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课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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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教学课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华金融保险学院保险系制作人:段文军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三章保险合同重点、难点目的和要求目的和要求 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以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以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 终止等。终止等。重点和难点重点和难点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

2、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主要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主要 内容及形式。内容及形式。教学形式与方法教学形式与方法讲授为主讲授为主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又称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关系双方为了实现保险的目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相同之处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相同之处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3、合同必须合法单务合同是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

3、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保险合同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有缴费义务;保险人负有赔付义务。“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性的双务合同”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一)、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一)、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而合同约定的事件是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件。 射幸:侥幸,碰运气。 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注意: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

4、故发生的偶然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二)、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二)、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二、保险合同的特性对于财险合同,保险人只能就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加以补偿,而不能使其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以及保险合同约定标的范围外的损失。.高压锅一爆三赔.doc.狮子大开口.doc(三)三) 、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二、保险合同的特性 保险合同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投保人的义务.doc.家财被盗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拒赔.doc(四)、(四)、 保

5、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附和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绝大多数绝大多数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都由保险人事先起草印就,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五)、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五)、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由于被保险人的个人因素与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高度相关,因此保险人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与投保财产的状况作出承保决策。.保险学案例.ppt二

6、、保险合同的特性二、保险合同的特性(六)、(六)、 保险合同是个人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个人性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u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u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u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u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u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u五、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7、 财财产产保保险险合合同同即即以以财财产产(有有形形或或无无形形)为为保保险标的的合同;险标的的合同; 人人身身保保险险合合同同即即以以人人的的生生命命、身身体体或或健健康康作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两者的区别:两者的区别: (一)合同主体不同(一)合同主体不同 (二)理论依据不同(二)理论依据不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将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

8、定值保险合同。 (一)定值保险合同(一)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额的保险合同。 在定值保险合同的场合,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在定值保险合同的场合,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基础。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基础。 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多采用定值保险合

9、同。货物运输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多采用定值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等也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保险、海上保险等也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定值保险合同(一)定值保险合同 定定值值保保险险合合同同的的优优点点在在于于,一一方方面面,由由于于保保险险价价值值事事先先确确定定了了,保保险险事事故故发发生生后后不不必必再再对对保保险险标标的的重重新新估估价价,因因此此理理赔赔手手续续简简便便;另另一一方方面面,保保险险金金额额的的确确定定简简便便易易行行,也也由由此此避避免免和和减减少少了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定定值值保保险险也也有有明

10、明显显的的缺缺点点,这这主主要要表表现现在在,如如果果保保险险人人对对被被保保险险财财产产缺缺乏乏估估价价的的经经验验或或特特有有的的专专业业知知识识,被被保保险险人人容容易易过过高高地地确确定定保保险险价价值值,进行保险欺诈。进行保险欺诈。案例: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解:(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

11、保险)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偿金额为100万元。万元。(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损失程度1006060万元万元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

12、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合同 (二)不定值保险合同(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不定定值值保保险险合合同同是是指指保保险险双双方方当当事事人人对对保保险险标标的的不不预预先先确确定定其其价价值值,而而在在保保险险事事故故发发生生后后再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

13、合同。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在在此此类类合合同同中中,一一旦旦发发生生保保险险事事故故,当当事事人人双双方方需需将将保保险险标标的的出出险险时时的的实实际际价价值值与与约约定定的的保保险险金金额额相相对对比比,在在区区分分超超额额保保险险、足足额额保保险险和和不足额保险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不足额保险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案例:某企业一批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900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40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0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100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付?解:这种情况属于不定值保险的不足额保险方式,应使用比例赔偿方式。即

14、: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施救费)保险保障程度(或者保险金额/保险价值)(40050)900/1000405(万元)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三)定额保险合同(三)定额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二节保

15、险合同的分类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将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注意注意:此分类主要针对财产保险来说的此分类主要针对财产保险来说的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一)足额保险合同(一)足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在在足足额额保保险险

16、合合同同的的场场合合,通通常常来来说说,当当保保险险事事故故发发生生造造成成保保险险标标的的全全部部损损失失时时,保保险险人人应应依依据据保保险险价价值值进进行行全全部部赔赔偿偿。如如果果保保险险标标的的物物存存有有残残值值,则则保保险险人人对对此此享享有有物物上上代代位位权权,也也可可以以作作价价折折给给被被保保险险人人,在在赔赔付付保保险险金金中中扣扣除除该该部部分分价价值值;当当保保险险事事故故发发生生造造成成部部分分损损失失时时,保保险险人人应应按按实实际际损损失失确确定定赔赔付付的的保保险险金金数数额额。如如果果保保险险人人以以提提供供实实物物或或修修复复服服务务等等形形式式作作为为

17、保保险险赔赔偿偿的的方方式式,保保险险人人于于赔赔偿偿后后享享有有对对保保险险标标的的物物的的物物上上代代位位权权,或或者者当当修修复复增增加加了了保保险险标标的的物物的的实实际际价价值值或或其其功功能能明明显显改改善善时时,保保险险人人在在赔赔款款中中可可扣扣除除掉掉给给被被保保险人的增加利益。险人的增加利益。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二)不足额保险合同(二)不足额保险合同 不不足足额额保保险险合合同同又又称称低低额额保保险险合合同同,它它是是指指保保险险金金额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18、合同。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产生不足额保险的原因通常有以下三种:产生不足额保险的原因通常有以下三种: (1) (1)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 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 (2) (2)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价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价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 额保险。额保险。 (3) (3)在订立保险合同以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在订立保险合同以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 产生不足额保险。产生不足额保险。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足额保险

19、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同(二)不足额保险合同一般来说,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一般来说,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有两种: 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额,其计算公式是:赔偿金额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额,其计算公式是: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例与保险价值之比例损失额。我国保险法第损失额。我国保险法第4040条第条第3 3款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

20、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属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属于第一种赔偿方式。于第一种赔偿方式。 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来进行;而对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则保险人不负的原则来进行;而对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赔偿责任。u案例:某保险公司承保某企业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某日发生了火灾,损失额为4000万元,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为6000万元

21、。试计算其赔偿金额,并指出该保险是超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为什么?u解:该保险公司的赔款(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4000(50006000)3333(万元)该保险不足额保险。因为该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小于保险价值6000万元。u李某2001年12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02年2月26日李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李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3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1)财产损失15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家庭财产损失2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u解:

22、(解:(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为15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5万万元。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应当赔偿20万元。该保万元。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20万元。万元。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该企业于2001年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80万元,保

23、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2001年4月23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3)2001年12月12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8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8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解:(解:(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保险保障程度障程度80100/20040万元。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由

24、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金额8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价值赔偿。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40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32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10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解: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解: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

25、采用比例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 (3210)40/80=22万元万元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

26、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解:(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第二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同(三)超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

27、40条第2款指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通常来说,产生超额保险的原因有以下四种:(1)出于投保人的善意。(2)出于投保人的恶意。(3)经保险人允许,或根据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条件,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按照保险标的重置成本投保,从而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格。(4)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跌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第二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u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一)单个保险合同 单个保险合同是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又

28、称单独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单个保险合同居多。(二)团体保险合同 团体保险合同是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第二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 (三)综合保险合同 综合保险合同即指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凡是以一个总保险金额承保同一地方的若干项财产,或不同地方的某一项财产或数项财产的合同,都称为综合保险合同。第二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 (三)综合保险合同 在财产保险中,综合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三种情况:第一,以一个总的

29、保险金额承保被保险人各个地方的货物,至于各个地方的货物数量则不在保单上列明;第二,以一个总保险金额承保一幢或数幢房屋以及其中的设备,但各房屋及设备的保险金额则不列明;第三,对于拥有许多房屋的大企业来说,以一个总保险金额以及三个分项保险金额来承保其全部财产。在总保险金额之下,再细分为全部房屋、货物以外的全部财物以及全部货物三项。第二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u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人所承保风险的状况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指定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第二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u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 (一)指定险保险合同 指定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的保险合同。 指定险

30、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一般在保险条款中都明确列举出所承保的风险。仅承保一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单一风险保险合同;承保数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多种风险保险合同。第二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二)一切险保险合同 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以“除外责任”条款来确定不承保的风险,以此界定其承保风险的范围。 一切险合同的优点在于,它为被保险人提供了较为广泛的风险保障。而且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便于明确责任,易于理赔,从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第二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二)一切险保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也存在

31、着一些缺点。例如,不易区分保险标的的具体风险状态,易于产生投保人对投保风险费用分配不合理的情况。此外,由于在“一切险”保险合同中未列明的风险都是承保风险,而随着实践的变化,有一些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的风险,或者当时并不显著的风险都将成为保险人所承保的对象,这必然使保险人面临不利的局面。第二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一)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保险标的如有损失,由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二)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 从合

32、同的关系上来看,再保险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三、保险合同的内容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三要素:保险合同的三要素:主体主体客体客体 可保利益内容内容 保险条款(权利、义务)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以下内容: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

33、付责任的人。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此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如果保险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如属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人。(一)当事人投保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4、一)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包括:、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赔偿。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包括:、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具体指明);(2)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

35、方式确认被保险人(排序方式);(3)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不具体列明的扩展方式)。(二)关系人思考?思考?1、在人身保险中,法人、已死亡的人可以、在人身保险中,法人、已死亡的人可以作被保险人吗?作被保险人吗?2、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被保、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被保险人吗?险人吗?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包括:、保单所有人:是指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其拥有的权利通常包括以下各种:(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3)领取保单红利;(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6)放弃或出

36、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7)指定新的所有人。(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包括:、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第二,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收益人类型:不可撤销的和可撤销的(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包括:、受益人。(2)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两者性质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二)关系人以下情况出现时,受益人丧失受

37、益权以下情况出现时,受益人丧失受益权1、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2、受益人被指定变更的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4、受益权依法丧失受益权的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案例案例: 林勇,男,岁,年月投保了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元。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年月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年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

38、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一种观点 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应该指的是确定的人,而并非一种特定的关系。在此案中,林勇投保定期死亡保险时,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虽然林勇没有写明其妻子的姓名,但根据当时的情况,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指的是徐某,也即徐某是林勇的指定受益人。林某在与徐某离婚后,虽然又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付徐某。 第二种观点 认为:“妻子”这个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特定关系,而非确定的人。所谓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死亡之后领取保险金的人,本案中的受益人“

39、妻子”当然是指死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妻子,即李某,保险公司应该向李某支付保险金。第三种观点 认为:根据保险法第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林勇指定其“妻子”作为受益人,而徐某和李某都符合该特定条件,因此应该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保险金。分析结论分析结论: 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受益人。(续) 2、但保险法并未规定在合同中以何种明确的方式指定受益人。从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出发点来解释,能够得出以下两方面的结论: 一方面,从受益人的概念来

40、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本案中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妻子”,当时应该视为是指徐某本人。同时,保险法第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林勇如果想更改保险单,使其后来的妻子李某成为受益人,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要求,但他并未行使该权利。从这一点来看,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徐某,而非李某。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死亡保险单一般而言是为了保障家属在其死亡后的经济需要。林勇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是希望如果他发生意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虽然投保时的妻子是徐某,但年后二人离婚,解除了法定的

41、婚姻关系,后来的李某才是其法定的妻子。因此,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保险存在的目的和被保险人的意志,本案中应该由其法定的妻子李某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续) 3、显然,上述分析从同一解释原则出发却得到了不同的结论。本案的关键在于“妻子”在法律上实质上是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不适合作为一种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方式。 根据国内外的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件中。因此,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指定受益人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条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合同,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

42、义务。我国的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按照遗产分配的顺序,由李某和林勇的子女、父母分享。(续) 结论结论: : 林勇的定期死亡保险金5万元,应作为遗产处理,由林勇死亡时的妻子李某和林勇的子女、父母平均分摊。启示:启示: 这是一起因受益人指定不明确而导致的保险纠纷,投保人在填写“受益人”时,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建议应写明受益人的具体姓名,而不要以“法定受益人”或“妻子、丈夫、儿子”等称呼。同时,保险公司在审核保险凭据时要严格把关,提高保单的规范性,避免纠纷的发生。 收益人案例收益人

43、案例: 19971997年年2 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人为其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饭。同年母亲家吃饭。同年5 5月月1 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二人前去吃饭,遂往二人住处探望,发现未见二人前去吃饭,遂往二人住处探望,发现二人因煤气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二人因煤气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中毒已身亡。中毒已身亡。5 5月月3 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

44、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由于争执不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下,两亲家诉诸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保险金的给付应当参照继认为,该保险金的给付应当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承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1985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订的关于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若干问题的意见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第二条规定:“

45、相互有继承关系的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可以推定夫妻二人同时死亡,由他们的继本案可以推定夫妻二人同时死亡,由他们的继承人各自领取一半保险金。承人各自领取一半保险金。 第二种意

46、见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保险金应当作为认为,该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因为如果保险金由受益人张某的法定人。因为如果保险金由受益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则有悖投保人王某为自己的继承人继承,则有悖投保人王某为自己的利益投保的初衷。利益投保的初衷。 本案涉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本案涉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对此,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我国有关继承法的司法解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我国有关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中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是

47、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释中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的,并不能适用于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的,并不能适用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受益人与

48、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若推定被保险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的利益投保的

49、初衷。 从国外保险立法来看,对被保险人和受从国外保险立法来看,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共同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规定,比较有益人共同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代表性的是美国19401940年制订的共同死亡法案。年制订的共同死亡法案。该法案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该法案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该规定体现了投保人为自己的继承人继承。该规定

50、体现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精利益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精神,值得我们借鉴。神,值得我们借鉴。综上分析,本案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综上分析,本案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更符合保险的精神。更符合保险的精神。 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发生约定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转为现实的财产权。本案的保险事故时才转为现实的财产权。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与受益人张某同时死亡,中被保险人王某与受益人张某同时死亡,他们之间不发生相互继承的关系。故判决他们之间不发生相互继承的关系。故判决1010万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万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其父母继

51、承。由其父母继承。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保利益可保利益保险标的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命、身体和健康。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因保险利益判断产生的赔偿分歧因保险利益判断产生的赔偿分歧 案情介绍:案情介绍: 某棉纺厂于某

52、年某棉纺厂于某年1111月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月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一年。同年险期限一年。同年1212月,该厂与一家制衣厂签订了月,该厂与一家制衣厂签订了1000010000米涤纶的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制衣厂于下米涤纶的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制衣厂于下一年一年1 1月月1010日派人送来购货款,并进行货物验收,准备日派人送来购货款,并进行货物验收,准备装车运走。当制衣厂的负责人将涤纶棉布验收并装车装车运走。当制衣厂的负责人将涤纶棉布验收并装车61006100米时,天色已晚,为保证质量,该负责人决定第米时,天色已晚,为保证质量,该负责人决定第二天上午再验收并将余下的货物装车,

53、已验收并装上二天上午再验收并将余下的货物装车,已验收并装上车的货物暂交棉纺厂代为看管。不料,在这天夜里,车的货物暂交棉纺厂代为看管。不料,在这天夜里,该棉纺厂发生了火灾,涤纶棉布属易燃物,库内存放该棉纺厂发生了火灾,涤纶棉布属易燃物,库内存放的的3500035000米涤纶棉布尽皆烧毁。由于已验收的米涤纶棉布尽皆烧毁。由于已验收的61006100米涤米涤纶棉布随车停放在仓库内,这些布匹也未能幸免于难。纶棉布随车停放在仓库内,这些布匹也未能幸免于难。因保险利益判断产生的赔偿分歧因保险利益判断产生的赔偿分歧 案情介绍:案情介绍: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立即赶往现场进行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立即赶往现场进

54、行查勘,确认了事故是由于线路短路造成的,决查勘,确认了事故是由于线路短路造成的,决定对损失予以赔偿。但当了解到被保险人与制定对损失予以赔偿。但当了解到被保险人与制衣厂的购销合同时,对于库内车上存放的及库衣厂的购销合同时,对于库内车上存放的及库内的涤纶棉布的损失是否赔偿、如何赔偿,公内的涤纶棉布的损失是否赔偿、如何赔偿,公司内部产生了意见分歧。司内部产生了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 库内车上的库内车上的61006100米涤纶棉布不应赔偿,米涤纶棉布不应赔偿,库内库内3500035000米涤纶棉布中有米涤纶棉布中有39003900米不应赔偿,米不应赔偿,因这两部分总计因这两部分总计1000010000

55、米涤纶棉布已经售出,米涤纶棉布已经售出,被保险人对其已无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对其已无保险利益。第二种意见:库内车上的库内车上的61006100米涤纶棉布因已出米涤纶棉布因已出库不再属于保险财产,而库内的涤纶棉库不再属于保险财产,而库内的涤纶棉布均为保险财产,所以库内车上的涤纶布均为保险财产,所以库内车上的涤纶棉布不应赔偿,其他都应赔偿。棉布不应赔偿,其他都应赔偿。第三种意见:所有涤纶棉布都未运出厂,虽然车所有涤纶棉布都未运出厂,虽然车上的涤纶棉布已经验收出库,但仍由被上的涤纶棉布已经验收出库,但仍由被保险人看管,因此所有涤纶棉布的损失保险人看管,因此所有涤纶棉布的损失都应赔偿。都应赔偿。对本案的

56、分析:保险法保险法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根据国际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根据国际惯例,在以商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惯例,在以商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中,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商品损失时,中,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商品损失时,应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发生损失时,被应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就不能获得保险赔保险人无保险利益,就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偿。对本案的分析:第一,确认库内车上的第一,确认库内车上的61006100米涤纶棉布的保险利益。米涤纶棉布的保险利益。由于全部

57、购货款已付,当这部分财产由购货方验收合格装由于全部购货款已付,当这部分财产由购货方验收合格装上车后,即完成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这部分财产不再归上车后,即完成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这部分财产不再归属被保险人所有,当然也就不再属于保险标的。这部分财属被保险人所有,当然也就不再属于保险标的。这部分财产在出险当晚由被保险人代管,说明这部分财产与被保险产在出险当晚由被保险人代管,说明这部分财产与被保险人之间还存在着利害关系,但这已不是保险利益了。被保人之间还存在着利害关系,但这已不是保险利益了。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是将这部分财产作为流动资产投保的,对其险人在投保时是将这部分财产作为流动资产投保的,对其占有、使

58、用权,但出库并交付购货方后,在出险的当晚,占有、使用权,但出库并交付购货方后,在出险的当晚,被保险人对其只有保管的权利。我国被保险人对其只有保管的权利。我国财产保险综合险条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款解释第第1212条要求条要求“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应在保险单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应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上分项列明”,本案的被保险人的投保明细表上的代保管,本案的被保险人的投保明细表上的代保管财产项目中显然不可能包含这部分财产,因此,被保险人财产项目中显然不可能包含这部分财产,因此,被保险人对这部分财产已不具有保险利益,这部分财产的损失当然对这部分财产已不具有保险利益,这部分财产的损失当然也就得不到赔偿。

59、至于这部分财产的损失,销售合同的双也就得不到赔偿。至于这部分财产的损失,销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多大责任,与保险人无关。方当事人各自承担多大责任,与保险人无关。对本案的分析:第二,确认库内存放的涤纶棉布的保险利益。第二,确认库内存放的涤纶棉布的保险利益。问题的焦点当然是其中是否有一部分(问题的焦点当然是其中是否有一部分(39003900米涤纶米涤纶棉布)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购销合同的存在,并不棉布)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购销合同的存在,并不等于说库内有等于说库内有39003900米涤纶棉布属于购货方所有,只米涤纶棉布属于购货方所有,只有说被保险人作为供货方有义务再将有说被保险人作为供货方有义务再

60、将39003900米涤纶棉米涤纶棉布的所有权转移给购货方。只有当被保险人将库中布的所有权转移给购货方。只有当被保险人将库中的的39003900米涤纶棉布运出库,并经对方验收合格后,米涤纶棉布运出库,并经对方验收合格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但在此之前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所有权才发生转移,但在此之前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可见,在出险之前,库中的所有涤纶棉布都仍有。可见,在出险之前,库中的所有涤纶棉布都仍然属于保险标的,对其损失,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然属于保险标的,对其损失,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损失。(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

61、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内容不同根据合同约束力不同基本条款附加条款法定条款任选条款(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定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任选条款:保险人自己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保险合

62、同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的金额,它又可以被看作是保险人的责任限额。确定保险金额的原则:、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严格遵循可保利益原则。 计算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方法: (1)按日历年、月计算 (2)以一项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二二) 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proposal,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保险合同的形式2.暂保单(covernote,临时保单,效力与保单相同,但有效期较短)3.保险收据(certificateofins

63、urance,投保人缴纳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4.保险单(policy,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合同行为的正式书面证明)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书面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声明”事项 投保单与保单的效力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三、保险合同的内容案例分析:拒赔案拒赔案:都是都是告知告知惹的祸惹的祸争论焦点争论焦点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如何履行被保险人告知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如何履行被保险人告知义务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询问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

64、否应该询问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将被保险人体检常规化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将被保险人体检常规化3 3月月1414日,小王(化名)向本刊编辑部致电,投诉日,小王(化名)向本刊编辑部致电,投诉安徽省黄山市两家保险公司,原因是:两家公司以安徽省黄山市两家保险公司,原因是:两家公司以“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其弟总计为由,拒赔其弟总计1717万元的身故万元的身故理赔金。理赔金。投保前住院投保前住院“未告知未告知”20022002年年6 6月,小王受其弟委托,购买了月,小王受其弟委托,购买了5 5份中国人份中国人寿黄山市分公司寿黄山市分公司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康宁重大疾病保险,风险理

65、赔金,风险理赔金额为额为1515万元,每年须缴纳保费万元,每年须缴纳保费40004000多元。多元。1010月,小王月,小王又替弟弟购买了又替弟弟购买了2 2份平安保险份平安保险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风险理赔金额是风险理赔金额是2 2万元,每年缴纳保费万元,每年缴纳保费600600多元。多元。案例分析小王告诉记者,其弟属于小王告诉记者,其弟属于“半农半商半农半商”,年纪大了怕,年纪大了怕没有保障,而医疗费支出又比较贵,于是,推荐其弟购没有保障,而医疗费支出又比较贵,于是,推荐其弟购买重疾险。两份保单投保人均为小王,被保险人是小王买重疾险。两份保单投保人均为小王,被保险人是小王的

66、弟弟。的弟弟。20032003年,小王将投保人名字改为其弟,一切均年,小王将投保人名字改为其弟,一切均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办理。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办理。采访中,记者发现一个细节,采访中,记者发现一个细节,20022002年年5 5月中旬,小王月中旬,小王曾陪同弟弟到当地医院咨询。据小王称,曾陪同弟弟到当地医院咨询。据小王称,5 5月月3030日,小王日,小王的弟弟发烧住院,在未告知小王的情况下进行了手术,的弟弟发烧住院,在未告知小王的情况下进行了手术,并治愈出院。并治愈出院。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在投保前住院、生病,须履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在投保前住院、生病,须履行告知义务。对此,小王称:行告知义

67、务。对此,小王称:“投保时,我并不知道弟投保时,我并不知道弟弟住院的事实,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没有就此进行询问。弟住院的事实,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没有就此进行询问。案例分析身故理赔起波折身故理赔起波折20042004年年6 6月月2 2日,其弟在家中过世。次日,小王向中国人寿、平安日,其弟在家中过世。次日,小王向中国人寿、平安保险提出身故理赔申请。保险提出身故理赔申请。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表示,根据被保险人病历记载,被保险人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表示,根据被保险人病历记载,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患有疾病,投保时没有告知公司,因此,公司拒绝了被在投保前已经患有疾病,投保时没有告知公司,因此,公司拒绝了被

68、保险人的理赔申请。保险人的理赔申请。此外,平安保险同样以此外,平安保险同样以“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赔被保险人为由,拒赔被保险人身故理赔金。身故理赔金。对此,小王指出,医院只是对其弟进行简单的对此,小王指出,医院只是对其弟进行简单的“血常规、肝功能、血常规、肝功能、二对半二对半”检查,并没有进行会诊和深入化验,就在其病历上记录患有检查,并没有进行会诊和深入化验,就在其病历上记录患有“肝腹水肝腹水”,“其诊断依据显然不足其诊断依据显然不足”,保险公司更不能以此作为,保险公司更不能以此作为“未告知未告知”和和“拒赔拒赔”的依据。的依据。此外,小王认为,最初由他代替其弟进行投保,确实

69、不知道弟弟此外,小王认为,最初由他代替其弟进行投保,确实不知道弟弟曾经住院,而并非保险公司所谓的曾经住院,而并非保险公司所谓的“故意不告知故意不告知”,“保险公司不能保险公司不能对客户如此苛求对客户如此苛求”。20042004年年8 8月,始终无法获得理赔的小王将平安保月,始终无法获得理赔的小王将平安保险告上了法院。险告上了法院。案例分析打官司一败再败打官司一败再败记者就此采访了平安保险黄山分公司。一位工作人员称,对记者就此采访了平安保险黄山分公司。一位工作人员称,对这起理赔纠纷有所了解,这起理赔纠纷有所了解,“被保险人投保前没有告知住院等信息被保险人投保前没有告知住院等信息”,公司以违反告知

70、义务为由拒赔,公司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拒赔“肯定是没有过错的肯定是没有过错的”。至于,。至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是否有必要提醒客户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是否有必要提醒客户“告知告知”,该工作人员称,该工作人员称,公司将客户需要履行的告知义务写入保单条款。公司将客户需要履行的告知义务写入保单条款。此外,一位保险业界人士在分析此案时认为,小王陪同其弟此外,一位保险业界人士在分析此案时认为,小王陪同其弟治病后,再向保险公司投保,存在治病后,再向保险公司投保,存在“骗保骗保”嫌疑。至于保险公司嫌疑。至于保险公司事先并未对小王弟弟进行体检,该人士称,被保险人超过事先并未对小王弟弟进行体检,该人士称,被保险人超过5

71、151周岁周岁才需要进行体检;年龄在才需要进行体检;年龄在5151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应该自觉履行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应该自觉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义务。从从20042004年年8 8月至今,小王一直在为打官司四处奔走。此前,由月至今,小王一直在为打官司四处奔走。此前,由于证据采集不足,小王起诉平安保险的案子一审、二审都败诉了,于证据采集不足,小王起诉平安保险的案子一审、二审都败诉了,但他始终相信,但他始终相信,“保险公司应该理赔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暂保单效力的收据。使用暂保单有下

72、列三种情况:、保险代理人在挣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对被保险人临时开出的证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需要向总公司审批时或还有一些条件尚未全部谈妥。、正式保单需要由微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3.保费收据保费收据 保费收据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保费收据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发出正式保单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 它与财产保险中的暂保单很相似,但是也有一它与财产保险中的暂保单很相似,但是也有一些重要的差异,表现在:暂保单在出具时即完全生些重要的差异,表现在:暂保单在出具时即完全生效,并持续有效至正式保单送达时为止。而

73、保费收效,并持续有效至正式保单送达时为止。而保费收据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通常是首期保费)和可能据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通常是首期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这种预期的保险保障通常取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这种预期的保险保障通常取决于一些事先规定的先决条件。如果不存在这些先决于一些事先规定的先决条件。如果不存在这些先决条件,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决条件,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4、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义务一、投保人的义务(一)缴纳

74、保费的义务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法缴纳保费。根据保险通例,保险费的缴纳可以由投保人为之,也可以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之。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代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但他们并不因此而享有保险合同上的利益,保险人也不能在第三人缴纳保险费后,请求其继续给付,而只能向投保人作出请求。缴纳保险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通常由当事人约定。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一次缴纳保费的形式。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采取趸缴、分期缴纳、终身缴纳等方式。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义务一、投保人的义务(一)缴纳保费的义务 如果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缴纳保险

75、费的义务,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第一,在约定保费按时缴纳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迟延利息,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第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保险人应进行催告。投保人应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义务一、投保人的义务(二)通知义务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在保险合同中,危险增加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个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

76、人的行为所致。第二种情况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原因所致,与投保人个人无关。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通常采取提高费率和解除保险合同两种做法。在提高费率的场合,如果投保人不同意,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在保险人接到“危险增加”的通知,或虽未接到通知但已经知晓的情况下,应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不作任何表示,可视为默认,以后不得再主张提高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汽车保险理赔案例.doc 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义务一、投保人的义务(二)通知义务 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的发生,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已经产生。保险人如能

77、及时得知情况,一方面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不致因调查的拖延而丧失证据。关于通知的期限,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如果投保人未履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则有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保险人不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二是保险人免除保险合同上的责任。.车险理赔案例通知义务.doc 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义务一、投保人的义务(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1款

78、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为鼓励被保险人积极履行施救义务,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施救义务的,对于由此而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 二、保险人的义务二、保险人的义务(一)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在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人的损失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规定称为“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的限定:1.基本责任2.附加责任 3.除外责任 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 二、保险人的义务二、保险人的义务(一)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79、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包括:第一,避免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第二,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第三,避免逆选择。 除外责任的内容包括:其一,除外地点;其二,除外风险;其三,除外财产;其四,除外损失。 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 二、保险人的义务二、保险人的义务(二)履行赔偿给付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赔偿金的内容和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1.赔偿金的内容 第一,赔偿给付金额; 第二,施救费用; 第三,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 2.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 在原则上,保险人通常以现金的形式赔付损失和费用,而不负责以实物补偿或恢复原状,但双

80、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节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一般来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不是保险人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通常又叫做保险合同的转让。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单,因此,这种变更在习惯上又叫做保单的转让。在财产保险中,保单的转让往往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包括买卖、让与和继承)而发生。关于保单转让的程序,有两种通行的做法:一种是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另一种规定是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在人身保险中,保单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

81、同意即可转让,但在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第五节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它包括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程变更;船期的变化等。 第五节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一)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

82、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第五节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二)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第五节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三)合同的复效 保

83、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四)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第六节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一)文义解释原则(二)意图解释原则(三)有利于

84、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四)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 的解释原则(五)补充解释原则案例案例海上保险承保人马丁在公历1536年6月18日将其业务扩大到人身保险,为一位朋友吉鹏承保了人寿保险2000英镑,保险期限为12个月,保险费80英镑。吉鹏于1537年5月29日死亡,马丁声称其保险期限12个月系按阴历每月28天计算,所以保单已于公历5月20日到期。投保方则认为,按公历计算,保险期限尚未届满。法院对此案作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判决马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六节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85、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协商 (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复习思考题1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2简述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3简述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重要概念保险合同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投保单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第四节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第五节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本章教学目的本章教

86、学目的 介绍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害补偿原则的含义、主要内容,帮助学生正确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解决保险理论和实务中的问题。 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本章内容提要保险的基保险的基本原则本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三、近因原则三、近因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代位原则代位原则分摊原则分摊原则重点、难点 重点和难点重点和难点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 教学形式和方法教学形式和方法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并主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二、保险利益的意义二、保险利益的

87、意义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 用上的区别用上的区别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什么是保险利益:什么是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它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保险利益案例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四.doc保险

88、利益的要件:保险利益的要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钢材生意不合法保险利益不存在钢材生意不合法保险利益不存在.doc、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使保险区别于赌博。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三、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险与人身险应用中的区别三、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险与人身险应用中的区别区别(一一) 来源不同来源不同(二二) 对可保利益时对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效的要求不同(三三) 确定可保利益价确定可保利益价值

89、的依据不同值的依据不同财险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等人身险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险投保时、出险时(特别强调后者)人身险投保时财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人身险被保险人的需要与缴费能力(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1.财产所有权;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保险利益案例保险利益原则案例来源.doc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1.人身关系2.亲属关系3.雇佣关系4.债权债务关系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

90、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特别是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利益的确定具体要依据本国的法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如英美法系的国家基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取“同意主义原则”,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上是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案例1982年有个名叫马丁鲁滨逊的出版商向英国劳合社的承保人申请投保以当时的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为被保险人的生命和任期保险。鲁滨逊诉说的投保理由是因为他正在计划出版一本由他女儿撰写的书,书

91、名叫安德罗波夫在台上。劳合社的承保人接受了这一投保申请,双方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这份特约的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起至1984年6月止,保险事件为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辞职或被驱赶下台。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如果保险事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承保人将按照合同给付鲁滨逊22000英镑,而这位出版商作为投保人则向承保人缴付4700英镑的保险费。后来,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果真病逝,由于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劳合社的承保人履行了给付责任。(二)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二)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

92、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保险利益案例保险利益原则案例二.doc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

93、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投保人只能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在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限度内确定保险金额,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币计量。所以,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保险利益案例保险利益原则案例三.doc.保险利益案例案例探讨.doc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

94、后果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四、弃权与禁止反言四、弃权与禁止反言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主要源于海上保险。从理论上说,该原则适用于保险双方当事人,但是,实际上,更多的是体现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和保证。括告知和保证。(一)告知(一)告知

95、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投保起决定作用的事实。.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投保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doc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无限告知。.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投保人未履行无限告知遭拒赔.doc、询问回答告知。我国采用的是询问回答告知。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遵循,

96、而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也同样要遵循。例如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索赔时都要如实申报。.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doc(二)保证(二)保证 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保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分为:()确认保证现在如此,将来不一定如此。例如被保险人的身体状

97、况。()承诺保证现在如此,将来也一定如此。、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明示保证:以文字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 小结: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告知强调的是诚小结: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

98、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误告,是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最大诚信原则案例年龄误告遭拒赔.doc、隐满,是指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因违反告知义务而引起的纠纷.doc、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三、违反最

99、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1、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 第十七条第第十七条第2款:款:“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八条第第二十八条第1款:款:“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被保险

100、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担赔偿责任。 2、关于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关于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投保人故

101、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在合同有

102、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退还保险费或

103、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规定。、关于退还保险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规定。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104、,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

105、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案例(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案例.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投保告知不实的法律投保告知不实的法律后果后果.doc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保(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最大诚信原则案例假牌照假牌照.doc.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最大诚信原则案例被保险人违反保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

106、的法律后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doc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四、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四、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弃权 如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形,而仍然做出如下行为的,通常

107、被视为默示弃权: 1.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原本有权解除合同,但却在已知该种情形下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最大诚信原则案例弃权与禁止反言的理赔案例.doc 2.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损措施,该行为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四、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弃权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

108、人仍接受,可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当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取保险费时,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四、弃权与禁止反言(二)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即禁止保险人反言。禁止反言以欺诈或者致人误解的行为为基础,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 保险人有如下情形之一,在诉讼中将被禁止反言。 1.保险人明知订立的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失效

109、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仍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要明确说明.doc四、弃权与禁止反言(二)禁止反言 2.保险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错误的解释,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而进行投保。 3.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时,为使投保申请内容易被保险人接受,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保申请书,或隐瞒某些事项,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名时不知其虚伪。.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保险代理人违规.doc 4.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险人的请求完成应当由保险人完成的某一行为,而事实上并未实施,如保险单的批注、同意等,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业已完成。.最大诚

110、信原则案例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告知与禁止反言).doc一、近因原则的含义一、近因原则的含义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二、近因原则的应用第三节近因原则 近因近因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注意注意:近因不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最终的原因,而是一种能动而有效的原因,即:只论效果,不论时空。只论效果,不论时空。敌机投弹仓库失火爆炸仓库全损.保险近因原则案例事故和暴风雨哪个是近因?.doc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须查勘近因,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则必须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否

111、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近因原则是保险人处理赔案的一项重要原则。.保险近因原则案例理赔的近因原则.doc一、近因原则的含义(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二、近因原则的应用单一原因致损即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这一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就应当履行赔偿责任,否则不负责赔偿责任。例:某建筑物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1、如因火灾而受损火灾即为近因,属保险责任,应赔。2、如因地震而受损地震即为近因,不属保险责任,不赔。.保险近因原则案例英国的一起案例.doc单一原因多种原因同时致损

112、,即各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而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与实质的影响效果,则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原则上讲,这些原因都是近因。1、若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赔。2、若多种原因均不属保险责任,不赔。3、若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1)若其导致的损失能分清,则只对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2)若其导致的损失不能分清,则或与被保险人分摊损失,或不负赔偿责任。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如果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而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损失,否则,不负责。例:二战期间,某保险船舶被德国潜艇发射的

113、鱼雷击中,法国港口当局因担心船舶沉没堵塞航道而拒绝将该轮拖入内港。两天后,该轮在风浪的作用下沉没。船舶沉没风浪鱼雷.保险近因原则案例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事务中的应用.doc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即各原因的发生虽然有先后之分,但是,它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却对损失结果的形成都有影响。这种情况的处理方法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1、若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赔。2、若多种原因均不属保险责任,不赔。3、若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1)若其导致的损失能分清,则只对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2)若其导致的损失不能分清,则或与被保险人分摊损失,或不负赔偿责任。.保险近因原则案例人寿保险理赔

114、案二.doc多种原因间断发生u.保险近因原则案例从一宗车辆保险索赔案看近因原则在保险纠纷中的适用.docu.保险近因原则案例人寿保险理赔案例.doc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三、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的特例三、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的特例四、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四、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果发生保险责任内保险责任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合同的

115、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得额外的利益。 损损失失补补偿偿原原则则主主要要适适用用于于财财产产保保险险以以及及其其他他补偿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比如医疗保险。比如医疗保险。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1.适用范围价值补偿保险,如财险、人身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理解:理解:2.强调有损失就要有补偿保险人的基本义务。3.补偿的限度不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利益。(一)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

116、利益损失属于保险责任损失可用货币衡量(二二) 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保险人的赔偿额(以最小者为准)保险金额实际损失额可保利益额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例例1:某房屋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60万元投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火灾而全损,事故发生时该房屋价值已升至80万元,保险人应向房主赔多少?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即60万元。分析:(1)保险金额=60万元(2)实际损失额=80万元例例2:上例中,若事故发生时该房屋价格下跌至55万元,保险人又应该向房主赔多少呢?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即55万元。分析:(1)保险金额=60万元(2)实际损失额=55万元例例

117、3:在例2中,若银行以此房屋为抵押,向房主发放贷款30万元,银行以受押人名义对该房屋投保,保险金额为4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向银行赔付多少?赔偿以不超过可保利益额为限,即30万元。分析:(1)保险金额=40万元(2)实际损失额=55万元(3)银行对该房的可保利益额=30万元、第一损失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比例计算赔偿方式。、比例计算赔偿方式。(三)损失赔偿方式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指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指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以内的部分,保险人对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以内的部分,保险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

118、部分是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部分是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当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保险金额、第一损失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例:例:某家庭财产保险单,保险金额为20万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火灾,造成实际损失10万元。问:保险人应赔多少?分析:(1)保险金额=20万元(2)实际损失额=10万元实际损失没有超过保险金额,按小者赔付10万元。思考?思考?如果实际损失为如果实际损失为22万元,保险人又应赔

119、万元,保险人又应赔多少呢?多少呢?比例赔偿计算方式是按保障程度计算。比例赔偿计算方式是按保障程度计算。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障程度保障程度、比例计算赔偿方式。、比例计算赔偿方式。例例1:某企业财产保险单,保险金额为80万元,期内发生火灾,损失20万元,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为8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分析:(1)因为这是不定值保险,所以先计算投保程度。(2)赔偿金额=实际损失投保程度=20100%=20万元足额投保例例2:若将上例中的保险金额变为6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保险人又应赔多少呢?例例3:

120、若将例1中的保险金额变为1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保险人又应赔多少呢?分析:赔偿额=20100%=20万元为超额投保,超过部分无效,按足额投保计算。(一)定值保险(一)定值保险 (二)重置价值保险(二)重置价值保险(三)施救费用(三)施救费用三、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的特例三、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的特例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场价格如何,保险人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偿。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赔款保险金额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损失程度()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有可能超过实际

121、损失,因此,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运用范围:运用范围:货物运输保险、古董、名画、珍贵艺术品等特殊财产保险。(一)定值保险例:例:某货运险保单,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均为12000美元。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暴风雨而水渍,其损失当时当地的合理市为10000美元。(1)若为全损,保险公司要赔多少?(2)若为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保险公司又应赔多少?分析:(1)保险金额=12000美元(2)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200060%=7200美元因为这是定值保险,所以不管该批货物在损失当时当地的价值是多少,保险公司都按双方事先约定的价值和金额赔付,即12000美元。第一步第一步应分清是属于哪种类型

122、(第一损失、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小结:小结:小结:小结:对于财产保险赔偿额的计算对于财产保险赔偿额的计算第二步第二步按各自公式计算。第三步第三步检查答案是否合理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要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要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由于通货膨胀的因素,有些财产(例如:建由于通货膨胀的因素,有些财产(例如:建筑物或机器设备等)即便是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筑物或机器设备等)即便是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保险赔款也不足以进行重置。因此保险人允许投保险赔款也不足以进行重置。因此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照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价值投保,保人按照超

123、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照重置费用赔付。发生损失时,按照重置费用赔付。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它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况,所以它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二)重置价值保险我国保险法第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我国保险法第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其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少损失。其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人承担。保险人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保险人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

124、算,最多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额以外另行计算,最多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三)施救费用四、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四、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当保险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当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双方事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付。先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补偿和代位求偿原则案例保险补偿和代位求偿原则案例损失补偿原损失补偿原则案例分析一则案例分析一.doc.保险补偿和代位求偿原则案

125、例保险补偿和代位求偿原则案例损失补偿原损失补偿原则案例分析二则案例分析二.doc一、代位追偿原则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第五节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一)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坚持代位追偿原则的意义、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一)代位追偿原则

126、的含义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款后,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二)权利代位权利代位中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的条件:权利代位中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的条件:A、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B、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者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保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二)权利代位保险人在代位追

127、偿中的权益范围: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其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章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部分应该归被保险人所有。当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时,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赔偿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补偿和代位求偿原则案例代位求偿能否实现不影响理赔.doc(二)权利代位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法定方式法定方式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约定方式约定方式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确认在我国,为法定方式。但在实践中,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常要求被保险人填写“权益转让书”。.保险补偿和代位求偿原则案例一起

128、货运险代位追偿案.doc(二)权利代位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 保保险险代代位位追追偿偿的的对对象象为为对对保保险险事事故故的的发发生生和和保保险险标标的的的的损损失失负负有有民民事事赔赔偿偿责责任任的的第第三三者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通通常常保保险险人人在在如如下下情情况况赔赔偿偿被被保保险险人人损损失失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代位追偿权: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代位追偿权: (1 1)第第三三者者对对被被保保险险人人的的侵侵权权行行为为,导导致致保保险险标标的的遭遭受受保保险险损损失失,依依法法应应承承担担损损害害赔赔偿偿责责任。

129、任。 (2 2)第第三三者者不不履履行行合合同同规规定定的的义义务务,造造成成保保险险标标的的的的损损失失,根根据据合合同同的的约约定定,第第三三者者应应对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权利代位通通常常保保险险人人在在如如下下情情况况赔赔偿偿被被保保险险人人损损失失后后,依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代位追偿权:法取得对第三者的代位追偿权: (3 3)第第三三者者不不当当得得利利行行为为,造造成成保保险险标标的的的的损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4 4)其其他他依依据据法法律律规规定定,第第三三者者应应承承担担的的赔赔偿偿责责任任。如如共共同

130、同海海损损的的受受益益人人对对共共同同海海损损负负有有分分摊损失的责任。摊损失的责任。 对对代代位位追追偿偿对对象象的的限限制制:不不得得向向被被保保险险人人的的家家庭庭成成员员或或其其组组成成人人员员行行使使代代位位求求偿偿权权,除除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保保险险补补偿偿和和代代位位求求偿偿原原则则案案例例 代代位位求求偿偿权权在在理赔中要合理运用理赔中要合理运用.doc.doc(二)权利代位(三)物上代位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物上代位产生的基

131、础:物上代位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到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三)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保险人物上代位的取得是通过委付。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委付成立的条件:、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通知、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委付不得附有条件。、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保保险人在物

132、上代位中的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益范围: : 由于保险标的的保障程度不同,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所享有的权益也有所不同。 1、在足额保险中 2、在不足额保险中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

133、额外利益。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重复保险的条件、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险期间。、同一保险危险。、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思考?思考下列哪些是重复保险:1、对同一批货物,货主及承运人都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2、G商场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与此同时,又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3、H公司将一幢价值520万美元的办公楼同时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300万美元和220万美元4、王先生于2002年8月在X保险公司投保了家

134、庭财产保险,2003年5月其所在单位又在Y保险公司为每个职工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团体)、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保险补偿和代位求偿原则案例重复保险比例赔偿.doc(未构成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例:例:某企业将价值为120万元的财产同时在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甲公司保险金额50万元,乙公司保险金额100万元。期内发生火灾,损失60万元。请用上述三种分摊方法,分别计算甲、乙两家公司应分摊的赔款额。解:解: (1)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分摊方式(2)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3)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甲公司应赔偿50万元乙公司应赔偿10万元复习思考题1何谓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利益有何不同?2何谓最大诚信原则?其主要内容有哪些?3何谓近因原则?如何判断损失近因?4何谓损失补偿原则?它包括哪些主要内容?5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6委托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7比较权利代位与物上代位的区别。8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有哪几种?重要概念保险利益告知保证确认保证承诺保证明示保证默示保证权利代位物上代位重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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