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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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一、 单项选择题1、 (仲裁委员会)负责对聘任的仲裁员以及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仲裁申请的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仲裁活动等进行监督。2、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懂得或应当懂得其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计算。3、 劳动争议由(劳动协议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协议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协议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4、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要求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2、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5、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组员担任或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责任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组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6、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合法理由的,能够在开庭(3日)前祈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7、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调解。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调解不成。8、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能够依法申请仲

3、裁。9、 调解人事争议,应自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能够依法申请仲裁。10、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1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以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以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阐明理由。12、 仲裁案件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同意,能够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过延长期限不得超出(15日)。13、 劳动争议案件的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14、 劳动

4、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15、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以为需要判定的,能够交由当事人约定的判定机构判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判定机构。16、 仲裁裁决由人民法院裁定撤消的,当事人能够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 下面哪种情况,详细行政行为能够停止执行(被申请人以为需要停止执行的)18、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经复议机关同意)能够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19、 申请人以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懂得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

5、6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通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懂得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出(2年)。2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被申请人。22、 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3、 申请人向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社会

6、保险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变化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24、 行政复议标准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措施,不过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以为有必要的,能够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25、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被诊疗判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疗、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

7、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27、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献)不合法,在对详细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能够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28、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向劳感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间,又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29、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期限内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要求期限的,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30、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8、和适当性)。31、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前,行政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收行政部门通知后(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3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应当立即确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统计员。由听证主持人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33、 县级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负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听证工作。3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需要报请(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指定管辖。35、 情况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不能在要求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9、,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责任人同意,能够适当延长,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过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出(30日)。36、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详细行政行为。37、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责任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能够按要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38、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期间、文书的要求执行。39、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懂得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

10、出。40、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治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要求,将上述文书送达当事人。41、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较重的行政处罚是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42、 成城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行细则要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能够在常住地登记。43、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按照本省要求

11、,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应当进行最少不少于(1)个月的职业教育和培训。44、 职业中介结构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或者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按(每人500元至元)标准处以罚款。45、 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以及就业工作实际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题资金)。46、 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措施要求,对符合贷款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小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有发展前景、信用好、有还贷能力的经营项目,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协商一致,贷款额度能够适当放宽最高不

12、超出(5)万元。47、 本省为激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要求,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件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要求享受优惠。48、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本省政策要求,从起,用3年时间全省每年组织1万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试行见习雇员制度,见习雇员与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见习标准上不超出(12)个月。49、 就业促进法要求,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要求条件的失业人员和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在经营场地等方面予以照顾,免去行政事业性收费。50、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

13、指引、创业服务、就业登记、(人才评价服务)等项公益性就业服务。51、 设置职业中介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52、 就业困难家庭和零就业家庭能够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和小区居民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53、 高等院校应当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进行指引,完善(就业实习)制度。5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个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最少有一人)实现就业。55、 行政法规能够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56、 用人单位对招录人员不得实行就业歧视,不得以怀孕、产假、

14、(哺乳)等为由解聘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57、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一规模为参保人缴费工资的(8%)。58、 社会保险作为政府举行的一项社会制度,具备强制性、共济性、(普遍性)等特性。59、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采取筹资方式是(部分积累制)。60、 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不按要求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纳数额的(110%)确定应缴纳数额。61、 本省政策要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财政供款事业单位,在()起面对社会公开招聘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62、 本省社会保险要求,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63、 目前,本省参加基本养老

15、保险单位缴费百分比统一为(20%)。64、 用人单位未按要求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疗、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时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65、 申请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结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该判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再次判定申请。66、 社会保险档案的保管期属于(长期保管)。67、 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取(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取借贷记账法。68、 劳动协议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劳动协议,明确劳动

16、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友好稳定的劳动关系。69、 签订劳动协议,应当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用标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70、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71、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72、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73、 劳动协议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出(二个月)。74、 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75、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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