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章区域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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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区域投资协定第一节概述一、含义n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协调成员国投资法律而签订的多边条约。内容主要涉及到各国投资政策自由化,投资待遇标准,投资保护以及投资争端的解决等问题。二、类型1、按照处理外国直接投资问题的方式:n纯粹处理外国直接投资的区域性文件n在区域合作和一体化的总体法律框架中处理外国直接投资的区域性文件。2、按照有无法律拘束力:n具有法律约束力n没有法律约束力3、按目的不同n促进保护外国直接投资的;n消除投资障碍的;n关注外资进入和待遇问题;n确立与保障国家对外资的管制权的;4、按照成熟程度:n尚在发展中n较为成熟的按照一体化的不同类型n高度经济一体化超国家机制以硬法为主欧共体

2、模式n南北经济合作型的混合软硬法机制北美自由贸易区n南南经济合作型的以软法机制为主安第斯集团(共同体)n南北经济松散型的软法机制模式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三、历史沿革n最初的成功尝试是1928年美洲国家组织通过的国际私法典(即著名的布斯达曼特法典n二战后,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国际投资性质的转变,区域性国际投资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发展中国家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提出了众多区域性国际投资法方案。发达国家主导的区域组织也提出了相应的区域投资法方案。第二节欧洲一、欧盟国际投资的条约二、欧洲能源宪章一、欧盟相关投资的条约(一)欧洲共同体条约(二)欧共体(欧盟)的“竞争法”(三)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历史沿革n歐洲聯盟

3、歐洲聯盟(簡稱歐盟歐盟)是根據1992年簽署的欧洲联盟条约(也稱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条约)所建立的國際組織,現擁有27個會員國。n歐盟是世界上最有力的國際組織,在貿易、農業、金融等方面趨近於一個統一的聯邦國家,而在內政、國防、外交等其他方面則類似一個獨立國家所組成的同盟。歐盟的政治體制因與世界其他大規模的國際組織不同,視作一個獨特的實體。n1952年建立的歐洲煤鋼共同體n1958年又成立了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n1967年統合在歐洲共同體歐洲共同體之下。n1993年又統合在歐洲聯盟之下。n歐盟已經漸漸地從貿易實體轉變成經濟和政治聯盟。n欧盟宪法条约-里斯本条约n2004年10月签署,是

4、欧盟的首部宪法,其宗旨是保证欧盟的有效运作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顺利进行。n欧盟宪法、欧盟公民基本权利宪章、欧盟政策和欧盟条约基本规定。n2007年10月19日,欧盟非正式首脑会议通过了欧盟新条约里斯本条约取代欧盟总统范龙佩欧盟总统范龙佩n欧盟总统,全称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是里斯本条约创立出来的新职位,职责是,对外代表欧盟,对内负责主持欧盟会议、协调欧盟内部立场,根据这一表述,人们形像地把它称为欧盟总统。n比利时首相赫尔曼范龙佩在2009年11月19日举行的欧盟特别首脑会议上被选为欧盟理事会主席。n歐盟共由三大支柱組成:n歐洲共同體歐洲共同體,其中包括關稅同盟、單一單一市場市場、共同農業政策共同

5、農業政策、共同漁業政策共同漁業政策、單一貨幣單一貨幣、申根條約申根條約等諸多部分;n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n刑事事件之警政與司法合作刑事事件之警政與司法合作n歐盟的主要機構有歐洲理事會、歐洲委歐洲委員會員會、歐洲議會歐洲議會、歐洲法院、歐洲中央歐洲中央銀行銀行n歐元歐元是歐盟的官方貨幣,目前已經由27個成員國中的16個採納為流通貨幣;n申根條約申根條約取消了部分成員國之間的邊境管制,目前已有22個歐盟成員國和3個非成員國實施。n目前,歐盟有27個成員國。n1950年的六個創建國為:法國西德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n21個成員國在後來一系列的擴大浪潮中加入:n1973年愛爾蘭英國丹麥n1981年希臘n

6、1986年西班牙葡萄牙n1995年芬蘭瑞典奧地利n2004年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捷克匈牙利n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馬爾他賽普勒斯n2007年羅馬尼亞保加利亞n除了以上27國以外,摩納哥、安道爾等歐洲小國也與歐盟簽訂了特殊協議。n挪威曾於1972年和1994年兩次在國內進行加入歐盟的全民投票,均未被通過,因此至今沒有加入歐盟。但挪威的歐洲經濟區協定(EEA)使挪威與享受與歐盟成員國企業和國民的同等待遇。1欧洲共同体条约n共同体国家之间的外国投资进入是完全自由,缔约国在准入权和资本自由移动方面承担的义务的范围是最广的。n罗马条约的投资准入模式属于相互间国民待遇模式,准入权仅授予来自成员国的所有投

7、资者,而对于非成员国的投资者,一般是无法获得最惠国待遇的。n第52-58条要求在共同体内逐步消除所有的对具有一个成员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另一个成员国领域内的自由设立企业的限制。n第67-73条要求逐步取消对资本自由移动的限制。欧共体(欧盟)的“竞争法”n规制共同体内直接投资的跨国流动。n85、86条确立了欧共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它禁止组建某些企业卡特尔,禁止企业在竞争中滥用市场优势地位。n92、93条涉及可能扭曲竞争或者欧盟内部贸易的国家对企业或地区帮助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权力是控制各国政府对企业的补贴。n欧共体理事会2003年11月27日通过了新的欧共体合并控制条例即139/2004号条

8、例。马斯特里赫特条约n1991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罗马条约中的“资本”这一章进行了全面修订,实现了欧盟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欧盟之外国家之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全面自由化。n马约的积极意义不仅在于原则上禁止了资本跨国流动的限制,更主要在于其有利于欧盟成员国在贸易、劳务、金融等方面的全面融合,使欧盟成为迄今全球最成功的区域一体化组织。二、欧洲能源宪章条约欧洲能源宪章条约是规范石油、天然气、煤炭及可再生能源的多边协议,负责调整缔约国在勘探开发、生产加工、运输分配、销售利用等能源领域的活动。n其宗旨是创建一种有法律保障的国际能源机制,增强能源投资者的信心,以有利于各公司企业对能源部门的投资、运作和贸易

9、。条约以1991年的欧洲能源宪章条约(草案)为基础,1994年12月17日在里斯本举行的缔约国部长会议上获得通过。1998年4月16日条约开始生效。至今已有5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此条约n欧共体国家以及非欧共体成员西欧其它国家,中、东欧(除南斯拉夫部分地区外)的所有前社会主义国家,地中海地区3国、波罗的海3国、前苏联的12个独立共和国,以及美国、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4个卞要欧洲以外的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欧洲能源宪章及相关法律文件n能源宪章条约(EnergyCharterTreaty)n能源宪章贸易条款修正案(TradeAmendment)n投资补充协定(InvestmentSupple

10、mentaryTreaty)n能源效率与环保问题议定书(PEEREA一一ProtocolonEnergyEfficiencyandRelatedEnvironmentalAspects)n能源运输协定(EnergyTransitProtocol)n条约规定:签约国有义务促进运输投资,允许能源从本国过境,创造牢固、平等、有利的能源投资条件。n条约中有关东道国“给与外国能源投资者提供保护”的规定,以经合组织投资规则为蓝本并有所完善,条约把这些规则成功地移植到东方国家并将之法律化。n外资准入问题上采用的是限制性投资准入模式。尽管在有关投资准入条款中ECT使用了“软法”性质的措辞,仅要求缔约国“尽可能

11、”赋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中更优惠的待遇,并规定了一般性例外。但仍能明显的看出其倡导的投资准入自由化意图。nECT第5条禁止缔约国采取“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但仅要求遵守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三节美洲一、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二、安第斯共同市场外国投资的共同规则一、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年,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签署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NorthAamericaFreeTradeAgreement)。n年月日,美国、加拿大及墨西哥三国签署了一项三边自由贸易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年月日,该协定正式生效。n成立宗旨是:取消贸易障碍,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增加投资机会,对知识产权提供适当的保护,建

12、立执行协定和解决争端的有效程序,以及促进三边的、地区的以及多边的合作。三个会员国彼此必须遵守协定规定的原则和规则,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及程序上的透明化等来实现其宗旨,藉以消除贸易障碍。n在权利方面,自由贸易区内的国家,货物可以互相流通并减免关税,但对贸易区以外的国家,则仍然维持原关税及障碍。投资准入的自由化nNAFTA实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组合模式的投资准入政策。投资自由化义务延续到设业前是NAFTA第11章完全不同于其它国际立法的最显著的特征。n与美式BIT一样,NAFTA第11章的投资条款,要求每一成员国在投资设业方面为另一成员国的投资者提供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并以其中更

13、优惠的待遇为准,而且应符合国际法规定的外国直接投资的最低标准,特别是公正和公平待遇。协定所允许的国民待遇标准的例外情形只限于作为协定附件的国别例外。NAFTA规定除“附件”中所列明的例外,其他有关投资批准的争议均可提交约定的仲裁机制,以解决争端,这进一步限制了东道国对外资进入的审批权1。而且联邦、州或省,以及各个层次的地方政府所采取的措施都不得违反此项义务。履行要求禁止条款nNAFTA的“履行要求禁止条款”,是第一个在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中出现的直接禁止履行要求的条款。n首先,在整个外国资本的投资设业方面,完全禁止成员国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投资者实施某些履行要求,如出口要求、技术转让、当地成分、国

14、内购买、贸易平衡、技术转让、独家销售、外汇管理等。协定关于禁止实绩要求的范围之广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文件里是没有先例的。n其次,成员国也不得在准入方面,以给予某种形式的优惠作为条件施加履行要求。这一规定与美国学者认为的投资措施往往被许多国家用作实施准入限制的有力工具有关,贯彻了美式BIT中推动准入自由与消除投资措施紧密结合的主张。投资人/主权国家争端解决机制nNAFTA确立的投资人/主权国家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其最具有创造性的贡献,在国际投资的多边立法努力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nNAFTA给与投资者将其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直接提交ICSID或按联合国国际阿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的权

15、利,而且该权利是事先一揽子授与投资者的,无需像ICSID机制那样需要东道国另行同意。安第斯集团投资规则n安地斯集团成立于1969年5月,秘鲁、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和智利五国签署卡塔赫纳协定,是拉丁美洲国家在经济方面进行合作的地区性经济组织。n1995年建成安第斯一体化体系。n1996年3月改为现名。n总部设在秘鲁首都利马。成员n1973年2月13日,委内瑞拉加入。n1976年10月30日,智利退出。n1996年1月,秘鲁加入安第斯一体化体系。n2006年4月,委内瑞拉因秘鲁和哥伦比亚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而退出了该组织。n目前有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和秘鲁。宗旨n安共体的宗旨是充

16、分利用本地区的资源,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发展,取消各国之间的关税壁垒,组成共同市场,加速经济一体化。大事记n2000年6月在利马举行的第届安第斯共同体国家首脑会议发表了旨在加快本地区一体化进程的利马声明,争取在年月日前建成安第斯共同市场。n2004年月,安共体总统理事会第次会议在厄瓜多尔首都基多结束,签署了基多纪要。n2009年4月25日(安共体)秘书长弗雷迪埃勒斯25日在利马说,智利、墨西哥和巴拿马三国政府已表示希望加入该组织。机构n总统理事会为安第斯共同体最高决策机构,确定共同体一体化进程的方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外长理事会由成员国外长组成,负责协调成员国的对外政策,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17、n总秘书处是安第斯共同体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安共体同其他一体化组织对话。n安共体委员会由各成员国总统任命的全权代表组成,同外长理事会一同负责制定一体化政策,协调和监督该政策的落实。n安第斯议会是安第斯共同体的咨询机构。安第斯集团外国投资的共同规则n经历了一个从限制外资到大力吸引外资的过程,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发展中国家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所采取的务实措施。n最初的限制性投资准入模式过渡到区域性工业化项目模式。共同规则n共同规则始于在1969年通过了关于外国投资待遇、商标、专利,许可证以及提成费共同制度的卡塔赫那协定。根据该协定成立了“卡塔赫那协定委员会它作出的决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成员国都有义务在其

18、国内法中予以贯彻和体现。n1970作出了“第24号决议”;n1987年通过了“第220号决议”;n1991年通过了“第291号决议”和“第292号决议”取代至此形成了安第斯集团新的对待外资共同规则”。第三节亚洲一、APEC非约束性投资规则二、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投资框架APECnAPE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是亚太地区的一个主要经济合作组织。n1989年11月5日至7日,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新西兰和东盟6国在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举行亚太经济合作会议首届部长级会议,这标志着亚太经济合作会议的成立。n1993年6月改名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简称亚太经合组织或APEC机构n领导人非正式会议n双部长

19、会议(外交和外贸部长)n贸易部长会议n高官会n委员会和工作组n秘书处n21个成员国个成员国APEC现有21个成员,分别是中国、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墨西哥、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菲律宾、俄罗斯、新加坡、中国台湾、泰国、美国和越南,1991年11月,中国同中国台北和中国香港一起正式加入亚太经合组织。1997年温哥华领导人会议宣布APEC进入十年巩固期,暂不接纳新成员。亚太经合组织是有十九个国家组成,主要是亚洲地区,和太平洋沿岸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组成。此外,APEC还有3个观察员,分别是东盟秘书处、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和太平洋岛国论坛。宗旨

20、n为本地区人民创造稳定和繁荣的未来,建立亚太经济的大家庭,在这个大家庭中要深化开放和伙伴精神,为世界经济作出贡献并支持开放的国际贸易体制。n在围绕亚太经济合作的基本方针所展开的讨论中,以下7个词出现的频率很高,它们是:开放、渐进、自愿、协商、发展、互利与共同利益,被称为反映APEC精神的7个关键词。n文件共包括透明度;对经济源泉的非歧视性;国民待遇;投资鼓励;业绩要求;没收及补偿;资金的汇回及可兑换性;人员的进入及居住;免除对外国资本的限制;避免双重征税;投资者行为和争端解决12项条款。该原则有助于亚太各国在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国家政策上达成共识。东盟自由贸易区n东盟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A

21、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AFTA)于1992年提出,现包括原东盟6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和4个新成员国(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共10个国家,陆地总面积为450万平方公里,人口5.3亿。经过10年的构建,原东盟6国于2002年正式启动自由贸易区,其他新成员国也将加快关税的削减速度。设立投资区-AIAn1995年12月,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倡议成立东盟投资区n1996年标志着东盟有关跨国直接投资地区性机制确立的东南亚国家联盟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限制性投资准入模式。n仅规定了有关外国投资者待遇问题、投资原本及利润的汇出和转移问题、国有化及征收问题和争

22、端解决问题,没有投资准入和业绩要求的规定。n1996年签署了东盟工业合作计划实行的是区域性工业化项目模式。n1998年签署了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实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组合模式,承诺逐步消除投资壁垒,最终实现投资自由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n2009年8月15日,在曼谷举行的第八次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上,中国与东盟10国的经贸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n投资协议包含了27个条款。分别为定义、目标、适用范围、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措施、投资待遇、征收、损失补偿、转移和利润汇回、国际收支平衡保障措施、代位、缔约方间争端解决、缔约方和投资者之间争端解决、利益拒绝、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其它义务、透明度、投资促进、投资便利、机构安排、与其它协议关系、审议、修改、保存、生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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