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临床疾病诊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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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诊断”与“临床疾病诊断”的区别“职业病诊断”与“临床疾病诊断”的区别“职业病诊断”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获得职业病诊断行政许可的医疗卫生气构对劳动者的病理转变是否与其职业环境有关作出的事实认定。 “临床疾病诊断”是合法的医疗机构依据其诊疗科目对患者的临床病症及病理转变和治疗建议作出的事实认定。 概括起来讲,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分。首先,法律依据不同。职业病诊断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担当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气构进展职业病诊断。临床疾病诊断是医师依据执业医师法 ,在执业活动中享有根本的诊断治疗权。 执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 进展

2、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以及选择合理的治疗方案等,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次,诊断目的不同。职业病诊断是为了确定劳动者的疾病病理转变是否与职业环境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从而为后期行政认定、 行政惩罚供应专业证据。 临床疾病诊断是通过各种检查, 使用药物、 器械及手术等方法,消退疾病或缓解病情,帮忙患者恢复安康。第三,法律属性不同。职业病诊断是卫生行政机关针对专业医学问题托付法定机构进展的一种行政鉴定。 而医学专家作出的临床疾病诊断, 法律属性属于专家意见范畴,绝非行政鉴定。第四,担当机构与法律责任不同。职业病诊断必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气构担当。 临床疾病诊断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具有合法职业范围的执业医师担当。 如对未取得执业卫生技术效劳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行政部门可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马上停顿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的罚款。 情节严峻者还可以依法对其赐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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