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自学考试《消费与广告心理学》各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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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焦作市金软电子科贸有限企业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双方共同出资设置焦作市金软电子科贸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企业名称:焦作市金软电子科贸有限企业第二条 企业住所:焦作市解放区光源商厦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耗材及配件,通讯器材,音乐器材,电器,机电设备及配件,办公机具,电子产品,五金,耐火材料。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企

2、业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最少公告三次。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资额 程克岩 现金 人民币25.5万元 刘俊亭 现金 人民币12.5万元鲍海军 现金 人民币12万元第六条 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股东享受如下权利: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照其出资份额享受表决权; ()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要

3、求获取股利并转让; ()优先购置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优先购置企业新增的注册资本; ()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统计和企业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负担如下义务: () 遵守企业章程; ()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负担企业的债务; () 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所有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一样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置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

4、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的名称、住因此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酬劳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酬劳事项; ()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同意监事的报告; ()审议同意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同意企业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填补亏损的方案; ()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对企业

5、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企业章程; ()聘任或解聘企业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六个月召开一次,暂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6、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端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制定企业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制

7、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提名企业经理人选,依照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代表企业签订有关文献;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置权,但此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企业设经理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确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8、)确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企业的详细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设监事人,由企业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企业财务;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企业职务时违背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暂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企业监事。 第八章

9、财务、会计、利润分派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我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企业利润分派按照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章 企业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措施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营业期限为1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解散: ()企业章程要求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要求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股东会决议解散

10、; ()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企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 ()宣布破产。 第二十八条 企业解散时,应依企业法的要求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章 股东以为需要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企业依照需要或包括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企业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应送原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包括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企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企业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签订,自企业设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3份,企业留存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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