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在新税法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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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招待费在新税法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 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 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 3)因企业生 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 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 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 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

2、凭证,否则不得在税 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 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届 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 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 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 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 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 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 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

3、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对如企业在 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 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 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

4、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 第 1 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 1), ,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1 1、 主营业务收入:(1 1)销售商品(2 2)提供劳务(3 3)让渡资产使用权(4 4) 建造合同;2 2、 其他业务收入:(1 1)材料销售收入(2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 3)包装物出租收入(4 4)其他;3 3、视同销售收入:(1 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 2)处置非 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3 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

5、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 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 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 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四、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 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 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60 吩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 入的 5%5%。五、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有:1 1.企业在日

6、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 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2.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 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 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 的次月起,在不短于 5 5 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 时进行纳税调整。3.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 会计上允许扣除的 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 入、视同销售收入)。六、注意事项1.1.企业应将

7、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 会议费、董事费等,主管税务机关要 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 凭证等。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 应 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 有虚假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 税务机关有权要 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

8、,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2.2. 对于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届于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确定应税所得额时 的一个概念,对其的调整只是依照税法的规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而已,不届于会计处理范围(除因会计差错而导致的纳税调整以外)。因此其并 不需要调整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也并不导致帐表不符。实务举例:某公司 20082008 年的有关数据如下:自报情况,销售产品收入 10001000 万,销售材料收入 1010 万,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 5 5 万,转让专利 A A 使 用权收入 5 5万,转让专利 B B 所有权收入 1010 万,接受捐赠 5 5 万,将售价

9、为 1010 万的 材料与债权人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 1515 万。发生的现金折扣 5 5 万在财务费用中体 现。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 1010 万(净收益 3 3 万计入营业外收入)。税务机关检 查发现有房屋出租收入 5 5 万挂在往来账账上,未作收入处理。请按新规定确认业 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分析:(1 1)因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 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发生的现金折扣5 5万在财务费用不用考虑。(2 2)“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

10、收入申报 数,所以虽然房屋出租收入 5 5 万届于“其他业务收入”,按道理应做为基数的组 成部分,但因未如实申报,也就不得作为基数了。其应在第 1414 行“纳税调整增 加额”中填列。(3 3)销售产品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当然应做为基数的。“其他业务收 入”有销售材料收入,转让专利 A A 使用权收入 5 5 万,按新规定也是应做为基数的。 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 5 5 万及将售价为 1010 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 顶账 1515 万,其售价部份(5 5 万,1010 万)是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 同销售收入应作为基数。要注意的是,债务重组顶账1515万与材料售价101

11、0万的差 额5 5万是不做为基数的,其届于债务重组收益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4 4) 转让专利 B B 所有权收入 1010 万(净收益 6 6 万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转让固 定资产取得收入 1010 万(净收益 3 3 万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两项按会计处理为“营 业外收入”,所以其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填列数就应是会计确定的“营业 外收入”的金额,而不是所转让的售价。(5 5) 接受捐赠 5 5 万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经上述分析后,该公司 0808 年的按新规定确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计算基数是 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 =销售产品收入 10001000 万+

12、+ (销售材料 收入 1010万万+ +转让专利 A A 使用权收入 5 5 万)+(将售价为 1010 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 重组+ +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5 5 万)=1300=1300 万。(6 6) 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300X 5% =6.51300X 5% =6.5假如,该企业 0808 年度利润总额 100100 万元,由上式得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限额为 6.56.5 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 1515 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 事宜。贝U,U,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额=15X60%6.5=2.5=15X60%6.5=2.5 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 得额。所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2.5=102.5=100+2.5=102.5 万元。假设企业适用税率为 25%25% 的,则应交企业所得税额=102.5 X 25%=25.625=102.5 X 25%=25.625 万元。对于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无需对会计 记录进行调整。上例中,因业务招待费超支 2.52.5 万元,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根 据计算得到的应交企业所得税,编制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费用 25.62525.625 万元贷:应交税费 -应交企业所得税 25.62525.62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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