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汇算清缴之择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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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企业汇算清缴之企业汇算清缴之择要应对择要应对目录一、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的方向与政策趋势二、股权交易模块的稽查风险与应对三、非股权类资产交易模块重要涉税风险点四、发票模块的涉税风险点与稽查应对五、税务风险中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与解决思路六、企业所得税主要问题与应对方案七、个人所得税重要涉税问题与判断八、流转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判断九、其他税种的涉税问题及涉税管理一、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的方向与政策趋势2014年税收征管的重要政策及方法1、大力推进信息管税,建立风险管理平台,完善监控指标,健全风控机制,加快实行电子发票的步伐。2、切实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推进专业化管

2、理,实施分集团、分事项税收风险管理,引导大企业健全风险内控机制。3、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管理体系,抓紧落实实施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涉及的国内法修改工作。4、加大反避税行业联查和跨区域联查力度,5、不断强化税务稽查,推进稽查现代化建设,加大稽查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并有序分批向社会曝光,继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可能的重点稽查行业与企业类型1、房地产建筑业2、高收入者的个税3、药品、医药行业4、重点税源企业5、营大型改增企业6、金融、保险业7、重大重组、并购业务8、跨境关联交易9、发票违法犯罪活动10、关注社会热点事件 一、收入核算流程类1.不及时结转确认收

3、入,如提前或延后确认2.隐匿收入,如隐瞒边角废料、不开票收入3.关联方往来不按独立交易原则避税。如价格问题、境内外交易避税安排等4.财政性资金、政府补偿收入没有及时处理5.资产权属发生转移不按视同销售处理近三年税务稽查中涉税风险的主要问题盘点6.股权投资收益未纳税7.不申报资产盘盈收入8.应付未付款未转营业外收入9.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冲减在建工程10.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计入资本公积11.金融商品买卖所得不申报12.企业注销不按规定计算清算所得13.代收费用、押金不及时结转收入14.坐支租金收入,以费用抵偿收入近三年税务稽查中涉税风险的主要问题盘点二、成本费用核算流程类15.票据合法性问题1

4、6.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17.费用列支非相关性。如股东个人、高管个人车辆燃油费、修理费报销等18.虚开发票,不真实、不合理费用。如虚开材料费、劳务费、办公用品和房屋租赁发票等。19.超标列支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如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佣金手粗费、单位为个人缴纳商业保险费等。近三年税务稽查中涉税风险的主要问题盘点20.财务利息费用,如列支其他单位或个人利息费用、票据和利率;汇兑损益未纳税等21.虚列未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工资薪金22.食堂经费核算存在大量白条现象2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不符合规定,如报销学位学历费用24.计提各项费用、损失不纳税调整近三年税务稽查中涉税风险的

5、主要问题盘点25.差旅费、会议费、办公用品发票代替业务招待费用票据,差旅费补贴超标等26.赞助、罚款、捐赠支出不按规定调整27.虚开劳务费发票和房屋租赁发票28.不征税收入相应费用成本税前扣除29.资产损失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资料不全30.税金计提未缴纳,滞纳金列入税金或费用31.企业替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扣缴境外税收,列支境外非居民企业应负担的税费.近三年税务稽查中涉税风险的主要问题盘点三、资产核算流程类32.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账面价值不同。如,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资产按评估价值入账33.古玩、字画按固定资产核算。34.资产评估增值多计提折旧;缩短折旧年限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

6、等。35.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6.股权转让直接扣除资产账面价值,或平价低价转让近三年税务稽查中涉税风险的主要问题盘点37.固定资产列为低耗品38.混淆资本化费用化支出,如无形资产做费用处理、装修费用和大修理费用一次性摊销、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停止资本化39.随意调整成本计算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40.企业重组资产计税基础不按规定调整41.房地产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扩大开发成本42.资产盘亏直接冲抵资产盘盈近三年税务稽查中涉税风险的主要问题盘点四、税收减免及其他权益类43.不熟悉、错失本单位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44.没有按规定备案、审批。如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45.研发费用

7、扩大加计项目46.减免税项目所得与应税所得未分开核算47.资本公积增加具体来源不清48.境外支付未按规定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近三年税务稽查中涉税风险的主要问题盘点2014年企业可能的主要涉税风险板块1、企业股权交易相关政策个人股权一、自然人转让股权的涉税政策(一)个人所得税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

8、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企业股权交易相关政策个人股权2、个人转让股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

9、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1、企业股权交易相关政策个人股权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该通知作出如下规定:(1)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

10、记手续。(2)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1、企业股权交易相关政策个人股权(3)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4)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

11、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1、企业股权交易相关政策个人股权一、自然人转让股权的涉税政策(二)营业税政策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此项股权不征收营业税。一、自然人转让股权的涉税政策(三)印花税政策股权转让的印花税

12、征税问题。目前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国税发1991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四)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7号)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进行了明确:1、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

13、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1、企业股权交易相关政策个人股权2、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1、企业股权交易相关政策个人股权

14、(2)所谓的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1、企业股权交易相关政策个人股权3、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

15、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4、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1、企业股权交易相关政策个人股权一、股权收购业务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一)收购企业的税务处理1、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当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时,虽然财税200959号文件未明确规定应确认所涉及非货币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由于资产的所有权

16、属发生了变化,因此收购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进行支付的,应按税法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2、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由于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无论是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均是按公允价值支付的,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收购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1、企业股权交易相关政策法人股权(二)被收购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1、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涉及的所得税处理在股权收购过程中,被收购企业股东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而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股权和非股权,其实质应分解为两项业务,即先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然后再以转让收入购买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因此依据财税200959号文

17、件的规定,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2、取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计税基础的处理由于被收购企业股东确认了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对其取得的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均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1、企业股权交易相关政策法人股权股权收购的纳税预算二、股权收购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股权收购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在对股权收购业务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

18、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3)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取得的股权。(二)收购企业涉及的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无论是一般性处理还是特殊性处理,凡收购企业支付对价涉及非股权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均应按税法规定确认其转让所得或损失。即对股权收购方而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应该直接按照其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计算1、企业股权交易相关政策法人股权(三)被收购企业股东涉及的所得税处理(1)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是否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

19、,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被收购企业股东可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这里应注意,如果被收购企业股东除取得收购企业的股权外,还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非股权支付,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式如下: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企业股权交易相关政策法人股权2、企业股权交易常见的涉税关键点及风险类型(一)税收风险控制点一:转让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应按照以上核定计税依据进行处理。(二)税收风险控制点二:净资产份额的计算中,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20、、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三)税收风险控制点三:造假、伪造证据使用价格偏低的理由,实现避税的目的。(四)税收风险控制点四:对接受转让股权再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其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这里的“交易价格”有两层含义:如果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是正当理由的,则“交易价格”是符合正当理由的价格;如果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是不正当理由的,则交易价格”是按照税务主管部门核定后的计税依据。3、股权交易涉税事项管控的核心问题国税总局2013年第23号公告看股权转让的税收处理一、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

21、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疑问: (1)个人只收购其中80%,20%由法人收购? (2)分步收购达到100%,即第一年收购40%,第三年收购60%,第四年转增资本? (3)收购人就是原来的部分股权的持有人,再收购其余的股份达到100?, 从23号公告中看都不可以,但我认为也应该比照执行。 3、股权交易涉税事项管控的核心问题32国税总

22、局2013年第23号公告看股权转让的税收处理个人所得税处理:(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

23、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二、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所以是骗人的,只是递延,不是免税)3、股权交易涉税事项管控的核心问题33分析和评价: 如果在收购股权后不转增资本,而是决定分配,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23号公告没解决这个问题,看来是必缴无疑必缴无疑了,因此站在投资人的角度,最好让原股东先分红再转让,如果原投资人是法人股东,分红款还可以免税。因此先分红后转让在大多数情况下仍然是铁的纪律。总局并没有达到“不应由于原股东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分配而产生较大税负差异。”目的。3、股权交易涉税事项管控的核心问题34隐蔽转移不动产税收风险追

24、溯及重要点解析方兴地产(港股,代码00817)于2011年6月2日发布公告称,其全资附属公司上海晨拓投资与宝钢资源签订协议,同意以9.33亿元人民币向宝钢资源出售上海晨拓置业(注:上海晨拓投资的全资子公司)的全部股份。同时根据债务清偿协议,由宝钢资源代为清偿上海晨拓置业所欠上海晨拓投资和上海晨拓投资全资子公司北京凯晨置业全部债务,约人民币6.09亿元。上海晨拓置业的主要资产包括物业,为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商业配套项目1号楼,建筑面积21406.58平方米(由地下一层和地上七层组成)以及150个地下停车位。该公告发布后,媒体对方兴地产通过以股权转让方式销售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商业配套项目1号楼将得以

25、避税约4亿的事项作了报道。隐蔽转移不动产税收风险追溯及重要点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该文是国家税务总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回复。参照该文件精神,企业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上海晨拓投资公司将其持有全资子公司上海晨拓置业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宝钢资源,同时上海晨拓置业公司的主要

26、资产为物业。按国税函2000687号文的规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86亿元人民币)动产转移的定价及相关税收风险管控1、动产转移的定价分两种:公允和不公允2、如果不公允,无非是关联方转移利润3、企业有自主定价权,定多少价是企业自己的事。4、企业可以不挣钱,但你不能让国家不挣钱5、如果定价不公允,税务机关有权按公允价格调整,重新计税。2013年全国发票检查的教训与启示一是涉案金额巨大,如广西德保特大制售假发票案件、江苏南通特大制售假发票案件、海南“8.16”特大制售假发票案件、重庆云阳特大制售假发票案件,查处涉案金额均超过亿元甚至过10亿元。二是作案主要手段向“票货分离”、“变票”等手法转变,

27、如广西钦州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黑龙江大庆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辽宁沈阳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等,犯罪嫌疑人采用票货分离的作案手段虚开进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均超过亿元。三是违法活动集团化、跨区域作案趋势明显,如江苏高邮重大骗取出口退税案件,10多个犯罪团伙分布在广东、江苏等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实施从假报出口、配单配票、虚开、资金空转、炒汇到骗税的一系列关联犯罪活动。四是涉案地区由沿海向内地延伸,近期曝光的税收违法案件中,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等犯罪活动主要源头日益向中西部省份集中。2013年全国发票检查的教训与启示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发生特点,把虚开增值

28、税专用发票、制售虚假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作为工作重点,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一是与公安部联合督办重点案件,各地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统一部署、联合行动,共同查处、破获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门,督办查处了江苏“闪电2号”骗税案、深圳“7.18”骗税案等一批重大案件,有力震慑了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管理,今年以来,税务总局重点加强了对“营改增”试点地区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交通运输、医药卫生行业、房地产等行业的专项整治。2013年全国发票检查的教训与启示三是开展税收专项整治行动,如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针对“

29、营改增”试点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重点案件集中统一收网,破案7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3名,涉案金额达12亿元。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统计,今年1至10月,全国税务、公安机关共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8.3万起,查获各类非法发票1.2亿份,捣毁发票犯罪窝点近1300个,打掉作案团伙400多个,抓获犯罪嫌疑人9800余名。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多项措施始终保持对税收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从税制改革的战略高度,将预防和惩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与下阶段的增值税制度等改革相结合,不断改进增值税制度。二是完善部际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多部门间信息交

30、换和共享机制,建立常态化的联合打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三是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大要案查处工作,点面结合,整体推进,全面提升对税收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四是建立税收违法行为风险点评估机制,充分利用好综合征管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等数据和第三方信息,加强对税收管理疑点分析。五是继续加大对税收违法犯罪案例的曝光力度,有序向社会曝光一批具有典型性的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发挥震慑作用。增值税涉税票据的开具问题及风险控制一、日常业务操作层面(详见课程附件)二、虚开发票问题(故意虚开无意虚开)三、是开增票还是营业税发票四、是开增票还是普票(1)向消费者销售应

31、税项目。(2)销售免税项目。(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1、税务机关是如何看待票据的票据的“三性”票据的三性 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解释:收入: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 支出: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发票问题分析与纳税实务2、票据不等于发票,也不仅仅包括发票,业务证据链的提供票据就是证据(证据是业务部门提供)如:开发商房屋拆迁 公司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发票问题分析与纳税实务(1)如何认

32、识“白条”(可理解为通常意义的“收据”)如果费用发生的本身不涉及应税行为,“白条”应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在对方有应税行为但自身没有开具发票资格时,最好的处理方式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处理。(2)军队(武警)的票据国税发(2000)61号6要求其提供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但目前实施起来有困难,我们认为偶尔的情形的风险纳税人还可以承担,如果持续的发生,就要引起关注,毕竟税务机关不予认可也是有法可依的。经济活动中各种票据的认识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后营字第1285号)中规定:租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作

33、为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交有效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军队出租单位必须凭有效期内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才能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缴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手续,否则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出租单位收缴承租人租金时,必须按照国家财政部、总后勤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的要求,统一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收费票据。经济活动中各种票据的认识(3)水(电)分割单企便函(2009)33号是承认可以作为支付凭据的,但理解上应不具有普遍适用性。请注意,如果租赁等行为发生中产生的这种代收代付费用,目前除了在营业

34、税上对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适用差额计算应税营业额外,其余都会被认为是一种流转税的价外税费用或兼营行为。(4)取得的票据不合规表现在取得的发票,对方的发票形式与提供的业务不一致,这时通常认为对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多或少存在税收上的问题,如对方本来提供的是修理、修配劳务,但开具的是地税服务业专用发票。因此应减少这种情形的发生。经济活动中各种票据的认识(5)国外的发票由于大陆的发票是严格的国家管理体系,但较多的外国纳税人是不用领购发票开具的,代之以自制的“Invoice”,这在报销时也是合规的。但税务稽查时,如果对境外发票有异议,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证明或境外注册会计师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

35、,不得扣除。(6)行政费收据只有国家允许的行政费收费才允许开具行政性收据。经济活动中各种票据的认识(7)关于发票的入账时间既然所得税法界定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当期的费用还是努力达到当期入账,特别是跨年度费用发票的取得,而如果次年度再列支当年度的费用,从原则上来看,由于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有被调整的可能发生的。(8)合法有效凭据的判断合法有效的凭据不一定是发票,对于发票的取得,判断的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其中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合法有效的凭证还包括如投资时的评估报告

36、,赔偿或拆迁中的法院判决书等。经济活动中各种票据的认识1、虚开发票的善意和恶意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了百了第一,从纳税人是否有货物交易行为上认定。第二,从纳税人购货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内容是否一致上认定。第三,从资金结算情况上认定。第四,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源上认定。“营改增”后涉税票据事项2、票流与“合同流、资金流和货流” 四流统一,万象更新四流统一:合同流、资金流、货流和发票流统一“营改增”后涉税票据事项注意注意:在实施采购或销售业务时,一定要做好“四流统一”,即跟谁签合同,就跟谁发生业务关系,就跟谁收款,发票就开给谁。其中,合同流和发票流尤为重要,这两者一定要统

37、一。判断标准是,合同的甲乙双方要与发票的开票方和售票方一致。发票管理等相关问题分析与处理技巧取得时:(1)真伪性;(2)合规性;(3)匹配性;(4)及时性开具时:(1)对应性;(2)真实性;(3)明晰性;(4)遵从性使用时:(1)有效性;(2)合理性;(3)相关性;(4)合法性相关法律适用与税法之间的冲突处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贿赂支出 刑法霸王条款 合同法工程转包 建筑法买一赠一 广告法。相关法律适用与税法之间的冲突处理税法(税务机关)的六大原则:你干了违法的事,管不着,也管不了你干了违法的事,有收入请缴税你干了违法的事,有支出、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你干了违法的事,相关发票开

38、不了,取不得你干了违法的事,我们会全心全意为司法部门服务你干了违法的事,进去了,我们会把你的事迹载入史册新旧法律的衔接与相关涉税典型问题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和地方基层税务机关层面经常性的颁布新的税收规定和政策,很多财务人员往往注意研究文件中的政策规定和操作,往往忽略文件的最后一条,即新旧政策衔接的规定。恰恰因此带来了很多失误新旧法律的衔接与相关涉税典型问题国税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就政策性搬迁衔接时点的规定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原文件不包括购买资产

39、的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补充:40号公告与之前文件的衔接: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案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文件规定:“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自2009年1月

40、1日起执行”,甘肃某企业于2008年年底前购进的392.77万元工业盐均未取得专用发票,如果这些发票全部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按照17%的税率开具,企业将多抵扣进项税13.43万元。税法的溯及力与相关税法执行规范之间冲突的解决方法税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之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如果可以加以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能加以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我们税法的溯及力原则: 在税法学中,一般主张“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从旧,是指在税法变更前已经发生的实体法上的税收债务适用税收债务发生时的税收实体法,而不适用新的税收实体法。程序从新,是指不论税收债务发生在新法生效前还

41、是生效后,在执行时均适用执行时生效的新税收程序法。税收立法解释权1税收立法解释权是指依法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或其常设机构,对所立税法作出全面解释的权力。立法解释和所解释的税法本身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税收立法解释权属于立法机关及其授权解释机关。我国行使税收解释权的一般是税收立法机关授权给低于立法机关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如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解释。2税收执法解释权是指依法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或其常设机构)授权执法机关在将税法适用于具体案件或事项时,对有关税法所作解释的权力。这种解释对执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如国务院授权财政部作税收执法解释。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还

42、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据此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也拥有一定的税收执法解释权。基层执法中部分的解释权冲突与解决思路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43、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解决思路一、企业收入热点问题的纳税边界与防范方法一、商品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

44、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应合理、准确判断哪些属于价外费用,哪些不属于价外费用,这是进行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的前提。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除去上述三项符合条件的不

45、包括在价外费用项目外,其余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特别提醒:不属于价外费用中的代垫运费,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否则,要按价外费用纳税二、价外收入三、试运行收入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商品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法从防止企业避税的角度出发,把在建工程试运行所得产品的销售作为收入处理,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出于招商引资等需要,某些地方

46、政府会向开发商返还土地出让金,用于企业经营奖励、财政补贴等。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作为奖励,但未具体规定资金的专项用途。税务处理(一)营业税本案例中,房地产企业(乙方)取得政府奖励企业的3000万元,但未发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不征收营业税。返回顶部四、政府返还收入(二)企业所得税本案例中,由于土地出让协议未规定资金的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

47、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此进一步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项用途,因此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所称的“不征税收入”的3个条件之一,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企业应在取得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3000万元时,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返回顶部四、政府返还

48、收入(三)土地增值税企业在实际交纳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后,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四)契税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应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按全额征收契税。(返还的不扣)返回顶部四、政府返还收入企业所得税税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

49、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五、视同销售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50、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不是国债转让所得免税;是持有期间的利息免税,不是所有利息收入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对企业国债投资业务涉及的利息收入、转让收入确认时间、计算、征免税以及成本确定等方面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六、免税收入一、增值税主要退税类型根据初步统计,当前常见的增值税退税有以下几种:1、出口企业退税: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已经征

51、收的增值税。2、软件企业退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增值税部分即征即退,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3、福利企业退税: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定额退还增值税,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限额为3.5万元。4、模具,数控机床,铸锻件退税: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可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70%,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等方面。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铸锻件,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

52、额返还35,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铸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5、宣传文化事业退税:对符合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条件的刊物,业务或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七、退税收入一、增值税主要退税类型6、再生资源退税: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煤炭开采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

53、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政策;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7、核电退税: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增值税退税款应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8、物回企业退税:对物回企业2009

54、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七、退税收入三、增值税退税在企业所得税中处理的分析1、增值税退税不应做免税收入处理。2、对于有规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应做不征税收入处理。3、对于没有规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应做征税处理。七、退税收入八、租金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业务中,关于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如何确认企业的租金收入问题进行了明确,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55、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九、技术转让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业务中,关于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如何确认企业的租金收入问题进行了明确,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

56、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看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界定:第62号公告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第62号公告指出,上述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

57、不作纳税调整。(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解读是”可以不作纳税调整“)九、技术转让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对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的条件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财税2010111号明确了居民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包括以下6类技术: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

58、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该通知还明确了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九、技术转让收入二、扣除项目纳税自查诊断与风险防范方法一、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对扣除的影响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解读:原则:会计上记少了,不要调增,按会计上来;

59、会计上记多了,需要调减,按税法规定;其实就是说白了: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情况下,调增折旧,调减所得额,这活就不要干了。处理原则:第一条: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第二条:如果你认为有些餐费不是业务招待费,请参照第一条。第三条:你如果对第二条不理解,请参照第一条二、招待费用招待费的核算范围:不仅仅是吃饭。(1)餐费(2)接待用的食品、茶叶、香烟、饮料等。(3)赠送的礼品(4)正常的娱乐活动(5)旅游门票、土特产品等(6)高尔夫会员卡:(7)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二、招待费用二、招待费用国家税务总局2012(15号公告)关于筹办期业务招

60、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在建工程招待性质的费用也要按比例计入业务招待费。在建工程中发生的属于招待性质的费用,如果全额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中,不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40%调整,虚增在建工程计税成本,导致以后年度虚增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多计折旧,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永久性差异。三、赔偿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61、额时扣除。赔偿金的支出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四、私车公用企业租用职工私家车,签订协议的,汽油费、过路费和停车费允许在税前扣除;而保险费、修理费不能扣除。若没有签订协议,上述费用则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并支付车辆租赁费的基本做法是:单位向职工个人租用车辆,并签订租赁合同,出租车辆的个人向税务机关开具租赁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后,租车单位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租赁发票列支费用。在这种方式下,单位支付的租金即是个人收入金额,单位应在与员工签订

62、车辆租赁合同时,约定使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例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都应由个人承担。因此,企业在这方面一定要核算清楚,否则将存在税收风险。出租方为本企业职工,并且签订了租车协议(需贴印花税),缴纳个人财产租赁所得税;若无租车协议,则需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出租方为非本企业职工,则所有费用均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五、企业取得跨年度的费用支出凭证首先,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其次,跨年度取得的发票要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第一,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成本费用可以在报告年

63、度内进行税前列支,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取得的跨年度发票,出于简化税收征管的考虑,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应在取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批准,则可以申请抵税。六、劳动保护费支出(一)劳动保护费支出列支的政策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而且是没有限额规定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不作为职工的应税所得。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二)劳动保护支出列支的限制条件劳动保护支出的

64、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用品。劳动保护支出的真实、合理,是列支企业的成本或费用的关键所在,才能保证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六、劳动保护费支出(三)防暑降温费的税务处理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都要并入工资总额的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目前各地出现了不同的做法。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20093)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65、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用列支。即企业给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六、劳动保护费支出(四)工作服支出的税务处理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如果在商场统一购买作为福利性支出发给职工的服装,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用支出的同时还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七、会议费

66、和培训费(一)会议费的税务处理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对会议费的入账问题,如果是离开公司到异地开会必须要把会议邀请函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如果是在公司所在地的酒店或宾馆或者在公司的会议室开会,则需要提供会议文件,会议材料、签到记录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二)培训费的税务处理培训费发票必须是有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出的培训费发票,否

67、则只能开会议费的发票。八、工会经费和差旅费(一)工会经费的税务处理(国税总局2011年公告第30号)明确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国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如果是税局代收的,那么税务机关开具的“代收凭据”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据八、工会经费和差旅费(二)差旅费的税务处理通过差旅费税前列支的费用由: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以及差

68、旅补贴等。在外用餐费用一律通过业务招待费处理。其中:国企的交通住宿费要符合(财办行201136号)、(财行2006313号)的规定其他企业要符合内部差旅管理制度。九、教育经费(一)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财建2006317号)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九、

69、教育经费(二)教育经费的三种税前扣除限额1、一般企业的教育经费扣除限额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的处理(财税20081号)第四条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九、教育经费

70、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教育经费扣除限额根据国办函20099号文件和财税200963号文件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应注意的几点1、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2、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

71、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九、教育经费3、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4、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5、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十、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费用的税务处理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

72、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资金占用费)票据。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三、资产类项目的常见问题纳税自查诊断(1)对自有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如装修发生在固定资产竣工结算前,则该费用应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税法规定期限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3、2)自有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如发生在固定资产竣工结算后,则应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标准来判断其是否符合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符合,则应增加计税基础;如不符合,则可作为当期费用直接扣除。(3)对外租来的固定资产装修所发生的支出,一般按照合同剩余的年限进行摊销。一、装修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4)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参照固定资产改建支出进行税务处理。符合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标准的,则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如不符合,则可作为当期费用直接扣除。总结: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建成后,装修费用如果发生在竣工结算前发生的,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如发生在固

74、定资产竣工结算后,如符合固定资产改建,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若达到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标准,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若达不到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标准,可作为当期费用,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装修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二、购买旧固定资产的处理(1)如购买的固定资产前者已经提足折旧,购买者重新改建,需要将改建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重新评估该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需要到税务部分备案),并按尚可使用年限进行折旧。(2)如购买的固定资产前者未提足折旧,购买者按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如重新改建,需要将改建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重新评估该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

75、需要到税务部分备案),并按尚可使用年限进行折旧。三、在建固定资产未竣工无法取得有效凭证201079号文明确了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必须有合法的扣税凭证,即以发票作为证明。没有发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是基本规则,此其一。其二,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其三,会计准则规定,按照暂估价格计提折旧的,将来如果同暂估价格有出入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而税法要求调整。四、不得提取折旧的集中特殊情况1、本企业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继续使用,不得继续计提折旧。2、不得补提以前年度未计提的折旧。3、企业购进的字画和

76、古董不得计提折旧。4、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2014年个人所得税稽查的重点项目及项目内容个人所得税具体涉税问题解析和应对思路个人所得税具体涉税问题解析和应对思路个人所得税具体涉税问题解析和应对思路个人所得税具体涉税问题解析和应对思路个人所得税具体涉税问题解析和应对思路个人所得税具体涉税问题解析和应对思路个人所得税具体涉税问题解析和应对思路个人所得税具体涉税问题解析和应对思路个人所得税具体涉税问题解析和应对思路个人所得税具体涉税问题解析和应对思路个人所得税具体涉税问题解析和应对思路增值税自查重点及涉税问题处理与判断营业税自查重点及涉税问题处理与判断一、关联方企业之间的交易事项

77、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常见事项:资金拆借、无租使用、货物交易、劳务提供、股权转让一、关联方企业之间的交易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二、什么是关联关系关联

78、关系,主要是指具有下列之一关系: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二、什么是关联关系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

79、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二、什么是关联关系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

80、及家族、亲属关系等。三、关联关系重点检查对象转让定价调查重点选择以下企业: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四、关联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利息处理调整不得不问的几个问题1、关联方借款是否签订的借款合同2、关联方借款是否约定公允的利率3、关联方借款借入的资金在会计上计入什么科目4、关联方借款资金是否归还5、关联方借款是以什么方式归还的房产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房

81、产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1、房产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房产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焦点一:如何明确房产税计税价值?所谓房产原值,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而架设于房屋外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的成本不应当纳入房产原值。 财税2010121号规定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

82、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根据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1、1、房产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房产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焦点二:无租使用房产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

83、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由于原政策未明确上述房产是按房产余值还是按租金征税,所以各地一般规定,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和应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税额由房产坐落地的地税机关依照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费计算核定。为统一税收政策,财税2009128号文件明确,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无租使用房产按照房产余值、由房产使用人代缴房产税。1 1、房产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房产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焦点三:自建房产无证也应纳税案例:某工业企业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自成立以来从未缴纳过房产税

84、,原因是主要厂房是靠租赁使用的。经查账时发现,其“固定资产”明细账上反映该户有少量房产,价值190万元,经了解和现场确认,得知该企业租赁房屋不够用,自己新盖了配套和附属厂房,但没有办“房产证”。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主要厂房是租赁,属于租赁使用,自己盖的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故无产权,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该工业企业自盖的附属厂房虽未办理房产证,没有取得房屋产权,但是属于房产的实际使用人。因此,应当照章缴纳房产税。1 1、房产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房产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焦点四:企业配置的消

85、防设施也应缴纳房产税?有不少纳税人有疑问,企业在装修过程中配置的消防设施应否缴纳房产税?对此,税务机关表示,企业配置的消防设施一般分为以下类型:建筑放火及疏散设施;消防及给水;防烟及排烟设施;电器与通讯;自动喷水与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自动灭火系统;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蒸汽灭火系统;移动式灭火器材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

86、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因此,企业配置的凡是以房屋为载体、不可以随意移动的消防设施性质上属于应缴纳房产税的配套设施,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均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可以随意移动,如移动失灭火器材,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1 1、房产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房产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焦点五: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处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件精神,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自2006年1月1日起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

87、收房产税。(一)对于自用的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二)自用的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按以下方式计算征收房产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三

88、)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即: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1 1、房产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房产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焦点六:房产评估增值的房产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计算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根据现行相关税法以及会计制度规定,

89、企业在特定情况下,比如合并、分立、改制等,其包括房产在内的固定资产若存在评估增值的,按评估增值后的价值作为房产原值列入固定资产科目。在符合前述相关规定及条件之情形下,若某企业已按评估增值后的价值作为房产的价款入帐,则相应的“房产原值”已依法变更为评估增值税的价值,而并非房产最初的价值。那么,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标准的“房产原值”亦随之改变,应以此作为确定计税依据的标准。纳税人除发生资产重组以及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等少数情形外,房产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不得因房产增值(或减值)而随意调增(或调减)房产原值。1 1、房产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房产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焦点七:容积率之争、

90、房产之墙体、露天泳池之土地费用争(一)对于某企业进行检查,账务处理没有任何错误,但是容积率仅为0.4,小于0.5,这时应按双倍缴纳房产税,而企业仅按原值扣除30%依据1.2%缴纳房产税。最终给予处罚。而按照规划应该超过0.5,但由于资金未到位,结果有些厂房、办公楼未能上马,这种情况怎样处理?具体执行过程中与主管税务机关商议确定。(二)关于墙体、露天泳池占地计算问题之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003号)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

91、等,不属于房产。印花税的相关问题及沟通难点印花税的相关问题及沟通难点2 2、印花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印花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1、我们公司经常通过互联网联系业务,也经常通过互联网签订电子形式的合约。我认为只要不将网上的合同打印成纸质凭证就不用缴纳印花税,是这样吗?2006年11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相关政策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因此,在上述日期之后签订的电子形式的合约或协议,应缴纳印花税。2、我公司购买或销售货物时,委托运输单位运输,未签订运输合同,也无承运单等单据,仅有运

92、费发票,是否应就运费发票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运费发票应作为印花税应税凭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3、企业转让旧汽车,签订的合同是否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

93、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企业转让旧汽车的合同,应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照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4、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展期,如何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2 2、印花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印花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5、企业分立,分出的新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否需重新交纳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

94、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6、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是否征收印花税?根据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的规定,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

95、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2 2、印花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印花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7、我司是一外资工业企业,发生的购销并未每笔与客户签订正式的合同,只有通过电脑打印的未盖公章的订单。是否要缴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505号)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

96、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8、企业签订的印花税应税合同最后没有实际履行,是否可免缴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的规定,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签订时、书据的书立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2 2、印花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印花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9、印花税应税合同上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同,应如何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

97、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的规定,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10、土地租赁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缴纳印花税的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其中,不包括土地租赁合同,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2 2、印花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印花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11、印花税中的权利、许可证照有哪些?税务登记证要不要缴印花税?答:权利许可证照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商标

98、注册证,专利证。税务登记证不在列举范围内不征印花税。12、我企业和客户签定的广告合同征不征印花税?如果征税税率是多少?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广告合同按加工承揽税目征印花税,税率是万分之五。13、我们公司和客户签定的是长期供货协议,规定按交货时的市场价格结算。目前合同不能反映结算金额,印花税应该怎么缴?答:对这种合同,可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文件的规定: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2 2、印花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印花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14、我公司因为连续亏损,最近经批准减少了注册资本,换

99、发了新的营业执照,请问:新的营业执照是否需要再贴花?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13号)第五条规定:变更营业执照视为新领营业执照,按规定贴花。因此,你单位因减资变更营业执照需要再贴印花税票。15、企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不在此列举范围之内的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16、母公司借款给子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

100、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因此,该借款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2 2、印花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印花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土地使用税的相关问题及沟通难点土地使用税的相关问题及沟通难点3 3、土地使用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土地使用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焦点一:公司在四个月前买了一块地,由于资金问题一直没有开发也没有办理产权证,需不需缴纳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件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

101、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焦点二:公司的土地权使用证暂时没有办下来,实际占地面积怎么计量?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和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7238号)规定: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以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焦点三:公司最近在对厂区环境进行整治,对围墙内外进行绿化。对这部份绿化用地征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厂区(包

102、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焦点四:单位搬迁后原来的场地没有使用,还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规定,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焦点五:单位使用的是集体土地,由谁缴纳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

103、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 3、土地使用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土地使用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土地增值税的相关问题及沟通难点土地增值税的相关问题及沟通难点4 4、土地增值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土地增值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1、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2、开发商分立分割土地

104、是否缴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分立,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3、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4、旧城

105、改造转让房产是否缴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4 4、土地增值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土地增值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5、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佣金是支付给中介机构而不是支付给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的,因此不应当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

106、所支付的金额,但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计算比例扣除。6、收取燃气初装费是否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规定,审核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收益,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应并入销售房屋的收入额,计缴土地增值税。 4 4、土地增值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土地增值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7、预付账款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入开发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

107、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8、房企收取违约金更名费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地产开发公司因购房者在履行购房合同时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和更名费,实际构成了房屋销售价值,并在房屋转让时取得了收入。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因此,该违约金和更名费应并入其房屋转让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4 4、土地增值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土地增值税的热点问题及沟通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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