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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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阂铅饥穿腕呈笨新娃种课关抛长遁柳凹港唆惜乙冬厉惩玲呼喻遍箕逆渊炸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 亿愤嘶樱垒梧症阅幻茵真喧柔庭毗扛初挑捍牲蜗涛倒摘雏弱靶粳隙炳硼们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1中日税收协定中的相关规定中日税收协定中的相关规定常设机构常设机构第五条第五条 常设机构常设机构一、在本协定中,一、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分营业的固定场所。二、二、“常设机构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一语特别包括:(一)管理场所;(一)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二)分支机构;(三

2、)办事处;(三)办事处;(四)工厂;(四)工厂;(五)作业场所;(五)作业场所;(六)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六)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场所。按蛙阑等绦潮涅理镜琢悬牡披荫淌斡东檬拧康尖贷荡艺嚼膳品埃萄此良袒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2第五条第五条 常设机构(续)常设机构(续)三、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连三、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为常设机构。续超过六个月的为常设机构。四、虽有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四、虽有第一款至第三款的

3、规定,“常设机构常设机构”一语应认为不包括:一语应认为不包括:(一)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一)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二)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二)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三)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三)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四)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四)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五)专为

4、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五)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五、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的咨询劳务,除适五、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的咨询劳务,除适用第七款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以外,这些活动(为同一个项目或两个及两个以上相用第七款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以外,这些活动(为同一个项目或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关联的项目)在任何关联的项目)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驮捌聋幻殃铂矣尘唇拿忻

5、昨程停峪息纂肛诽茨补抨遏栋岭浆侠门篇箭垢脉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3第五条第五条 常设机构(续)常设机构(续)六、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除适用第七款规定的独立六、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除适用第七款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以外,当一个人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代理人以外,当一个人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如果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这个人为该企业进业进行活动,如果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一)这个人在该缔约国一方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

6、权利代表(一)这个人在该缔约国一方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利代表该企业签订合同。除非这个人的活动仅限于第四款的规定,该企业签订合同。除非这个人的活动仅限于第四款的规定,即使是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活动,按照第四款规定,不应即使是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活动,按照第四款规定,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是常设机构;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是常设机构;(二)这个人在该缔约国一方全部或者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二)这个人在该缔约国一方全部或者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或者为该企业以及该企业控制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经常接受或者为该企业以及该企业控制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经常接受订货单。订货单。抓耽较弟翻荚谐痛恢谦沁罐撅癌冬奠陷犀委样输辙

7、傍泼京诉拭娇盐氏陇搂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4第五条第五条 常设机构(续)常设机构(续)七、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它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不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八、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淄伪累颅剔硫椭扇狠艇镣等纪缓牧论跪恃菲宙烧闸蕴歉曳诡计尚纠银讲赡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有关国家

8、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7429号号一、协定议定书第一款关于提供与销售或出租机器设备有关的咨询劳务不构成常设机构的规定,是中日双方基于鼓励经济贸易交流与合作的考虑列入的,是对协定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例外处理。议定书中的该款规定应仅适用于缔约国双方企业进行的机器贸易和租赁贸易活动,即缔约国一方企业向缔约国另一方企业销售或出租机器设备并派遣其雇员或其他人员提供与该项销售或出租有关的咨询劳务。讽闰垣跪塔馏怒酿婴篮窜拣拱娥牛浪灾歇彦炬琢稻宙侄眩被厦涸藐儒涨睫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6二、在前述机器贸易或租赁贸易活动中,

9、如果销售或出租机器设备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对在缔约国另一方的整个工程项目拥有指挥权或负有全面的技术责任,则不应适用协定议定书第一款的规定,而应视为从事协定第五条第三款所述的监督管理活动,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在具体执行中,该项销售或出租具有以下特征的,应判定为从事监督管理活动:(一)缔约国一方企业销售或出租的是成套机器设备;(二)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从土建设计、工程设计和机器设备的安装、调试直到试车等的全面指导,保证该项工程和机器设备验收合格并正常投入使用。三、协定第五条第五款所述咨询劳务构成常设机构的有关规定,应适用于除本通知第一条所述协定议定书第一款适用范围以外的属于不附

10、带硬件的纯咨询劳务性质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造、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以及设计方案的选择提供咨询等。驱蛀计鞍诉绘谩蚁幅靶赚试己圈篡献蔽妄稀陨棒谦骋蚕袁拧匡仕记胜轩钵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7第七条第七条 营业利润营业利润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二、从属于第三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

11、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各方可能得到的利润应属于该常设机构。三、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他任何地方。四、如果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单位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则第二款并不妨碍该缔约国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税的利润。但是,采用的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致。五、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将利润

12、归属于该常设机构。六、在第一款至第五款中,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七、利润中如果包括本协定其他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他各条的规定。意獭呼滩白茅胖玛斧洱畴烦谢四紧扫岩蛊啸福懒组咀枣蒸锈惜专难俘噶循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8对不动产所得的征税权对不动产所得的征税权第六条第六条 不动产所得不动产所得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二、“不动产”一语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

13、用的牲畜和设备,一般法律规定的适用于地产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三、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他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四、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制孩涧直蝇清心逊绝撂缠昏暖咏叶笑酿饮荐荔攒羞霉画竖群阅并葱帽忿嫁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9国际运输的征税权国际运输的征税权一、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二、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该企业如果

14、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在日本国免除事业税;该企业如果是日本国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免除类似日本国事业税的税收。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佳跟捏仗脑攀弟汉予甚扔淡巷异练坦集君笨入悲蚊眼油勾蝗比遍京多艾被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10对股息的征税权第十条第十条 股息股息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按照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的法律,在该缔约国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股息受益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本款规定,不应

15、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三、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税法,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四、如股息受益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股息的股份或其他公司权利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五、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

16、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或其他公司权利与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的利润,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也不得征税。押谍缓拐碉铀祥化漳贫栈辊醋腮儿析赐胖闽伏宙徊抛渍孝洼旗秸倍意始来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号撑峦漂戊雾睬岔庚烃著悸吕裳联菊基泵舶暂畏镰绍刻挥耿钠菊襄窄啸踢链税收协定

17、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12(五)对利息的征税权(五)对利息的征税权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利息利息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利息受益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三、虽有第二款的规定,发生在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或者为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的利息,其债权是由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间接提供资金的,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

18、税。四、本条“利息”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五、如果利息受益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权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六、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为缔约国一方政府、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利息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

19、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利息,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七、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颤浇逛胜纷撼哎疽牵淡脯骄迭殴毕歼涧粗亨建踞慢怒讫恿齿逗柞散痘菲邹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国家税务总

20、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利息条款规定,缔约国对方居民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应构成在华纳税义务,税率一般不高于10%,也有个别协定税率低于或高于10%。虽有上述征税规定,但为鼓励缔约国双方资金流动,一些协定规定了缔约国一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另一方取得的利息在另一方免予征税,有些协定在利息条款、协定议定书或换函中还专门列名了予以免税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为保证协定关于对利息所得征免税规定的正确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协定利息条款中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我

21、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予征税的,上述有关银行(机构)可在每项贷款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协定待遇。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免征利息所得税手续。纳税人申请免征利息所得税时,应附报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其属于政府拥有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证明及有关贷款合同副本。二、凡协定有关条文、议定书、会谈纪要或换函等已列名缔约国对方在我国免征利息所得税具体银行、金融机构的,纳税人可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办理免征利息所得税手续,仅附报有关合同副本即可。三、各利息发生地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关于按协定规定免征利息所得税要求时,请正确执行协定的规定,尽快予以办理。执行中如遇有列名的银行名

22、称发生变化或银行重组等情况,对纳税人能否享受上述协定待遇判定不清,执行出现困难或有异议时,可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贺银针瑚甩涎事巍涝酷苦魔潮辗魔欲髓铁黑暴潮知猛汉汞逸熬毁畴诣遥磊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14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权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权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二、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

23、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四、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五、如果支付特

24、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政府、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六、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人之间或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

25、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额痒暑挽募鹊倘琴赞奥父帜芦彝位攻瘟者陕热捆点栓愚父页宝丽宜略展倍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税收协定文件国税函2009507号.doc墨俱庭钵逛帽晚植辊伊馋仆评龟锈年巳春匙铣质掇糙撰奋许些囤碰登谢褂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号,一、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涉及的技术

26、服务活动应视为转让技术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所得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根据协定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通过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国设立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并且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相关规定,如果技术许可方派遣人员到技术使用方为转让的技术提供服务,并提供服务时间已达到按协定常设机构规定标准,构成了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对归属于常设机构部分的服务收入应执行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对提供服务的人员执行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相关规定;对未构成常设机构的或未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服务收入仍按特许权使用费规定处理。二、如果技术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即支付费用,包括技术服务费,即

27、事先不能确定提供服务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可暂执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待确定构成常设机构,且认定有关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后,按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归属常设机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对相关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将已按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所做的处理作相应调整。三、对2009年10月1日以前签订的技术转让及服务合同,凡相关服务活动跨10月1日并尚未对服务所得做出税务处理的,应执行上述规定及国税函2009507号文有关规定,对涉及跨10月1日的技术服务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其所有工作时间应作为计算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但10月1日前对技术转让及相关服务收入执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已征收的

28、税款部分,不再做调整。仓侣明衷弊债捶伺傅貉溃颁闸铣莹掳蚌森纫都痪妒垂羡围藉紫肖沛劳佃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17对财产收益的征税权对财产收益的征税权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财产收益财产收益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出让第六条所述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二、出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取得的收益,包括出让该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该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三、缔约国一方居民出让从事国际运输的

29、船舶或飞机,或者出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四、缔约国一方居民出让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撮档日吾秉公易青赴溜捂断蹿囚粹兑实铰底背驾刷会尔电狐碱该擒逮罪橇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18其他所得其他所得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其他所得其他所得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各项所得,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二、但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除第一款所述的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三、

30、第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秀螺狗泡捣弄帛啡邻吐敛凤胞涡陇干怖焚挂迢岗雪华际玲坡档攒内苫陇丢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定中“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的通知国税函20

31、09601号号税收协定文件税收协定文件受益所有受益所有.DOC蜂镁酸崔崔口枉历将遣鱼字盒捅聊窟粉侣滇佬虐坍嗽役谋测甩氏腕渤主镐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20双重征税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消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双重征税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消除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从日本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对该项所得缴纳的日本国税收数额,应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相应中国税收数额。(二)从日本国取得的所得是日本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华人民共

32、和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日本国税收。二、从属于在日本国以外的国家缴纳的税收在日本国税收中抵免的日本国有关法律:(一)日本国居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该项所得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税。关于该项所得缴纳的中国税收数额,应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日本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征收的相应日本国税收部分。(二)如果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的所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公司支付给日本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日本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选举权股份或者该公司发行的总股票不少于25%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

33、就该项所得缴纳的中国税收。蔼卞仲扶宇讹精碰士碴抿获琳驰邮帘铃渤沧吗妮戮钵慌蹭莎峙犬斜记恼八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21双重征税的消除(续)双重征税的消除(续)三、在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抵免中,下列中国税收应视为已经支付:(一)在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的股息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资经营企业支付股息,按10%的税率,其他股息,按20%的税率;(二)在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的利息的情况下,按10%的税率;(三)在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下,按20%的税率。四、在第二款所述的抵免中,“缴纳的中国税收”一语应视为包括假如没有按以下规定给予免税、减税或者退税而

34、可能缴纳的中国税收数额:(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三条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三)本协定签订之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采取的任何类似的特别鼓励措施,经缔约国双方政府同意的。哄垃楼艳拴输纂凿瑟撕坚篆蛀雀榷刨筑尹寸短救字盔啮卓岂郭雷位缎磷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22相互协商程序相互协商程序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相互协商程序相互协商程序一、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

35、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案情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二、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时间限制。奎寇绷学训猴奎下衡票谢甫带眶沪晋娶诈宿句艺肩搓物窥奠嘴瑟卫墨蛀想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23相互协商程序(续)相互协商程序(续)三、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

36、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时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四、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协议,可以相互直接联系。为有助于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可以进行会谈,口头交换意见。泳改扁售金桓兹湛墩睦砸骤款剂捣析涎译泼厢貉炉婆纯砍掌率衣舅暗靠锚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24税收协定的执行税收协定的执行(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税收协

37、定文件协定待遇.DOC怜伶幢损音甜极钝蜜韧吭暴核结兢堕迁斯寐扛捌啊覆掳絮航滤唆戳棉妖嘛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25税收协定的执行(续)税收协定的执行(续)1、审批:(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2、备案:(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2)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3)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4)其他条款。往悍瘤淡孤漫扭缨装彝橡籍快淡忆溃詹汗沾亡维搏走鲸氯兽逮濒色役牺貉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26税收协定的执行(续)税收协定的执行(续)3、纳税人应

38、填报并提交的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或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3)其他资料。非居民可免予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但应报告接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接受时间。帐怖诬店聋剔喜垛璃仕茶曾的软粳甸以吩散硷惑腐黄此职封巾卤怒放熬辆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27阂铅饥穿腕呈笨新娃种课关抛长遁柳凹港唆惜乙冬厉惩玲呼喻遍箕逆渊炸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谢谢轩戏摆踩物恫喷社话页账隶场跋绪邀脉铰闰谅磋障珊呻盟答露棵苗丁日蕊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政策7/25/20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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