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岗位设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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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概念概念n nn n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2. 根据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有关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度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n n 总会计师总会计师( (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 )岗位岗位; ;会计机构负责会计机构负责人人( (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 )岗位岗位; ;出纳岗位出纳岗位; ;稽核岗位稽核岗位; ;资本、基金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核算岗位;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工资核算、成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本费

2、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核算岗位; ;总账岗位总账岗位; ;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会计电会计电算化岗位算化岗位; ;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n n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属于会计岗位; ;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岗位。医院门

3、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 (银银) )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于会计岗位3.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如下要求:提出了如下要求: n n (1)(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岗位。n n(2)(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

4、、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n n(3)(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务素质。会计人员回避制度n n1.范围:n n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人员回避制度n n2.内容:n n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

5、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n n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n n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n n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n n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一一)需要办理交接的情形需要办理交接的情形n n 会计法会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

6、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n n1.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 )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n n2.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n n3.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

7、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二二)交接的程序交接的程序n n1.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交接前的准备工作。n n(1)(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制完毕。n n(2)(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

8、余额,并在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n n(3)(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n n(4)(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实行会计电算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

9、在移交清册上列明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n n(5)(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 )移交时,应将财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替人员介绍清楚。(二二)交接的程序交接的程序n n2. 2.移交点收。移交点收。移交点收。移交点收。n n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n n(1)(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

10、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 “白条顶库白条顶库” ”现象时,移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n n(2)(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n n(3)(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11、,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n n(4)(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二二)交接的程序交接的程序n n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n n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n n(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n n(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

12、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二二)交接的程序交接的程序n n3. 3.专人负责监交。专人负责监交。专人负责监交。专人负责监交。n n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n n(1)(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 )监交。监交。n n(2)(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 )办理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n n4. 4.

13、交接后的有关事宜。交接后的有关事宜。交接后的有关事宜。交接后的有关事宜。n n(1)(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n n(2)(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n n(3)(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份,存档一份。(三三)交接人员的责任交接人员的责任 n n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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