称职业病职业病分类及目录职业病分类及目录 :10大类大类115种种(1987年年11月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月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了和

22、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定为,将职业病定为九大类九大类99种)种)19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五个主要关口五个主要关口第一关口:前期预防(1)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1.ppt(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审查;(4)特殊管理的问题。2.ppt21措施措施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时间段适用时间段法定责任人法定责任人安全生产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责督部门职责建建设设项项目目职职业业病危害预评价病危害预评价新新建建、扩扩建建、改改建建的的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和和技技术术

23、改改造造、技技术引进项目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可行性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证阶段建设项目单位委托职建设项目单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承担*对评价报告进对评价报告进行备案或审核行备案或审核职职业业病病防防护护设设施施设计审查设计审查可可能能产产生生严严重重职职业业病病危危害的建设项目害的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单位委托建设项目单位委托设计部门设计设计部门设计审查审查职职业业病病危危害害控控制效果评价制效果评价新新建建、扩扩建建、改改建建的的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和和技技术术改改造造、技技术引进项目术引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单位委托建设项目单位委托职

24、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机构承担-职职业业病病防防护护设施验收设施验收新新建建、扩扩建建、改改建建的的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和和技技术术改改造造、技技术术引引进项目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单位申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卫生部门承担请卫生部门承担 备案或备案或 现场验收现场验收职职业业病病危危害害项项目申报目申报职职业业病病危危害害因因素素分分类类目录目录规定项目规定项目2002年年5月月1日已存在的,日已存在的,2003年年1月月31日;其他项日;其他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日内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受理申报

25、,受理申报,出具回执,出具回执,建立档案;建立档案;监督抽查。监督抽查。要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辩识要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辩识: 类别、工艺流程、原(辅)料等类别、工艺流程、原(辅)料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的“三同时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工程预算;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包括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包括试运行);试运行);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要对职业

26、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要经安监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经安监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业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23第二关口:第二关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投产后(投产后)立法意图立法意图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 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2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3.ppt用人单位

27、用人单位义务: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作业场所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作业场所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作业场所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危害告知(合同、作业场所公告、培训教育)危害告知(合同、作业场所公告、培训教育)危害告知(合同、作业场所公告、培训教育)危害告知(合同、作业场所公告、培训教育)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建

28、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职业病报告义务职业病报告义务职业病报告义务对职业病患者的救治、安置对职业病患者的救治、安置对职业病患者的救治、安置对职业病患者的救治、安置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未成年工、女工保护未成年工、女工保护未成年工、女工保护25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

29、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防护获得职业卫生防护获得职业卫生防护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批评、检举、控告批评、检举、控告批评、

30、检举、控告参与民主管理参与民主管理参与民主管理参与民主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劳动者劳动者26立法意图立法意图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

31、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第三个关口:第三个关口: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1 1、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 (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2、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32、。 3、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 4、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5、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由其反馈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的判定结果。 6、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供上述资料或由于

33、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缺乏,难以作出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据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医学诊断。 7、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和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劳动者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9、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10、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11

34、、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29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诊断机构条件诊断机构条件诊断机构条件诊断机构条件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机构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门批准具

35、有职业病诊断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资格资格资格诊断人员诊断人员诊断人员诊断人员 执业医师执业医师执业医师执业医师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格格格30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诊断原则诊断原则诊断原则诊断原则 职业史、危害接触史职业史、危害接触史职业史、危害接触史职业史、危害接触史 现场危害调查评价现场危害调查评价现场危害调查评价现场危害调查评价 临床表现、辅助检查临床表现、辅助检查临床表现、辅助检查临床表现、辅助检查 三人以上集体诊断三人以上集体诊断三人以上集体诊断三人以上集体诊断 推定诊断原则推定

36、诊断原则推定诊断原则推定诊断原则 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 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诊断医师共同签署 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诊断机构审核盖章31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诊断争议鉴定诊断争议鉴定诊断争议鉴定诊断争议鉴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鉴定委员会

37、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回避原则回避原则回避原则回避原则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责任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32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保障方面的规定保障方面的规

38、定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职业病人待遇保障职业病人待遇保障职业病人待遇保障职业病人待遇保障 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 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经济补偿 费用承担责任费用承担责任费用承担责任费用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33第

39、四个关口:第四个关口: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包括国务院安全监督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的职权与职责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34对职业卫生监督的要求对职业卫生监督的要求l l切实履行负责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切实履行负责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l l职业病防治应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职业病防治应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l l加大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力度加大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力度l l转变职能和监督管理模式转变职能和监督管理模式l l保证职业卫生监督公正、公开和透明保证职业卫生监督公正、公开和透明35第五个关口:第五个关口:法律责任法律责

40、任 ( (一一) )法律责任,亦称违法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法律责任,亦称违法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的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它是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它是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 (二)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共列有(二)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共列有140140多种多种 (三)法律责任主体:(三)法律责任主体: 法人法人 6 6 类类 个人个人 10 10 类类36法律责任主体职职业业卫卫生生监监督督执执法法人人员员安安全全监监督督部部门门直直接接负负责责人人安安全全监监督督部部门门直直接接负负责责主主管管人人安安全全监监督督部部门门单

41、单位位负负责责人人职职业业卫卫生生技技术术服服务务机机构构直直接接责责任任人人职职业业卫卫生生技技术术服服务务机机构构直直接接主主管管人人医医疗疗卫卫生生机机构构直直接接责责任任人人医医疗疗卫卫生生机机构构直直接接负负责责人人用用人人单单位位直直接接负负责责人人用用人人单单位位直直接接主主管管人人 法人主体法人主体法人主体法人主体 个人主体个人主体个人主体个人主体安安全全监监督督部部门门职职业业卫卫生生监监督督机机构构职职业业卫卫生生技技术术服服务务机机构构医医疗疗卫卫生生机机构构用用人人单单位位建建设设单单位位37针对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针对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

42、)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责令关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技术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技术服务资格等等务资格等等处罚额度最高达到处罚额度最高达到5050万元万元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罪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38 (四)(四)(四)

43、(四) 法律责任种类法律责任种类法律责任种类法律责任种类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申申诫诫罚罚财财产产罚罚能能力力罚罚降降级级撤撤职职开开除除除除名名通通报报批批评评警警告告没没收收违违法法所所得得没没收收收收受受财财物物罚罚款款取取消消资资格格认认证证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停停建建危危害害的的作作业业关关闭闭 责责令令产产生生职职业业39针对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安全监督部门)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40 法律责任(续):法律

44、责任(续):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安全监督部门和卫生监督员安全监督部门和卫生监督员 41第七十七条(用语解释)第七十七条(用语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本法明确规定以外单位的管理规定本法明确规定以外单位的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施行时间)第七十九条(施行时间)新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特点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监管体制得以理顺。监管体制得以理顺。“防防”主要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主要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治治”涉及到体检、诊断和治疗涉及到体检、诊断和治疗,主要由卫生部门来承担主要由卫生部门来承担;“保保”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更加强调预防为主更加强调预防为主 增加了工会组织监督企业防治职业病的规定增加了工会组织监督企业防治职业病的规定 大力维护职业病患者权益大力维护职业病患者权益 可以申请民政部门的医疗和生活救助可以申请民政部门的医疗和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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