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6资源税类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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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育)(高职高专教育)新世纪高职高专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编新世纪高职高专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编主编宋剑茹王磊主编宋剑茹王磊主审麻鹏波主审麻鹏波任务任务6 6资源税类纳税实务资源税类纳税实务目录目录目录目录6.1资源税纳税实务6.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6.3耕地占用税纳税实务6.4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6.16.1资源税纳税实务资源税纳税实务6.1.1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1.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

3、国企业及外籍人员、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6.16.1资源税纳税实务资源税纳税实务6.1.1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2.征税范围征税范围(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原油;(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的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不包括煤矿伴生的天然气;(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述所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

4、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义务人开采后自用或销售的,用于直接人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再制造人工矿,最终人炉冶炼的金属矿原矿。(6)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6.16.1资源税纳税实务资源税纳税实务6.1.1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3.税率税率资源税共设七个税目和若干子目,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税率形式,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征收。 纳税义务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

5、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纳税义务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6.16.1资源税纳税实务资源税纳税实务6.1.1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3.税率税率资源税共设七个税目和若干子目,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税率形式,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征收。 纳税义务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纳税义务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

6、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6.16.1资源税纳税实务资源税纳税实务6.1.2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量定额的计算从量定额的计算(1)课税数量的确定方法为:纳税义务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义务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自产自用包括生产自用和非生产自用。纳税义务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者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

7、购数量为课税数量。(2)应纳税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课税数量课税数量单位税额单位税额(从量定额从量定额)代扣代缴应纳税额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适用的单位税额6.16.1资源税纳税实务资源税纳税实务6.1.2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2.从价定率计算从价定率计算(1)计税依据销售额的一般规定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为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的特殊规定(2)应纳税额的计算按照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分别以应税产

8、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其计税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销售额税率税率(从价定率从价定率)6.16.1资源税纳税实务资源税纳税实务6.1.3 资源税的减免税项目资源税的减免税项目(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纳税义务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3)从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4)纳税义务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注注意意:资资

9、源源税税仅仅对对在在中中国国境境内内开开采采或或生生产产应应税税产产品品的的单单位位和和个个人人征征收收,进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6.16.1资源税纳税实务资源税纳税实务6.1.4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资源税的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义务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纳税义务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6.16.1资源税纳税实务资源税纳税实务6.1.4 资源税的

10、征收管理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2.纳税期限纳税期限资源税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义务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和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6.16.1资源税纳税实务资源税纳税实务6.1.4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3.纳税地点纳税地点(1)资源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地)。(2)对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应税矿

11、产品,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3)纳税义务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6.16.1资源税纳税实务资源税纳税实务6.1.5 资源税申报与缴纳资源税申报与缴纳 资源税按月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纳税人应如实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办理电子申报的纳税人登录当地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办理申报纳税;未办理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6.16.1资源税纳税实务资源税纳税实务6.1.5 资源税申报与缴纳资

12、源税申报与缴纳1.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资料(1)资源税纳税申报表。(2)附报资料。通常包括资源产品生产、销售明细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2.纳税申报表样式纳税申报表样式本申报表适用于资源税纳税人填报。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盖章后收回作为纳税人的申报凭证,一份报送税务机关。详见资源税纳税申报案例填好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6.26.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6.2.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1.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承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义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13、(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3)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6.26.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6.2.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2.征税范围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14、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其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的确定,权限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6.26.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6.2.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

15、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6.26.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6.2.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表6-3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表6-3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2)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

16、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6.26.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6.2.2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义务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义务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以后再作调整。6.26.2城镇土

17、地使用税纳税实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6.2.2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2.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可以通过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用税额求得。其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适用税额6.26.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6.2.3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1.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

18、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一10年。(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6.26.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6.2.3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1.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用地。(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

19、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1)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12)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6.26.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6.2.3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

20、承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6)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6.26.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6.2.3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7)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8)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9)经贸仓库、冷库均属于征税

21、范围,因此不宜一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对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11)考虑到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经营状况。(12)向居民供热并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6.26.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6.2.4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1.纳税期限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义务人购置新建的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纳税义务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

22、发权属证书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纳税义务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纳税义务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纳税义务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26.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6.2.4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3.纳税申报与纳税地点纳税申报与纳税地点纳税义务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将其

23、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6.26.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6.2.5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与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办理电子申报的纳税人登录当地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办理申报纳税;未办理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如实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6.26.2城镇土地使用

24、税纳税实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6.2.5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与缴纳1.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资料(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2)附报资料。通常包括房地产证明及评估资料、固定资产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2.纳税申报表样式纳税申报表样式本申报表适用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填报。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盖章后收回作为纳税人的申报凭证,一份报送税务机关。详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案例填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6.36.3耕地占用税纳税实务耕地占用税纳税实务6.3.1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1.纳税义

25、务人纳税义务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征税范围征税范围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义务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所谓“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菜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6.36.3耕地占用税纳税实务耕地占用税纳税实务6.3.1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耕地占用税

26、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3.税率税率我国耕地占用税税率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税额规定如下:(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没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6.36.3耕地占用税纳税实务耕地占用税纳税实务6.3.2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为计税单位,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2.

27、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适用定额税率6.36.3耕地占用税纳税实务耕地占用税纳税实务6.3.3 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 1.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2.减征耕地占用税减征耕地占用税(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

28、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6.36.3耕地占用税纳税实务耕地占用税纳税实务6.3.4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6.46.4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6.4.1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和税率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

29、围、纳税义务人和税率 1.征税范围征税范围(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所称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所称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国有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所称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6.46.4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6.4.1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和税率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和税率在实际工作中,准确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十分重要。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标准判定:(1)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是否为国有土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土地增值

30、税;转让集体所有制土地,应先在有关部门办理(或补办)土地征用或出让手续,使之变为国有土地才可转让,并纳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自行转让集体土地是一种违法行为。(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转让房地产产权的征税,未转让的(如出租)不征税。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不征土地增值税。(3)是否取得转让收人。房地产的权属虽转让,但未取得收人的行为(如房产的继承),尽管房地产的权属发生了变更,但权属人并没有取得收人,因此,不纳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6.46.4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6.4.1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和税率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和税率

31、3.税率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6.46.4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6.4.2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计税依据(1)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人的确定纳税义务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人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人、实物收人和其他收人。(2)法定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3)土地增值额的计算纳税义务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其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6.46.4土地增值

32、税纳税实务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6.4.2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义务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在实际工作中,分步计算比较烦琐,一般可以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即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 速算扣除系数速算扣除系数6.46.4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6.4.3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

33、惠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纳税义务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其中,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于纳税义务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上述免税规定。6.46.4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6.4.3 土地增值税的

34、税收优惠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2.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具体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地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3.个人转让房地产税收优惠个人转让房地产税收优惠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但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6.46.4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6.4.4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1.纳税申报纳税申报(1)土

35、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2)纳税义务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对于纳税义务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6.46.4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6.4.4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2.纳税地点纳税地点在实际工作中,纳税地点的确定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纳税义务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

36、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即可;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义务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其居住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6.46.4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6.4.5 土地增值税申报与缴纳土地增值税申报与缴纳1.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资料(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附报资料。通常包括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2.纳税申报表样式纳税申报表样式本申报表适用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填报。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盖章后收回作为纳税人的申报凭证,一份报送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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