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七章财产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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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财产法律制度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第二节 商标法律制度第三节 专利法律制度【案例导入】v2012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手表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手表归还给了甲。v(1)假设在乙向甲交还手表之前,乙不慎将手表摔坏,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v(2)假设甲在丢失手表后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手表并送还,酬谢3000元现金。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3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手表是妻子所送,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v(3)假设甲并未张贴

2、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手表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误工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v(4)设,乙拾得手表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一、物及物权概述(一)物v物的概念 物,是指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如房屋、机器等。v物的特征 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物能被人支配与控制;物能满足人的需要;物具有经济价值即具有稀缺性。(二)物权v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3、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v物权的特征: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v物权的效力 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支配效力、妨害排除效力 1、 物权的排他效力 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性质互不相容的物权,即“一物一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无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4、物权的支配效力 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

4、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5、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三)物权的基本原则v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v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的法律地位、适用规则及物权的保护具有平等性。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v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一旦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

5、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二、所有权(一)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v所有权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故称为完全物权。v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v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取得物权,包括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和添附。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包括互易、赠与、遗赠、遗嘱继承。 原始取得人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上不负担任何义务,而继受取得的所有权必须负担标的物上原有的一切义务。v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

6、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后果是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请求权。v 拾得遗失物,是发现他人遗失物而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拾得遗失物的标的物须为遗失物,且只能是动产,还须为拾得的行为。v 发现埋藏物,是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v 发现埋藏物,是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v 先占,是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我国立法上没有先占制度。v 添附,是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包括,附合、

7、混同和加工。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按不动产的归属来确定归属,但应给原动产人补偿;动产与动产附合,共有或价值高者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二)不动产所有权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在属于不同所有人的建筑物中,业主对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v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客体:构造上的独立性;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须在构造上具有共用的部分。v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复合性,由专有权、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三要素组成,其中专有权是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的基础。2.不动产相邻关系 (1)概念 不动产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使用人之间,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所

8、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2)处理原则 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具体类型 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相邻的用水和排水关系、相邻的越界关系。(三)共有v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v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v按份共有 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按

9、份共有人可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v共同共有 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共同关系之数人,基于此共同关系,平等和不可分割地对物享有共有权。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的提出分割共同财产。三、用益物权v 用益物权, 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v 我国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与地役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v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v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v期限 耕地三十年,草地三十至五十年,林地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

10、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但是,若承包人不继续承包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承包人不继续承包的,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二)建设用地使用权v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v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取得:划拨和出让。v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占有;使用;转让、抵押、出租,但转让、出租必须投资达到25,转让时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并转让,土地使用权从进行转让登记时发生转让的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包括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不得闲置土地的义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恢复土地

11、原状的义务。 (三)宅基地使用权v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并居住使用的权利。v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v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v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四)地役权v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为了提高自己土地的便利和效益,按照合同约定而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一定程度的利用或者对他人行使土地权利进行限制的权利。v需役地、供役地 需要利用他人之土地的土地被称之为需役地,为需役地提供便利之被利用土地被称之为供役地。v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不得独立于

12、需役地而单独转让或者抵押,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或抵押的,地役权随之转移、抵押。地役权不因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而受影响。地役权的类型v积极地役权 以地役权人为了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对供役地为一定积极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又被称作作为地役权,于此时供役地所有人负有容忍该一定行为之义务。 如通行、铺设低下线缆、排水、取水、采砂石等地役权都属于积极地役权。v消极地役权 以供役地所有人在供役地上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供役地所有人负有一定不作为之义务,而非单纯之容忍义务,故又称为不作为地役权。例如为眺望远处的风景与他人约定设立以供役地权利人不从事高层建筑为内容的地役权。地役权

13、的取得和消灭v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可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例如通过遗嘱设立。v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v地役权消灭的特殊原因:土地灭失;因法定事由而解除地役权合同;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目的不能,即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抛弃,即地役权人放弃其地役权则地役权消灭;混同;土地被征收;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的法律效力 地役权人得享有使用供役地,为必要的附属行为,行使基于地役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的权利。同时地役权人需要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合理使用需役地的义务,维护设置的义务,即地役权人对

14、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坏而受到损害。 供役地所有人有费用请求权和供役地使用场所与方法的变更请求权。同时,供役地所有人要容忍地役权人对土地的利用。(五)占有v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管领。v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占有进行不同的分类。第二节 商标法律制度一、商标 商标是指能够把某一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区别开来,并能够为视觉所感知的、符合法定要求的标记。 商标的功能:区别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项目。 商标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二、商标权(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权人

15、依法对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实际上是指注册商标专有权。 在我国,取得商标权的唯一途径是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为取得商标权,将其使用的商标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核予以登记备案。 (二)商标注册1、申请 一申请一商标原则;同一申请最先申请者取得注册的原则;同日申请最先使用者取得注册的原则。 商标申请优先权: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2、商标注册的审查:形式审查、实质审查3、公

16、告和异议 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4、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和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申请续期的时间是期限届满前的6个月,届满前没有申请续展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期满仍未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即丧失商标专有权。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续展没有次数的限制。(三)商标权的转让和使用许可1、独占使用许可2、排他许可3、普通许可(四)注册商标的撤销和注

17、销1. 撤销 依职权的撤销是由于使用了法律所禁止注册的标志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之商标的撤销,商标局可以主动依职权进行。 依申请的撤销是注册商标侵害了其他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2、注销 注册商标期限届满,未续展和续展未获批准的;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撤销注册商标后,因注册商标争议或注册不当而被撤销的,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在该商标撤销之前,他人在相同和相类似的商品

18、上使用相同和相类似的标志的,不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三、商标权的保护(一)保护商标权 从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来保护,从制裁违法行为角度来保护。(二)商标侵权行为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有: 1、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2、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反向假冒行为。未经商标注

19、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我国不允许他人在类似或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自该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第三节 专利法律制度 一、专利权 专利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一)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 合法受让人 外国人 (二)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改进所提出的

20、新的技术方案,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三种。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要求具备新颖性,富于美感且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三、授予专利权的程序(一)申请 1、国际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21、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国内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二)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1、发明专利的审查与授权初步审查早期公开 实质审查授权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查与授权 只有初步审查,无实质审查。四、专利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授予专利

22、权之条件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的无效宣告具有溯及力,被宣告无效后,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五、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一)专利权人的权利1、使用权独占实施权2、转让权 3、实施许可权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缴纳年费,不缴纳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能导致专利权终止。(三)专利权的限制 1、强制许可(外观设计不适用强制许可) (1)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 (2)反垄断性的强制许可; (3)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 (4)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5)针对药品的强制许可。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用尽 (2)先用权人的实施 (3)临时过境 (4)专为科学或实验目的的使用 (5)医药审批的使用3、侵权但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仍然要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六、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许诺销售和销售专利产品以及许诺销售和销售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以及假冒他人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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