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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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公司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范围扩大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的人员)的管理。3.管理职责相关岗位: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各级管理人员,各级操作层员工。必要时各相关方员工4.具体规定4.1 特种作业的概念: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技术含量高,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4.2 公司特种作业的范围4.2.1 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2、4.2.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4.2.3 制冷工、锅炉工。4.2.4 高空作业人员。4.2.5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的人员,包括消控值班、电梯安全管理人员、食堂工作人员、二次供水人员等4.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4.3.1 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4.3.2 年满十八周岁。4.3.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3.4 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4.3.5 身体健康, 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4.4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4.4.1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4.4.2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控制。4.4.3 公司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4.4.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4.4.5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4.4.6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4.4.7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4.

4、4.8 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4.4.9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作业,接受上级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4.4.10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坚持上下班检查制度,及时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并做好交接班记录。4.4.11 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5.附则5.1 本制度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执行。5.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改。5.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

5、理制度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本)(范本)1 1、目的、目的为进一步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2 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3 3、定义、定义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4 4、本制度所指特种作业包括:、本制度所指特种作业包括:4.1 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

6、修)4.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4.3 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4.4 锅炉作业(水质化验)4.5 压力容器作业4.6 起重机械作业4.7 厂内机动车辆作业5 5、特种作业人员新取证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新取证要求:4.1 新办证人员必须是公司在册员工。4.2 具备与本工种作业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和文化程度。4.3 从事本工种作业一年以上,由工段、车间出具鉴定证明,安全部核实,符合本工种作业条件的,方可办证。6 6、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员资格:6.1 因本人原因或体检不合格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6.2 经常性违章作业(

7、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6.3 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6.4 辞职或调离公司的,证件由安全部收回,并注销证件。7 7、其他要求、其他要求7.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上岗。未办理操作证的新特种作业人员严禁独立操作,必须在师傅的监护下进行作业。7.2 安全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做好申报、 培训、考核、复审、建档、注销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7.3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操作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7.4 新增岗位及需新办特种作业证的人员,所在单位必须提前半年报安全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核。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7.5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凡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调换岗位。如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经人力资源部、安全部核实,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调整,并填写特种作业人员调整审批表;发现无故调离的,按照新办证费用给予车间加倍考核。8 8、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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