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税收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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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管理-税收新政税收新政2011-2012年新税收政策精讲资产重组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n纳纳税人在税人在资产资产重重组过组过程中,通程中,通过过合并、分立、出售、置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换等方式,将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全部或者部分实实物物资产资产以及与其相关以及与其相关联联的的债权债权、负债负债和和劳动劳动力一并力一并转转让给让给其他其他单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值税的征税范税的征税范围围,其中涉及的,其中涉及的货货物物转转让让,不征收增,不征收增值值税。国家税税。国家税务总务总局关于局关于纳纳税人税人资产资产重重组组有关增有关增值值税税问题问题的公告(国家税的公告(国家税务

2、总务总局公告局公告2011年第年第13号)号)n纳纳税人在税人在资产资产重重组过组过程中,通程中,通过过合并、分立、出售、置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换等方式,将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全部或者部分实实物物资产资产以及与其相关以及与其相关联联的的债权债权、负债负债和和劳动劳动力一并力一并转转让给让给其他其他单单位和个人,不属于位和个人,不属于营业营业税的征税范税的征税范围围,其中涉及的不,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动产、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转让权转让,不征收不征收营业营业税。国家税税。国家税务总务总局关于局关于纳纳税人税人资产资产重重组组有关有关营业营业税税问题问题的公告(国家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务总局公告局公

3、告2011年第年第51号)号)合并分立过程为何不征增值税n纳税人合并、分立过程中,被合并方、被分立方并没有取得相应经济利益,而只是被合并方、被分立方股东的权益置换。比如企业合并,实质上就是被合并企业解散,注销法人资格,被合并企业以收回的净资产投入合并企业成为合并企业的股东。在这个过程中,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全转移了,被合并企业也没有获得相应的对价。nA公司兼并B公司,B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并入A公司,而B公司并没有获得相应对价,只是B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净资产换取对A公司的股权,如果对B公司征收增值税,那么转让资产的收入是多少呢?显然是不需要征收增值税的。出售置换的是净资产概念n纳税人以出售、置换

4、方式进行资产重组的,是几项资产、负债、劳动力的经营组合,并不是单纯的一项资产转让,转让的目的是实现该经营组合的优化,而且该经营组合应当保持购入方经营的连续性。nC公司将相应的生产线及其负债与生产线上的工人转移到D公司,则D公司在较长的期限内仍应保持该生产线的功能,而不是在收购后即行处置该生产线,否则就不是企业重组而是借重组名义进行炒买炒卖,背离了企业重组的本义。纳税人资产重组中流转税税务处理的把握要点n(1)资产的转让行为必须构成一项业务的转让;n(2)受让方在受让资产后必须利用该资产从事与转让方相同或相似的业务;n(3)如果仅有部分资产被转让,这部分资产能够独立的运营;n(4)转让的资产在转

5、让时和转让后必须处于持续经营的状态;n(5)受让方在受让资产后不能立即转让这些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n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衔接问题怎么办?n但是13号公告在操作实践中尚有相应问题没有解决,例如C公司将一组资产、负债、劳动力出售给D公司,由于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C公司无须向D公司

6、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将来D公司出售其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理论上应当以C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为准,但C公司与D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如何衔接,都是需要在将来税收征管实践中加以解决。我的看法n既然资产出去,相应的进项税也应当出去,n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n即转让方进项转出,受让方享

7、受进项抵扣.为什么呢?nA将资产(资产854。7,进项税145。3)与负债1000万重组给B,B通过承担1000万债务的方式应当取得1000万的资产(含进项),n即进项税也给B抵扣,如果不给B抵扣,则A应向B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补偿B不能抵扣的损失。上海营改增折射出的若干新政启示n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n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n(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n(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

8、率为11%.n(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n(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厦门地区纳税人接受的进项税n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n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厦门纳税人还需注意两点n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n(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

9、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n(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n(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n(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n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海营改增财税2011111号亮点n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

10、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n比如A运输公司和B运输公司组织联运,A签总运合同,向客户开具100万发票,B向A开具30万发票,A增值额100-30,B增值额为30-进项,如果将A和B这个长期从事联运合作的共同体,一个从大同通过火车运到秦皇岛,一个紧接着从秦皇岛海运到厦门,作为一个纳税人,其增值额就是100-B的进项,总体税负不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n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

11、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上海增税与全国增税对无偿的理解n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n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增值税若干问题的理解n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n(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n(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n(三)非正常损失

12、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n(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n(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n理解:为什么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可以通俗的理解之,即销售方销售的上述货物劳务到了购进方时,增值税流转环节已经结束,如果没有结束,则进入下一个流转环节,就可以抵扣,那么什么情况下,增值税流转环节就结束了呢?进入营业税环节、免税环节和消费环节。通俗的说就是没有销项,进项环节就是增值税的终点,就是含税价,即进项转出有销项必然有进项,反之亦然n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

1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n(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n(二)销售代销货物;n(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n(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n(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n(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n(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n(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总结性发言n4、5项增值税进入营业税与消费环节,增值税链条

14、终止n1-3项和6-8项,可以继续抵扣n对进项转出与视同销售进行理解后,可以得出结论。n1、如果进项转出,则增值税链条终结,下一环节无增值税。n2、如果进项可抵,则应当有相应的销项,延续到下一环节,这个销项不一定代表收取现金,也可能取得实物或证券或其他经济利益,比如以货物作为股利分配,货物出去,相应应付股利也减少n3、增值税链条终结的三个去向,一个是进入消费环节,一个是进入营业税环节,还有一个免税环节。交际应酬消费与交际应酬费区别n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n如果这个烟酒是陪吃陪抽的,显然就是被消费掉了,相应的进项税额应

15、当转出,增值税链条终结,但是如果这个烟酒同样用于业务招待,不过自已既没吃,也没抽,而是送人了,则上述烟酒所有权转移给客户,虽然是交际应酬,但是没有交际应酬消费掉,则按视同销售无偿赠送理解,进项可抵,计算销项。nA外购香烟用于吃喝抽,进项转出,进入消费环节,nB外购香烟用于送人,进项可抵,计算销项,nC自产香烟用于吃喝抽本环节为消费,相应耗用进项转出,nD自产香烟用于送人,本环节计算销项,相应耗用进项可抵。2012年第1号公告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n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n二、增值税一般

16、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n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n如果不属于第十条规定,且未取得进项税额,则不能按照简易办法征税,按17%税率申报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n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

17、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不能出具证明,重复征税惨剧在上演n如果不能出具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局可以将该项特殊混合销售行为视为一般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装饰劳务除外),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相应自产的货物全部并入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举例证之nA公司购进原材

18、料100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7万,加工生产出钢架,并将上述钢架用于其承接的B公司某项建筑工程,最后向B公司收取334万元,其中钢架价格234万元,建筑业劳务100万元。n如果A公司能够向B公司主管地税局提供A公司主管国税局出具的A公司系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则A公司应向A地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2341.170.17-17=17万元,向B地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1003%=3万元。如果A公司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A公司不仅照旧需要缴纳增值税17万元,还需要就收取的全部价款334万元向B地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3343%=10.02万元。如此造成了钢架结构234万元既被征收了

19、增值税同时又负担了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n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会计差错,税收岂能将错就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20、;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n因此企业发出货物后即暂估收入并入帐这种情形,没有满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这一条件。本质上是销售方自行估计金额,且该金额并没有得到购买方的认可。为什么开具发票就要交税呢?n如果先行开具发票的,则开具发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种情况比较特殊,虽然企业收入并未实现,但由于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给购买方后,购买方只要认证通过即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假设销售方开票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将导致税收收入一方推迟缴纳,一方则提前抵扣。企业所得税暂估收入是应税收入?n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21、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n赊销模式下尽管货物发出且没有收到货款,但赊销模式往往是预先签订赊销合同,购销金额已确定且得到购销双方认可,即使无合同或虽有合同但未约定收款日期的,也不妨碍双方对金额的确认,而40号公告所指的直接收款方式,销售金额并没有得到购买方的确认。厦厦门市国家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若干问题解答解答的通知的通知厦国税函2008127号n关于企业出售购物卡(或提货单)、联名卡销售成立时间确定的问题以及换购卡(折扣卡)、购物赠卡的计税依据的问题。(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

22、款规定,企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此对企业出售购物卡、联名卡时发票已开出,且企业已收取货款的,以购物卡(或提货单)、联名卡交给买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从高适用税率。(二)企业赠卡、销售换购卡(折扣卡)的行为,如果是企业给予顾客的一种折扣,且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n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

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n未在规定

24、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富源电器逾期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闽国税函2010230号n宁德市国家税务局:n你局关于福建省富源电器增值税专用发票补认证的请示(宁国税发201015号)收悉,省局及时转报总局并将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总局认证比对。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下发了关于部分纳税人逾期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的函(货便函2010145号),正式对此予以明确,现批复如下:福建省富源电器逾期认证并申报抵扣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已进行信息采集并完成了稽核比对,稽

25、核结果为比对相符,请通知纳税人在2010年11月份征期结束之前,申报抵扣附件所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逾期不再抵扣。逾期认证规定详解n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n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n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n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

26、押增值税扣税凭证n4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n5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n6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n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逾期申报抵扣详解n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

27、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n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n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n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n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n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限规定务必注意n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

28、规定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n逾期不再受理后要将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n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著作权转移与否判定营增两税n根据著作权法(主席令2010年第26号)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n由于受托开发软件产品一方并没有转移著作权,应视为转让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如果著

29、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的,则理解为著作权由受托方转让给委托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转让无形资产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因此转让著作权行为应征收营业税。n由此引申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如果征收增值税,则相应开发软件产品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征收营业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

30、此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目了然n厦门软件开发公司接受泉州银碟公司委托为其开发财务软件,取得开发需要的材料一批,价值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开发完成后,将该财务软件交付泉州银碟公司,收取款项234万元,并由泉州银碟公司办理了该软件专利权。n由于该软件所有权和著作权已归属于泉州银碟公司,所以收取的234万元应当申报缴纳营业税,但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行为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第二条一款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

31、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申请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n另外购进的货物由于用于应征营业税的项目,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不得抵扣,应计入购进货物的成本。n反之,如果厦门软件开发公司开发软件后,只是将软件使用权许可泉州银碟公司使用,并没有转让该软件著作权,则著作权依然归属于厦门软件公司,转让该软件收取收入应申报缴纳增值税2341.170.17-17=17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26号n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

32、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n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n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n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n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局关于旅店业和和饮食食业纳税人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售食品有关税收收问题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局公告2011年

33、第年第62号)号)n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文件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

34、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n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

35、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原文件与增值税实施细则打架n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均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n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税人兼营非增非增值税税应税税项目的,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36、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视同不动产组成部分n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n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

37、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普天之下,基本20000元起征n修订之前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n(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n(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n(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n修订之前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n(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n(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n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n(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n(二)销售

38、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n(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n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n(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n(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n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仅适用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厦厦门市市财政局厦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市国家税务局厦局厦门市地方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局关于调整增整增值税和税和营业税税起征点的通知起征点的通知文号:厦财税201116号n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我市个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的,起征点

39、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不包括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500元。关于落关于落实在我市就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工作有关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号:厦地税发201222号n一、参保对象及缴费标准依照规定办理了就业手续,并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按照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我市参保的外国人,按照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

40、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二、参保登记n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与外国人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的2个月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本通知下发之日后与外国人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规定的时间,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为精简、优化办费流程,与我国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国家的外国人,实行参保登记“容缺受理”,即用人单位在无法即时提供协议国参保证明的情况下,可先提交本单位出具的外国人已在协议国参保情况说明,即可先行按双边或多边协议规定办理参保,而后在参保登记起的6个月内将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补送地税部门备案

41、;6个月内不能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应在容缺期限满的次月内就未参保的险种进行参保及补缴,补缴部分不予加收滞纳金;超出期限办理补缴的,按规定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三、社保补缴n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尚未参保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补缴。用人单位在2012年6月30日前,填写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申报表(新参保)或社会保险费征收帐目出错(补缴)申请表(已参保人员的补缴),向地税管征区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外国人参保及补缴手续的,不予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法为外国人补缴2011年7-9月社保费的,在2012年6月30日前申报的,不予加收滞纳

42、金。2012年7月1日后办理外国人补缴手续的,按规定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n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强制措施。n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n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n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

43、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n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n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

44、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n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n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n理解:对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日期的修改与完善.举例n例1、支付开办期不需要资本化的非居民利息100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

45、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因为筹办期不计算损益,不需要纳税申报,所以暂不扣税。n例2、合同约定2012年2月支付利息,但提前2011年12月支付,虽有合同,但孰早原则,如果2月未支付,但利息计入损益,则在2013年6月汇算清缴前扣缴。预提所得税与自行申报所得税n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

46、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n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担保费的问题n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

47、、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n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36条: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举例n在财务费用中列有下列利息支出:向中国银行借款200万元支付利息16万元,合同约定利率为8%,由于该借款由其关联企业A担保,而向A企业支付担保费20万元;向关联企业B借款1000万元支付利息90万元,合同约定利率为9%。该企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假定该2010年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3:1)n实际支付利息支付利息=16+2

48、0+90=126万,关万,关联债权=200+1000=1200万,关万,关联债资比三比一,可比三比一,可见股股权是是400万,首先万,首先调整超出同期同整超出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部分,担保款利息的部分,担保费20万万+10=30万,其次三比一部分挑出来,万,其次三比一部分挑出来,16+80=96万的万的三分之一就是三分之一就是32万,合万,合计62万万特别纳税调整一般不针对境内关联方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务总局关于印局关于印发发特特别纳别纳税税调调整整实实施施办办法(法(试试行)的通知行)的通知(国税(国税发发 2009 2号)第三十条号)第三十条规规定:定:“实际实际税税负负相同的境内关相同的境内关

49、联联方之方之间间的交易,只要的交易,只要该该交易没有直接或交易没有直接或间间接接导导致国家致国家总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原则则上不做上不做转让转让定价定价调查调查、调调整。整。”财财政部、国家税政部、国家税务总务总局关于企局关于企业业关关联联方利息支出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税前扣除标标准有关税收政策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财税税 2008 121号)第二条号)第二条规规定:定:“企企业业如果能如果能够够按照按照税法及其税法及其实实施条例的有关施条例的有关规规定提供相关定提供相关资资料,并料,并证证明相关交易活明相关交易活动动符合独立交易原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的;或者

50、的;或者该该企企业业的的实际实际税税负负不高于境内关不高于境内关联联方的,其方的,其实际实际支支付付给给境内关境内关联联方的利息支出,在方的利息支出,在计计算算应纳应纳税所得税所得额时额时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怎么办?n1、甲、乙系内甲、乙系内资资关关联联方,税率方,税率25%,甲借款,甲借款给乙乙收取利息收取利息超超过债资比例部分比例部分,如如调减乙利息支出,减乙利息支出,则应对等等调整甲利息收入,国家整甲利息收入,国家总体体不受不受损失。失。n2、甲、乙系内甲、乙系内资资关关联联方,甲税率方,甲税率25%,乙税率,乙税率15%,甲借款,甲借款给乙乙收收取利息取利息超超过债资比例部分比例部分

51、,如,如调调减乙利息支出,减乙利息支出,则要要调减甲利息收入,减甲利息收入,因乙因乙的的实际实际税税负负不高于境内关不高于境内关联联方方甲甲,其其实际支付支付给境内关境内关联方甲的方甲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在,在计计算算应纳应纳税所得税所得额时额时准予扣除。准予扣除。不要不要调整了!整了!n3、甲、乙系内甲、乙系内资资关关联联方,甲税率方,甲税率15%,乙税率,乙税率25%,甲借款,甲借款给乙乙收收取利息取利息超超过债资比例部分比例部分,如,如调调减乙利息支出,减乙利息支出,则要要调减甲利息收入,减甲利息收入,因乙因乙的的实际实际税税负负高于境内关高于境内关联联方方甲甲,其其实际支付支付给境内关

52、境内关联方甲的利方甲的利息支出息支出,一旦双向一旦双向调整,乙整,乙调增多,甲增多,甲调增少,要增少,要调整了!整了!非居民个人为什么不代扣预提所得税?n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红筹股公司须代扣非居民个人所得税n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

53、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废)n国税函20113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045号文件废止后,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n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外藉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

5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25号公告取消了旧办法“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表述,“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本身就是个错误的

55、表述,因为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同样是可以扣除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表述更加准确。新公告还对应收账款扩大了范围,包括各类垫款及企业间往来款项,即在旧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应收款,比如垫付的出差费用等,新公告还将“无形资产”纳入资产损失范畴,第三条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25号公告之所以要规定法定资产损失,主要是维护纳税人权益,如果非得等到实际资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等于是占用了纳税人的资

56、金,法定资产损失中的资产实际处置或转让的处理并非是纳税人的原因,因此新公告出台“法定资产损失”目的就是让企业早点得到税前扣除。第四条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25号公告强调企业必须在资产损失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才能申报税前扣除,主要目的是保持税收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如果资产损失已发生,但未作会计处理怎么办?能否作为会计差错补正会计分录并追加税前扣除?从本条分析,应当是不允许的,因此如果当年发生资产损失,但

57、未作会计处理,即使以后补做会计处理,也不可以税前扣除。第五条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88号文件采取的是资产损失扣除审批或备案制,25号公告统一为申报扣除,不再要求审批,但企业必须按税务机关规定准备相应资料凭证,以证明资产损失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第六条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

58、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第三条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

59、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25号公告对实际资产损失追补确认年限明确为5年,而在此之前对于追补确认期限有两种理解,一种意见认为无限期追补确认,这种意见税务机关很难认可,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即纳税人因资产损失未能扣除而多缴的税款,纳税人发现后,三年内可以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即追补确认期为3年。现在明确为5年,恰好和弥补亏损期限一致起

60、来,另外还有例外规定,即“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这主要是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打下的伏笔“法定资产损失申报年底扣除”什么意思?法定资产损失其实并没有实际处置,没有办法确定实际处置损失,因而只能是申报时允许扣除。比如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3年的,即应估计一个损失额,例如1000万,申报税前扣除后,次年实际损失额为1500万元,则可以追加扣除500万元,如果实际损失额为800万元

61、,则纳税调增200万元。88号文件规定“予以退税或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但25号公告取消了退税,只允许纳税人抵顶税款,无疑占用了纳税人一笔资金。第七条第七条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第八条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62、。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第四条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清单申报基本类同于88号文件备案管理,专项申报基本类同于88号文件审批管理类,清单申报中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只是留存备查,而专项申报必须提供会计核算资料和相关纳税资料,税务机关要详细审查。例一n2011年A企业利润额100万,其中有50万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则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50)25%=37.5(万元),2012年企业亏损100万元,根据25号

63、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因此该项损失经向税务机关说明并作专项申报扣除,则上年多交的12.5万元可以在2012年应纳税款中抵扣。例二n2011年B企业利润额100万元,当年发生实际资产损失50万元但未作会计处理,2012年补做会计处理后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2012年企业亏损150万元,根据25号公告第4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因此上述50万元不得追溯到2011年申报扣除,而2012年计入的2011年50万资产损失

64、也不得在2012年前税前扣除,即2012年可弥补亏损为100万元。厦厦门市地方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局关于发布布企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法补充充规定的公告定的公告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6号n一、企业符合清单申报条件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并将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二、企业符合专项申报条件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从网上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核

65、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三、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资产损失,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尚未进行年度申报的企业,应根据本公告第一、二条规定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二)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企业,应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前,根据本公告第一、二条规定补送相关资料;原已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事项,只需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可不必再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四、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及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所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厦厦门市地方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局

66、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2号n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税后利润”(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所得额减企业所得税额)的40作为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依20税率征收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收入全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20n二、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承包承租户、个体工商户、独资、合伙企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除外)仍按我局规定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n

67、各基层局应认真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等项目的申报、报备、审批管理工作,严格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等文件要求执行。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及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所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自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中介鉴证n充分发挥税务代理对税收征管的补充作用,适应当前征管的需求,大力推广税务代理,发挥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作用。各基层局要根据税务代理的范围,大力引导、鼓励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师

68、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积极推广中介服务,除按照相关规定,对纳税人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事项,要求纳税人提供有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外,对年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重点推广。思明区局、集美区局要力争委托中介进行汇算清缴鉴证的企业占应汇算企业的比例比去年至少提高5%以上,其他各局提高10%以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n二、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跨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税鉴证

69、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受理。n三、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n四、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n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局局2011年第年第34号公告)号公告)n根据根据实施条例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按照金融企业同

70、期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款利率计算的数算的数额的部分,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提供“金融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款利率情况说明明”,以,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金融企融企业的同期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款利率情况说明明”中,中,应包括在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当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金融企业

71、应为经政府有关部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款业务的企的企业,包括,包括银行、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款利率”是指在是指在贷款期限、款期限、贷款金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融企业提供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某些企业提供的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款利率。关于企关于企业员工服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用支出扣除问题n企企业根据其工作性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

72、点,由企和特点,由企业统一一制作并要求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一着装所发生的生的工作服工作服饰费用,根据用,根据实施条例施条例第二十第二十七条的七条的规定,可以作定,可以作为企企业合理的支出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予税前扣除。n作作为企企业合理支出,不属于合理支出,不属于应付福利付福利费,不属于个人工不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薪金所得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改扩建的税建的税务处理理问题n企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提取折旧前进行改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减除提取折旧后的

73、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税成本,并在该固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定的折旧年限,一并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的,该固定固定资产的改的改扩建支出,并入建支出,并入该固定固定资产计税基税基础,并从改,并从改扩建完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定的该固定固定资产折折旧年限旧年限计提折旧,如提折旧,如该改改扩建后的固定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定的最低

74、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提折旧。n推倒重置的推倒重置的损失失还能税前扣除能税前扣除吗?税企差异。?税企差异。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改建支出n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n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投投资企企业撤回或减少投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的税务处理理n投投资企企业从被投从被投资企企业撤回或减少投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其取得的资产中,中,相当于初始出相当于初始出

75、资的部分,的部分,应确确认为投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企业累累计未分配利未分配利润和累和累计盈余公盈余公积按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算的部分,应确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所得。n财政部、国家税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局关于贯彻落落实企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所得税法若干税收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号)第三条规定:定:企企业转让股股权收入,收入,应于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更手手续时,确,确认收入的收入的实现。转让股股权收入扣除收入扣除为取得取得该股股权所所发生的成本后,生的成本后,为

76、转让股股权所得。企所得。企业在在计算股算股权转让所得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企业未分配利未分配利润等股等股东留存收留存收益中按益中按该项股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为什么?n例1:甲公司原始投资100万,一年后被投资丙公司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50万,甲公司以200万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则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200-100=100万,乙公司拥有股权计税基础200万,一年后乙公司累积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100万,(含受让前的50万),清算所得100-200=-100,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免税,n合计甲公司与乙公司所得额100-100=0万。转让股权如果减除免税投资收益就会造成

77、总体少交税款的问题n例2:甲公司原始投资100万,一年后被投资丙公司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50万,全部分配给甲公司,免税收益,甲公司以150万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则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50-100=50万,乙公司拥有股权计税基础150万,一年后乙公司累积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50万,清算所得100-150=-50n合计甲公司与乙公司所得额50-50=0万。减少实收资本比例为了防止避税n要注意的是为了防止避税,即被投资方不按照投资比例分配留存收益,而是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投资撤回方或减少投资方享有更高比例留存收益(免税)所以34号公告规定只对按实收资本比例减少的留存收益按股息所得进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

78、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n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n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n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例一n1、2010年,张某以现金1000万元投资于M公司,占M公司股权40%,截止2011年

79、1月M公司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总额为1500万元,其中张某所占份额为600万元,2011年1月张某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n则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000)20%=200(万元)例二n2、2010年初,张某以1000万元现金投资于M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张某享有M合伙企业40%的利润,2010年M合伙企业取得了利润1500万元,M合伙企业当年未分配利润。2011年初张某将合伙权益转让,并取得2000万元。n2010年M合伙企业取得了1500万元利润,根据个人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张某应分未分的600万元利润,M合伙企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80、600万35%-6750=209.325万元,剩余390.675万元为张某应实际取得合伙利润。n2011年张某将合伙权益转让时取得2000万元,其中390.675万元为2010年的已税利润,不能再次缴税,其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万-390.675万-1000万)20%=121.865(万元)。总结一下n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的款项中其实包含三部分,其中一部分为原始投资成本,一部分为未分配的利润,最后一部分是实现的转让所得,但鉴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所以不管是否分配股息红利,一律适用“财产转让项目”个人所得税。关于企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提供有效凭证

81、时间问题n企企业当年度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能及时取得取得该成本、成本、费用的有效凭用的有效凭证,企,企业在在预缴季度所季度所得税得税时,可,可暂按按账面面发生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充提供该成本、成本、费用的有效凭用的有效凭证。n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局关于贯彻落落实企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的通知知(国税函(国税函 2010 79号文)第五条号文)第五条规定:定:“企企业固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尚未结清未取得全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票的,可可暂按合

82、同按合同规定的金定的金额计入固定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税基础计提折旧,提折旧,待待发票取得后票取得后进行行调整,但整,但该项调整整应当固定当固定资产投入使投入使用后用后12个月内个月内进行。行。”例一n1明星公司2011年11月支付咨询费100万元,暂未取得发票,则2011年第4季度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该项咨询费10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但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取得相应合法有效发票,否则汇算清缴时应当作纳税调增处理。例二n2金星公司2011年11月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一批货物,暂未取得普通发票,按照购销合同暂估价100万入账,当年该批货物未售出,则尽管该批货物在2011年度企业

83、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未取得发票,由于该批货物并未售出,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n如果该批货物售出,但直到2012年6月1日前仍未取得发票,则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同年7月取得了正式普通发票,则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n(二)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

84、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n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n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n(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n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n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n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

85、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为什么未到期利息要免税?n例如2011年1月1日,厦门A企业和B企业分别购进100万元等额面值国债,约定每年1月1日按5%利率付息。如果A、B企业分别于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2日将上述国债转让给C、D企业,A企业由于未收取未到期利息5万元,所以按125万元转让,B企业由于已收取到期利息5万元,按120万元转让,可见A、B企业均获得收入125万元,但B企业5万元利息免税,应税所得为120-100=20万元,而A企业应税所得则为125-100=25万元。n因此对于A企业未到期的利息应当采取免税收入处理。n(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

86、费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n至于企业多付的万元不作为投资成本,而应作为应收利息处理。因为5万元已免过税了,如果将成本设为125,收到利息5万免税,将来转让就会多扣减5万元,所以计税基础(公允价值)就是120万n借: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万n借:应收利息万n贷:银行存款万n于年月日收取利息时,n借:银行存款万n贷:应收利息万n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进行处理。平均持有天数如何计算n厦门A08年1月购进国债100万元,09年1月购进国债200万元,10年

87、1月购进国债300万元。11年1月将上述共计600万国债全部卖出。上述国债均系同一品种,年利率为in按34号公告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n平均持有天数=(100万3年365天+200万2年365天+300万1年365)/(100万+200万+300万)=365天1000万/600万n国债利息收入=(100万+200万+300万)i/365365天1000万/600万=1000i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n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

88、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n(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n(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n(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n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n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

89、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n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不征税收入逊于免税收入n例如厦门明星公司2011年获得财政性资金1000万元,当年使用400万元,2012年使用600万元,其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三项条件,则该笔财政性资金100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但其相应的支出4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应纳税所得额为400-1000=-600万元,2012年其相应的支出6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综观2011-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调整,总额调增1000万元,调减1000万元。

90、即该笔不征税收入本质上只是游离于企业所得税体系之外,并非是对1000万元财政性资金的全额免税。如果是政府下拨研发经费补贴呢n但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而非征税收入,对于纳税人而言,可以获取的是资金的时间价值。仍如上例,如果明星公司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三项条件,则当年该笔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400=600万元,次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600=-600万元。可见与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明显损失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n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

91、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n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核定征收与关联调整的联系区别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n如果一旦核定,要么全部按应税收入,要么全部按成本费用支出额。不存在部分收入核定,部分收入查帐。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n(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

92、设置帐薄的;n(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薄但未设置帐薄的;n(三)擅自销毁帐薄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n(四)虽设置帐薄,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n(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n(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n如果仅是个别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能核定吗?非关联方怎么可能低价无正当理由呢?n问题内容:总局您好。请问企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销售产品给境内非关联方,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税务机关可否按照公允价值调增其销售(营业)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若可以,政策依据是

93、什么?谢谢n答:双方非关联关系,企业以低价销售不具备避税意图,属于企业正常定价,不需要纳税调整。关联关系列举n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

94、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

95、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n调整步骤n第四十三条经调查,企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按以下程序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n(一)在测算、论证和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拟定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方案;n(二)根据初步调整方案与企业协商谈判,税企双方均应指定主谈人,调查人员应做好协商内容记录,并由双方主谈人签字确认,若企业拒签,可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认备案;n(三)企业对初步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收到资料后,

96、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做出审议决定;n(四)根据审议决定,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企业对初步调整意见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意见后,应再次协商审议;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初步调整意见;n(五)确定最终调整方案,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n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可以判定为关联交易,首先应进行关联调整,而非全部收入核定,如果对方不提供资料不配合调整,方可进入核定征收程序。另外要注意:n实际实际税税负负相同的境内关相同的境内关联联方之方之间间的交易,只要的交易,只要该该交易没有直接或交易没有直接或间间接接导导致国家致国家总总体税收收入

97、的减少,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原则则上不做上不做转让转让定价定价调查调查、调调整整厦国税公告20116号(国地税)n厦门市核定征收企业(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外)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有关行业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口径界定。应税所得率表(%)n一、农、林、牧、渔业3n二、制造业1.电力生产业、烟草制品业152.其他7n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1.茶叶、眼镜、化妆品102.建材、装潢材料、灯具、通信器材63.其他5n四、交通运输业1.客运72.货运103.装卸搬运7n五、建筑业8n六、饮食业12n七、娱乐业20n八、其他行业1.采矿业20其中:海盐采选102.居民服务业

98、103.其他12房地产业核定应税所得率n厦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n(一)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3%n(二)其他开发产品:23%。n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职工福利费n职工福利费是否仅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列举项目?n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职工宿舍、食堂

99、以及托儿所等职工集体福利设施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8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有如下表述:“购建职工宿舍、食堂以及托儿所等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只能在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益金中开支,不得挤占其它资金。”n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n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100、”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n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n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n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举例n例如:某单位员工老王,因身体方面的原因,其所在单位在2011年10月按照程序批准其提前退休,并按照“统一规定”一次性给予其补贴900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1年零6个月);老王当月领取工资、薪金5200元,其中包括法定应当扣缴的住房公积金695元、

101、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505元;单位发放过年费(包括购物券、现金及实物)价值5000元。n1、应当将5000元过年费与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符合免税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n当月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520050006955053500)20%555545(元)。n2、计算一次性补贴收入90000元适用税率,即9000018(即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的1年零6个月)5000(元),500035001500(元),适用3%的税率。n一次性补贴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90000183500)3%18810(元)。n3、两项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4515002045

102、(元)。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n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

103、在缴费时代扣代缴。”n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9号公告是对694号文件完善n比如公司小王9月收入4000元,个人缴纳符合标准的“三险一金”700元,单位为其缴纳年金500元。小王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700-3500=-200元,因小于0,不用纳税;n那么企业缴纳年金部分500元应缴税额如何计算?下列两个方案,一个考虑了“三险一金”,一个未考虑,哪一个正确?n(1)因4000-700-3500=-200,小于0,故年金应纳税500-200=300*3%=9元n(2)因4000-3500=500,大于

104、0,故年金应纳税为500*3%=15元n显然根据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的规定,应采用第二种方案,而第二种方案就会出现当月工资薪金因考虑免税所得,不纳税,而年金则未考虑免税所得反而多纳税的情况,似乎与税法的精神不一致?n因此9号公告予以了修正,根据9号公告的规定,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为3300元,低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帐户的企业缴费500元后为3800元,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00元,此300元应当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亦即第一种方案所述。投资者必须身兼员工方可税前扣除n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

105、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n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第6条则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年

106、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的规定处理,n即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帐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例题n例1:员工张某工资元,从中扣缴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n积金元,另扣缴个人负担的补充养老保险元,企业缴费部分元,则应视为两笔所得,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0000-3500

107、-2000=4500元,企业年金缴费部分1000元单独视为一项所得,分别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n例2员工李某工资1元,从中扣缴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元,另扣缴个人负担的补充医疗保险元,企业缴费部分元,则应视同一笔所得,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3500-2000=5500元。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征收个人所得税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国税函(国税函201189号)号)n根据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其实施条例等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定,南京浦东建建设发展自展自然人

108、以其所持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公司股权评估增估增值后,参后,参与与苏宁宁环球股份定向增球股份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行为,其取得所得,其取得所得,应按照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所得”项目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案例说明n假设张某以1000万元投资明星公司,后将其对明星公司股权投资评估增值为2000万元作为对金星公司的出资,金星公司给予1500万元面值的股票。n对于明星公司而言,只是股东由张某转换为金星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可。而对于金星公司而言,做如下会计分录:n借:长期股权投资明星公司20000000n贷:股本15000000n资本公积5000000n对于张某而言,其以原始

109、投资1000万元的明星公司股权换取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的金星公司股权,溢价达1000万元。n整个交易可以简略为一句话,即原先的父子(张某为父,明星公司为子)转化为父子孙(张某为父,金星公司为子,明星公司为孙)。旧319号文n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n股权评估增值环节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其财产原值则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1000

110、万元,以3000万元转让股权后,应纳个人所得税则为(3000-1000)20%=400(万元)。新89号文n张某在股权评估增值阶段即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0万元。n假设张某一年后以3000万元的现金收入将持有金星公司的股权卖出,则张某应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3000-2000)20%=200(万元),与之前缴纳的200万元个人所得税合计为40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n1、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

111、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n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n3、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

112、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发放全年年终奖务必别陷入盲区n2012年单位发放张某年终奖54000元,发放李某年终奖54001元,则依据上述公式确定适用税率时,张某适用税率10%,而李某则适用20%。n张某应扣个税=54000*10%-105=5295元,n而李某应扣个税=54001*20%-555=10245.2元,n可见仅仅因为年终奖多发了一元,而税收多了近5000元。盲区表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用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

113、前扣除。n企业支付员工张某(生产车间工人)税后工资3000元,则依据国税发1996199号文件,应当代付83元的个人所得税税款。n(1)支付工资时,代付税款暂作垫付款理解n借:其他应收款83n生产成本工资3000n贷:应付职工薪酬3000n应交税费代扣个税83n(2)扣缴个税申报入库,员工工资发放时n借:应交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83n应付职工薪酬3000n贷:银行存款3083n(3)将垫付税款83元,由员工欠款直接转为发放员工工资n借:应付职工薪酬83n贷:其他应收款83n借:生产成本工资83n贷:应付职工薪酬83n按照上述处理后,即可清晰地看出,代付的个人所得税83元转化为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

114、支出,可以直接税前扣除,如果该企业将垫付的个人所得税83元直接冲管理费用,则体现不出工资、薪金核算,当然作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局关于企业促促销展品展品赠送礼品有关个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税201150号)号)n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n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n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n3.企业

115、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所得税司意见统一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外购商品价格其实就是公允价值n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n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n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

116、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n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n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广而告之的真实含义n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中,往往采取的是随机赠送方式,对此种方式随机获得礼品的个人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存在一种情况,企业在业务宣传时向与会每个人都赠送了礼品,没有采取随机

117、方式,这种礼品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呢?我们认为50号文件的本意即是指业务宣传与广告活动本质就是要采取随意方式,如果每个人都赠送礼品就不属于业务宣传或广告活动,而是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它活动形式,也需要按“其它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注意点三n1、由于实际操作中获得礼品的个人并不会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扣缴义务人实际上也不可能扣缴上述税款,因此应当将上述礼品按不含税所得首先换算为含税所得,尔后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比如外购800元礼品在庆典活动中赠送张某,则应扣缴个人所得税=800/(1-20%)20%=200(元)。n2、礼品不仅包括实物,也应包括有价证券、服务及其它经济利益,比如在年会

118、时赠送与会外单位人士800元的旅游券,与会人员可到指定旅行社获得相应旅游服务,也适用50号文件规定。n3、在实际工作当中,有时赠送的对象并不是个人,而是单位,比如在年会中赠送与会其它单位礼品,上述礼品由该单位作为企业资产入账,则由于不存在个人,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大修订n一、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n二、个人所得税法所附新税率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

119、为: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不超过1500元的3n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n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n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n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n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n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n(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实际取得的理解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一条: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n(一)纳税人2011

120、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n(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举例子n明星公司采取当月计提,次月初发放工资的方式,2011年8月份应发张某工资10000元,但并没有发放,9月份明星公司将8月份张某工资10000元转账支付给张某,由于工资、薪金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按月计税,则张某实际取得的上述10000元应作为张某9月份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次月15日内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税局扣缴申报入库。n如

121、果不作此理解,8月份即扣缴张某个人所得税于9月申报入库,但该10000元始终没有支付给张某,则张某因企业拖欠赖账,分文未得,却被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显然是有悖个人所得税法理的,因此46号公告中的“实际取得”应当作收付实现制的理解,即哪个月取得的就作为哪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拖欠工资n1、企、企业会会计账簿中有按月簿中有按月计提工提工资的的记录,但确但确实没有没有发放工放工资;n2.发放放时有分月的工有分月的工资签收收单。如果通。如果通过银行行发放的,在放的,在银行划行划拨凭凭证注明工注明工资的所的所属月份;属月份;n3.按月按月计提的工提的工资与与实发工工资完全一致。完全一致。n符合上述条件的按

122、月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月补个税个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n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n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

123、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n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婚姻大法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n(一)工资、奖金;n(二)生产、经营的收益;n(三)知识产权的收益;n(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n(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n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大法n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n(一)一方的婚前财产;n(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n(

124、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n(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n(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n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厦厦门市地方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原值征收房征收房产税税有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号:厦地税函20118号n一、纳税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用地成本为零,不再对土地

125、价值进行评估并入房产原值。如纳税人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将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并入房产原值。二、纳税人自建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应并入房产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暂不并入房产原值。上述租金以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准。2011年1月1日起执行n三、宗地容积率是指一个地块上的建筑物总面积与地面面积的比,以厦门市规划局核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载的为准。(一)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以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作为占地面积A,再以A占总占地面积的百分比确认其地价,并入房产原值;

126、容积率高于0.5的,以该宗地的全部地价并入房产原值。(二)同一宗地分期开发,在申报房产税时,应按该期(栋)房产建筑面积占该宗地上的房产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配比地价并入房产原值。n为便于我市房产税的征管实际及房产税税源管理系统的更新维护,经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21号)通知和本通知都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无租使用房产税问题精讲财财政部、国家税政部、国家税务总务总局关于房局关于房产产税城税城镇镇土地使用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有关问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财税税 2009 128号)文件第号)文件第一条一条规规定:定:“无租使用其它无租使用其它单单位房位房产产的的应应税税单单位和位

127、和个人,依照房个人,依照房产产余余值值代代缴纳缴纳房房产产税。税。”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局关于房产税城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策规定的通知定的通知(国税发()号: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免后减本质上并非免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n财财税()号:税()号:n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产,不征收房,不征

128、收房产产税。税。印花税无扣缴义务人一说n国国家家税税务局局关关于于印印花花税税若若干干具具体体问题的的解解释和和规定定的的通通知知(国国税税发 1991 155号号)第第十十五五条条规定定:“合合同同在在国国外外签订的的,应在在国国内内使使用用时贴花花,是是指指印印花花税税暂行行条条例例列列法法征征税税的的合合同同在在国国外外签订时,不不便便按按规定定贴花花,因因此此应在在带入境内入境内时办理理贴花完税手花完税手续。”n境境外外股股东转让股股权给境境外外另另一一股股东,被被投投资企企业并并不不是是股股权转让合合同同印印花花税税的的扣扣缴义务人人,更更不不是是该项合合同同的的纳税税人人。纳税税人

129、人是是境境外外股股东,应在在带入入境境内内时办理理贴花花完完税税手手续,而而不不应为了了保保障障税税款款入入库而而将将印印花花税税纳税税义务强行移植行移植给并非并非纳税人的被投税人的被投资企企业。车船税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厦门市国税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厦国税公告2011年4号n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被国税机关

130、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3.辖区外纳税人来本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指货物销售额为2000元、应税劳务为1000元)、开票频度低(指一个月不超过1次)的,可以申请经营地国税机关代开。续n(二)在法定期限内,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

131、以为其代开发票。代开发票的受理管辖n(一)临时经营纳税人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向所在地(企业应向临时税务登记地或工商登记注册地、个人应向身份证明签发地),无法确认纳税人所在地的,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二)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需要代开普通发票,应向农产品生产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三)固定纳税人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四)外出经营的纳税人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代开发票税款征收n(一)对临时经营者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达到或者超过我市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应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达不到我市按次起

132、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二)纳税人需要完税凭证,税务机关应及时出具,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应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厦厦门市地方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局关于普通发票真票真伪鉴定定问题的的补充通知充通知文号:厦地税函201015号n一、发票的鉴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负责。除个别项目或批次需要高技术手段鉴定之外,发票鉴定工作不得委托中介单位或个人办理。二、单位或个人要求鉴定地税发票的,必须向地方税务局提交发票鉴定书面申请(附件2),并附送被鉴定发票的原件、复印

133、件和清单。被鉴定发票中种类原件相同并且数量较多的,可以提供其中一部分种类原件的复印件。发票清单(附件3)应载明发票名称、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金额版面、份数。被鉴定发票所载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作出明确说明。对被鉴定发票进行简易鉴定,不需出具发票鉴定结论文书,鉴定后当场予以退还被鉴定发票的,可以不办理申请受理手续。但被认定为假票,且同时可以用发票换票证换下假票的,应办理受理手续。三、发票鉴定管辖原则上实行谁受理(各基层局征管科、市局稽查局稽查管理科)谁鉴定。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书面申请受理后,接受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附件4)。谢谢各位鹭岛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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