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_行业资料-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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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大坝平安鉴定工作 大坝平安鉴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 以下简称大坝) 平安管理,标准大坝平安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平安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平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大坝平安鉴定。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坝高 15m以上或库容 100 万 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 15m或库容在 10 万 m3 100 万 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方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方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 国务院水

2、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平安鉴定工作实施监视管理。水利部大坝平安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平安鉴定工作进展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平安鉴定工作实施监视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 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那么对大坝平安鉴定意见进展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平安或坝高 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平安鉴定意见; 市( 地)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平安或坝高 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平安鉴定意见;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平安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

3、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平安鉴定意见; 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平安鉴定意见。 第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 单位) 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平安鉴定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平安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平安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大坝实行定期平安鉴定制度,首次平安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 5 年内进展,以后应每隔 610 年进展一次,鉴定材料大坝平安鉴定。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平安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平安鉴定。 第六条 大坝平安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到达防洪标准(GB

4、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 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根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平安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平安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 根本程序及组织 定工作保障大坝平安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平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大坝平安鉴定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坝高以上或库容万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

5、于或库容在万万之间的小型水库的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平安鉴定工作实施监视管理水利部大坝平安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平安鉴定工作进展技术指导级以上地方人民政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那么对大坝平安鉴定意见进展审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城平安或坝高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平安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 第七条 大坝平安鉴定包括大坝平安评价、大坝平安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平安鉴定意见审定三个根本程序。 ( 一) 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平安评价单位(

6、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 对大坝平安状况进展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平安评价报告和大坝平安鉴定报告书; ( 二) 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平安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平安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平安鉴定报告书; ( 三) 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平安鉴定报告书。 第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 一) 按本方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平安鉴定工作; ( 二) 制定大坝平安鉴定,并组织实施; ( 三) 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展大坝平安评价工作; ( 四) 组织现场平安检查; ( 五) 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根底资料; ( 六) 筹措大坝平安鉴定经费; ( 七) 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 鉴定承

7、担单位的职责: ( 一) 参加现场平安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平安检查报告; ( 二) 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 三) 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平安状况进展评价,并提出大坝平安评价报告; ( 四) 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平安评价报告; 定工作保障大坝平安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平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大坝平安鉴定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坝高以上或库容万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或库容在万万之间的小型水库的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

8、国的大坝平安鉴定工作实施监视管理水利部大坝平安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平安鉴定工作进展技术指导级以上地方人民政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那么对大坝平安鉴定意见进展审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城平安或坝高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平安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 ( 五) 起草大坝平安鉴定报告书; ( 六) 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 一) 成立大坝平安鉴定委员会( 小组); ( 二) 组织召开大坝平安鉴定会; 定工作保障大坝平安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平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大坝平安鉴定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坝高以上或库容万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或库容在万万之间的小型水库的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平安鉴定工作实施监视管理水利部大坝平安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平安鉴定工作进展技术指导级以上地方人民政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那么对大坝平安鉴定意见进展审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城平安或坝高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平安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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