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继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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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 承 权 1、特留份、必留份、特留份、必留份、债务清偿、债务清偿、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赠、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遗产的转移方式:遗产的转移方式:、继承、继承、遗赠、遗赠、遗产酌给、遗产酌给、特留份、必留份、特留份、必留份、债权债务清偿、债权债务清偿继承法律关系的种类:继承法律关系的种类:、继承人与第三人、继承人与第三人、共同继承人、共同继承人、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继承人与遗产酌给请求权人、继承人与遗产酌给请求权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和特征 继承继承: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财产转移

2、给他人所有的制度。被继承人被继承人;遗产遗产继承人继承人;继承权继承权。、物权、物权财产权利、债权财产权利、债权(非财产者除外(非财产者除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财产义务财产义务继承权的特征:自然人基于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依法或依遗嘱而享有的权利标的是遗产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二二 、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和保护、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和保护 1、继承权的接受、继承权的接受(不须明示)(不须明示)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不同于遗赠的接受)(不同于遗赠的接受)2、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

3、的放弃(须明示)(须明示)是单方法律行为,且具有溯及力。是单方法律行为,且具有溯及力。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能附加任何条件。3、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又称继承权的剥夺: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法定事由:法定事由:继承人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

4、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不论发生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不论发生于继承开始前或开始后,都发生继承权丧继承开始前或开始后,都发生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失的效力。4、继承权的保护、继承权的保护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可提起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可提起侵权之诉侵权之诉以恢复。以恢复。(时效年时效年)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根据宪法,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根据宪法,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可以可以“不劳而获不劳而获”2、继承权平等原则、继承权平等原则男女平等男女平等非

5、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平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平等儿媳与女婿平等儿媳与女婿平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等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继承人只能是近亲属继承人只能是近亲属(因为有法定扶养义务)(因为有法定扶养义务) 遗产分配有利于养老育幼遗产分配有利于养老育幼(应当多分)(应当多分) 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应当保留)(应当保留)遗产分割不能侵害胎儿利益遗产分割不能侵害胎儿利益(应当保留)(应当保留)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4、互谅互让、团结和

6、睦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权平等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权平等;但并非必须但并非必须均分。均分。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多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多少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遗产效益的发挥遗产效益的发挥周某夫妇有二女一子,二女均已出周某夫妇有二女一子,二女均已出嫁,小儿子与父母共同生活。嫁,小儿子与父母共同生活。199年小年小儿

7、子结婚时,周某夫妇将一套三居室房儿子结婚时,周某夫妇将一套三居室房屋让给了小儿子,二姊妹当时无异议。屋让给了小儿子,二姊妹当时无异议。2000年周某夫妇相继去世,小儿子因在年周某夫妇相继去世,小儿子因在单位购买了住房,便将该三居室出卖,单位购买了住房,便将该三居室出卖,得款得款12万元。二姊妹认为其所卖之房系万元。二姊妹认为其所卖之房系父母遗产,她们父母遗产,她们以对父母尽过赡养义务以对父母尽过赡养义务为由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弟弟共同分割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弟弟共同分割卖房款。卖房款。例例1四、法定继承四、法定继承 1、概念 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

8、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特征:特征: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是遗嘱继承的补充。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身份关系为基础。以身份关系为基础。法定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近亲属。法定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近亲属。法定继承中关于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法定继承中关于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规定。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规定。甲(万元遗产)甲(万元遗产)乙丙丁乙丙丁2 2、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9、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据: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据:近亲属法定扶养关系法定扶养关系)配偶配偶被继承人死亡时与其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人。被继承人死亡时与其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人。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事实扶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事实

10、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亲生、养、有事实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亲生、养、有事实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亲、养包括亲、养?、有扶养关系的继、有扶养关系的继?丧偶儿媳(女婿):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第一顺序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与近亲属的关系?4 4、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强行性规范是强行性规范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 第一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11、、一定条件下配偶、子女、父母、一定条件下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例2退休工人李,其妻早故。女儿李女出嫁多退休工人李,其妻早故。女儿李女出嫁多年。儿子李年和孙女再婚,后生一男孩,名李。年。儿子李年和孙女再婚,后生一男孩,名李。李与前妻所生之子李与林女结婚,生一女孩,李与前妻所生之子李与林女结婚,生一女孩,名李。李、李、李、李、李等人虽彼名李。李、李、李、李、李等人虽彼此另立家庭,但都和睦相处。此另立家庭,但都和睦相处。1992年,李、李、李三人同车出游时遇车年,李、李、李三人同车出游时遇车祸,无一幸存。

12、祸,无一幸存。经清理死者遗产,李留下存款经清理死者遗产,李留下存款5000元,李元,李留下遗产留下遗产13000元,李留下遗产元,李留下遗产7000元。各继承元。各继承人发生争执人发生争执设: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李、李设: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李、李在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先后死亡,遗产应怎样继承在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先后死亡,遗产应怎样继承?李李李女李女李李孙女(妻孙女(妻)李李李李林秀英(妻)林秀英(妻)李李(女)(女)(儿子)(儿子)(女儿)(女儿)(子)(子)前妻所生之子前妻所生之子5000元元13000元元7000元元司法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

13、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5、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直系血亲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被代位人代位人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遗产份额。甲甲儿子、女儿儿子、女儿(被代位人)(被代位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重孙子女、重外孙子女重孙子女、重外孙子女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继承人吗?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继承人吗?代代

14、位位人人代位继承的特征被代位人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代位人代位人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受辈数限制。不受辈数限制。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平分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 又称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转继承人 成立条件:、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死亡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放弃继承权 岳父岳父甲配偶

15、甲配偶子弟子弟(配偶、儿、女)(配偶、儿、女)孙孙转继承代位继承性质不同性质不同效力不同效力不同两次继承两次继承被转继承人遗产份额被转继承人遗产份额被转继承人遗产份额被转继承人遗产份额一次继承一次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发生时间发生时间继承开始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分割前继承开始前继承开始前成立条件成立条件继承主体继承主体任一继承人后于死亡任一继承人后于死亡任一继承人后于死亡任一继承人后于死亡全体继承人转继承全体继承人转继承子女先于死亡子女先于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可法定继承可法定继承可遗嘱继承可遗嘱继承只能在法

16、定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中中被继承人死亡分割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分割遗产代位继承转继承新的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新的继承6、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一般应当均等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平均分配遗产。(2)特殊情形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2)特殊情形 A A、生活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继承人,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甲有三子和一弟,次子和弟都是身体残疾且没有生活来源,则,当甲死亡后,次子和弟如何取得遗产?

17、甲立遗嘱时,又有何限制?7、法定继承中非继承人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遗产酌给)(遗产酌给)(可以分得适当遗产)(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继承人以外的人:能够实际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并非指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并非指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酌给:酌给: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的遗产额。 五、遗嘱继承五、遗嘱继承1、概念又称意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遗嘱人遗嘱继承人2、特征: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遗愿其发生须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是对法定继

18、承的一种排斥在我国,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但不受法定继承顺序、法定分配遗产原则的限制。遗嘱的形式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两个以上证人两个以上证人遗嘱的有效要件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实质要件: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人的继承权(必留份必留份)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同点相同点遗嘱继承遗嘱继承都是自愿处分财产都是自愿处分财产遗赠遗赠都须符合生效要件都须符合生效要件主体范围主体范围主体范

19、围主体范围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以外法定继承人以外法定继承人以外法定继承人以外客体范围客体范围客体范围客体范围财产权利、义务财产权利、义务财产权利、义务财产权利、义务财产权利财产权利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接受方式接受方式不须明示接受不须明示接受须明示接受须明示接受取得遗产方式取得遗产方式直接参与遗产分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 不直接参与分配、不直接参与分配、从遗嘱执行人获得从遗嘱执行人获得可否再指定可否再指定可在遗嘱中指定候可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补继承人指定后不能再指定指定后不能再指定甲立遗嘱将遗产万元全给长子,但另甲立遗嘱将遗产万元全给长子,但另有万元债务,长子可保有该万元

20、否?有万元债务,长子可保有该万元否?乙立遗嘱将遗产万元全给孙子,但另乙立遗嘱将遗产万元全给孙子,但另有万元债务,孙子可保有该万元否?有万元债务,孙子可保有该万元否?下列权利义务不是遗产: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等。国有资源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3、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在下列情形下,遗产按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未立遗嘱、所立遗嘱无效、遗嘱中未指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未放弃继承权4、遗嘱的设立遗嘱的法律特征是单方民事行为设立遗嘱不适用代理

21、是死后行为:生前设立,但死亡时才生效是要式民事行为是处分行为遗嘱的内容为便于执行,遗嘱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一般包括以下方面: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说明遗产的分配办法或份额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再指定继承人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的有效要件形式要件:符合法律的规定。实质要件: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人的继承权(必留份必留份)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1、概念和特征: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

22、民事行为。遗赠人受遗赠人六、遗赠六、遗赠遗赠的法律特征是单方民事行为是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是无偿行为只能由受遗赠人接受相同点相同点遗嘱继承遗嘱继承都是自愿处分财产都是自愿处分财产遗赠遗赠都须符合生效要件都须符合生效要件主体范围主体范围主体范围主体范围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以外法定继承人以外法定继承人以外法定继承人以外客体范围客体范围客体范围客体范围财产权利、义务财产权利、义务财产权利、义务财产权利、义务财产权利财产权利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接受方式接受方式不须明示接受不须明示接受须明示接受须明示接受取得遗产方式取得遗产方式直接参与遗

23、产分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 不直接参与分配、不直接参与分配、从遗嘱执行人获得从遗嘱执行人获得可否再指定可否再指定可在遗嘱中指定候可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补继承人指定后不能再指定指定后不能再指定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受扶养人:自然人扶养人:自然人(法定继承人以外)集体所有制组织,七、七、 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双方民事行为诺成性、要式民事行为双务、有偿行为内容的实现有阶段性:扶养义务的生效与遗赠内容的生效不同步不因受扶养人的死亡而终止扶养人须无法定扶养义务扶养人须无法定扶养义务 八、遗产的处理八、遗产

24、的处理 1、继承开始的时间和意义:继承开始的时间不同于遗产分割的时间,不容约定。正确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的意义:依此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依此确定遗产范围依此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依此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依此确定遗嘱的效力依此确定保护继承权的最长期间依此确定遗产的权利归属2、遗产的概念和特征:“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法律特征:、时间上的特定性: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遗产只能是财产,而不能是其他权益。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范围上的限定性和合法性: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且具有可移转性:生前占有的他人财产不属于遗产;生前与他人

25、共有的财产,只有其应有的部分才为遗产;虽为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负担的财产义务,但因具有专属性而不是遗产。被继承人非法取得的财产,因不能由其所有而不是遗产。3、遗产的范围公民的收入:主要是劳动收入,也包括其他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担保物权;依法可继承的用益物权;有价证券;以财物为履行标的的债权债务。下列权利义务不是遗产: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国有资源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转业费;、抚恤费(因公伤残后对本人的补偿);、

26、抚恤金(因公死亡后对家属的补偿);、保险金。4、遗产的分割、遗产的分割共同继承人之间按照各自的应继承份额分配遗产。共同继承人之间按照各自的应继承份额分配遗产。首先应正确确定遗产范围,将遗产与他人财产分开:首先应正确确定遗产范围,将遗产与他人财产分开:夫妻共有财产与遗产夫妻共有财产与遗产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合伙共有财产与遗产合伙共有财产与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按照协议办理。 遗产分割的原则分割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协商分割遗

27、产保留胎儿特留份的原则:保留胎儿特留份的原则:“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物尽其用原则。余某、马某的儿子余勇与姚玲谈恋爱多年,已余某、马某的儿子余勇与姚玲谈恋爱多年,已登记结婚。余勇是驾驶员,他与姚玲商定,等他从登记结婚。余勇是驾驶员,他与姚玲商定,等他从外地接车回来再举行结婚仪式。不料,接车返回途外地接车回来再举行结婚仪式。不料,接车返回途中遇山路塌方,余勇死亡。中遇山路塌方,余勇死亡。姚玲与余勇确定恋爱关系以来,两人的存款和姚玲与余勇确定恋爱关系以来,两人的存款和结婚用品价值约结婚用品价值约7万元,均存放于

28、余、马处。其中万元,均存放于余、马处。其中属于余勇的份额约属于余勇的份额约5万元。姚玲向余、马提出,自万元。姚玲向余、马提出,自已的财产归已所有,余勇是自己的丈夫,遗产自己已的财产归已所有,余勇是自己的丈夫,遗产自己也要继承。余、马认为姚玲虽然和自己的儿子办理也要继承。余、马认为姚玲虽然和自己的儿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他们既没有举行婚礼,又没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他们既没有举行婚礼,又没有同居,还不算夫妻,所以姚玲不能继承遗产。姚有同居,还不算夫妻,所以姚玲不能继承遗产。姚诉请法院裁决。诉请法院裁决。例例3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三人均为被继原、被告三人均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

29、定继承人,都有平等的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都有平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遂判决原、告三人各继承余承遗产的权利,遂判决原、告三人各继承余勇遗产的。勇遗产的。分析分析上述法院判决妥当否?上述法院判决妥当否?“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可以多分。”5、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限定继承原则:(以继承额为限承担负税和债务,且可放弃继承)保留必留份的原则: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继承承人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继承人

30、顺序清偿责任原则:、清偿债务应先于遗产分割;、清偿债务应先于遗产分割;、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法定继承人先清偿(限额)、法定继承人先清偿(限额)、不足时,不足时,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清偿(限额)例清偿(限额);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徐国柱与妻子赵雪文未生育子女,于1966年将堂兄12岁的女儿徐巧嫦收为养女一起共同生活。但是,徐巧嫦也常去看望生父母。1979年徐巧嫦出嫁后,徐国柱夫妻又把赵雪文的侄子赵伟成收为养子。当时,赵伟成已是赵光大的养子,而且已经成年,

31、在未解除与赵光大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徐国柱夫妻建立了收养关系。赵伟成虽然未同徐国柱夫妻共同生活,但经常来照顾徐国柱夫妇,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而且,赵伟成把自己的儿子赵小庆改姓为徐小庆,随徐国柱夫妻共同生活。199年,赵雪文、徐国柱先后病故。赵、徐病重期间,赵伟成请医生为其看病,悉心照料,赵、徐病故后,赵伟成又负责料理了丧事。例例4徐国柱死亡后,遗有存款15万元和一些家俱、衣物。这些遗产,都被赵伟成占有。徐巧嫦认为自己是被继承人的养女,有权继承遗产,并向赵伟成提出这一要求。赵伟成只答应分给徐巧嫦3万元存款。徐巧嫦认为太少,遂起诉,称赵伟成是养子,自己是养女;都有同样的继承权,现赵伟成独占遗产

32、大部是不合法的。赵伟成则辩称,徐巧嫦出嫁后,很少关心被继承人夫妇,而自己尽义务较多,又料理了丧事,所以多继承遗产是理所当然的。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为被继承人的养子女,都有同样的继承权。在遗产份额的分配上,应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尽义务多的人可多继承遗产。据此判决:原告人徐巧嫦继承遗产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赵伟成继承遗产90000元和全部家俱、衣物。问题赵伟成应以何种身份取得遗产?本案应如何处理?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同时,不保护双重收养关系。本案被告赵伟成在保持与赵光大收养关系的同时,又与徐国柱夫妻建立另外一个新的“收养关系”,后一个收

33、养关系依法不能成立。所以,赵伟成不能以养子的身份继承遗产。正确的判决应是:原告徐巧嫦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赵伟成作为对被继承人尽过较多义务的人,可以分给他一些遗产作为照顾。依照继承法规定的精依照继承法规定的精神,他分得遗产的数额还可以多于原告。神,他分得遗产的数额还可以多于原告。 2、认定遗产应注意的问题。(1)遗产与共同共有财产: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2)遗产与承包经营的财产;(3)遗产与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财产:第一,转业费;第二,抚恤费(因公伤残、因公残废对本人的补偿);第三,抚恤金(因公伤残、因公残废后对家属的补偿);第四,保险金。3、遗产债务的清偿(1)以继承人接受继承为前提;(2)限定继承原则;(3)保留必留分原则;(4)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5)顺序原则:先由法定继承财产承担债务,后由遗嘱继承和遗赠的财产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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