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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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点知识点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父母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二、父母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三、兄弟姐妹关系及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三、兄弟姐妹关系及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一、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一)概念:(一)概念: 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在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法律上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系。这里的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子女。亲子法意指调整父母对于子女的子女。亲子法意指调整父母对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2、的总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种类:(二)种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关系。这是基于子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婚生子女的关系。 2拟制血亲的父母与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这是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二、亲子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二、亲子关系的发生

3、和终止(一)父母与亲生子女概述(一)父母与亲生子女概述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亲子关系属于父母与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亲子关系属于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与子女间是最近的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与子女间是最近的直系血亲。直系血亲。 1、亲子关系推定、亲子关系推定 亲子身份的确立是亲子间权利义务发生的亲子身份的确立是亲子间权利义务发生的前提。母亲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是明显的,可前提。母亲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是明显的,可以根据子女出生的事实加以确定,不必经过法以根据子女出生的事实加以确定,不必经过法律手续;而父子关系的确定则相对复杂。律手续;而父子关系的确定则相对复杂。 通过比较研究及借鉴国外先

4、进立法例,我们提通过比较研究及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我们提出设立我国亲子关系推定的以下建议:出设立我国亲子关系推定的以下建议: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非婚同居期间子女,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非婚同居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与其母亲同居的男子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与其母亲同居的男子为父亲。受胎的时间,推定为子女出生之前的为父亲。受胎的时间,推定为子女出生之前的第第300天到第天到第180天之间。天之间。 ()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以同意采取该方式生育子女的男女为父母。有以同

5、意采取该方式生育子女的男女为父母。有关人工生育子女的问题,我们将在后面作具体关人工生育子女的问题,我们将在后面作具体介绍。介绍。 ()如有数名男子均可以被推定为子女的父亲()如有数名男子均可以被推定为子女的父亲时,依下列原则推定:时,依下列原则推定: 第一,在母亲的丈夫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第一,在母亲的丈夫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间,推定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 第二,在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与受胎时母亲第二,在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与受胎时母亲的丈夫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为子的丈夫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女的父亲; 第三,在子女出生时与

6、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和第三,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和受胎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子女受胎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子女的父亲。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子女的父亲。2、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 亲子关系尤其是父子关系既然是一种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尤其是父子关系既然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就有可能被相反的客观事实所推翻。推定,就有可能被相反的客观事实所推翻。 我们认为,吸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我们认为,吸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特别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权利结合我国国情,特别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权利人申请撤销的期间为

7、一年的规定,否认权的行人申请撤销的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否认权的行使期限以规定一年为宜,此一年期限的起算点使期限以规定一年为宜,此一年期限的起算点应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认事由之日。应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认事由之日。因为如果自知悉子女出生时起算,在丈夫虽知因为如果自知悉子女出生时起算,在丈夫虽知悉子女出生但并不知子女非由其本身所受胎的悉子女出生但并不知子女非由其本身所受胎的情况下,显然对丈夫不公平。情况下,显然对丈夫不公平。再之,权利人有父母与子女的不同,故应再之,权利人有父母与子女的不同,故应区别对待。建议:父母提起否认之诉的区别对待。建议:父母提起否认之诉的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

8、知道否认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认事由之日起计算;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之事由之日起计算;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之诉的期限为一年,自子女成年后知道或诉的期限为一年,自子女成年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认事由之日起计算。者应当知道否认事由之日起计算。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 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这也就意味着只有法院才有权否进行。这也就意味着只有法院才有权否定父母子女关系。否认之诉一经法院判定父母子女关系。否认之诉一经法院判决确定,亲子关系始被否认决确定,亲子关系始被否认3、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子女的准正与认领 (1)子女的准正)子女的准正 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法官宣告而使

9、婚外所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法官宣告而使婚外所生子女取得亲生子女资格的制度,从而确定父生子女取得亲生子女资格的制度,从而确定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2)子女的认领)子女的认领 子女的认领,是指父母承认非婚姻关系内出生子女的认领,是指父母承认非婚姻关系内出生的子女的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子女的认领,的子女的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子女的认领,一般是在无法准正的情况下发生的。一般是在无法准正的情况下发生的。认领有两种形式:自愿认领与强制认领。认领有两种形式:自愿认领与强制认领。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指生父母自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指生父母自愿承认该子女为自己所生,并领为自己愿

10、承认该子女为自己所生,并领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自愿认领无需他人或法的子女的行为。自愿认领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律的强制。强制认领,是指婚外所生子女的生父母强制认领,是指婚外所生子女的生父母不愿认领子女时,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不愿认领子女时,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强制生父母认领子女。予以强制生父母认领子女。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婚外所生子女的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婚外所生子女的认领制度。认领制度。 有关有关“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规定只有的规定只有婚姻婚姻法法第第25条: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

11、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对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对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害,(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负有抚养教)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3)非婚生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生父母的义)非婚生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生父母的义务,务,(4)非婚生子女如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非婚生子女如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们应取消婚生子女与

12、非婚生子女的称谓,我们应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称谓,统称为亲生子女。在我国目前没有认领、准正统称为亲生子女。在我国目前没有认领、准正制度的情况下,现实中的作法是:制度的情况下,现实中的作法是:基于分娩的基于分娩的事实,确定子女与母亲的亲子关系,婚外所生事实,确定子女与母亲的亲子关系,婚外所生子女与生父的亲子关系的证明,如果生父与生子女与生父的亲子关系的证明,如果生父与生母结婚,则因父母结婚而确定亲子关系(如同母结婚,则因父母结婚而确定亲子关系(如同准正);如果生父与生母没有结婚,则一般可准正);如果生父与生母没有结婚,则一般可由生父表示认领,也可以通过生母提出的证据由生父表示认领,也可以通

13、过生母提出的证据或者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生父拒绝认领的,利或者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生父拒绝认领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害关系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1、概念及类型、概念及类型 概念: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双方离婚后再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双方离婚后再婚的,子女与父母的再婚配偶之间为继父母继婚的,子女与父母的再婚配偶之间为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继父母,即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子女关系。继父母,即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继子女,即夫之前妻或妻之前夫所生的子女。继子女,即夫之前妻或妻之前夫所生的子女。从亲属关系发生的意义上说,继父母子女关系从

14、亲属关系发生的意义上说,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在实践中,继父母子女关系大致有两种在实践中,继父母子女关系大致有两种情形:情形: (1)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教育)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关系 (2)继父母子女间不存在抚养教育)继父母子女间不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关系2、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我国婚姻法婚姻法第第27条规定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1)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子)继父母对

15、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继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继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和义务。 3)继子女可以随继父或继母姓,也可以不改)继子女可以随继父或继母姓,也可以不改变姓名。变姓名。 4)继父母和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父母和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3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 1)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的原因)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的原因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继父、继母、继子、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继父、继母、继子、继女任何一方的死亡而终止,终止的理继女任何一方的死亡而终止,终止的理由是法律关

16、系的主体一方不存在。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不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因解除而终止。继父母子女关系因解除而终止。 2)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的姻亲关系消除。解除后,双方之间的姻亲关系消除。 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的姻亲关系消除,抚解除后,双方之间的姻亲关系消除,抚养教育关系也不再存在。但经继父母抚养教育关系也不再存在。但经继父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养长大的继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父母

17、有给付生活费的义有生活来源的继父母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务。(三)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三)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是亲子关系的一种。养父母子女关系是亲子关系的一种。 养父母为基于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领养养父母为基于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领养他人为自己的子女的人。他人为自己的子女的人。 养子女为基于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为他养子女为基于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为他人所领养的人。人所领养的人。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亲子关系的建立,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亲子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而成立。基于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而成立。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

18、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的成立而解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立而解除。(四)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四)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1、人工生育子女概述、人工生育子女概述

19、 人类的自然生殖过程,是女子的卵子和男子的人类的自然生殖过程,是女子的卵子和男子的精子,通过性行为二者合二为一,由受精卵继精子,通过性行为二者合二为一,由受精卵继续发育成为新的个体。人类这一自身生产过程,续发育成为新的个体。人类这一自身生产过程,在过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然而随着现在过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然而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生殖技术日益成熟,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生殖技术日益成熟,人工生育子女已并不罕见。人工生育子女已并不罕见。 在认定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的问题在认定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的问题上,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上,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凡夫妻就实施人

20、工生育达成协议的,无论)凡夫妻就实施人工生育达成协议的,无论是同质人工授精,还是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是同质人工授精,还是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均为其亲生子女,他们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女均为其亲生子女,他们之间存在亲子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2)在同质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情况下,由于)在同质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情况下,由于精子冷藏术的运用,如果妻子欺骗丈夫或未征精子冷藏术的运用,如果妻子欺骗丈夫或未征得丈夫同意而采人工生育手段生育子女的,从得丈夫同意而采人工生育手段生育子女的,从保障子女利益的角度,仍应认定父母子女间的保障子女利益的角度,仍应认定

21、父母子女间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3)如果夫妻双方就采用同质人工授精生育子)如果夫妻双方就采用同质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方式达成协议,但由于医疗单位的过失误女的方式达成协议,但由于医疗单位的过失误用第三人的精液进行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仍用第三人的精液进行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仍宜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子女,亲子关系存在。宜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子女,亲子关系存在。(4)异质人工授精生育子女须得夫妻双方同意,)异质人工授精生育子女须得夫妻双方同意,这是以异质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的前提。如这是以异质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的前提。如果妻子在未征得丈夫同意或违背丈夫的意思的果妻子在未征得丈夫同意或违背丈夫的意思的情况下,

22、采取异质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的,情况下,采取异质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的,由于子女是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于夫妻由于子女是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因此,首先应推定亲子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因此,首先应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但是丈夫一方有权提起亲子关系推关系成立,但是丈夫一方有权提起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之诉。定的否认之诉。三、三、 亲权亲权(一)亲权的概念(一)亲权的概念 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和财产方面的管教、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义务。(二)亲权的内容(二)亲权的内容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上的权利

23、和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上的权利和义务。 (1)监护教育权)监护教育权(2)子女交还请求权。子女交还请求权。(3)惩戒权。)惩戒权。(4)职业许可权。职业许可权。(5)居所指定权。居所指定权。2父母对子女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1)管理权、使用收益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2)处分权。)处分权。(3)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三)亲权与监护(三)亲权与监护 从法理上讲,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可以说从法理上讲,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可以说是是“亲权的延伸亲权的延伸”,它与亲权颇为类似,它与亲权颇为类似,都包括对不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人人身都包括对不在亲权

24、保护下的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保护和管理。和财产两方面的保护和管理。 亲权与监护的联系在于:亲权与对未成亲权与监护的联系在于:亲权与对未成年人监护是前后相继的两种制度。未成年年人监护是前后相继的两种制度。未成年人有亲权人,且亲权人有行使亲权的能力,人有亲权人,且亲权人有行使亲权的能力,未成年人就必然处于亲权的保护之下;亲未成年人就必然处于亲权的保护之下;亲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使亲权的能力,则就要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使亲权的能力,则就要为该未成年人设置监护人。为该未成年人设置监护人。四、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四、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我国现行婚姻法婚姻法对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对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作

25、了如下几个方面的规定:务作了如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一)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1抚养抚养 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务(21条)。条)。 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生活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上对子女的照料。 2教育教育 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智力和体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智力和体质等诸方面对子女的培养和帮助。质等诸方面对子女的培养和帮助。3、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强制措施:、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强制措施: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

26、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费的权利。(21条)条)4、通过任何手段危害婴儿的生命都是违法、通过任何手段危害婴儿的生命都是违法的。(的。(21条)条)(二)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二)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任的义务(23条)条) 1保护保护 保护,是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保护,是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界的

27、自然损害和他人的非法侵害。界的自然损害和他人的非法侵害。 2、教育:偏重于道德、法治和纪律教、教育:偏重于道德、法治和纪律教 育。育。3、父母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父母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三)子女对父母的义务(三)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助的义务(21条)。条)。 1赡养赡养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子女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活费用和条件。 2扶助扶助 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关心

28、、帮助和照料。上关心、帮助和照料。3、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强制措施:、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强制措施: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养费的权利。(21条)条)(四)(四)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承遗产的权利(24条)。条)。注意注意1、本条所指的父母和子女,包括生父母、本条所指的父母和子女,包括生父母和生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有抚养关和生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有

29、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2、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应、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应依法保留其继承份额。依法保留其继承份额。3、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思考案例:思考案例:张某在妻子死后一年再婚,后生育一子。张某和妻子张某在妻子死后一年再婚,后生育一子。张某和妻子对前妻生育的女儿不管不问,女孩的日常生活和学习对前妻生育的女儿不管不问,女孩的日常生活和学习费用都是由爷爷奶奶和几个姑姑照顾。也因为这个原费用都是由爷爷奶奶和几个姑姑照顾。也因为这个原因,张某和父母亲、姐妹的关系不睦,

30、几次激烈的争因,张某和父母亲、姐妹的关系不睦,几次激烈的争吵后,张某在村干部的参与下,与父母签署了一个协吵后,张某在村干部的参与下,与父母签署了一个协议:张某不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同时也不继承父母议:张某不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同时也不继承父母的遗产,此后亲人如同陌生人,不相往来。的遗产,此后亲人如同陌生人,不相往来。2002年因年因高速公路修建占用土地,张某父母亲遗留下来原本没高速公路修建占用土地,张某父母亲遗留下来原本没有什么价值的六间房会得到一笔相当大的补偿,而此有什么价值的六间房会得到一笔相当大的补偿,而此时因家庭琐事,张某的妻子带着儿子离家出走。穷途时因家庭琐事,张某的妻子带着儿子离家

31、出走。穷途末路的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父母亲的遗产,同时末路的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父母亲的遗产,同时要求已经成家的女儿赡养自己。问:张某签署的协议要求已经成家的女儿赡养自己。问:张某签署的协议有无法律效力?张某能否继承父母的遗产?张某的女有无法律效力?张某能否继承父母的遗产?张某的女儿是否要赡养未曾抚养过自己的父亲?儿是否要赡养未曾抚养过自己的父亲?五、五、 扶养制度扶养制度(一)扶养的概念(一)扶养的概念 扶养是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扶养是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囊括了长辈

32、对晚辈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囊括了长辈对晚辈亲属的亲属的抚养抚养,同辈亲属之间的,同辈亲属之间的扶养扶养和晚辈亲属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对长辈亲属的赡养赡养三种具体形态。三种具体形态。 扶养的特征扶养的特征 1法定性法定性 2身份性身份性 3相对性相对性 4强制性强制性(二)扶养的条件与方式(二)扶养的条件与方式1、扶养的条件、扶养的条件 扶养的条件是指设立一定的扶养关系必须具备扶养的条件是指设立一定的扶养关系必须具备的要素。具体而言,扶养权利人有受扶养之必的要素。具体而言,扶养权利人有受扶养之必需和扶养义务人有扶养之可能。需和扶养义务人有扶养之可能。(1)扶养之必需)扶养之必需 扶养之必需

33、是指扶养权利人须是未成年、成年扶养之必需是指扶养权利人须是未成年、成年人须生活困难、无独立生活来源或丧失劳动能人须生活困难、无独立生活来源或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扶养之可能)扶养之可能 扶养之可能是指扶养义务人须有扶养之能力。扶养之可能是指扶养义务人须有扶养之能力。2、扶养方式、扶养方式 现代社会由于扶养方式灵活多样,所以很现代社会由于扶养方式灵活多样,所以很多国家对扶养方式并不作特别具体之规定,这多国家对扶养方式并不作特别具体之规定,这样更有利于当事人的自由抉择。样更有利于当事人的自由抉择。 (1)共同生活型。指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共同居)共同生活型。指

34、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扶养人对被扶养人直接扶养。住、共同生活,扶养人对被扶养人直接扶养。 (2)间接扶养型。指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不在一)间接扶养型。指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不在一起生活,但扶养人按法律规定或约定定期支付起生活,但扶养人按法律规定或约定定期支付扶养费或实物进行扶养。扶养费或实物进行扶养。(三)(三)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我国现行扶养制度1、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 我国我国婚姻法婚姻法第第21条规定: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父

35、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2、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义务、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是指夫妻双方在物质上相互夫妻之间的扶养是指夫妻双方在物质上相互扶助,互相供养和生活上关心与照料、感情上扶助,互相供养和生活上关心与照料、感情上互相体贴的权利义务关系。互相体贴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间扶养具有如下特点:夫妻间扶养具有如下特点:(1)夫妻间的扶

36、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间共同生效力而产生的,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间共同生活的维持,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活的维持,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2)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又是权利。)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又是权利。(3)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3、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 我国我国婚姻法婚姻法第第28条规定:条规定:“有负担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

37、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祖孙之间履行扶养义务应具备下列条件:祖孙之间履行扶养义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被扶养人须是未成年人或是需要扶养)被扶养人须是未成年人或是需要扶养的老年人;的老年人;(2)被扶养人的父母或被扶养人的子女已)被扶养人的父母或被扶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扶养;经死亡或无力扶养;(3)扶养人须有负担能力。)扶养人须有负担能力。4、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兄弟姐

38、妹之间的扶养 我国我国婚姻法婚姻法第第29条规定:条规定:“有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扶养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1)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A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子女。B兄姐必须有负担能力。兄姐必须有负担能力。

39、C弟妹尚未成年。弟妹尚未成年。(2)弟妹对兄姐有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弟妹对兄姐有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A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 B弟妹有负担能力弟妹有负担能力 C兄姐失去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兄姐失去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5、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的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的扶养扶养 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直系姻亲间负有扶养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直系姻亲间负有扶养义务,所以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义务,所以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但如果基于自愿,丧母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但如果基于自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到了主要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时就会产生继承法上的法律关系,根赡养义务时就会产生继承法上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据我国继承法继承法第第12条之规定,可以作为第条之规定,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一顺序的继承人。思考题:1、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2、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法律关系?3、如何完善我国亲权制度?4、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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