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商法司法考试主观题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569084766 上传时间:2023-01-18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2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4年商法司法考试主观题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2024年商法司法考试主观题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2024年商法司法考试主观题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2024年商法司法考试主观题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2024年商法司法考试主观题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4年商法司法考试主观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4年商法司法考试主观题(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五、(本题18分) 案情:4月,陈明设置一家有限责任企业,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企业成立六个月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都故意愿认缴所有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企业。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等手续。11月5日,陈明最后完成企业章程、股东名册以及企业变更登记手续,企业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企业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目前企业登记的任何文献

2、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企业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起源于刘宝。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企业登记中办理了对应的股东变更。 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企业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1月起,却一直以企业财务经理的名义,每个月自企业领取奖金4万元。 问题: 1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企业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何? 2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

3、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何? 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何? 4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助?为何? 5陈明能否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何? 6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怎样处理?为何? 【正确答案】 1依照案情交代,即陈明是以自己名义与张巡签订协议,款项也是转入陈明个人帐户,且张巡并未登记为企业股东,故在张巡与企业之间:第一,张巡并未因此成为企业股东;第二,张巡与企业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因此张巡不能向企业主张任何权利。 鉴于投资协议仅存在于张巡与陈明个人之间,张巡只能向陈明主张违约责任,祈求返还所给付的投资以及对应的损害赔偿

4、。 2依照问题1的结论,张巡与企业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故而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张巡也不得将其对陈明的债权,视为对企业的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 3依企业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李贝虽为名义股东,但在对企业的关系上为真正的股东,其对股权的处罚应为有权处罚;退一步说,虽然就李贝的股东身份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但在企业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股权善意取得的要求下,李贝的处罚行为也已成为有权处罚行为,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起见,李贝也不得主张该处罚行为为无效。 4鉴于刘宝仅与李贝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即委托持股关系,因此刘宝也就只能依照该协议关系,向李贝主张违约责任,对企业不享受任何权利主张。

5、 5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合用诉讼时效(企业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因此管理人在向陈明主张50万元出资义务的履行时,其不得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来予以抗辩(破产法第35条、破产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 6依照破产法第36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负有追回义务;再依照破产法解释(二)第24条第1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获取的绩效奖金属于非正常收入范围,故而管理人应向葛梅梅祈求返还所获取的收入,且能够通过起诉方式来予以追回。 () 案情:5月,兴平家装有限企业(下称兴平企业)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置大昌建材加工有限企业(下称

6、大昌企业)。在大昌企业筹建阶段,兴平企业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置责任人,全面负责设置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企业设置事务。 5月25日,甲以设置中企业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企业将来的登记住所。 6月5日,大昌企业登记成立,马玮为企业董事长,甲任企业总经理。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企业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定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署名,将丙、丁的所有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即于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股权作价300万元,

7、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企业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爸爸;5月,马玮在其父逝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置兴平企业,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企业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置中企业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其效力怎样?为何? 2.在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负

8、担对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何?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负担对应的责任?为何?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企业返还厂房?为何?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何?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所有股权?为何? 参考答案: 1.有效,设置中的企业能够实行法律行为。 2.不能够。确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企业时为准,故应以6月初之130万元,作为确定甲负担对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对此能够参考企业法解释(三)第9条、第16条。 3.满钺应负担对应的连带责任,依据为企业法解释(三)第15条。 4.能够。首先,因继承无效,马玮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权,而其将厂房

9、投资设置兴平企业,因马玮是兴平企业的董事长,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企业的恶意,因此也不能使兴平企业取得厂房所有权;其次,兴平企业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企业时,马玮又是大昌企业的设置责任人与成立后的企业董事长,同样不能使大昌企业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于马祎,能够向大昌企业祈求返还。 5.不能。乙与丙、丁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由甲伪造,且乙在主观上不也许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组成。 6.能够。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故能够有效地转让给吴耕。至于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虽然无效,但乙已登记于企业登记之中,且吴耕为善意,并已登入企业登记中,因此参考企业法解释(三)第

10、26、28条的原理,吴耕能够主张股权的善意取得。 () 四、(本题18分) 案情: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置鑫荣新材料有限企业(如下简称鑫荣企业),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企业注册资本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百分比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企业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企业总经理。 鑫荣企业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企业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协议金额在100万元如下,如超出10

11、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企业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12月,甲以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企业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议,即以鑫荣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企业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协议。 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企业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9月,大都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企业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1月,鉴于鑫荣企业经营情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企

12、业,以防止更大损失。 问题: 1.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怎样?为何? 2.甲以鑫荣企业名义与隆泰企业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效力怎样?为何?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怎样?为何? 4.大都房地产企业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企业享受股权?为何? 5.丁与戊能够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1.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2.协议有效。尽管企业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依照协议法第50条要求,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企业对外签订的协议仍然是有效的。 3.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受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要求

13、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4.丙仍然享受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企业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5.丁、戊能够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企业,或联合提起诉讼,祈求法院强制解散企业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 五、(本题20分) 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置新雨开发有限企业(下称新雨企业),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企业(下称东风企业)的总经理,该企业欠白云企业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企业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企业的股权转让

14、20给白云企业,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企业未还款,白云企业祈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议”为由搪塞,白云企业遂拟通过诉讼来处理问题。 东风企业需要租用仓库,乙私自决定将新雨企业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企业。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企业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企业负责清偿,该银行接收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处理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企业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企业,但乙不一样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企业,但一时未找到受让

15、人。 问题: 1.白云企业如想通过诉讼处理与东风企业之间的纠纷,应怎样提出诉讼祈求? 2.白云企业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企业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企业的行为,甲能够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企业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怎样?为何? 5.针对乙不一样意解散企业和甲退出企业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答案: 1、(1)祈求东风企业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2)祈求东风企业负担违约责任; (3)祈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 (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3、甲能够为企业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4、该保函具备确保协议的性质,确保协议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企业利益,但其行为组成表见代理。 5、甲持有企业20的股权,能够祈求法院解散企业。 () 案情:甲企业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企业的汇票一张,向乙企业购置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企业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企业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置丁有限企业。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企业对丁企业的出资予以验资。丁企业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9月,丙企业欲退出丁企业。经甲企业、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习题/试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