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一:增值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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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一: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一:增值税增值税演讲人简介:杨雪松先生担任云南亚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部主任担任有成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律师1.1999年10月 律师资格一次合格2.2000年9月 注册会计师一次全科合格3.2001年9月 特许证券审计资格一次合格4.2001年6月 注册税务师一次全科合格5.2001年5月 会计师一次全科合格6.2006年9月财政部、证监会新企业会计准则师资认证7.2008年10月高级会计师考试一次合格8.2009年12月 AC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国际会计、审计准则方向)积极参与中国企业改革重组及其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进行

2、的私募、股票上市和买壳上市等相关的项目,累计为云南九家上市公司和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财税与法律咨询服务。在财会、法律、审计、资产/企业价值评估、企业融资及兼并收购等方面有十年的工作经验。征税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

3、的当天。向购货方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贴息向购货方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贴息应缴纳增值税应缴纳增值税价外费用不包括政府性基金或行政性收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符合下述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1)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

4、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2)营业税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建安业务混合销售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

5、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9号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物的血液或组织制

6、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凝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符合代购条件的手续费收入应不符合代购条件的手续费收入应计增值税计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

7、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资产重组涉及的增值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局务总局 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题的批复 国税函国税

8、函2002420号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但仍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商场销售快餐,应当如何征税?国税函(1996)261号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

9、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如何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233号又一次予以明确: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中西餐饮服务,制作餐厅食品及冷热饮料,其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从事“必胜宅急送”业务,提供餐饮食品的送餐服务,其营业范围、食品制作工艺、操作流程及原材料成本构成与传统餐饮服务基本相同,因

10、此,对该公司取得的餐饮食品送餐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软件行业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国税发1993154号号) 财税财税2005165号号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

11、的不征收增值税。技术转让收入应分清设备和技术销售(转让)额根据国税函(1998)3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销售设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对纳税人采取技术转让方式销售货物,其货物部分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技术转让收入部分征收营业税,如果货物价格明显偏低,按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金银首饰差额征税根据财税财税字(1996)74号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电梯维修保养收入营业税根据国税函(1998)390号国

12、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林木销售与管护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国税函国

13、税函2008212号号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国税发200717号号4S店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14、财税2009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

15、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商超和消费品行业常见问题一、会员费收入【增】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所】1.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2.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

16、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商超和消费品行业常见问题二、“三包”收入【增】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三、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国税发1994122号】商超和消费品行业常见问题四、平销返利收入1.自199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

17、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1997国税发167号】2.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自2004年7月1日起):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国税发2004136号】商超和消费品行业常见问题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4136号】2.对商业企业

18、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4136号】3.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4136号】货款流向与发票单位一致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国税发1995192号】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19、,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国税函国税函20061211号号混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即除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

20、个人,应做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外购礼品应作视同销售且进项税不得抵扣外购礼品应作视同销售且进项税不得抵扣运费发票取得填写项目不齐全的运输发票不提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200667号) 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的填开内容中,“运价”和“里程”两

21、项内容可不填列。国税发国税发2007101号号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财税2005165号号34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备注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运费发票(1)发生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通勤车费、垫路运费、租车运费、垃圾运费等;(2)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3)取得开具不规范的运输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取得虚开、代开运输发票,如取得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代开运输发票;取得虚假或不实的运输发票;取得为自己开具的运输发票;取得国际

22、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取得运费价格、运输里程、运输数量不合理的运输发票。将装卸费、保险费开成运费,开具的运费发票数量与实际运输数量不符;取得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财税2005165号号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

23、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函【2003铁路运费铁路运费进口增值税标有两个单位名称如何抵扣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国税发【1996】第032号新旧对比:2008年12月31日前适用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 其它非正常损失。2009年1月1日起适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

24、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转出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转出资产评估减值不做进项税转出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国税函国税函20021103号号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财税财税2005165号号

25、个别货物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财税财税2005165号号说明:销售废旧物资(如废旧电线)取得的收入或以拆换下来的废旧物资抵减维护安装工程款的,应补缴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销售废旧物资也应缴纳

26、增值税销售废旧物资也应缴纳增值税出版单位印刷物出售和广告收入的纳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288号)规定,“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问题解答(六):对发生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外)修理支出按财务制度规定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或更换的零配件(零配件是指该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分离后不能单独使

27、用)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其修理费或更换零配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未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其修理费或更换零配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旧税法旧税法-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作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作进项税转出进项税转出留抵税款能否递减查补税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国税函国税函2005169号号发票管理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

28、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国税发【1996】第166号汇总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国税发国税发2006156号号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国税发国税发2006156号号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

29、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国税发国税发1994122号号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国税发2006156号)失控发票并非不可以抵扣国税函(2008)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要求:各地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

30、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

31、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国税发国税发1997134号号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国税发国税发2000182号号善意取得

3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国税函国税函20071240号号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

33、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

34、税款得到低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国税发国税发2000187号号纳税时间与地点纳税义务时间(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

35、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分支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原则上: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6、分支机构不需单独缴纳增值税的情况:(1)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并统一核算。(2)不在同一县(市)的,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只要分支机构不与客户签合同、不向客户开具发票、收取款项,分公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资金网络结算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

37、地缴纳增值税。国税函国税函2002802号号连锁经营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财税字【1997】第097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财税财税20031号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文件列表序号

38、序号文件文件主要规定主要规定1 1财税财税200229200229号号 应税固定资产应税固定资产4%4%减半征收;符合减半征收;符合3 3个条件的免税个条件的免税(主要是不超过原值)。(主要是不超过原值)。2 2国税函国税函19952881995288号号 免税固定资产的三个条件免税固定资产的三个条件3 3财税财税20081702008170号号以以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为分水岭,税收待遇不同。以前购日为分水岭,税收待遇不同。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入或自制的4%4%减半征收,以后的全额征税。减半征收,以后的全额征税。思考:思考:小汽车如何征税?不超原值是否征税?小汽车如何征税?不超原

39、值是否征税?4 4财税财税20090092009009号号 解决不得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解决不得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如何征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如何征税?5 5国税函国税函200990200990号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开具专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用发票?销售额如何确定?销售额如何确定?文件之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

40、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什么是免税固定资产?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免税固定资产的定义)“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41、(国税函(国税函1995288号号文件之二: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条: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2、,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文件之三:摘自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摘自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009号文件)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条: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文件之三:摘自

43、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009号文件)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文件之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一、

44、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文件之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2月25日发布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一般

45、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文件之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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