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68633921 上传时间:2024-07-25 格式:PDF 页数:37 大小:315.1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3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1999 年 10 月 15 日公布,2004 年 12 月 16 日第一次修订,2008年 9 月第二次修订) (1999 年 10 月 15 日公布,2004 年 12 月 16 日第一次修订,2008年 9 月第二次修订)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2 目 录 目 录 A 章 总则 第 65.1 条 目的和依据 .4 第 65.3 条 适用范围 4 第 65.9 条 管理职责 4 B 章 飞行签派员执照

2、申请 第 65.11 条 执照申请、受理与颁发 第 65.13 条 临时执照 6 第 65.15 条 执照的有效期 6 第 65.16 条 执照持有人更名、执照遗失或者损坏补办 6 第 65.17 条 考试程序 7 第 65.18 条 理论考试作弊和违规行为 7 第 65.19 条 补考8 第 65.20 条 申请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8 C 章 飞行签派员执照 第 65.51 条 执照要求 8 第 65.53 条 资格要求 9 第 65.55 条 理论知识要求 9 第 65.57 条 经历和训练要求 10 第 65.59 条 技能要求 .11 D 章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 第 65.61 条 飞行

3、签派员执照课程训练科目和时间要求 1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3 第 65.63 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申请 12 第 65.64 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和一般要求13 第 65.65 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设施要求 14 第 65.67 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人员要求 .14 第 65.70 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记录要求15 E 章 法律责任 第 65.73 条 执照申请的不受理17 第 65.75 条 执照的吊扣与吊销17 第 65.77 条 受到刑事处罚后的执照处理 18 第 65.81 条 未取得执照的人员 15 第 6

4、5.83 条 在检查中未能提供执照16 第 65.85 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训练飞行签派员16 第 65.87 条 违反本规则实施教学16 第 65.89 条 民航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7 F 章 附则 第 65.91 条 施行与废止17 附件 A 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 18 附件 B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和审查表 29 附件 C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申请表30 附件 D 飞行签派员临时执照3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4 A 章.总则 A 章.总则 第 65.165.1 条 目的和依据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

5、执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 65.3 条 适用范围 第 65.3 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本规则所称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是指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实施执照课程训练的机构。 第 65.9 条 管理职责 第 65.9 条 管理职责 (a)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考试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统一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 (b) 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审定工作,制定飞行签

6、派员执照考试标准,发放飞行签派员执照。 (c)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组织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考试,颁发飞行签派员临时执照,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监督检查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5 训练课程和训练质量。 【修改内容修改内容】删除了本条(c)中有关“机型签注”的要求。 【修改理由修改理由】 飞行签派员机型资格是 CCAR121 部提出的要求,通过训练记录显示该签派员完成的训练内容和获得

7、的资格。国际民航附件 1.飞行签派员执照中没有规定机型签注一项,为与国际民航要求相统一,因此决定取消执照中机型签注要求。 B 章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 第 65.11 条 执照申请、受理与颁发 B 章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 第 65.11 条 执照申请、受理与颁发 (a) 飞行签派员执照(在本章中简称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填写本规则附件 B 中规定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和审查表 ; (2) 提供本规则第 65.57 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寸标准白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及其电子版,并按照要求在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系统上

8、填写相关资料; (3) 申请人只申请理论考试的,应当提供证明符合本规则65.53 条(a)款要求材料。 (b) 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应当自接到执照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应当一并告知申请人补正。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6 (c) 执照申请人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本规则要求的申请方式,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安排理论和实践考试的时间,指定考试地点和考试员,并将前述决定通知申请人,向其发放准考证。 (

9、d) 执照申请人符合本规则 65.53 条(c)款要求的, 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填写本规则附件 B 表格中的考试成绩部分,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审查批准,民航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于10 个工作日内通过民航地区管理局向执照申请人发放飞行签派员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修改内容修改内容】本条(a)款删除了“其工作单位所在地” ,在(a) (2)中增加了照片的电子版要求。 【修改理由修改理由】删除“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方便申请人就地申请执照。增加照片电子版主要考虑执照管理系统的要求。 第 65.13 条 临时执照 第 65.13

10、条 临时执照 对于满足第 65.53(c)款规定要求的执照申请人,在等待执照下发期间,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其颁发有效期不超过 120 天的临时执照。 第 65.15 条 执照的有效期 第 65.15 条 执照的有效期 (a) 按照本规则颁发的执照长期有效, 除非执照持有人自愿放弃,或者被吊扣、吊销。 (b) 执照持有人应当在自愿放弃,或者被吊扣、吊销的情况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7 下,将执照交回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 第 65.16 条 执照持有人更名、执照遗失或者损坏补办 第 65.16 条 执照持有人更名、执照遗

11、失或者损坏补办 (a) 执照持有人更换姓名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附有申请人当时持有的执照和能够证明其更改姓名合法性的法律文件。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审查后,应当将前述法律文件退还申请人。 (b) 执照遗失或者损坏,重新申请补办执照的执照持有人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执照号码、颁发日期等信息和材料; (2) 颁发其执照的民航局文件; (3) 国家批准的执照补办收费标准规定缴纳的费用; 申请人在补办执照期间,可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领取有效期不超过 120 天的临时执照,

12、并持该执照值勤。 【修改内容修改内容】 本条(a)款明确了签派员执照管理的管理局航务管理处。 【修改理由修改理由】明确管理机构。 第 65.17 条 考试程序 第 65.17 条 考试程序 (a) 执照申请人在接到考试通知后,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理论和实践考试。 (b) 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和实践考试的合格成绩均为百分制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8 的 80 分。 (c) 执照申请人应当先进行理论考试。理论考试合格,并满足第 65.57 条规定的经历和训练要求的,可以持理论考试合格成绩单申请实践考试。 理论考试成绩从考试之日起 24 个日历月

13、内有效。 (d)执照申请人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由受理其申请的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 【修改内容修改内容】本条增加了(d)款内容。 【修改理由修改理由】明确了组织考试的部门。 第 65.18 条 考试作弊行为 第 65.18 条 考试作弊行为 在考试中下列行为视为作弊: (1) 复制理论考试内容; (2) 从他人处接受或者向他人传递考卷的副本或任何部分; (3) 在考试过程中,接受或者向他人提供帮助; (4) 顶替别人参加考试; (5) 在考试期间使用未经许可的任何资料或者辅助设备; (6) 其他作弊行为。 【修改内容修改内容】本条删除了(a) (b)两款。 【修改理由修改理由】将处罚内容集中到

14、E 分部,便于使用。 第 65.19 条 补考 第 65.19 条 补考 执照申请人可以依据本条规定申请理论或者实践考试的补考。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9 (a) 未通过执照考试的申请人, 可以在 30 天后向组织考试的单位提交补考申请。 (b) 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实践考试未通过的,在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只需申请实践考试部分的补考,实践考试补考的重点内容为上次未通过的部分。 (c) 理论考试补考连续次未通过的,自最后一次考试之日起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理论考试。实践考试补考连续次未通过的,应当重新参加理论考试。 第 65.20 条 申请材料的真

15、实性 第 65.20 条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执照申请人按照本规则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出现下列行为视为欺诈: (1) 在申请材料、记录、证明和履历中做虚假描述; (2) 伪造、篡改证件或者证书。 【修改内容修改内容】根据本条内容修订了本条名称。 【修改理由修改理由】与内容更吻合。 C 章 飞行签派员执照 第 65.51 条 执照要求 C 章 飞行签派员执照 第 65.51 条 执照要求 (a) 飞行签派员必须持有根据本规则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并完成 CCAR121 部所规定的训练,满足相关要求后方可履行运行控制职责。 (b) 飞行签派员执照持有人应在36个日历月内至少完成一次执照定期检

16、查,否则不得履行运行控制职责。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10 (c)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或者授权的局方代表提出要求时,应当出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接受检查。 【修改内容修改内容】完善了本条(a)款内容。 【修改理由修改理由】详细规定成为合格签派员的过程。 第 65.53 条 资格要求 第 65.53 条 资格要求 (a) 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 21 周岁。并且必须在获得 65.70 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之日起18 个日历月内完成理论考试。 (此处规定何意?) (b)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实践考试的人员应当通

17、过第 65.55条规定的理论考试,并满足第 65.57 条规定的经历要求。 (c)获得飞行签派员执照资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年满 23 周岁; (2)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3)能够读、说、写并且理解汉语; (4)通过了本规则第 65.59 条规定的实践考试; (5)按照 CCAR67 部规定的体检标准体检,并取得体检合格证。 第 65.55 条 理论知识要求 第 65.55 条 理论知识要求 (a)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至少通过下述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1)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权力、限制和飞行运行相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规定;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

18、令第号) CCAR-65R2 11 (2)气象,包括锋的知识和影响、风的特性、云的形成、结冰和高空资料; (3)气象和航行通告资料的收集、分析、分发和使用; (4)气象图表、地图、预报、顺序报告、缩写和符号的理解和使用; (5) 当其在相应的空域系统内运行时, 有关的气象服务职能; (6)风切变和下沉气流的认识、识别和避让; (7)仪表气象条件下的空中导航; (8) 与航路运行、 终端区和雷达环境下有关的运行以及与仪表进离场和进近程序相关的空中交通程序和驾驶员的职责; (9)航空器的载重与平衡、航图、图表、表格、公式和计算的应用,以及对航空器性能的影响; (10)与正常和非正常飞行状态下的航空

19、器飞行特性和性能有关的空气动力学; (11)人为因素; (12)决策与判断; (13)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交流和协调。 (b)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出示有效的文件证明申请人在此前 24 个日历月内已经通过了飞行签派员理论考试。 第 65.57 条 经历和训练要求 第 65.57 条 经历和训练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供有效的文件以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12 证明其符合本条(a)款或者(b)款的规定: (a) 申请人在申请日期前 3 年中至少有 2 年的如下任意经历或者其组合,并在此以后,

20、圆满完成按照本规则附件 A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要求设置的至少 200 小时的训练课程,并且提供了符合本规则第 65.70 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1) 在国家航空器运行中担任驾驶员、 飞行领航员、 管制员、 航空气象分析人员。 (2)在 CCAR121 部航空承运人的运行中,在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的直接监督下担任助理签派员至少 1 年,或者担任驾驶员、飞行机械员、航空气象分析人员、飞机性能工程师。 (3)在航空器运行中担任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航行情报员。 (4)在航空器运行中,履行局方认为能够提供同等经历的其他职责。 (b)如果申请人不具备本条(a)款要求的经历,则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

21、 A 的要求完成至少 800 小时的训练课程,并提供符合本规则第 65.70 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c)申请人在申请执照前 6 个月内,必须在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监视下在运行控制的岗位上至少服务 90 个工作日。 【修改内容修改内容】本条(a)删除了 800 小时,改为至少 200 小的训练。 【修改内容修改内容】根据国际民航附件 1 要求增加了(c)款。 【修改理由修改理由】为明确签派员的经历要求。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13 第 65.59 条 技能要求 第 65.59 条 技能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通过针对航空运输中使

22、用的任何一种大型飞机的实践考试。内容应当基于本规则附件 A 中规定的内容。 【修订内容】删除了第二行和最后一行中的 这种实践考试,民航局和“对飞行签派员实践考试标准等文字 D 章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 第 65.61 条 飞行签派员执照课程训练科目和时间要求 D 章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 第 65.61 条 飞行签派员执照课程训练科目和时间要求 (a) 获得批准的飞行签派员执照课程授课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则附件 A 中的知识范围及其项目,授课时间按照本规则第 65.57条的规定不得分别少于 200 小时或者 800 小时。 (b)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应当提交描述所有项目和分项目内容的大纲和每个部分的计

23、划课时数。 (c)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可以在课程中包含涉及飞行签派员执照课程的其他教学项目,对于没有包含在本规则附件 A 中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本条(a)款所要求的最低 200 小时或者 800 小时的基础上增加额外的授课时间。 (d)如果学员能够提供适当的证明材料,并经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批准,可以用以前的经历和训练代替部分课程的训练。训练机构决定代替的课时数应当以学员已有的经历和训练与批准的课程大纲相一致的部分所占用的计划课时数为依据。允许替代的课时数, 包括课时总数和替代理由的说明应当填入本规则第 65.70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14 条(

24、a)款要求的学员训练记录。 第 65.63 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申请第 65.63 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申请 (a)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按照本规则附件 C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申请表 填写的表格和下列申请材料: (1) 本规则第 65.61 条(b)款要求的课程大纲; (2) 教学设备、设施清单和说明; (3) 教员名单及其教学资格证明; (4) 地区管理局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b)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第 65.11条(b)款和(c)款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受理、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飞行签派员执

25、照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的决定。对于需要组成审查组实地检查、检测申请人设施、设备的,检验、检测所需的时间可以不计入规定的期限。 (c)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决定的,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申请人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对于不予发放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修改内容修改内容】在(a)款中增加了(4)项。 【修改理由修改理由】确保获得审定所需的资料。 第 65.64 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资格证书和一般要求 第 65.64 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资格证书和一般要求 (a) 除非被吊扣、吊销,飞行签派员训练

26、机构资格证书的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15 有效期为 24 个日历月。 (b) 申请延续其资格证书有效期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的有效期终止前至少 30 个工作日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毕业于该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学员,在参加按照本规则第 65.59 条要求的实践考试中,第一次测试合格率达到 80%; (2)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持续符合本规则对初始批准的要求; (c)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延续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按照本规则第 65.11 条(b)款和(c)款规定的程序

27、和期限要求进行。 (d)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申请修订批准的课程大纲、设施和设备清单及说明,应当按照本规则第 65.63 条(a)款(1)和(2)的要求以完整修订页的形式提交备案材料,以便完整地替换所批准的修订页内容。除非证明满足本规则第 65.67 条的最低要求,并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教员名单的修订应当申请批准。 (e) 当批准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不能持续满足本规则有关批准的要求或者实施执照训练的要求时,由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训练机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放弃资格证书,并向该管理局提供要求的训

28、练记录。 (f) 当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其资格证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16 书的有效期将被终止。但是,训练机构在所有权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且此变更不涉及设备、设施、人员和飞行签派员执照课程的,其资格不受影响。批准的附件 A 中的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教学仍可继续进行: (g) 当批准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名称和地点发生变更时,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则批准的训练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其资格证书保持有效。 第 65.65 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设施要求 第 65.

29、65 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设施要求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用于理论和实践教学并且校验合格的设备、设施和用具,以满足每一个学员在飞行签派员理论学习和实践训练中的使用要求。用于训练的教室应当符合国家的建筑、卫生和健康标准,确保温控、照明和通风,教室位置应当确保教学不会受到外界干扰。 第 65.67 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人员要求 第 65.67 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人员要求 (a)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有足够的教学人员,至少有一名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并能够协调所有训练课程教学的人员。 (2) 学员与教员的比例不得超过 25:1,每个教学班不得超过 45

30、 人。 (b) 讲授本规则附件 A 中签派实践应用内容的教员应当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每年有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在按 CCAR121 部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17 实施运行航空公司进行教学实践, 并保存相关记录以供局方检查。 【修改内容修改内容】本条(b)增加了对教员进行教学实践的要求。 【修改理由修改理由】有利于院校的签派员教学随新的运行而更新教学内容。 第 65.70 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记录要求 第 65.70 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记录要求 (a)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应当为每个学员建立执照课程的训练记录,包括按时间顺序排列的所有教员名单、涵盖

31、的学科课程和考试成绩。该记录在学员毕业后应当至少保存三年。训练机构应当在培训班结业后 2 个月之内将训练情况报送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备案,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所有毕业学员的名单和成绩表。 (2) 所有未毕业学员和退学学员的名单、成绩表或者退学原因。 (b) 为圆满完成附件 A 课程训练的合格学员颁发的书面证明。 【修改内容修改内容】本条(a)增加了训练机构向管理部门报告教学情况的要求。 【修改理由修改理由】便于局方对训练机构教学质量的监督检查。 E 章 罚则 第 65.73 条 执照申请的不受理 E 章 罚则 第 65.73 条 执照申请的不受理 在执照考试中出

32、现 65.18 条中作弊行为的,或在执照申请中出现 65.20 条中欺诈行为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取消其执照申请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18 资格,并在 12 个日历月内不再受理其新的申请。 第 65.75 条 执照的吊扣与吊销 第 65.75 条 执照的吊扣与吊销 (a) 对执照持有人, 违反 65.18 条规定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吊扣其执照 6 个月。 (b)伪造和篡改签派员训练记录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吊扣其执照 1 至 6 个月。 (c)违反航空规章的,视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予以吊扣、吊销执照的处罚。 第 65.77 条 受到

33、刑事处罚后的执照处理 第 65.77 条 受到刑事处罚后的执照处理 执照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期间不得行使执照赋予的权利。 【修改内容修改内容】本章增加了 65.73、75,这三条内容分别来自65.18、20 条的分解内容。65.77 条是新增内容。 【修改理由修改理由】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需要向监察员提供可操作的条款内容。 第 65.81 条 使用未取得执照的人员 第 65.81 条 使用未取得执照的人员 (a)违反本规则第 65.51 条(a) 、 (b)款规定,未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在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中履行运行控制责任的个人,在 12 个日历月之内不得申请飞行签派员执照,由民航地区管理局

34、责令其停止飞行签派工作,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b)航空承运人违反本规则第 65.51 条(a)款规定,指定未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的人员履行运行控制责任的,由民航地区管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19 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65.83 条 在检查中未能提供执照 第 65.83 条 在检查中未能提供执照 飞行签派员违反本规则第 65.51 条(c)款规定,在检查中未能提供飞行签派员执照或者体检合格证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警告或人民币 500 元以

35、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修改内容修改内容】修订了本条第一行“65.51(b)。 【修改理由修改理由】因此处错误。 第 65.85 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训练飞行签派员 第 65.85 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训练飞行签派员 未按照本规则 D 章取得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擅自从事飞行签派员执照课程训练的,其颁发的成绩表和毕业证明无效,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教学活动,并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65.87 条 违反本规则实施教学 第 65.87 条 违反本规则实施教学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警告或 1

36、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a)未按照本规则附件 A 的要求设置训练大纲; (b)教学用的设备、设施和用具未经校验合格; (c)其训练使用了未获得资格的教员; (d)违反本规则关于人员比例、记录要求;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20 (e)为培训不合格的学员颁发证明。 【修改内容修改内容】本条新增(d)、(e)两款内容。 【修改理由修改理由】增加可能发生的作弊行为 第 65.89 条 民航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 65.89 条 民航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

37、证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规则规定的监察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F 章 附则 第 65.91 条 施行与废止 F 章 附则 第 65.91 条 施行与废止 本规则自 2009 年 1 月日起施行,2004 年 12 月 16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36 号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21 附件 A: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 附件 A: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 本附件规定了从事飞行签派专业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内容,列出的最低课程应

38、当全部包含在一个完整的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内。经民航局批准的飞行签派员执照课程训练机构可以根据教学要求确定下列内容的顺序。 I.I. 航空规章 航空规章 A、 本规则 CCAR65 部; B、 CCAR25 部、71 部、91 部、97 部、121 部、135 部等航空规章; C、 公司总运行手册。 II.II. 气象学 A、基本天气知识 气象学 A、基本天气知识 (1) 地球的运动及其对天气的影响。 (2) 分析下列地区的气候类型、特征和结构以及综合情况: (a) 海洋 (b) 陆地 (c) 极地 (d) 热带 (3) 分析下列局部地区的天气类型、特征和结构以及综合情况: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

39、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22 (a) 沿海 (b) 山地 (c) 岛屿 (d) 平原 (4) 大气特性: (a) 成分 (b) 分层(对流层、平流层) 气压 (a) 量度单位 (b) 气压梯度力 (c) 气压分布 (d) 温度对气压的影响 (e) 高度表 (5) 风 (a) 全球风模式 (b) 科里奥利(Coriolis)力 (c) 急流及其特性 (d) 局地风和相关术语 (6) 大气状态 (a) 固体、液体和气体 (b) 导致状态改变的原因 (7) 云 (a) 成分、形成和消散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23 (b

40、) 类型和与其相联系的降水 (c) 云的预测方法 (8) 雾 (a) 产生原因、形成和消散 (b) 类型 (9) 积冰 (a) 产生原因、形成和消除 (b) 类型 (10) 大气的稳定性/不稳定性 (a) 温度垂直递减率、对流 (b) 绝热过程 (c) 抬升过程 (d) 辐散 (e) 辐合 (11) 湍流(颠簸) (a) 急流 (b) 气压系统 (c) 风切变 (d) 山岳波 (e) 雷暴 (f) 晴空颠簸 (12) 气团: (a) 分类和特征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24 (b) 源地 (c) 气团天气的判断 (13) 锋: (a) 锋面空间分

41、布特点 (b) 锋的类型 (c) 锋面天气与飞行 (14) 风暴系统的知识 (a) 雷暴 (b) 龙卷风 (c) 强热带风暴 (d) 微下击暴流 (e) 产生原因,形成和消散 B、天气、分析和预报 B、天气、分析和预报 (1) 观测 (a) 地面观测 i. 人工观测 ii.自动观测 (b) 航站预报 (c) 重要的航路报告和预报 (i) 驾驶员报告 (ii) 区域预报 (iii) Sigmets, Airmets 报 (iv) 气象咨询服务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25 (d) 天气图 (i) 地面天气图 (ii) 天气描述图 (iii) 重要天

42、气预告图 (iv) 高空风和温度预报图 (v) 温度对数压力图 (vi) 雷达描述图 (vii) 卫星云图 (viii) 其它可利用的图 (e) 气象信息数据收集系统 (2) 数据收集,分析和预报机构 (3) 提供航空气象产品的服务机构 C 、危害航空器的天气 C 、危害航空器的天气 (1) 侧风和阵风 (2) 受污染的跑道 (3) 视程障碍 (4) 颠簸和风切变 (5) 积冰 (6) 雷暴和微下击暴流 (7) 火山灰 III.III. 导航 导航 A、 地球知识 (1) 时间基准和位置(0 度经向线,UTC)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26 (2

43、) 定义 (3) 投影 (4) 地图 B、 航图的阅读、应用和使用 C、 国家空域规划 D、 导航系统 E、 机载导航仪表 F、 仪表进近程序 (1) 仪表进离场程序 (2) 精密进近程序 (3) 非精密进近程序 (4) 最低标准和与天气的关系 G、 特殊导航和运行 (1) 国内、地区 (2) 国际 (3) 全球差异 IV.IV. 航空器 航空器 A、 飞机飞行手册(AFM) B、 系统综述: (1) 飞行控制系统 (2) 液压系统 (3) 电气系统 (4) 空调和增压系统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27 (5) 防冰和排雨系统 (6) 航空电子、

44、通信和导航 (7) 动力装置和 APU (8) 紧急和非正常程序 (9) 燃油系统 C、 最低设备清单/构形偏离清单(MEL/CDL)及其应用 D、 性能 (1) 航空器概述 (2) 飞行原理 (a)组类航空器 (b)组类航空器 (3) 航空器限制 (4) 载重和平衡 (5) 飞机仪表误差 (6) 航空器性能 (a) 起飞性能 (b) 巡航性能 (c) 着陆性能 V.V. 通信 通信 A、 规章要求 B、 通信协议 C、 语音和数据通讯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28 D、 航行通告 E、 公布的资料 F、 非正常程序 VI.VI. 空中交通管制

45、空中交通管制 A、 职责 B、 设施、设备 C、 空域划分和航路结构 D、 飞行计划 (1) 国内 (2) 国际 E、 最小间隔 F、 优先处理 G、 等待程序 H、 交通管理 VII.VII. 紧急和非正常程序 紧急和非正常程序 A、 地面安全措施 B、 空中安全措施 C、 CAAC 职责和服务 D、 对延迟和失踪航空器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E、 宣布紧急状态的方法 F、 宣布紧急状态的责任 G、 要求的紧急情况报告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29 VIII.VIII. 签派实践应用 签派实践应用 A、 人的因素 (1) 决策 (a) 环境评估 (b

46、) 备份方案的制定和评估 (i) 权衡和优先 (ii) 应急计划 (c) 支援工具和技术 (2) 人为差错 (a) 原因 (i) 个人和组织的因素 (ii) 技术导致的错误 (b) 预防 (c) 发现和纠正 (3) 协作 (a) 信息和情报交流 (b) 共同和分散解决问题 (c) 资源管理 (i) 空中交通管制员行为和工作负荷 (ii) 机组行为和工作负荷 (iii) 维修人员行为和工作负荷 (iv) 运行控制人员行为和工作负荷 B、 签派实施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30 (1) 签派员向驾驶员作飞行前简介 (2) 签派放行前对飞行条件的评估

47、(a) 安全 (b) 天气分析 (i) 卫星云图 (ii) 高空和低空图 (iii) 重要航路报告和预报 (iv) 地面图 (v) 地面观察资料 (c) 航行通告和机场情况 (d) 机组 (i) 资格 (ii) 限制 (e) 航空器 (i) 系统 (ii) 导航仪表和电子系统 (iii) 飞行仪表 (iv) 操作手册和 MEL/CDL (v) 性能和限制 (f) 飞行计划 (i) 飞行航路 1、 标准仪表离场和进场(SID/STAR) 2、 航路图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31 3、 运行高度 4、 进离场图 (ii) 最低起飞油量 1、 爬升

48、2、 巡航 3、 下降 (g) 载重和平衡 (h) 经济飞行概算(性能、燃油差价) (i) 实施飞行的决策 (j) ATC 飞行计划的填报 (k) 飞行文件 (i) 飞行计划 (ii) 签派/飞行放行单 (3) 与机长共同作出放行决定 (4) 飞行中的运行控制: (a) 当前情况的掌握 (b) 信息交换 (c) 必要时,更改初始签派放行 (5) 飞行后: (a) 到达确认 (b) 听取天气汇报 (c) 报告飞行不正常情况。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32 附件 B: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和审查表 附件 B: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和审查表 I.基本信息(Ba

49、se Information) 1.姓名(汉语和全拼)(Name) 2 国籍 (Nationality) 3.出生日期 (Date of Birth) 4.性别(Sex) 男 (Male) 女 (Female) 5.出生地(Place of Birth) 6.民族(Nation) 7.联系电话(Telephone) 照 片 8. 有效通信地址(current Address) 9.邮政编码(Zip Code) 10工作单位(Service Organization) (如适用)11. 电子邮箱(E-Mail Address) 12.证件名称(Type of Identification Doc

50、ument) 身份证ID 其他证件Others 13.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Identification Number) II. 培训及经历(Training and Experience information) 14.接受培训情况(Training Information) 15.从业经历情况(Experience Information) 16.申请人单位意见(Department notes) (如适用)17申请人(Application) III.考试记录(Tests Information) 18.理论考试成绩 (Tests Grade) 19考试时间 (Exam Date)

51、20考试地点 (Tests Address) 21考试员签字 (Examiner Signature) 22.实践考试成绩 (Tests Grade) 23考试时间 (Exam Date) 24考试地点 (Tests Address) 25考试员签字 (Examiner Signature) 26体检合格证编号: 27备注(Notes): 执照信息(License Information) 28. 持照人公司性质(Company) 29执照编号(License Number) 30批准文号(Approve Number) 31执照状态(License State) V执照变更情况(Change

52、 Information) 32.持照人姓名 (Holder Name) 33.新更姓名 (Change Name) 34.持照人地址 (Holder Address) 35新更地址 (Change Address) 36.持照人执业单位(Company) 37.新更执业单位(Change Company) 38申请人签字(Application Signature) 39.签派监察员签字(Inspector Signature) 40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部门意见(Local Administrator Notes) 注:表中项和 II 项,V 项,除 39、40 项外由申请人填写,III 项,

53、项,由局方填写。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33 附件 C: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申请表 附件 C: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申请表 1.申请单位名称: 1.申请单位名称: 2.单位通信地址: 2.单位通信地址: 3.电话: 传真: 3.电话: 传真: 4.申请内容: 4.申请内容: (1) 初次申请。 (2) 延续或重新申请。 (3) 根据 CCAR65R1 第 65.57 和 65.61 条规定, 对于具备经历的申请人提供至少 200小时的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 (4)根据 CCAR65R1 第 65.67 和 65.61 条规定,提供的

54、至少有 800 小时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 (5)申请更改教学大纲。 (6)申请更改教学地址或设施。 (7)申请更改训练机构名称 (8)附件:CCAR65R1 第 65.63 条规定的资料 5.训练机构责任人: 5.训练机构责任人: 6. 姓名: 7.职务: 8签名盖章: 9.日期: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监制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34 附件 D:飞行签派员正式和临时执照样本 附件 D:飞行签派员正式和临时执照样本 正面: 96MM 55MM 反面: 使 用 说 明 一、 一、临时执照是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部门根据 CCAR65R1

55、规定,对理论和实践考试合格后并满足第 65.53 条(c)规定的人员或由于执照持有人执照丢失在申请、等待正式执照下发期间签发的执照。 二、在正式执照下发前,飞行签派员可以持临时执照在运行控制中心履行职责。飞行签派员在值勤和跟班飞行时要随身携带该执照,以备局方签派监察员或局方授权代表检查。 三、临时执照格式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统一规定,由各地区管理局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部门负责签发,有效期为 120 天。 四、持有人必须对该临时执照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涂改和转让。如果临时执照遗失,应立即到签发部门补发。 五、本临时执照需与工作证(牌)同时使用。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临时执照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临时

56、执照 Temporary Flight Dispatcher License Of CAACTemporary Flight Dispatcher License Of CAAC. 姓名(Name) . 性别(Sex) . 国籍(Nationality). 出生日期(Date Of Birth) / / . 通信地址(Address): .执照号(Licence NO.) .有效期至(Period Of Validity To): 年 月 日止 . (执照管理用章 Stamp) . 持证人(Signature Of Holder) . 签发日期(Date Of Issue): / / . 签发

57、人(Signature Of Administration Director)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35 关于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的修订说明 一、概要: 关于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的修订说明 一、概要: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 部(简称执照管理规则 )1999 年 10 月 15 日正式颁发,2004 年 12 月 16 日第一次修订,2008 年 10 月 18 日第二次修订。该规章的颁发对规范飞行员执照颁发与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日臻完善和航空运输发展需要,对飞行签派员提出了更

58、高的要求,为使执照管理规则适应这些要求,我们对该部规章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修订。现就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二、修订的条款 (1)有关机型签注问题。二、修订的条款 (1)有关机型签注问题。65.9 条 删除了本条(c)中有关“机型签注”的要求。飞行签派员机型训练是 121 部提出的要求,在执照上签注机型很难全面反映出飞行签派员训练内容,对此国际民航附件 1 中没有要求。根据运行控制的职责,飞行签派员需要全面掌握承运人运行的各类机型, 并取得放行这些机型的资格,再通过每年复训保持这一资格。根据飞行签派员在飞行运行中履行的运行控制责任。局方监察员在检查飞行签派员资格时应当在训练记录中确认其是否全面完成了相

59、关的训练,满足 121 部的要求,具备了放行飞机的资格。另外,在执照上签注机型也会给局方监察员带来不必要的繁琐工作。删除在执照上签注机型的要求将会加强对飞行签派员资格的监察。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36 (2)签派员取得执照的年龄限制。(2)签派员取得执照的年龄限制。 65.53 条 资格要求飞行签派员获得执照的年龄为 23 岁, 主要考虑申请人在获得执照前应当有一个积累经历的过程,这是运行控制工作性质决定的,飞行签派员具备了丰富的经历才有可能在值勤中对各种飞行运行的情况做出准确的判断与决策。执照申请人 2122 岁完成了 65 部附件 A 规

60、定的课程训练后,可以申请执照理论考试,经历了一定时间的运行控制实习,就会很容易的通过实践考试取得执照。考虑到飞行签派员的经历要求通知在 65.57 条中增加了(c)款要求,即在取得执照前 6 个月内容,申请人必须在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监视下在运行控制的岗位上至少服务 90 个工作日。 (3)签派教员的教学实践。(3)签派教员的教学实践。增加了 65.67 条(b)款对学院签派教员教学实践要求。 教学实践对教师教授飞行签派员课程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教学实践,教师可以深入实际了解教学与实际运行之间的差异,并获得知识更新,做到教学和实践相结合有利于飞行签派员课程教学适应与运行控制实际。 (4)教学质量报

61、告。(4)教学质量报告。在 65.70 条中增加了教学报告制度。这种报告制度增加局方监察员对经批准签派教学的训练中心教学质量的监督。 (5)法则。(5)法则。将 65.18 条中考试作弊行为调整到本规则 E 章,增加了 65.73,65.75,5.77 条,完善了罚则内容,为局方监察员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执照持有人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提供了依据。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号) CCAR-65R2 37 监督要求,确保教学持续保持审定的教学水平。 三、有关执照管理问题 三、有关执照管理问题 飞行签派员执照计算机管理系统是在民航局安全网上运行的执照管理系统,各地管理人员通过账户密码登陆系统。该系统在设计上允许地区管理局、监管办和航空公司执照管理员根据不同权限,在系统上维护、管理和查阅执照持有人信息。 随着执照管理计算机系统建立,将会大大提高了管理效率。各地区管理局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按系统设计需求存储和记录执照持有人基本以及变更数据,尽快完善系统所需的查询和管理标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