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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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XXXX/XX-AQ-0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公众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规定。第二条: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XX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国标/T33000-20XX)的有关条款制定。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主要指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化学品。第四条: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范围承担相应职责。1、综合部负责

2、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及与相关方的沟通协调,办理相关手续。2、综合部负责化学品仓库的管理。3、生产使用部门负责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现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储。4、生产部负责化学品采购申请的审查。5、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关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基本原则1、公司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只提供公司生产工作的需要,不得经营和转让。2、储存、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责任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保证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及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3、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废弃处置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3、试行)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4、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申请数量采购危险化学品和化学试剂,不得超量购买,更不得无计划采购。5、危险化学品库及储存设施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6、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容器按时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7、各部门必须对使用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建档。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第六条:使用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填写材料申请计划,经审批后交综合部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第七条:所有危险化学品和化学药品必须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单独填写材料申请计划,不得与其它物资混报。1、剧毒和爆炸危险化学品试剂申请

4、计划要详细写明用途,使用部门应按实际使用量申请,随用随报。因工作需要,申请使用灭鼠剂等非生产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购,一次用完。不得申请、采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药品。2、剧毒化学品必须在公安部门备案,按规定办理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后,方可采购。第八条:综合部采购危险化学品及其它化学药品,应按照审批的采购计划,由专人向有经营许可证的专营单位或商店购买,不得超量或无计划采购。第九条:综合部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不得采购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化学品;采购进口的化学品必须索取中文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第四章:危险化学品

5、的运输与装卸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办理运输通行证,并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及押运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第十二条:化学危险物品的交接,必须由运送、采购、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共同参与验收和交接,确认标签、标志、包装完好无损后,各方人员方可签名办理移交手续。对于标签不全、标志模糊不清、过期、包装破损的,应原样退回,不得移交入库。综合部在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时,应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人员进行如下检查:1、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3、机动车辆行驶证、危险化学品道路

6、运输证;4、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生产车间、综合部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装卸作业。公司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装卸。第十三条:运输、装卸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轻拿、轻放,不得撞击、拖拉和倾倒;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相抵触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装混运;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气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4、装运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时不得客货混装,必须有专人押车和装卸。第十四条:车间装卸人员在装卸车作业前,应对装卸设备及安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若存在安全隐患,不得进

7、行装卸车作业。1、静电接地报警器、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工作状态良好;2、卸车鹤管完好,无卡滞、渗漏的现象,静电跨接完好;3、车体做好静电接地,且静电接地夹与车辆接触处无绝缘漆和油污;4、罐车静止15分钟后方可卸车。公司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装卸。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1、装卸作业执行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中充装速度要求进行作业,装卸人员应在装车完毕、车辆发动后方可拆除车辆接地线;2、装卸人员不得允许客户车辆在厂区内进行车辆维修、余压排放。雷雨、高温暴晒时不得进行卸车作业;3、装卸人员应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装卸车安全检查登记台帐,并由车间安全员每月进行收集后统一保存,

8、且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公司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装卸。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第十六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和相关技术要求,在库房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第十七条:贮存建筑和条件应符合国家消防、环保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1、米暖的热源温度不应过高,热水米暖不应超过80C,不得使用蒸汽米暖和电热取暖;2、贮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消防、防火、防爆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

9、,并处于良好状态;3、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要远离火源,符合安全要求,并应米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配备防护用品与消防器材及专门工具;第十八条:化学试剂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的保管人员,必须具有全面的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知识,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第十九条:储存地点的设置1、化学试剂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要做好防盗工作;2、氧气、乙炔、压缩或液化气体、油品、易燃物品等气体储存应远离其它库房;3、普通大量使用的化学品,在使用现场具备储存条件的,允许在生产现场存放,且不超过24小时的使用量;4、库房内有醒目的、足够数量的严禁吸烟和严禁使用明火的警示牌;5、应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

10、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其它物品。消防设施、器材应专人管理,确保完好有效。消防器材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应经常处于良好状态;6、易制毒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试剂的储存、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危险品必须分开储存在专用库房或储罐内; 严格实行“五双”、“六对头”管理规定,“五双”即: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六对头”即购进、库存、领用、发出、退回、销毁与帐目要对头; 其储存量、流向和用途应如实记录; 人防、物防、技防各项防齐全完好,监控室24小时有专人值班。公司不涉及易制毒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应按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的规定,分

11、区、分类、分库储存,并由醒目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可混放。第二十一条:凡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和质量),无标签的危险品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第二十二条:化学药品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适时通风,防止变质、自燃或爆炸事故。对泄漏、变质、过期不能使用,需要销毁的物品,按规定办理申报、批准手续,经核准后报地方有关机构统一销毁。第二十三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第二十四条:储存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进行核查登记,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并定期进行填写。储

12、存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或罐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应至少每月一次对安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除本细则规定的具有储存资格的部门和班组之外,任何部门和班组、人员不得私自储存任何化学试剂、药品、油品、压缩和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更不得私拿、私用或转借、赠送他人。第六章: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的领取和使用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在领取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化学试剂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以最小量申请、领取和发放,不得虚报多领或随意多发。2、非连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一次使用量或一个最小包装为限领用,剩余药品必须如数交回库房。3、普通化

13、学药品,允许使用部门、班组保存一个最小包装量。4、运行岗位和其他连续使用危险化学品、试剂的岗位,以一周使用量或一个最小包装量领取。5、领用易制毒和易制爆的物品,还必须遵守以下要求:(1)领用时填写“领用表”,详细注明使用化学品名称、用途、数量、时间、地点、领取人等,所领药品一般不得超过一次用量。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和物资部管理人员审核后,方可发放和领用。(2)发放时每次须详细记载使用毒品名称、用途,数量、时间、地点、发放人、使用人等,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名。记录台帐要保存两年以上。(3)领取时必须由申请使用人领取,严禁代领。由两名专管人员同时领取,并在库房登记卡上签字。(4)使用剩余的易制毒、

14、易制爆品,应由两名专管人员负责返库,不得随意转借他人或找他人代为返库,不得在使用场所过夜。(5)各种危险化学品和化学药品,改变日常用途,因公司工作确属需要而领用的,必须办理使用申请单,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发放。6)公司储存的各类化学药品、配制的试剂,只供公司范围内生产或非生产工作需要,严禁个人私带、私存,更不得转借、变卖他人。(7)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变质料以及使用的容器应集中收集在一起,统一处理至符合环保要求,严禁直接倒入下水道。第二十六条: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按相应危化品特性做好个人防护(配备必要的急救物品,并在现场标识),并为使用人员提供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告知应急措施。第二十七

15、条: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跑、冒、滴、漏和乱排乱放。第二十八条:剧毒化学品丢失或被盗的,要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及负责人,并由公司向公安部门报告。第七章: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的处置与销毁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不得随意丢弃危化品及其包装物,并对危化品及其包装物的数量、流向、责任人等如实记录。第三十条:因失效、过期等原因不能使用,需要销毁的任何化学药品、试剂、包装物,属于危险废弃物的,均不得私自自行处理,应由使用单位或库管员填写报废申请,注明名称、数量、性质(危险化学品分类),上报安全环保部审核后,遵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分类暂存于本单位危废房内,由有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转运处置。第八章: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第三十一条:易制毒品、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爆炸品库应经常性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三十二条: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应当向国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第三十三条: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事故演练。第九章:罚则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相关单位或相关责任人100-2000元以下;1、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2、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3、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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