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籍行政境界与权属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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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地籍行政境界与权属界调查境界包括各类行政区划界线。土地权属界包括村民小组(生产队)、行政村(生产大队、分场)、林场、盐场界等和居民地以外的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权属界线(包括插花地和飞地)。 1.1行政界线调查按行政村乡、镇界线区界线的顺序逐步进行。1.2权属调查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集体土地的权属界线以及国营农、林、场圃土地、铁路、公路、水域和企事业单位等国有土地权属界线。权属调查协议书与调查表同时进行。1.1.1权属调查的基本单元调查的基本单元是权属单元:凡是被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界线封闭的地块称宗地。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

2、为一个宗地。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等线状国有或其它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一个地块由几个集体土地所有者共同所有,其间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为共有权属单元,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其间难以划清权属的称为共用权属单元,共有不存在国家和集体共同所有情况。权属调查的地籍编号方法见本设计书第五篇3.2条。1.1.2权属单位调查由调查人员向权属单位发放指界通知书,明确权属单位代表到场指界的时间、地点和需带的证明与权源材料。1.1.3行政村及村民小组权属界线调查调查人员召集行政村和村民小组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与相邻权属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对照原已形成的权属界线协议

3、书,有明显地物的将界线标注在1:2000 地形图上,绘制草图,填写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无明显地物时,应界址标示,并实测坐标展绘在图上。1.1.4国有铁路、公路、水域、国营农、林场圃权属界线的调查。 已发土地证的以土地证为准。 以市国土资源局与铁路分局联合下发的文件执行。公路:县级(含县级)以上公路用地有征地图文的,按图文确界,无征地图文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界。水域:有征地图文的按图文确界,无征地图文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界。国营农、林场圃确界同上述。1.1.5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调查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通过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来体现的,有批准图文的按批准图文确界,无批准图文的按实际使用状况

4、确界。乡(镇)通往村的主要道路可作为乡镇集体土地按实际使用状况确界。1.1.6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的调查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界线调查,有征地批文的按批文确定界线,无征地批文材料的,一般按实际使用状况或权属双方的合理协商结果确定,如有异议的,应要求异议方提供权源材料(按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的若干规定执行)。1.1.7不明确或暂不确定使用者的国有土地范围调查征地撤队后未确定使用者的剩余土地和法律、法规规定为国有而未明确使用者的土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划定范围界线。暂不确定使用者的国有公路、水域的界线,一般

5、按公路、水域的实际使用范围确界。不明确或暂不确定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与相邻权属单位的界线,暂时由相邻权属权属单位单方指界,待明确土地使用者并提供权源材料后,再对界线予以正式确认或调整。暂不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仍作为权属单位进行调查,与其相邻的权属单位应提供权源材料,无权源材料的,应经乡(镇)土管所初审,区国土局认可。1.1.8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土地所有者(使用者)违约缺席指界或指界后不签字的,以违约处理。调查人员根据权源材料和实际使用状况确界,并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方。违约方在15天内未提出异议或未提出重新指界的,按调查结果认定权属界线。铁路、公路、河道、风景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范围线

6、,一般不是权属界线,设立的保护范围界碑不能作为确定权属界线的依据,当权属界线与保护范围线一致时,应尽量利用界碑确界。1.3界线调查1.3.1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本次农村地籍调查时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未签权属界线协议的,要对权属界线进行补充调查,地类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变更。1.3.2调查时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调查表(附录2)上签字盖章。1.3.3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者应由法人代表或自然人亲自出席指界,若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必

7、须由其指定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及指界委托书。1.3.4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1.3.5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1.3.6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经核实,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1.3.7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

8、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手续。1.3.8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并办理手续。1.3.9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按照争议原由书进行调解处理后确定权属界线,没有争议原由书或不完备的,应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后,再进行调解和处理。1.3.10土地权属争议经现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交由某市国土资源局处理,在土地权属界线调查表内注明争议的原由、范围和面积。1.3.11在界址调查过程中,对不易判读、容易产生错误的界址点应进行点位

9、注记。1.3.12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1.3.13指界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则视同缺席,参照1.3.12条的规定处理。1.3.14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应及时处理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对短时间内难以处理的,可先行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违法用地的内容。待违法用地处理后,再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1.4界址点的设置1.4.1两个以上权属界线的交叉点,必须在工作底图上标注界址点,并作界址点注记。界址点处理按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执行;1.4.2重要的界址点应设置界桩,并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中记录标志类型和界址注记。1.4.3权属调查应对重要界址点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作文字注记。1.5农村国有建设用地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进行权属调查,并填写城镇地籍调查表。农村国有其它土地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权属调查。1.6土地权属调查表主要内容1.6.1土地所有者名称1.6.2重要界址点位置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描述1.6.3宗地被线状国有或其他农民集体土地分割的说明1.6.4图幅号、宗地编号1.6.5双方指界人签字盖章1.6.6宗地草图1.6.7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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