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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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学习目标: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认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掌握商事合同订立的基本步骤、合同成立的要件及违反这些要件的法律后果;了解商事合同得以变更和转让的条件,掌握商事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1 1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第三节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第四节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第五节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六节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第七节违约的救济措施2 2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第一节 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三、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3 3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合同的概念英美法系对合同的理解

2、大陆法系对合同的理解我国合同法中对合同的解释概述概述4 4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不同国家对合同的法律定义比较国家概 念法国 合同是一种协议,依此协议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一种合意德国 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英美 合同是一个承诺或一系列承诺,对于违反这种承诺,法律给予救济,或者法律以某种方式承认履行这种承诺乃是一项义务中国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概述概述5 5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合同的特征合同不是单方面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

3、协议合同的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合法行为概述概述6 6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1香港某海味店长期供应海味给某地下妓院做酒席。后来这家地下妓院拒付海味店的欠款。于是海味店向法院起诉。问题:海味店能否请求法庭强制债务人清还债务?为什么?概述概述7 7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1、合同自由原则2、诚实信用与平等原则3、公平交易的原则4、恪守合法合同的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二、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概述概述8 8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案例分析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触犯了法律,因而属于一向非法合同,法律对这种合同不予承认,也不与保护,因此,

4、海味店无权要求法庭强制执行这份合同概述概述9 9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国际法规范1、国际商事条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内法规法1、大陆法系:包括成文法和单行法2、英美法系:主要是判例和单行法3、中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三、调整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规范概述概述1010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国内法规范大陆法系民法典、普通合同条款英美法系货物买卖法、海上货物运输法统一商法典、合同法重述概述概述111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课堂讨论案例美国得克萨斯州最高法院:原告的父亲租住被告的一套公寓。由于该公寓的供热器存在缺陷,产生的一氧化碳使原告的

5、父亲中毒死亡。原告起诉认为被告对维修供热器负有绝对的责任。被告拿出租约中的免则规定作为抗辨。该条款规定:对因本公寓的设施、盗窃或任何其他原因给房客或其家属或其客人引起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房东或其代表或雇员均不负任何责任。下级法院认为根据租约的规定被告没有责任,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并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认为,免除一方将来的疏忽责任的协议通常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力量过分悬殊,弱势一方事实上不得不屈服于对方的要求,免责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因而判定原告胜诉。问题:上诉法院依据的原则是什么?概述概述1212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国际商事合同成立包含的基本要

6、素: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协议的内容合法协议的形式合法 对价1313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案例分析2 99年10月1日,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A)向日本三林株式会社(以下简称B)发出一份函电:现出售中国一级大米1000公吨,FOB上海2200元人民币/公吨,12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10月8日,A又邮寄一封撤回通知给B。10月11日,B收到A于10月1日发出的函电,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10月15日,B又邮寄一份确认书,确认他于10月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10月20日,B收到A邮寄的撤回通知。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问题:A和

7、B之间得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1414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第二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一方的要约和对方的承诺1515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一、要约要约的概念要约的法律特征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的法律效率要约的约束力要约的失效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1616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要约(一)要约的概念: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要约人、受要约人(承诺人)(二)要约的法律特征:是要约人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对受要约人的允诺(肯定);要约不是合同,一般情况下要约可以撤回;要约人受要约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1717长

8、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三)要约的构成要件表明要约人愿意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悬赏广告、自动售货机、公共汽车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明确:标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P62肯定: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1818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邀请对方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区别:要约被承诺后合同成立;要约邀请被接受后,对方发出要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1919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区别根据要约邀请要约法律规定价目表普

9、通商业广告悬赏广告当事人的意愿须经我方确认、仅供参考、样品标价商品、正在出售的商品合同主要条款未包含包含交易习惯招标、拍卖、招股投标、认股、拍买送达受要约人未要求必须送达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020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案例分析3某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出售某种货物的要约,却忘记注明要约时间。几经周折,该要约于5月2日上午才到达原告处。原告于5月2日下午用电报答复表示接受。被告因认为原告不接受要约于4月28日将货物低价卖与他人。为此,原告诉诸法院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12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四)要约的法律效率生效的时间世界上绝大

10、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大陆法系、通则)英美法系认为要约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时,要约才产生拘束力生效的地点:收到要约的地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222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案例分析法院认为,被告应承担责任。根据要约生效原则,被告的要约于5月2日上午才生效,原告于5月2日下午表示接受并没有超过有效承诺所需的合理期限。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323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五)要约的约束力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一般情况:不须答复,无约束力特殊情况:德国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能否将其更改和撤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1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424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要约的撤销和撤回撤回:要约在生效之前收回。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前送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的条件下可以撤回撤销:要约在生效之后收回。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525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要约的撤销(差别)大陆法系:1、德国:规定有效期的,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2、法国:原则上可以撤销要约,但因其不适当撤销要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英美法系: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邀约做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要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626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要约的撤销和

12、撤回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应先于要约到达对方或同时到达。要约可以撤销,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能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727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六)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的原因:要约已过有效期要约被有效撤回或撤销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变为非法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导致要约失效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828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

13、2、承诺的有效条件3、承诺的生效时间4、承诺的撤回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929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承诺概念和有效条件1、承诺的概念: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2、承诺的有效条件: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做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进行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提出的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3030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逾期承诺因迟发而迟到的承诺1、要约人不接受,要约自动失效2、要约人接受逾期承诺,该承诺送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非因迟发而迟到的承诺,仍属有效合同,除非要约人立

14、即表示异议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313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镜像原则(一)英美普通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7条规定,在商人之间,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了某些条款、承诺仍然有效,合同的内容以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所作的修改为准除非:A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B这些附加条款对要约做了重大的修改;C要约人在接到承诺后的合理时间内已做出了拒绝这些附加条件的通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3232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镜像原则(二)公约和合同通则规定:A对要约所做出的承诺如载有附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B但如承诺

15、所载的附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则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提出反对外仍可构成承诺。如要约人不提出异议,合同条件即以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中所载的更改为准;C凡承诺中载有关于价格、支付、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当事人一方对他方的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方面的附加条件或不同条什,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 。我国合同法同公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3333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承诺的生效时间大陆法系:到达生效原则即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才发生效力英美法系:投邮生效原则即一经投邮或交付电信部门则开始生效公约、通则和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当事人意思表示

16、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3434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承诺的撤回英美法系采用投邮生效原则,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合同就成立,就不能撤回承诺大陆法系以及国际公约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允许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撤回承诺我国合同法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打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3535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第三节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具有订立国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际商事合同的能力3636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概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具有订立

17、国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际商事合同的能力3737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概述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能力)两者的关系:当事人具有订立国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际商事合同的能力3838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经营范围非管制类的商事合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是相同的当事人具有订立国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际商事合同的能力3939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广泛,民事行为能力范围有时受到限制,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禁治产者和精神病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具有订立国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际商事合同的能力4040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自然人的订立合同的能力-1行为能力的有关规定订约能力中国务民事行为能力无 (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除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应有效德国未满7岁的儿童,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者,禁治产者无 无效年满7岁的未成年人受限制,经代理人追认 有法国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无(监护人)无效英美未成年人(生活必需品除外)无 无效当事人具有

19、订立国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际商事合同的能力414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禁治产者禁治产者是因精神病或饮酒癖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因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宣告其为禁治产者4242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自然人的订立合同的能力-2大陆法系1、德国:未成年人经法院同意独立经营业务的,可以签订商事合同(经营范围内)2、法国:为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和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原则上没有订立合同的能力,订立合同必须取得监护人或管理人的同意。当事人具有订立国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际商事合同的能力4343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自然人的订立合

20、同的能力-3英美法系1、未成年人没有订立合同的能力,但是在其成年之后,可以予以追认或者要求撤销,属于生活必需品的除外。2、精神病人在其被宣告精神错乱以后所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在宣告错乱之前所签订的合同,则可要求予以撤销。3、酗酒者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有强制执行力,但如果在订立合同时,由于酗酒而失去行为能力,则可要求撤销合同。当事人具有订立国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际商事合同的能力4444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自然人的订立合同的能力-4中国法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

21、人,或不能完全控制或者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已满18周岁且智力正常的人;或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并且生活水平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人当事人具有订立国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际商事合同的能力4545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第四节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各国的合同法一般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具备真实性即不存在误解、受到欺诈、胁迫或不当影响的情况时,合同的效力才不受影响4646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案例分析瑞福斯(原告)与维切豪斯(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从孟买出发的一艘叫做“peerless”船舶上的棉花的合同

22、,原告期望卖的是12月份从孟买出发的船上的棉花,被告却期望买的是10月份从孟买出发的船上的棉花。结果,原告试图以12月份船上的棉花交付被告时遭拒付。问题: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实4747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一、误解在订立合同时对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所作的不正确的假设。各国对错误的规定误解的法律后果:合同的无效或撤销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实4848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大陆法系对错误的规定意大利:本质性的错误可以主张合同的撤销1、涉及合同的性质或标的物2、标的物种类、质量认定方面的错误3、对缔约当事人认定的错误4、缔约目

23、的的错误法国:涉及标的物的本质时构成合同的无效。本质性是指基本品质、决定性的考虑、买方非此不买的品质。德国:1、对于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 2、对于意思表示形式的错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实4949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英美法对错误的规定英国1、普通法不允许以单方面的错误为理由使合同无效2、依照普通法,错误导致合同无效;而衡平法则是撤销合同美国:宁愿让有错误的一方蒙受自身错误所造成的后果,而不把损失转嫁给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实5050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通则关于误解的规则P74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误解情形不能宣告合同无效的误解情形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当

24、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实515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误解的法律后果大陆法系对法律认定的误解,法国认为合同无效,德国认为可以撤销合同,而英国衡平法认为误解可以导致合同被撤销,普通法则认为错误可以导致合同无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实5252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对误解的规定的主要区别英美法不允许以单方面的误解为理由来使合同无效或撤销,大陆法系原则上无此规定。大陆法系对法律认定的误解,法国认为合同无效,德国认为可以撤销合同,而英国衡平法认为误解可以导致合同被撤销,普通法则认为错误可以导致合同无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实5353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

25、院二、欺诈(一)欺诈的定义和特征(二)欺诈具备的条件(三)欺诈的法律后果合同的无效和撤销5454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一)欺诈的定义和特征欺诈是一方当事人为引诱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对事实所作的欺诈性陈述或沉默的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1、欺诈由对事实的欺诈性陈述或沉默行为构成2、欺诈的目的在于引诱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欺诈性陈述不仅包括语言说明,而且包括欺诈性做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实5555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原告:沃克斯被告:亚森穆瑞公司原告去被告所办的舞蹈学校学习,该校老师声称原告具有“优秀舞蹈家”的潜质。被告的训练价为14.5美元/半小时,原告先买了8次训

26、练课程的票,随后在不到6个月的时间内买了所有14门舞蹈训练课票,共花去31090.45美元,当原告明白自己不具有“优秀舞蹈家”的潜质后,便以欺诈为由诉向法院。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实5656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欺诈性陈述应具备的条件大陆法系1、必须有欺诈行为的存在2、欺诈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3、欺诈与缔结合同具有因果关系英美法系1、欺诈性陈述与签订合同具有因果关系2、陈述者存在过错并导致了无辜的当事人的损失3、受欺诈的当事人信赖该欺诈性陈述属于情理之中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实5757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案例分析英美法系的国家中,具有优越知识当事人

27、的观点有时也可能被视作对事实的欺诈性陈述。本案中的被告在关于原告是否具有舞蹈潜力方面具有优越知识,因此,被告关于原告具有舞蹈职业前途的声言属于虚假陈述,原告有权撤销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实5858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欺诈性沉默的构成条件规定大体一致1、法律或合同规定有说明义务的,当事人沉默而不披露实情2、沉默与订立合同有因果关系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实5959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三、胁迫v胁迫的概念v胁迫的构成条件v胁迫的法律后果6060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三、胁迫以非法威胁的方法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被迫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1、

28、胁迫使用的手段非常紧急、严重,以至受胁迫人无其它合理选择。2、胁迫采用的是非法威胁的方法。3、胁迫将影响声誉和经济利益合同的无效或撤销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实616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四、不当影响一方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某种依赖关系、缺乏远见、无知、无经验或缺乏谈判技巧等,诱使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常见于英美法。常见的关系:医生与病人,教师与学生,律师与当事人胁迫的对象不仅包括缔约当事人的本人,也包括该当事人的丈夫,妻子或近亲。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实6262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第五节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6363长

29、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合法是契约自由的例外情形,契约自由是一般原则,合同内容合法性要求是对契约自由原则得补充和制约。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过渡推崇将会导致社会公共利益的缺失。在保障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同时,维护国际或社会的整体利益;如果契约自由与社会或国家整体利益发生冲突,那么将牺牲契约自由的原则6464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合同的内容构成明示条款:当事人明确议定的条款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6565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暗示条款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惯例法定的暗示条款u强制性暗示条款u任意性暗示条款6666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合同的内容合法英美法1、

30、不违反公共政策 2、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大陆法1、合同的标的必须能确实给付2、合同的标的不能是法律所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物3、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4、不能违反公序良俗6767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合同的内容合法中国法1、不能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不能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不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868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合同的形式(一)概述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969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采用要式合同的原则要素原则:合同的成立的要件。合同

31、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就不能成立证据原则:没有书面形式就不能证明合同的存在(无效)7070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合同的形式合法(二)大陆法系法国:赠与合同、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夫妻对财产的分配、设立抵押权等合同采用要素原则,必须经过公正才能生效;其它合同采用证据原则。德国采用严格的要素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的合同,法律就认为是无效合同717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合同的形式合法(三)英美法签字腊封合同(要式合同):合同以书面的形式做成,双方当事人签署并加盖印戳,然后将合同互相交付对方根据英国的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签字腊封形式的合同:没有对价的合同、转让地产或地产权益的合

32、同、转让船舶的合同简式合同:一般是非要式合同=口头+书面7272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合同的形式合法英国的法律规定要素原则:汇票与本票;海上保险合同;债务承认;卖方继续保持占有的动产权益转让合同。证据原则:保证合同、有关土地买卖或处分土地权益的合同、金钱借贷合同美国的法律规定证据原则:不动产买卖合同;从订约时起不能在一年内履行的合同;为他人担保债务的合同;价金超过500美元的合同7373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第六节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7474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合同的效力合同对当事人约束力的简称附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将来可能发生

33、的事件 义务的履行或终止期限:将来一定会发生,但是发生的时间不确定 合同的生效或失效7575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合同的效力格式条款合同的效力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目的而预先准备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的条款。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适用于格式条款特别强调公平原则免责条款的效力:除违反公平原则或公共利益的条款外,其它的免则条款有效7676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合同的履行【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唯一途径】(一)概念:债务人全面地、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部实现(二)基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合作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促进交易履行原则7777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

34、济学院诚实信用和促进交易履行诚实信用: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诚实,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客观信息交换,讲究信用,不违背承诺促进交易履行:与其使合同无效,不如使它有效7878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合同的履行(二)有关事项未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订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依照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的 1、履行的质量义务原则 2、履行的价格标准原则 3、履行时间的确定原则 4、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 5、履行费用的确定原则7979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合同的解除合同由于某种原因而归于消灭合同解除的原因1、履行2、协议3、违

35、约4、抗辩权8080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违约大陆法系:预期违约、延迟违约、其它违约英美法系:违反条件的违约(重大违约)、违反担保的违约(轻微违约)、提前违约8181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重大违约8282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抗辩权(一)概述合同履行过程中,以防当事人有依据法律、根据事实和理由,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要求的权利同时抗辩权、顺序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二)同时抗辩权: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根据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构成要件:1、当事人互负债务,而且该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债务; 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均以

36、届合同约定的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4、对方的对价给付应当是可能履行的8383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抗辩权(三)顺序抗辩权:当事人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在按约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构成要件:1、合同约定双方互负债务,债务的履行者有先后顺序; 2、在合同履行时,发生了应当先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法律事实8484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四)不安抗辩权概念1、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中,先履行债

37、务一方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当事人届时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有关情形时,采取相应的防卫性措施的权利。2、预期违约: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明显减少而难以履行的情形。8585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第六节 违约的救济措施一、实际履行二、损害赔偿三、违约金四、禁令五、中止履行六、解除合同8686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实际履行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大陆法系1、德国民法典2、法国民法典通则英美法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8787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违约的救济措施二、损害赔偿(一)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二)各国对补救措施优先性的规定(三)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三、违约金四、禁令五、中止履行六、解除合同8888长春大学经济学院长春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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