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的保险原则与合同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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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2 2章章 汽车的汽车的保险原则保险原则与合同与合同 2.1保险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第四节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第五节第五节 代位原则代位原则第六节第六节 分摊原则分摊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保险险利利益益是是指指投投保保人人对对保保险险标标的的(财财产产保保险险合合同同的的保保险险标标的的为为财财产产、物物资资、责责任任和和信信用用,人人身身保保险险的的保保险险标标的的为为被被保保险险人人的的身身体体或或生生命命。以以下下同同)具具有有的的法法律律上上承承认认的的经经济

2、济利益,亦称可保利益。利益,亦称可保利益。保保险险利利益益原原则则作作为为保保险险运运行行中中的的一一项项重重要要原原则则,它它要要求求投投保保人人或或被被保保险险人人在在保保险险合合同同订订立立或或履履行行过过程程中中必必须须具具有有保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一、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保险险利利益益必必须须是是符符合合法法律律规规定定,符符合合社社会会公公共共秩秩序序要要求求,为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保险

3、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保险利益的种类保险利益的种类1.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 -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财产的承运权、保管权财产的承运权、保管权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责任任保保险险是是以以被被保保险险人人依依法法应应承承担担的的民民事事赔赔偿偿责责任任为为保保险险标标的的保险的的保险3.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在在经经济济合合同同中中,因

4、因义义务务人人不不履履行行合合同同义义务务,致致使使权权利利人人受受到到经经济济损损失失,可可以以通通过过投投保保信信用用、保保证证保保险险由由保保险险人人承承担担经经济济赔偿责任。赔偿责任。4.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本人;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配偶、子女、父母; 前前项项以以外外与与投投保保人人有有抚抚养养、赡赡养养或或者者扶扶养养关关系系的的家家属属及及其其他他

5、成成员员、近亲属;近亲属;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并同意为其投保的人。前项以外与投保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并同意为其投保的人。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1.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利益的转移在在人人身身保保险险中中,一一般般不不存存在在保保险险利利益益的的转转移移问问题题。在在财财产产保保险险中中,保保险险利利益益转转移移主主要要是是由由于于财财产产保保险险标标的的物物的的转转移移引引起起的的。具具体体说说来,保险标的转移有以下几种情况:来,保险标的转移有以下几种情况:1.让与让与2.继承继承3.破产破产2.保险利益的消灭保险利益的消灭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消灭,保

6、险利益即消灭;在人身保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灭;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险中,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杀(两年内)、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自杀(两年内)、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财财产产保保险险的的保保险险利利益益存存在在的的时时间间,绝绝大大多多数数情情况况下下,不不仅仅要要求求在在订订立立保保险险合合同同时时存存在在,而而且且在在事事故故发发生生时时也必须存在。也必须存在。但但它它也也有有例例外外,根根据据国国际际惯惯例例,在在海海上上保

7、保险险中中并并不不要要求求在在签签订订合合同同时时必必须须具具有有保保险险利利益益,而而是是在在发发生生损损失失时,被保险人对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予赔偿。时,被保险人对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予赔偿。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消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消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保保险险与与赌赌博博的的最最大大区区别别,就就是是保保险险有有保保险险利利益益的的要要求求,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根根据据保保险险利利益益原原则则,即即使使保保险险事事故故发发生生,也也只只是是获获

8、得得损失补偿,而不会额外获利损失补偿,而不会额外获利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为为了了使使被被保保险险人人既既能能够够得得到到足足够够的的、充充分分的的补补偿偿,又又不不会会由由于于保保险险而而获获得得额额外外的的利利益益,就就必必须须以以投投保保人人或或被被保保险险人人在在保保险险标标的的上上所所具具有有的的经经济济利利益益作作为为保保险险保保障的最高限额。障的最高限额。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也规定:第四条也规定:“从事保险活动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9、,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所谓诚实信用,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而应当善意诚实信用,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而应当善意地、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地、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性。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性。故保险中的诚信原则有故保险中的诚信原则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之称。原则之称。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 1) 保险信息不对称;保险信息不对称; (2 2) 保险合同的射悻性。保险合同的射悻性。1.告知告知n所谓所谓告知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有关情况如实地向对方加是指双方当事人

10、就标的物的有关情况如实地向对方加以陈述或说明。以陈述或说明。n所谓所谓“重要事实重要事实”是指足以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是指足以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在保险合同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在保险合同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情况,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情况,有关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情况,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情况,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风险因素及以往遭到其他保险人拒保的事实。保险标的的情况,风险因素及以往遭到其他保险人拒保的事实。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2. 保证保证1.保证的概念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某种

11、事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保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某种事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2.保证的种类保证的种类保证根据存在的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保证根据存在的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明示保证明示保证和和默示保证默示保证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确认保证和和承诺保证承诺保证3.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人一方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既已放弃合是指一方当事人既已放弃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就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就不得

12、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第三节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补偿的原则。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补偿的原则。1.从无损失则无赔偿而言,补偿须以损失的发生为从无损失则无赔偿而言,补偿须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前提;2.保险人补偿的损失只能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保险人补偿的损失只能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即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失,即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3.保险赔偿以实际

13、损失为限。保险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一、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一、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二、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体现二、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体现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1 1、以实际损失为限,是补偿原则最基本的限、以实际损失为限,是补偿原则最基本的限制条件制条件 2 2、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 3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限。补偿原则的实施方式补偿原则的实施方式赔付现金赔付现金修理修理更换更换重置重置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 1) 保

14、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 (2 2) 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 (3 3) 减少道德风险。减少道德风险。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损损失失补补偿偿原原则则主主要要用用于于一一般般财财产产保保险险,以以下下险险种种不不能能运运用用这这一一原原则:则: (1 1) 定值保险定值保险 (2 2) 重置价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 (3 3)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第四节第四节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地损害之间的因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地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果关系,进

15、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判定致损近因,二是保近因原则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判定致损近因,二是保险赔偿以近因属于保险事故为前提。险赔偿以近因属于保险事故为前提。所谓所谓近因近因,是指造成事件最直接而有效的原因,是指造成事件最直接而有效的原因, 具体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毁损、灭失的有效原因,具体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毁损、灭失的有效原因, 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0 0关系,并不是指时间关系,并不是指时间 上和空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上和空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含义近因原则含义近因原则的运用近因原则的运用 1.1.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致损的

16、原因只有一个这里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原因只有一这里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2.2.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这里指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它们可能同时发生,也这里指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它们可能同时发生,也可能连续发生,还可能间断发生。分不同情况可能连续发生,还可能间断发生。分不同情况 :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间断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间断发生第五节第五节 代位原则代位原则代位求偿原则代位求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是

17、指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合同约定代位追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后,依法取得有关保险标的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后,依法取得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向第三者(责任人)的追偿权的原则。的所有权或向第三者(责任人)的追偿权的原则。1 1、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 .1 .1 代位追偿权的概念代位追偿权的概念代位追偿权,简称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代位追偿权,简称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故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日起相应取得的被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日起相

18、应取得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一、代位求偿一、代位求偿.2 .2 代位权产生的原因代位权产生的原因第一,侵权行为。第一,侵权行为。由于第三人的不法行为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或由于第三人的不法行为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人身伤害时,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二,违约行为。第二,违约行为。由于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当而由于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当而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应有第三人承担经济赔偿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应有第三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责任。第三,不

19、当得利。第三,不当得利。由于第三人缺乏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而占有被保由于第三人缺乏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而占有被保险人的财物,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如保险标的丢失,被第三人险人的财物,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如保险标的丢失,被第三人非法占有,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负有返还其非法占有的财物及其孳非法占有,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负有返还其非法占有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义务。息的义务。.3 .3 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的行使第一,第一,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第二,第二,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并以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并以

20、已经支付的限额为限。已经支付的限额为限。第三,第三,保险人行使代位权,需要被保险人的协助和支持。保险人行使代位权,需要被保险人的协助和支持。.4 .4 代位权的限制代位权的限制在适用范围上,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是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在适用范围上,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是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在适用对象上,当第三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时,保在适用对象上,当第三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时,保险人不能向其追偿。但是如果是其故意行为引起保险事故发生,致使险人不能向其追偿。但是如果是其故意行为引起保险事故发生,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就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保

21、险标的遭受损失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就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二、物上代位二、物上代位1.1 1.1 物上代位权的概念物上代位权的概念 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自赔偿被保险人的全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自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之日起所取得的保险标得的全部权利。部损失之日起所取得的保险标得的全部权利。 物上代位权与保险代位权不同物上代位权与保险代位权不同的是:保险代位权中可以取得的是向的是:保险代位权中可以取得的是向第三人的追偿权,而物上代位权中可以取得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第三人的追偿权,而物上代位权中可以取得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权。 1.2 1.2 产生物上代位权的情

22、形产生物上代位权的情形 n第一,实际全损第一,实际全损。保险标的实际全损,保险人按照实。保险标的实际全损,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足额赔偿后,既取得了该保险际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足额赔偿后,既取得了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标的的所有权。n第二,委付。第二,委付。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符合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符合推定全损的情况时,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其对保险标的的一切的情况时,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其对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实际全损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实际全损进行赔付的制度。进行赔付的制度。第六节第六节 分摊原则分摊原则分摊原则的概念分摊原则

23、的概念分摊原则是指在投保人善意分摊原则是指在投保人善意重复保险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的损失实行分摊的原则。发生时,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的损失实行分摊的原则。分摊原则也是有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分摊原则也是有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一、比例责任制一、比例责任制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即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即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其计算公式如下: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其计算

24、公式如下:各保险人承保比例各保险人承保比例 = 保险人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保险人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 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 二、责任限额制二、责任限额制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是以赔偿限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即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是以赔偿限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即假设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条件下,各保险人以其承保的保险金假设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条件下,各保险人以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应付的最高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分摊额应付的最高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其计算公式如下:责任。其计算公式如下: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比例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比例 = 各保险人赔偿的限

25、额各保险人赔偿的限额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的总和各保险人赔偿限额的总和 三、顺序责任分摊三、顺序责任分摊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是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是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首先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当损先出单的公司首先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当损失金额超出前一家保额的情况下,由其他保险人按照承失金额超出前一家保额的情况下,由其他保险人按照承保时间的先后顺序在有效保额内依次赔偿。保时间的先后顺序在有效保额内依次赔偿。2.2 2.2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

26、与效力、变更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变更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关于保险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一般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法律行为,构成双务有险人双方的法律行为,构成双务有偿合同

27、,具体表现为:偿合同,具体表现为:1 1保险合同为保险人和投保人之保险合同为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合约间的合约 2 2保险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涉他保险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涉他合同合同3 3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4 4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二、保险合同的种类二、保险合同的种类、单一危险保险合同与综合危险保险合同、单一危险保险合同与综合危险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与补偿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与补偿保险合同、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特定保险合同与总括保险合同、特定保险合同与总括保险合同、足

28、额保险合同与非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与非足额保险合同、专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专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狭义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狭义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广义保险合同的内容则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广义保险合同的内容则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这里介绍是广义保险合同的内容。载事项。这里介绍是广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保险

29、人、投保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时,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是: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 投保人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2)保险人保险人专门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险人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作为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保险公司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3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

30、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被保险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受益人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31、的人2 2)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保保单所有人又称为保单持有人,是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单所有人又称为保单持有人,是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知用于人寿保险合同。主要知用于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1 1)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 2)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 3)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4 4) 保险责任

32、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 5)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 6) 保险价值保险价值(7 7)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8 8)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保险费及支付办法(9 9)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三、保险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保险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险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投保方的基本权利包括:保险金请求权和解约权;投保方的基本权利包括:保险金请求权和解约权;投保方的义务包括:投保方的义务包括:(1 1) 如实告之义务如实告之义务(2 2) 交付保险

33、费义务交付保险费义务(3 3)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4 4) 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义务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义务(5 5) 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 保险方的义务:(1) 说明义务(2) 及时签单义务(3) 保密义务(4)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5) 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费用的义务四、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保险合同条款包括: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1)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2)保险合同的特约条

34、款保证条款附加条款协会条款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他书面协议。1.投保单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约。2.保险单保险单是指通常所说的书面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3.暂保单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指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也立的临时保险凭证。4.保险凭证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变更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

35、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即合同实践中的要约与承诺。1、要约要约亦称“提议”,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三个条件:要约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要约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约人具有约束力。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2.承诺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人称为承诺人或受约人。承诺满足下列条件时有效: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是无条件的;承诺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表理人作出;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保险合同的承

36、诺也叫承保,通常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若保险人提出反要约的,投保人无条件接受后,投保人即为承诺人,保险合同也随之成立。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1、保险合同的有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 律保护。2、保险合同的无效1)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始终无效。2)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按照无效的程度,保险合同的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全部无效是指

37、有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后,不得继续履行的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按照无效的性质,保险合同的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三、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合同的变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变更;后者不仅包括权利、义务的变更,而且还包括主体和客体的变更。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大都是由保险标的权利发生转移而引起的,因而,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是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不改变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客体。 在财产保险中,合同主体的变更以保险标的

38、转移为基础。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不以保险标的转移为基础,而主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2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保险合同客体变更的原因主要是保险标的的价值增减变化,从而引起保险利益发生变化。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通常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加批后生效。3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4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5保险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以后又重新开始。四、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 保险合同的索赔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

39、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合同的理赔时限: 对属于保险责任并能够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本保险责任但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或者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能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或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

40、额先于支付;待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五、保险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而不复存在。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很多,主要有: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合同解除的形式保险合同解除的形式有两种:法定解除与协议解除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保险法第十四条强调:“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

41、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2)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通常采用如下四种方式:1协商协商是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相谅解基础上对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取得共识,解决纠纷的方法。2调解调解是指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平息争端。3仲裁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载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一裁终局。 4诉讼这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按有关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

42、的请求的处理争议的方法。一、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一、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通常依据一定的原则,即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它们是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和说明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一般说来,对保险合同的解释遵循文义解释、意图解释、专业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等原则。1文义解释的原则 文义解释是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所使用文句的通常含义和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习惯,并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对保险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2意图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是指在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村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3专业解释原则 专业解释是指对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应按照其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解释。4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对保险条款作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也就是作有利于投保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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