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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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仁和乡卫生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二类精神药品是临床广泛使用的特殊管理药品,如镇静、催眠药和抗焦虑药巴比妥类和苯二氮卓类,中枢兴奋剂咖啡因等。该类药品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潜在的依赖性和耐受性。为了保证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安全,特制订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 实行专人负责采购,专用验收记录。收货时,要仔细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各项信息。二、 采用专柜加锁储存,专用账目管理。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专用库房或专用保险柜,严防药品丢失。出账入账要有购(领)

2、药或处方使用凭证,做到入账、出账、结存数量平衡;三、 按月进行盘点,检查药品质量。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使用药品质量完好。及时向药监、卫生、公安等管理部门报送药品使用情况。四、 药师发药时,要认真审核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由前记、正文、后记等规定项目组成。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理由,方可调配;调配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使用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 2 年备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 根据中华人

3、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处方管理办法以及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品相关规定管理。三、药剂科必须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四、具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由医务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五、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书写要求: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白色专用处方

4、,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等,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六、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七、药剂科调剂部门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每日统计用量,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 3 年。手术室对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实行基数管理。八、病房小药柜中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护士长指派专人管理、单独存放、应做到标签明显、帐物相符、注意检查效期

5、;药剂科应定期进行检查。九、药剂科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设专柜储存, 并建立专用账册, 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十、对违反规定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药剂人员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调配。十三、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2 年。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制度第二类精神药品购进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建立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环节规范及采购药品

6、质量,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药店的质量管理工作。3. 责任:公司质量部及所属药店质量管理员、业务部和运营部有关人员对本制度负责。4. 内容:4.1.1 企业必须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资格方可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4.1.2 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合法企业进货,该企业应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资格。4.1.3 首次进货须按 首营企业审核制度 及 首营品种审核制度的要求执行,并索要药监部门允许其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批准文件。4.1.4 购进药品必须有单独的购货记录,购货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供货单位、批

7、准文号、药品批号、购进日期、购货价格等内容,记录保存五年以上。4.1.5 制定购进计划应以市场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进。4.1.6 签定购货合同时,必须注明质量条款、包装标志、运输注意事项等要求。第二类精神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第二类精神药品收货、检查验收管理制度,保证药品准确收货和入库药品质量合格管理制度。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药店的质量管理工作。3. 责任:公司验收组及所属药店质量管理员对本制度负责。4. 内容:4.1.1 该类药品到货后,验收员应及时分辨出该类药品,如有特殊储藏要求的应立即按照其储存条件放入相应库的待验区中,最大限度的保证该类药品的质量。4.1.2 严

8、格按照法定现行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条款,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必须做到双人检查验收、双人核对: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批准文号、包装、供货单位等,核实无误方可登记入库。如发现质量可疑,应报质量部复查确认,必要时送当地药品检验所检验。4.1.3 验收时,若原件短少,验收人员应及时写出报告,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附原装箱单向供货单位索赔。4.1.4 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因包装破损对其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药品。4.1.5 验收合格的药品应立即通知入库。不合格药品置不合格区待处理 4.1.6 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做到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记录有双人核对签字并妥善保存五年备查。第二类精神药品

9、保管、养护管理制度1. 目的: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养护管理,加强库房设置管理,确保药品安全、合理储存,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药店的质量管理工作。3. 责任:公司质量部及所属药店质量管理员、运营部、物流部有关人员对本制度负责。4. 内容: 4.1.1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 养护必须设置专库或专柜,仓库(柜)的设施要牢固具有抗撞击力,同时应具有防火、防盗、报警等安全设施。将第二类精神药品存放于专柜内,并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条件,保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质量。4.1.2 库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按药品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存放,不同批号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混放。4.1.3

10、 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存放、专人专锁管理、专账记录、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 年 4.1.4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养护工作,库内要通风并有温控及除湿装置,以防药品霉变、潮解、变质,并认真做好养护记录。4.1.5 药品养护人员发现药品质量有问题时,应立即挂黄牌停止销售,同时填写不合格药品报告确认处理单 ,及时上报质量部。4.2.6 所经营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季度至少盘点一次, 做到货、 卡、帐相符。如有差错,必须查明原因。4.1.9 在储存与养护的过程中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给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

1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候处理。4.2.7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员如发生变动,必须对所保管的药品办理交接手续。4.1.8 药品养护人员应建立养护档案。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1. 目的: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管理,防止发生事故,保证药品的可追溯性。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药店的质量管理工作。3. 责任:公司质量部及所属药店质量管理员、运营部有关人员对本制度负责。4. 内容:4.1.1 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需要外,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 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4.1.

12、2 精神药品的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4.1.3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发货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发货制度,并认真做好复核记录。4.1.4 精神药品的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1.1.5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在难以确定购药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可查验购药者身份证明。4.1.6 精神药品的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应当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目,按季度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第二类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制度 1. 目的:为确保在运输过程中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质量与

13、安全, 防止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 被抢、丢失,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第二类精神药品运输管理。3. 责任:公司质量部、物流部有关人员对本制度负责。4. 内容:4.1.1 配送中心只能向本公司指定的分店配送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对其他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连锁分店配送;也不能对外配送。4.1.2 物流部在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在货运单上写明该药品的具体名称,并在发货记录栏内加盖类别专用章如: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章等。4.1.3 第二类精神药品运输时,应确保整件包装完好无破损,零散药品必须单独包装封箱并有明显标志,破散药品不得装车。4.1.4 第二类

14、精神药品在运输中应有专人负责,点交购货单位后由收货人在凭证上签名。4.1.5 运输途中如有被抢、被盗、丢失案件发生,应立即报告当地药监、公安部门查处。4.1.6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精神药品的,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4.1.7 连锁公司总部委托第二类精神药品由供应商直接配送至门店,门店受总部委托完成商品的验收。第二类精神药品退货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精神药品退货管理制度,防止不合格精神药品进入本企业和假劣药流入社会,同时减少企业不良资产的产生。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本企业所有经营精神药品中需作退货处理的品种,包括配送后退回物流部的精神药品和本企业退回供

15、货单位的精神药品。3. 责任:公司质量部及所属药店质量管理员、业务部和运营部有关人员对本制度负责。4. 内容:4.1.1 购进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因外观、包装等质量不合格需退货时, 应将该药存放于退货区, 并有明显标志, 及时上报质量部。4.1.2 门店因药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时,应详细记录门店反映的情况,做好记录,同时将情况报公司质量部。第二类精神药品销毁、报损管理制度 1. 目的: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保证本企业所有经营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可溯源,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药店的质量管理工作。3. 责任:公司质量部及所属药店质量管理员、财务部和物流部有关人员对本制度

16、负责。4. 内容:4.1.1 第二类精神药品在保管和运输中发生破损时,应由仓库保管员,仓库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报质量管理科,经核对实物,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并实施后,方可填写报损单报损。4.1.2 第二类精神药品在开箱验收时发现原箱短少,破损时,由验收人员写出报告,经质量部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向供货商索赔。4.1.3 破损药品的残体要妥善保管,以备有关部门检查后处理,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和销毁。4.1.4 在保管,储存期间发生虫蛀、霉变、被污染或过效期的二类精神管理药品,应及时填写不合格药品报告确认处理单 ,报质量部进行确认后移入不合格区。4.1.5 经检验或确认为不合格的第二类

17、精神药品, 应立即停止销售,置不合格区,由保管人员填写报损单报质管科。质量部签署意见后写出销毁报损书面申请报药监部门批准。4.1.6 销毁不合格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在药监部门和本单位质管人员监督下当场销毁,监销人员均应签字备查。4.1.7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不合格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擅自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丢失、被盗安全理制度1. 目的: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医疗需要,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物流部及所属药店的质量管理工作。3. 责任:公司质量部及所属药店质量管理员、物流部和运营部有关人员对本制度负责。4. 内容: 4.1.1 保管、 经营第二

18、类精神药品的仓库应加强值班工作,做到 24 小时监控并有记录。4.1.2 严禁非保管人员随意进入仓库,下班前应检查库内情况后,锁好库内门窗。4.1.3 发现药品被盗后,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当地药监、公安部门查处。4.1.4 发现第二类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丢失时,要及时上报当地药监、公安部门查处。4.1.5 发现第二类精神药品在丢失、被盗及非法购销流入社会时,单位应立即组织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报当地药监、公安部门查处。4.1.6 做好仓库消防工作, 备齐必要消防器材, 保证消防器材安全、有效。4.1.7 严禁吸烟,杜绝火种,下班及时切断电源,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设施明细 一、

19、 零售连锁企业仓储设施、设备目录、电脑联网情况; 二、 零售门店仓储设施、设备目录。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3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二类精神药品是临床广泛使用的特殊管理药品,如镇静、催眠药和抗焦虑药巴比妥类和苯二氮卓类,中枢兴奋剂咖啡因等。该类药品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潜在的依赖性和耐受性。为了保证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安全,特制订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 实行专人负责采购,专用验收记录。收货时,要仔细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各项信息。二、 采用专柜加锁储存,专用账目管理。储存

20、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专用库房或专用保险柜,严防药品丢失。出账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证,做到入账、出账、结存数量平衡;三、 按月进行盘点,检查药品质量。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使用药品质量完好。按要求及时向药监、卫生、公安等管理部门报送药品使用情况。四、 药师发药时,要认真审核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由前记、正文、后记等规定项目组成。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理由,方可调配;调配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使用药品,做好用药指导。对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

21、拒绝发药。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 2 年备查。1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文件名称: 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起草部门: 起草日期: 变更记录: 起草人: 批准日期: 审阅人:执行日期:变更原因: 编号:BJYYJSQM001200501 批准人:版本号: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必须从具有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购进。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二类精神药品购进程序,确保向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二类精神药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定质量保证协议书, 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 并明确有效

22、期限。签定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规定的质量条款。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法证照、生产批文、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物价批文等资料以及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办法规定。文件名称: 第二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制度起草部门:起草日期:变更记录: 起草人:批准日期:审阅人:执行日期:变更原因: 编号:BJYYJSQM002200501 批准人:版本号:1、二类精神药品销售人员应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业务培训考

23、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2、将二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办法规定执行。3、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经营必须是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才具有其合法经营资格。4、在向其他企业、单位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认真核实企业或单位资质文件、采购人员身份证明的记录,无误后方可销售。5、其二类精神药品制剂批发严禁以现金交易,邮寄二类精神药品要按规定办理证明。6、销售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记录按规定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5 年备查。7、二类精神药品在出库复核时要有双人对品种数量进行复查

24、核对,并做好出库复核记录。文件名称:第二类精神药品验收进管理制度起草部门: 起草日期:变更记录: 起草人:批准日期:审阅人:执行日期:变更原因: 编号:BJYYJSQM003200501 批准人:版本号:1、二类精神药品质量验收由质量管理机构的专职质量验收人员负责,质量验收员应具有高中以上的学历,并经并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2、验收员应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售退回二类精神药品药品质量进行逐批验收。3、对二类精神药品、易串味药品及需冷藏药品应随到随验收。4、验收时应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药品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

25、一检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外包装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5、对销后退回二类精神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6、验收员应做好二类精神药品质量检查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目内容。记录要求内容完整,不缺项,字迹清晰,结论明确,每笔验收均应由验收员签字或盖章并要建立专用帐册。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7、验收后的二类精神药品,验收员应在入库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验收结论。8、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人员应与仓库保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保管人员根

26、据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的签章,将二类精神药品放置于专柜内。第二类精神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文件名称: 第二类精神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起草部门:起草日期:变更记录: 起草人:批准日期:审阅人:执行日期:变更原因: 编号:BJYYJSQM004200501批准人:版本号:1、将第二类精神药品存放于专柜内,并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条件,保证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质量。2、库存二类精神药品应按药品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存放,不同批号的二类精神药品不得混放。3、 设立的专柜应牢固, 能够有效地防盗、 放火, 并要有报警设施、设备。4、二类精神药品要专人保管,专柜或专库存放,建立专用帐册,并要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 5

27、年。5、 实行药品的效期储存管理, 对近效期的药品可设立近效期标志。对近效期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6、企业应配备药品养护人员。药品养护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并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7、 坚持以预防为主、 消除隐患的原则, 开展在库药品的养护工作,防止药品变质失效,确保储存药品质量的安全、有效;8、配合保管人员进行库房温、 湿度的监测和管理; 每日应上 9:00-10:00、 下午 3:00-4:00各一次定时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温、 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 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并予以记录; 9、库存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

28、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10、药品养护人员应建立养护档案。11、在储存与养护的过程中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给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候处理。第二类精神药品退货、 收回和处理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二类精神药品退货、收回和处理管理制度起草部门:起草日期:变更记录: 起草人:批准日期:审阅人:执行日期:变更原因:编号:BJYYJSQM005200501 批准人:版本号:1、凡无正当理由提出退货要求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特殊情况由本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执行。2、销后退回的药品必须是本企业所销售的药品,其批号必须与销售出库的

29、批号相符。3、对销后退回的药品,仓库保管员应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退货记录应保存 3 年。4、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员应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药品入库验收通知单,按购进药品的验收程序逐批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区;验收不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区。5、 购进的药品经验收合格的, 但因其它原因需退给供货方的药品,应及时通知药品购进小组处理并做好记录。6、在库非质量原因的药品出现滞销或需要进行批号调剂时,由购进小组与药品的供货单位联系协商后,办理退货手续。第二类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名称: 第二类精神

30、药品安全经营管理制度起草部门:起草日期:变更记录: 起草人:批准日期:审阅人:执行日期:变更原因: 编号:BJYYJSQM006200501批准人:版本号:1、企业应建立其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机构之间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有效保证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2、 应建立二类精神药品专账, 购、 销、 存等业务实行计算机管理。3、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有关禁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4、药品库房内应设立独立的二类精神药品专库或专柜,设立的专库或专柜应牢固,并能够有效地防盗、防火,还要有报警设施、设备。5、要有专人负责对报警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要有记录。6、制定

31、 24 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并要有交班记录。7 对发生丢失、 被抢、 被盗、 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要及时处理。8、对过期、损坏的二类精神药品要登记造册,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销毁。3.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卫生部麻醉药 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 防止发生流弊现象,制定相关管理规定。一、采购与验收: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从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购入后,双 人验收、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二、遵循专用处方和用量要求;处方至少保存 2

32、年。三、单张处方超过规定用量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理由并双签字后,方可调配。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西药房应拒绝调 配。四、 西药房应根据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 按品种、 规格对 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五、 对过期、 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 单独保存、 明显标示, 定 期向卫生局申报销毁。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保障合法、安全流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90 号令)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

33、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按其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本制度所称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系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二、职责(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二)指定专人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和安全管理(三)质管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和验收工作,监督、指导和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负责审定第二类精神药品供应商及销售客户的经营资格,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数据的网络报送工作。(四)储运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运输安全管理,并指定专人

34、负责,保证账货卡一致。三、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管理: (一)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供应商的合法资格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从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 省级 (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二)由专人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工作。(三)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有合法票据,系统生成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记录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 年。(四)采购进口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准许证 、 进口药品注册证 (或医药产品

35、注册证 )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或进口药品通关单 )等的复印件。四、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管理(一)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制定的药品收货管理制度 、 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 (三)购进和退回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由双人进行验收并逐件开箱验收至最小包装。(三)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包装必须标明规定的标识。(四)第二类精神药品验收员在计算机上双人确认,生成第二类精神药品验收记录 ,记录要求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结论明确。验收记录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 年。(五)验收进口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准许证 、 进口药品

36、注册证 (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或进口药品通关单 )的复印件。五、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养护管理(一)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必须执行本公司制定的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专库储存,双人双锁保管,专用帐册记录,实行专人管理, 帐册的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养护工作,执行本公司制定的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药品养护人员对二类精神药品进行养护检查时必须有专职保管员在场。(三)保管员每月对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盘点,与帐本、信息化管理系统库存数据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必须核实原因,需要调整的必须相关岗位人员向质管部申请,审核通过后在计算机管

37、理系统修改。六、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出库和运输管理(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出库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制定的药品出库管理制度 ;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出库时,应严格实行双人发货、双人复核制度,发货和出库复核应依据出库凭证所列项目与实物逐项核对至最小包装,检查包装并做好产品出库复核记录,记录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 年。(三)本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运输员和销售员共同负责保管,采用密闭货车运输、双人押运、将车门锁严、中途不停车、车不离人,严禁二类精神药品在车内夜间存放,保证药品运输途中安全。运输时车厢密闭加锁,防止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三) 货送到购货方储存地点, 并现场由双人点

38、验签字盖章确认,运输员将确认后的回执联带回交结算员存档。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管理(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可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其他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医疗机构。(二)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当核实企业或单位资质文件、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无误后方可销售。(三)销售药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计算机系统生成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对销售票据和销售记录妥善保管,销售记录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 年。(四)销售进口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向客户提供符合规定的、加盖了本公司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 进口准许证 、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39、(或进口药品通关单 )的复印件。八、退货(一)一般不退货,确需退货的严格执行药品退货管理制度 ,由分管销售副总经理签字方可退货。(二)计算机系统生成专门的退货记录,退货记录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 年。(三)根据验收结论,合格的进入合格品区,不合格的进入不合格品区存放。九、不合格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一)不合格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可按本公司制定的不合格药品管理操作规程办理并记录。(二)销毁不合格第二类精神药品时,须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其派人现场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记录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年。(三)对销毁的第二类精神药品

40、及时登记入帐,并通过网络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购销一律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货款必须收至公司的银行账户, 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一、安全管理(一)储运部必须把第二类精神药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特药管理交接班制度和记录,严禁无关人员在库区逗留,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处理并向上一级负责人报告。(二)储运部须经常检查维护特药库防盗、防火和报警装置,确保设备运行状况良好。(三)发现第二类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四)公司保安部门 24 小时值班巡查

41、,值班时应注意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十二、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供、购货方建立供方档案、购方档案,仔细核实企业和人员的资质;同时对所经营的品种建立药品质量档案。十三、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员、销售员、采购员、质管员等每年必须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十四、严格执行公司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每月对特殊药品保管有关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十五、每年检查和考核安全经营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根据现行法规及经营实际做及时的修订,及时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十六、对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网络信息化管理,每月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报送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信息,及时将本月购

42、进、销售、库存、报损情况进行上报。十七、所经营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不良反应,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上报。十八、凡违反本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 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应对各药房、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当固定基数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二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由具有麻醉药品调配资格

43、的药师负责。三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和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四 、处方领取人和处方调配人应该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五 、 临床科室应当对使用麻醉药品、 一类精神药品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抱括使用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执笔医生、执行护士签名(2 名) 。专册登记保存 3 年。六 、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或者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首诊医生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病历,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七 、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麻醉药

44、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八 、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需将原批号的空安瓶交回药剂科,并记录回收数量。九 、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时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方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 并开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 2004145 号,以下简称通知 ) ,为精心组织实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省食品

45、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联合负责此次专项检查的指挥协调。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精心落实方案,积极组织、认真实施。此次专项检查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要按规定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同时统一步调、协调行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市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及督查。二、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检查内容。要通过本次检查达到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促进医疗机构自律,加强政策宣传、转变用药观念与扩大医疗使用,规范临床用药与调整盐酸哌替啶不合理用药机构等预期目的。专项检查前,要结合宣传贯彻培训规定 ,全面开展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工作。专项检查期间,要在医疗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重点对县级以下

46、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要按照规定逐条检查落实情况,包括管理网络建立及落实;相关人员职责的制定及落实;贮存设施配备;管理制度制定及记录;台帐记录和帐、物相符;麻醉药品处方量开具量; 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和供药等。重点关注盐酸哌替啶注射剂的使用去向及氯胺酮注射液纳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情况。三、严格检查程序,强化检查效果。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检查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对不良行为及时记录备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医疗机构整改。对检查不符合 规定 的医疗机构, 应限期整改或暂停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资格。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应坚决依法查处, 发现的触犯刑律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

47、机关处理。四、注意工作结合,提高检查效率。在这次专项检查工作中,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根据综合工作安排,注意做好四个方面的结合:一是与贯彻落实两部门联合规定相结合;二是与开展药品放心工程及贯彻落实处方管理规定相结合;三是与药监、卫生系统根据职能建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基础档案、建立诚信机制相结合;四是与二类精神药品、药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监管相结合。五、时间安排。(一)自通知下发起到 11 月 15 日前,各市组织培训。(二)11 月底前,各医疗机构按标准自查整改,并分别向所在市药监局、卫生局上报自查小结。(三)12 月 15 日前,各市联合组织检查组实施专项检查。(四)12 月

48、 30 日前,各市药监局、卫生局汇总专项检查情况并分别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应全面反映辖区内医疗机构目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状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一、麻醉药品只限于临床需要。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经批准后发给麻醉药品供应印刷卡,按照批准的麻醉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向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二、采购麻醉药品时,需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按照规定的品种、剂型、数量采购。三、采购麻醉药品时,需经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专门麻醉药品采购人员本人携身份证、麻醉药品供应印鉴卡、麻醉药品申购单,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四、采购麻醉药品时,需和麻醉药品

49、经营单位共同清点麻醉药品的品种、剂型、数量、并注意有无麻醉药品的破损。如有破损,当面调换。五、采购回的麻醉药品,由指定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验收,并根据原始单据填写入库单。准确无误后验收入库。六麻醉药品采购禁止现金交易。一、购入麻醉药品,由指定的药剂人员负责检查验收。二、验收时根据原始发票认真核对品种、剂型、数量、检查准确无误后填写入库单。三、验收时如发现麻醉药品实物与单据所载数量、规格、品种不同,应当面指出,并根据情况更正或退换。四、验收人员对药品规格及质量性能负责检查,必要时进行分析化验或校验。一、麻醉药品由药品病床负责人专人保管,并指定政治可靠、业务熟练、认真负责人员担任麻醉药品保管人。

50、二、保证麻醉药品在临床过程中的安全使用,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麻醉药品进行严格管理。三、 药剂科对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专柜加锁、 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严防差错和漏洞。四、药剂科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者借用麻醉药品,严禁自行销售。五、对霉变、过期、损坏、失效的麻醉药品,保管人员应及时查看、清理,并造表服医院负责人监督管理部门,而且应当向所在卫生行改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改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六、开写麻醉药品处方,应保存三年备查。七、应及时清理核对所保管的麻醉药品,如发现帐物,应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坚决做到帐物相符。八

51、、发现麻醉药品丢失,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 须有 医师以直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二、 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用量, 片剂、 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十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字开方医生姓名,配方人员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三、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者借用麻醉药品,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三年备查。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有权拒绝发药。四、因

52、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应立即迅速办理,但只限一次性使用剂量,手续不完备的,可事后补办。五、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麻醉药品,如发现此情况,应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部门报告。麻醉药品包装材料销毁制度 一、建立麻醉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登记本,并及时登记记录交回和销毁的麻醉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数量。二、麻醉药品使用人员将当日治疗发药后的麻醉药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登记保管好,并与第二天交结药房管理人员,经核对后,由麻醉药品保管人员统一销毁,并由领导监销。三、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经清点后退回药房,药房凭麻醉药品处方和空安瓶发还麻醉药品。四

53、、药房负责将每天送回的麻醉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放置妥当,并请医院领导定期监督销毁。麻醉药品值班制度 一、设立麻醉药品 24 小时值班制度。二、 值班人员应严格坚守岗位, 履行职责, 保证麻醉药品的安全。三、值班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并认真记录当天麻醉药品库房情况,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并于次日下午八时向下一班交班。四、次日值班人员应认真核对前一班的值班记录,并与麻醉药品库房的实际情况相对照,班班相交。五、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所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六、值班人员发现麻醉药品库房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并向领导报告,发现麻醉药品流失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机构麻

54、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建立麻醉药品

55、、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三、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四、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五、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

56、作,配合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一、 医疗机构要根据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定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三、专项检查内容为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健全,采购、储存和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调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流失。三、定期对麻醉药品和

57、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及时解除安全隐患。四、切实加强对麻黄素、咖啡因、杜冷丁、二氢埃托啡、丁丙诺啡、氯胺酮、三唑仑等重点品种的日常监管。五、对因特殊药品监管责任不落实,管理出现疏漏而导致特殊药品重大流失案件的,依法追究相应领导责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一、药学管理部门根据本院临床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一式二份) ,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批 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一式二份)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和本院各执一份。二、药学管理部门于每年 12 月底前填写下年度年度麻醉药

58、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和本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表 ,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卫生局审批。批准后,到亳州市药品采购供应站购买。因医疗需要追加或减少年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时,应在当年 6 月底前填写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 ,并在其备注栏填写追加或减少原因,然后报送市卫生局核准后方可购买。三、药学管理部门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须按临床用量报送,保证合理库存。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付款必须执行银行转帐手续,不得以现金交易。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入必须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采购人员不能自行提货。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 须双人开箱验

59、收, 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用簿记录。验收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所有登记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 5 年备查。五、所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药品仓库所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出库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仓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 专库 (柜) 加锁 (双人双锁) 、 专用帐册、专册登记。按季度盘点,做到帐卡相符、账物相符。对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和过期、失效、破损、退回的药品须妥善保管,每年集中登

60、记造册,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督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专库和专柜要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二、专柜要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三、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调配制度一、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

61、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 ,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二、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三、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四、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五、药品发出后处方调配人应当及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

62、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 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三、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四、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五、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

63、患者家中使用。六、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七、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专用处方必须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样式印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三、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四、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

64、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五、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六、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七、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一、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

6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保存不少于15 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一、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二、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三、 患者无

66、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制度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现骗取、冒领麻醉药品、 第一精神药品进, 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三、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内容变更情况应当及时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四、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

67、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制度一、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时应回收空安瓿、废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二、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核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

68、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二、门诊、急诊和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应配备保险柜并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三、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安全。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处方保管、发放、回收、销毁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与交接班制度一、麻醉药

69、品、第一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并进行 24 小时值班。二、值班人员之间要做好交接手续,交接班时要清点数量,做好登记,确保账物相符、账账相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考核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二、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其他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相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随诊复诊制度一、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复诊患者要详细询问用药情况、用药效果,以便及时调整用药品种,更好地为患者服务。二、 医疗机构对使用麻醉药品、 第一精神药品患者建立随诊制度,要求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患者定期随诊,并在病历上做好随诊记录。三、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 3 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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