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68598393 上传时间:2024-07-25 格式:PPT 页数:56 大小:16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56页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56页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56页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56页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5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土地管理法律制度(5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6.1 概述6.2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6.3 建设用地6.5 土地管理法制度案例6.4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和处理第 6 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Click to add Title 6.1.1 土地管理法基本概念Click to add Title 6.1.2 土地所有权 6.1.3 土地使用权6.1 概述 土地是地球陆地表层,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活动场所。土地是地球陆地表层,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活动场所。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根据根据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和未利用土地。 1)土地 2)土地特征(1 1)地理位置的固定性)地理位置

2、的固定性(2 2)土地利用的不可替代性、耐久性)土地利用的不可替代性、耐久性(3 3)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土地面积的有限性6.1 概述6.1.1 土地管理法基本概念 土地管理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土地管理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土地管理法是指狭义的土地管理法是指19861986年年6 6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16次会议通过的,次会议通过的,19881988年年12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 5次会议次会议和和1998199

3、8年年8 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 4次会议以及次会议以及20042004年年8 8月十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11次会议修正的次会议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3)土地管理法6.1 概述6.1.1 土地管理法基本概念 广义的土地管理法除广义的土地管理法除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外,还包括外,还包括19921992年颁布的年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41994年颁布年颁布的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51995年颁布的年颁布的土地监察暂行土地监察暂行规定规定、19951995年颁布的年颁布的土地权属争

4、议处理暂行办法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1995年颁布的年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61996年颁布的年颁布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19971997年颁布的年颁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19981998年颁布的年颁布的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以及与土地,以及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法规。6.1.1 土地管理法基本概念6.1 概述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

5、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分属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分属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其特征有:所有。其特征有: 主体的特定性。主体的特定性。 交易的禁止性。交易的禁止性。 权属的稳固性。权属的稳固性。 内容的可分离性。内容的可分离性。 1)土地所有权的概念6.1.2 土地所有权6.1 概述 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指国家代表全国人民对土地依法占有、使指国家代表全国人民对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国

6、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其他任何单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2)国家土地所有权6.1.2 土地所有权6.1 概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二条,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1)1)城市市区的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2)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3)3)依据依据森林法森林法、草原法草原法、渔业法渔业法等相关规定,不等相关规定,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

7、、滩涂以及其他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以及其他土地;4)4)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5)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的土地;6)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国家土地所有权6.1.2 土地所有权6.1 概述3)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其所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

8、以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享有集体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只能是农民集体,分为村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土地所有权的只能是农民集体,分为村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第8 8条第条第2 2款规定,农民享有所有权土地款规定,农民享有所有权土地范围:范围:(1 1)除国有土地以外的全部土地;)除国有土地以外的全部土地;(2 2)农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农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3 3)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等。6.1.2

9、土地所有权6.1 概述4) 土地所有权的确定和确认(1 1)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2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其所有权。(3 3)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不能依法证明争议的土地是)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不能依法证明争议的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则属于国家所有。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则属于国家所有。(4 4)当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将)当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将其变为国有,但

10、必需依法给予补偿。其变为国有,但必需依法给予补偿。6.1.2 土地所有权6.1 概述1) 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在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处分的权利。使用、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处分的权利。 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人对土地可依法行使利用、出租、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人对土地可依法行使利用、出租、转让、抵押等权利。转让、抵押等权利。 特征有:特征有: 派生性。派生性。 独立性。独立性。 6.1.3

11、 土地使用权6.1 概述(1 1)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所有的土地: 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国家依法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国家依法出让(有偿)、划拨出让(有偿)、划拨、或、或通过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继承、获取地上建筑物所通过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继承、获取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有权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2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依法通过承包、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依法通过承包、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30年。若要承包给本集体经济成员以外年。若要承包给本集体经济成员以外的单位或

12、个人经营的,须经村民会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的,须经村民会议2/32/3以上成员或以上成员或2/32/3以上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村民代表的同意。(3 3)农民可依法取得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农民可依法取得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6.1 概述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6.1.3 土地使用权6.1.3 土地使用权3) 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和确认(1 1)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第11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

13、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使用权。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由国务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由国务院确定。院确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册,负责保护管理。6.1 概述n居住用地居住用地7070年年n工业用地工业用地5050年年n科教文卫体用地科教文卫体用地5050年年n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商业、旅游、

14、娱乐用地4040年年n综合或者其他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50年年6.1.3 土地使用权4)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Click to add Title 6.2.1 概述Click to add Title 6.2.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2.3 耕地保护6.2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6.2.1 概述 2004 2004年年8 8月实施的月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中第中第3 3条明确规定了条明确规定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作为我国的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基本国策,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

15、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为. .6.2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6.2.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 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综合考虑社会、经是在一定区域内,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国土整治和资源与环境保护要求,土地使用现济发展需要,国土整治和资源与环境保护要求,土地使用现状及实际供给能力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对土地的开发、利状及实际供给能力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所编制出的一定期限内土地利用的规划。用、治理和保护所编制出的一定期限内土地利用的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土地

16、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划分为行政区划分为国家、省、地、县、国家、省、地、县、乡五级,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乡五级,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15年。年。6.2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综合考虑社会、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和地方特色等因素。济和地方特色等因素。(1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求(2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3 3)土地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土地总体规划编制内容(4 4)土地利用

17、总体规划的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5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6.2.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2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6.2.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 土地总体规划内容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内容:(1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分析;(2 2)土地供需分析;)土地供需分析;(3 3)确定规划目标;)确定规划目标;(4 4)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5 5)编制规划供选方案;)编制规划供选方案;(6 6)拟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拟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6.2 土地的利用和保

18、护6.2.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第2121条及条及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第8 8条规定,土地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具体规定有:必须严格执行。具体规定有: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务院

19、批准。国务院批准。省会城市、人口在省会城市、人口在100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6.2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6.2.2 土地利用总体规

20、划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第2626条规定:条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途。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经过省、自治区、直

21、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的,根据省级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2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6.2.3 耕地保护制度1)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1 1)基本农田及保护制度)基本农田及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内期品的需求而确定的长期不

22、得占用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内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不得占用的耕地。 分一级和二级基本农田,一级基本农田为长期不得分一级和二级基本农田,一级基本农田为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二级基本农田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占用的耕地,二级基本农田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6.2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6.2.3 耕地保护制度1)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2 2)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

23、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域内耕地的80%80%以上。以上。6.2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6.2.3 耕地保护制度2) 占用耕地的补偿制度 为了保护耕地,控制耕

24、地总量的平衡。为了保护耕地,控制耕地总量的平衡。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第31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占多少,垦多少” ” 的原则,由占用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 省、自治

25、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负责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负责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6.2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6.2.3 耕地保护制度3) 土地的开发、整理、复垦(1 1)鼓励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鼓励开发未利用的土地(2 2)鼓励土地整理)鼓励土地整理(3 3)土地的复垦)土地的复垦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可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定缴纳土地闲置

26、费;满两年未动工,可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使用权。使用权。 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必须的前期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工作造成 开发延迟的除外。开发延迟的除外。6.2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Click to add Title 6.3.1 建设用地的概念Click to add Title 6.3.2 乡(镇)村建设的建设用地 6.3.3 国家征收土地Click to add Title 6.3.4 国有建设用地 6.3.5 临时用地6.3 建设用地6.3.1 建设用地的概念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一切非农用土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一

27、切非农用土地。它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及因经济它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及因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由规划中非建设用地转成的建设用地。及社会发展的需要,由规划中非建设用地转成的建设用地。前者称为规划内建设用地,后者称为规划外建设用地。二者前者称为规划内建设用地,后者称为规划外建设用地。二者均称为建设用地。规划内建设用地分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均称为建设用地。规划内建设用地分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6.3 建设用地6.3.2 乡(镇)村建设的建设用地1)1)乡(镇)村建设用地要求乡(镇)村建设用地要求 农民集体所有的建

28、设用地只可用于村民住宅、乡镇企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只可用于村民住宅、乡镇企业建设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建设等与农业有关的乡业建设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建设等与农业有关的乡村建设,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给他人用于非农业建设。村建设,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给他人用于非农业建设。2)2)乡(镇)村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建设用地审批3)3)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偿;不按批准用途

29、使用土地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6.3 建设用地6.3.3 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国家进行各项经济、文化、国防建设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国家进行各项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所需要使用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以及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所需要使用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铁路、公路、机场、国有企业、港口等国家所有土地土地,铁路、公路、机场、国有企业、港口等国家所有土地中的建设用地。中的建设用地。 6.3 建设用地6.3.3 国有建设用地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城市基础

30、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6.3 建设用地(1 1)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国有土地租赁

31、;国有土地租赁;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6.3.3 国有建设用地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6.3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享有权利的范围不含地下之物土地使用者享有权利的范围不含地下之物6.3.3 国有建设用地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6.3 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分为:

32、 居住用地居住用地7070年;年;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5050年;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5050年;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40年;年; 综合或其他用地综合或其他用地5050年。年。 6.3 建设用地6.3.3 国有建设用地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2 2)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规定,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拍卖、招标、协议三种方式。让,有拍卖、招标、协议三种方式。 拍卖出让拍卖出让 招标出让招标出让 协议出让协议出让6.3.3 国有建设用地2)国有建

33、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6.3 建设用地(3 3)土地使用权终止和续期)土地使用权终止和续期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根据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因土地的规定,因土地的灭失而导致使用者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即土灭失而导致使用者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而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而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前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前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土地使用权的续期

34、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年限届满时,如果土地使用者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年限届满时,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就必须申请续期,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要继续使用该土地,就必须申请续期,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方能继续享有土地使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方能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用权。6.3.3 国有建设用地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6.3 建设用地(4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的。标的。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开发期限。开发期限。出让金数额及支付方式出让金数额及支付方式开发进度与分期投资

35、额度开发进度与分期投资额度土地使用规则土地使用规则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条款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条款6.3.3 国有建设用地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6.3 建设用地6.3.3 国有建设用地(5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变更和解除 法律允许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变更和解除法律允许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变更和解除出让合同。出让合同。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中,比较多见的是土地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中,比较多见的是土地使用者提出改变土地用途,为此使用者提出改变土地用途,为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规定了变更土地用途的批准程序

36、和处理方法。了变更土地用途的批准程序和处理方法。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中,比较多见的是当事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中,比较多见的是当事人双方违约,或土地使用者不按法律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人双方违约,或土地使用者不按法律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而导致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收回。而导致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收回。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6.3 建设用地6.3.3 国有建设用地由于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由于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现为实现“城规城规”而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土地的;而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到期的,土地使用者又没办续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

37、合同到期的,土地使用者又没办续用的或没被批准的;用的或没被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况6.3 建设用地6.3.4 国家建设用地的征收和补偿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可能一些原属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可能一些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用于基础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用于基础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所以所以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第2 2条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条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38、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6.3 建设用地6.3.4 国家建设用地的征收和补偿1)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45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 1)基本农田;)基本农田;(2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35公顷的;公顷的;(3 3)其他土地超过)其他土地超过7070公顷的。公顷的。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6.

39、3 建设用地6.3.4 国家建设用地的征收和补偿1)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424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需占用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1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 2)军事设施;)军事设施;(3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4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6.3 建设用地6.3.4 国家建设用地的征收和补偿2)征收农用地办

40、理程序 征收农用地的,必须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必须按照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建设单位持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建设单位持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政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案经批准后, ,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应进行申请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者应进行申请土地登记。抢险救灾急

41、需用地的,可先行用地。抢险救灾急需用地的,可先行用地。6.3 建设用地6.3.4 国家建设用地的征收和补偿3)征收土地的实施 实施条例实施条例25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定程序批准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

42、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到公告指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持土地权属证到公告指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向建设单位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地补偿登记。并向建设单位发建设用地批准书。6.3 建设用地6.3.4 国家建设用地的征收和补偿4)征地补偿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 3年平均年产值的年平均年产值的6 6至至1010倍。倍。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

43、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 3年平均年产值的年平均年产值的4 4至至6 6倍。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 3年平均年产值的年平均年产值的3030倍。倍。6.3 建设用地6.3.4 国家建设用地的征收和补偿5)征收土地的劳动安置 因征收土地后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因征收土地后造成的多余劳动力,

44、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扩大农副业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扩大农副业生产和乡镇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将符合生产和乡镇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安置到用地单位或其它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就条件的人员安置到用地单位或其它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6.3 建设用地6.3.4 国家建设用地的征收和补偿5) 征收土地的劳动安置 因征收土地后造成的多余劳动

45、力,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因征收土地后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扩大农副业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扩大农副业生产和乡镇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将符合生产和乡镇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安置到用地单位或其它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就条件的人员安置到用地单位或其它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6.3 建设用地6.3.5 临时用地 建设项目施工或

46、地质勘察等确需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察等确需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用地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

47、用地期限为临时用地期限为2 2年年,临时用地上不得建永久建筑物。,临时用地上不得建永久建筑物。占用耕地的到期之日起占用耕地的到期之日起1 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6.3 建设用地Click to add Title 3.4.1 民事法律责任Click to ad 3.4.2 行政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中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中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6.4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和处理6.4.1 民事法律责任 土地民事法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违反有关土地民事法土地民事法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违反有关土地

48、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主要分为两种:土地侵权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主要分为两种:土地侵权行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违反土地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行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违反土地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 土地民事法律责任发生在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承土地民事法律责任发生在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6.4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和处理6.4.2 行政法律责任 土地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土

49、地行政法律规范,土地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行政法律规范,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制裁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形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制裁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形式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式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违反土地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及其具体处罚如下:违反土地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及其具体处罚如下: 共共1111种情形,略。种情形,略。6.4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和处理二是刑事处罚:二是刑事处罚:按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非法批地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6.4.3 刑事法律责任6.4 违反土

50、地管理法的责任和处理何为情节严重?何为情节严重?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v 一是非法批准基本农田一是非法批准基本农田1010亩以上;亩以上;v 二是非法批准一般耕地二是非法批准一般耕地3030亩以上;亩以上;v 三是非法批准其他土地三是非法批准其他土地5050亩以上;亩以上;v 四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四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量毁坏的。6.4.1 刑事法律责任6.4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和处理6.5 案例基本案情: 2004 2004年年1010月,某村村民委员会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月,某村村民委员会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51、擅自与陈某签订擅自与陈某签订买卖土地协议买卖土地协议。协议约定:该村按照征地。协议约定:该村按照征地补偿标准将本村补偿标准将本村4 4亩土地(系一级基本农田)卖给陈某,用于亩土地(系一级基本农田)卖给陈某,用于建造厂房及附属设施用房。协议签订后,某村实际已经以土地建造厂房及附属设施用房。协议签订后,某村实际已经以土地征用和青苗赔偿名义收款征用和青苗赔偿名义收款1515万元。万元。20042004年年1111月,陈某在施工中月,陈某在施工中被他人举报因而被某市国土资源局查获。某市国土资源局立即被他人举报因而被某市国土资源局查获。某市国土资源局立即下发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

52、书,责令陈某立即停止违法行,责令陈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为,听候处理。 案例评析: 2004 2004年年1111月,某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月,某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理法第第8181条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第3939条的条的规定,对该村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其在规定,对该村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其在20042004年年1212月月1515日前改正违法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15万元;并处万元;并处5 5万元罚款。万元罚款。20052005年年1 1月,某市纪月,某市纪委作出处分决定

53、,给予该村村支部书记留党察看的党纪处分。委作出处分决定,给予该村村支部书记留党察看的党纪处分。 某村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卖地给陈某的行为违反了某村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卖地给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第2 2条第条第3 3款的规定,属非法买卖土地行为。款的规定,属非法买卖土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第2 2条第条第3 3款明确规定:款明确规定:“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陈。陈某和某村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在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情某和某村未经

5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在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进行土地买卖,这显然是违法的。因此,他们之间的况下,就擅自进行土地买卖,这显然是违法的。因此,他们之间的土地买卖行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土地买卖行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6.5 案例思考题1. 1. 何为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是如何规定何为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是如何规定的?的?2. 2. 何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如何取得?何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如何取得?3. 3. 土地管理法中确立了哪些土地利用和保护的制度?土地管理法中确立了哪些土地利用和保护的制度?4. 4. 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编制原则是什么?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编制原则是什么?5.5.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保护耕地规定了哪些基本制度?对保护耕地规定了哪些基本制度?6. 6. 在哪些情形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将被收回?在哪些情形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将被收回?7. 7. 国家征收土地要做哪些补偿?其标准如何确定?国家征收土地要做哪些补偿?其标准如何确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金融/商业/投资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