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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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行政许可规划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要求有关规定和要求二0一二年六月主要内容n n第一部分:n n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简介n n第二部分:n n“一书两证”管理要求n n第三部分n n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部分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通过核发“一书两证”来实施。“一书两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的几点体会1、涉及法律法规、专业规范、政策规定多,要熟练掌握难度大。2、项目类型多、情况复杂,难以事先全面归类、预判。3、项目许可流程和环节多、时间跨度长。4、事关社会公众利益,对规划许可人员素

2、质要求高。5、严格的责任追究,加强自身工作的约束。阳光规划管理规划许可批前公告规划许可批前公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予以公告,并依法听取利害关系前,应当予以公告,并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人的意见。规划许可批后公布规划许可批后公布规划许可决定应当在作规划许可决定应当在作出之后通过网站、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出之后通过网站、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布。第二部分一、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一)建设项目选址的目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是有效实施规划,推进建设有序进行,严格保护和

3、合理利用资源,确保规划依法实施的重要手段。建设项目选址的目的是通过选址以保证建设项目的布点符合城乡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建设选址中存在的各种矛盾,促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二)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的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许可的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

4、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2)(2)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建规(建规(建规19911991583583号):号):号):号):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同时明确了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的选址意见书,同时明确了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理(3)

5、(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国办发(国办发(国办发200025200025):):):):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 ,由项目所在地的市、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报省、自治区、直辖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6、书见书, ,并报建设部备案。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并报建设部备案。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建设部要予以纠正建设部要予以纠正。(4)(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发的通知(国发的通知(国发的通知(国发200220021313号)号)号)号) :各类重大项目的选址,都必须依据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各类重大项目的选址,都必须依据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因特殊情况,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因特殊情况,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7、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5)建设部建设部建设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市

8、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建市(建市(建市(建市200620068181号)号)号)号) 要进一步要进一步规范选址程序,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分级规范选址程序,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制度。省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管理制度。省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采取直接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对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市)的实际,采取直接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对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进行预审等方式,依据经法定程序审查批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进行预审等方式,依据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省域城镇体

9、系规划,加强省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加强省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区域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区域性交通和区域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区域性交通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需要国家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需要国家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要按照加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需要,充实和加强省级城乡规划要按照加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需要,充实和加强省级城乡规划的技术支撑,做好项目选址的方案比选和论证。必要时要编制的技术支撑,做好项目选址的方案比选和论证。必要时要编制建设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10、论证报告。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6)(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浙政发(浙政发(浙政发200620064040号):号):号):号):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历史文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化名城(保护区)重

11、点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须经省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须经省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和市县见书。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和市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国办发2007

12、64号号):n n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n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选址的建设依据:受理的依据发改委关于项目的受

13、理通知书或项目建议书批复。、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的规划依据:选址规划审查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发200213号,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包括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镇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和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是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的规划依据。(三)建设项目选址的基本原则(三)建设项目选址的基本原则(7个原则)个原则)1、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选址位置符合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选址位置符合规划,建设规模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建设规模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2、满足项目对原材料、能源、水和人力的供

14、应,生产、满足项目对原材料、能源、水和人力的供应,生产工艺和营销的要求。(满足项目运行对资源、环境的要求)工艺和营销的要求。(满足项目运行对资源、环境的要求)3、节约和效益的原则,尽量做到保护耕地、节约用地、节约和效益的原则,尽量做到保护耕地、节约用地、集约发展,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合理利用。集约发展,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合理利用。4、保护生态环境。(要最大限度保护资源,项目建设、保护生态环境。(要最大限度保护资源,项目建设不得以破坏环境为代价)不得以破坏环境为代价)5、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资源。(项目建设要以对、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资源。(项目建设要以对自然和人文资源最低干预为前提)自然

15、和人文资源最低干预为前提)6、以人为本,保障公共利益的原则。(项目建设要保、以人为本,保障公共利益的原则。(项目建设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污染和其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全的需要)7、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四)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的范围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

16、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分级规划管理制度1 1 1 1、根据建设部、根据建设部、根据建设部、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的意见的意见的意见(建市(建市(建市(建市200620062006200681818181号)要求号)要求号)要求号)要求“要进一步要进一步要进一步要进一步规范选址程序,健全社会主

17、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范选址程序,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范选址程序,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范选址程序,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制度。规划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制度。规划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制度。规划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制度。”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选址按照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制按照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制按照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制按照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制度。度。度。度。2 2 2 2、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浙建规、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浙建规、浙江省建设项目

18、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浙建规、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浙建规201131201131201131201131号)号)号)号)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书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书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书建

19、设项目规划选址意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由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由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1)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2)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3)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0、的重大建设项目、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等。等。 省级重大建设项目:省级重大建设项目:(1)水利。需要省政府协调的省管河流、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水利。需要省政府协调的省管河流、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整的项目;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1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百年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百年一遇及以上海塘、一遇及以上海塘、300公顷及以上的滩涂围垦项目。公顷及以上的滩涂围垦项目。(2)能源。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电源项目、)能源。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电源项目、220kv及以上输变电及以上输变电项目;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接

21、收、存储设施、项目;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输油输气管网及接受存储设施。输油输气管网及接受存储设施。(3)交通运输。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铁路、公路、内河航道上)交通运输。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铁路、公路、内河航道上500吨级及以上码头和通航建构筑物项目、吨级及以上码头和通航建构筑物项目、1万吨级及以上海运港口码头、万吨级及以上海运港口码头、机场新建飞行区;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跨大江大河的独立公路桥机场新建飞行区;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跨大江大河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梁、隧道项目。(4)制造业。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炼油、化工、纸浆项目和有)制

22、造业。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炼油、化工、纸浆项目和有冶炼的钢铁项目。冶炼的钢铁项目。(5)城市市政公用。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轨道交通、供水、污)城市市政公用。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轨道交通、供水、污水处理、桥梁和隧道项目;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垃圾焚烧、垃圾水处理、桥梁和隧道项目;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垃圾焚烧、垃圾填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填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6)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中心迁建项目。)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中心迁建项目。 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

23、目设项目:其它有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和跨县级行政其它有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和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主管部门核发。市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和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市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和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发。(六)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1 1、选址论证范围:区域性重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选址论证范围:区域性重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需要在城市总体规划

24、(县市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需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选域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调整的建设址的建设项目、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等,应当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项目等,应当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2 2、论证报告的要求: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论证报告的要求: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3 3、论证报告的评审:对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论证报告

25、的评审:对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址论证报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址论证报告组织评审。经组织评审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的告组织评审。经组织评审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的结论,作为核发结论,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的依据。二、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

26、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

27、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8、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

2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分的规划条件。建设用地审批对象建设用地审批对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包括:原址进行改扩建需在原址以外新征用地的;改变现状用地功能的;新建、迁建需要用地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批主体:实施属地管理,由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三、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n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30、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n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还应当提

31、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一书两证的时效n n省城乡

32、规划条例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相应的证件失效。第三部分规划许可过程中的几个问题n1 1、高度重视规划条件的作用:、高度重视规划条件的作用: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33、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

34、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

35、条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

36、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地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依据控规、贯穿规划许可和管理的全过程,体依据控规、贯穿规划许可和管理的全过程,体现规划条件的重要性、严肃性,是现规划条件的重要性、严肃性,是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法法重视规划实施的反映。重视规划实施的反映。规划条件是初步设计、施工图审

37、查的依据。规划条件是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的依据。n n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n n3、建设业主在选址环节加强与当地政府、功能区等的对接n n城建体制改革n n控规调整的权利下放 n n4、市直单位投资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中的事项和时间节点n n前期控规调整n n中介机构n n许可的前置条件和必备材料n n合理安排(批前公示时间) n n5、规划许可涉及项目全过程n n控规调整n n选址(用地红线、规划条件)n n用地规划许可n n建设工程规划许可n n竣工核实 n n6、加强沟通、共同推进 各个环节加强沟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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